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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 ─ 2013年 1月 23日<br />

LEGISLATIVE COUNCIL ─ 23 January 2013<br />

會議過程正式紀錄<br />

<strong><strong>OF</strong>FICIAL</strong> <strong>RECORD</strong> <strong>OF</strong> <strong>PROCEEDINGS</strong><br />

2013年 1月 23日星期三<br />

Wednesday, 23 January 2013<br />

上午11時正會議開始<br />

The Council met at Eleven o'clock<br />

出席議員:<br />

MEMBERS PRESENT:<br />

主席曾鈺成議員, G.B.S., J.P.<br />

THE PRESIDENT<br />

THE HONOURABLE JASPER TSANG YOK-SING, G.B.S., J.P.<br />

李卓人議員<br />

THE HONOURABLE LEE CHEUK-YAN<br />

涂謹申議員<br />

THE HONOURABLE JAMES TO KUN-SUN<br />

陳鑑林議員, S.B.S., J.P.<br />

THE HONOURABLE CHAN KAM-LAM, S.B.S., J.P.<br />

梁耀忠議員<br />

THE HONOURABLE LEUNG YIU-CHUNG<br />

劉皇發議員, 大紫荊勳賢, G.B.S., J.P.<br />

DR THE HONOURABLE LAU WONG-FAT, G.B.M., G.B.S., J.P.<br />

劉慧卿議員, J.P.<br />

THE HONOURABLE EMILY LAU WAI-HING, J.P.<br />

1


2<br />

立法會 ─ 2013年 1月 23日<br />

LEGISLATIVE COUNCIL ─ 23 January 2013<br />

譚耀宗議員, G.B.S., J.P.<br />

THE HONOURABLE TAM YIU-CHUNG, G.B.S., J.P.<br />

石禮謙議員, S.B.S., J.P.<br />

THE HONOURABLE ABRAHAM SHEK LAI-HIM, S.B.S., J.P.<br />

張宇人議員, S.B.S., J.P.<br />

THE HONOURABLE TOMMY CHEUNG YU-YAN, S.B.S., J.P.<br />

馮檢基議員, S.B.S., J.P.<br />

THE HONOURABLE FREDERICK FUNG KIN-KEE, S.B.S., J.P.<br />

方剛議員, S.B.S., J.P.<br />

THE HONOURABLE VINCENT FANG KANG, S.B.S., J.P.<br />

王國興議員, M.H.<br />

THE HONOURABLE WONG KWOK-HING, M.H.<br />

李國麟議員, S.B.S., J.P.<br />

DR THE HONOURABLE JOSEPH LEE KOK-LONG, S.B.S., J.P.<br />

林健鋒議員, G.B.S., J.P.<br />

THE HONOURABLE JEFFREY LAM KIN-FUNG, G.B.S., J.P.<br />

梁君彥議員, G.B.S., J.P.<br />

THE HONOURABLE ANDREW LEUNG KWAN-YUEN, G.B.S., J.P.<br />

黃定光議員, S.B.S., J.P.<br />

THE HONOURABLE WONG TING-KWONG, S.B.S., J.P.<br />

湯家驊議員, S.C.<br />

THE HONOURABLE RONNY TONG KA-WAH, S.C.<br />

何秀蘭議員<br />

THE HONOURABLE CYD HO SAU-LAN<br />

李慧琼議員, J.P.<br />

THE HONOURABLE STARRY LEE WAI-KING, J.P.


立法會 ─ 2013年 1月 23日<br />

LEGISLATIVE COUNCIL ─ 23 January 2013<br />

林大輝議員, S.B.S., J.P.<br />

DR THE HONOURABLE LAM TAI-FAI, S.B.S., J.P.<br />

陳克勤議員, J.P.<br />

THE HONOURABLE CHAN HAK-KAN, J.P.<br />

陳健波議員, B.B.S., J.P.<br />

THE HONOURABLE CHAN KIN-POR, B.B.S., J.P.<br />

梁美芬議員, J.P.<br />

DR THE HONOURABLE PRISCILLA LEUNG MEI-FUN, J.P.<br />

梁家騮議員<br />

DR THE HONOURABLE LEUNG KA-LAU<br />

張國柱議員<br />

THE HONOURABLE CHEUNG KWOK-CHE<br />

黃國健議員, B.B.S.<br />

THE HONOURABLE WONG KWOK-KIN, B.B.S.<br />

葉國謙議員, G.B.S., J.P.<br />

THE HONOURABLE IP KWOK-HIM, G.B.S., J.P.<br />

葉劉淑儀議員, G.B.S., J.P.<br />

THE HONOURABLE MRS REGINA IP LAU SUK-YEE, G.B.S., J.P.<br />

謝偉俊議員, J.P.<br />

THE HONOURABLE PAUL TSE WAI-CHUN, J.P.<br />

梁家傑議員, S.C.<br />

THE HONOURABLE ALAN LEONG KAH-KIT, S.C.<br />

梁國雄議員<br />

THE HONOURABLE LEUNG KWOK-HUNG<br />

陳偉業議員<br />

THE HONOURABLE ALBERT CHAN WAI-YIP<br />

3


4<br />

立法會 ─ 2013年 1月 23日<br />

LEGISLATIVE COUNCIL ─ 23 January 2013<br />

黃毓民議員<br />

THE HONOURABLE WONG YUK-MAN<br />

毛孟靜議員<br />

THE HONOURABLE CLAUDIA MO<br />

田北辰議員, B.B.S., J.P.<br />

THE HONOURABLE MICHAEL TIEN PUK-SUN, B.B.S., J.P.<br />

田北俊議員, G.B.S., J.P.<br />

THE HONOURABLE JAMES TIEN PEI-CHUN, G.B.S., J.P.<br />

吳亮星議員, S.B.S., J.P.<br />

THE HONOURABLE NG LEUNG-SING, S.B.S., J.P.<br />

何俊賢議員<br />

THE HONOURABLE STEVEN HO CHUN-YIN<br />

易志明議員<br />

THE HONOURABLE FRANKIE YICK CHI-MING<br />

胡志偉議員, M.H.<br />

THE HONOURABLE WU CHI-WAI, M.H.<br />

姚思榮議員<br />

THE HONOURABLE YIU SI-WING<br />

范國威議員<br />

THE HONOURABLE GARY FAN KWOK-WAI<br />

馬逢國議員, S.B.S., J.P.<br />

THE HONOURABLE MA FUNG-KWOK, S.B.S., J.P.<br />

莫乃光議員<br />

THE HONOURABLE CHARLES PETER MOK<br />

陳志全議員<br />

THE HONOURABLE CHAN CHI-CHUEN


立法會 ─ 2013年 1月 23日<br />

LEGISLATIVE COUNCIL ─ 23 January 2013<br />

陳恒鑌議員<br />

THE HONOURABLE CHAN HAN-PAN<br />

陳家洛議員<br />

DR THE HONOURABLE KENNETH CHAN KA-LOK<br />

陳婉嫻議員, S.B.S., J.P.<br />

THE HONOURABLE CHAN YUEN-HAN, S.B.S., J.P.<br />

梁志祥議員, B.B.S., M.H., J.P.<br />

THE HONOURABLE LEUNG CHE-CHEUNG, B.B.S., M.H., J.P.<br />

梁繼昌議員<br />

THE HONOURABLE KENNETH LEUNG<br />

麥美娟議員, J.P.<br />

THE HONOURABLE ALICE MAK MEI-KUEN, J.P.<br />

郭家麒議員<br />

DR THE HONOURABLE KWOK KA-KI<br />

郭偉強議員<br />

THE HONOURABLE KWOK WAI-KEUNG<br />

郭榮鏗議員<br />

THE HONOURABLE DENNIS KWOK<br />

張華峰 議員, J.P.<br />

THE HONOURABLE CHRISTOPHER CHEUNG WAH-FUNG, J.P.<br />

張超雄議員<br />

DR THE HONOURABLE FERNANDO CHEUNG CHIU-HUNG<br />

單仲偕議員, S.B.S., J.P.<br />

THE HONOURABLE SIN CHUNG-KAI, S.B.S., J.P.<br />

黃碧雲議員<br />

DR THE HONOURABLE HELENA WONG PIK-WAN<br />

5


6<br />

立法會 ─ 2013年 1月 23日<br />

LEGISLATIVE COUNCIL ─ 23 January 2013<br />

葉建源議員<br />

THE HONOURABLE IP KIN-YUEN<br />

葛珮帆議員, J.P.<br />

DR THE HONOURABLE ELIZABETH QUAT, J.P.<br />

廖長江議員, J.P.<br />

THE HONOURABLE MARTIN LIAO CHEUNG-KONG, J.P.<br />

潘兆平議員, B.B.S., M.H.<br />

THE HONOURABLE POON SIU-PING, B.B.S., M.H.<br />

鄧家彪議員<br />

THE HONOURABLE TANG KA-PIU<br />

蔣麗芸議員, J.P.<br />

DR THE HONOURABLE CHIANG LAI-WAN, J.P.<br />

盧偉國議員, B.B.S., M.H., J.P.<br />

IR DR THE HONOURABLE LO WAI-KWOK, B.B.S., M.H., J.P.<br />

鍾樹根議員, B.B.S., M.H., J.P.<br />

THE HONOURABLE CHRISTOPHER CHUNG SHU-KUN, B.B.S., M.H., J.P.<br />

謝偉銓議員<br />

THE HONOURABLE TONY TSE WAI-CHUEN<br />

缺席議員:<br />

MEMBERS ABSENT:<br />

何俊仁議員<br />

THE HONOURABLE ALBERT HO CHUN-YAN<br />

鍾國斌議員<br />

THE HONOURABLE CHUNG KWOK-PAN


立法會 ─ 2013年 1月 23日<br />

LEGISLATIVE COUNCIL ─ 23 January 2013<br />

出席政府官員:<br />

PUBLIC <strong>OF</strong>FICERS ATTENDING:<br />

財政司司長曾俊華先生, 大紫荊勳賢, J.P.<br />

THE HONOURABLE JOHN TSANG CHUN-WAH, G.B.M., J.P.<br />

THE FINANCIAL SECRETARY<br />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張炳良教授, G.B.S., J.P.<br />

PR<strong>OF</strong> THE HONOURABLE ANTHONY CHEUNG BING-LEUNG, G.B.S.,<br />

J.P.<br />

SECRETARY FOR TRANSPORT AND HOUSING<br />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張建宗先生, G.B.S., J.P.<br />

THE HONOURABLE MATTHEW CHEUNG KIN-CHUNG, G.B.S., J.P.<br />

SECRETARY FOR LABOUR AND WELFARE<br />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教授, G.B.S., J.P.<br />

PR<strong>OF</strong> THE HONOURABLE K C CHAN, G.B.S., J.P.<br />

SECRETARY FOR FINANCIAL SERVICES AND THE TREASURY<br />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譚志源先生, G.B.S., J.P.<br />

THE HONOURABLE RAYMOND TAM CHI-YUEN, G.B.S., J.P.<br />

SECRETARY FOR CONSTITUTIONAL AND MAINLAND AFFAIRS<br />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高永文醫生, B.B.S., J.P.<br />

DR THE HONOURABLE KO WING-MAN, B.B.S., J.P.<br />

SECRETARY FOR FOOD AND HEALTH<br />

環境局局長黃錦星先生, J.P.<br />

THE HONOURABLE WONG KAM-SING, J.P.<br />

SECRETARY FOR THE ENVIRONMENT<br />

發展局局長陳茂波先生, M.H., J.P.<br />

THE HONOURABLE PAUL CHAN MO-PO, M.H., J.P.<br />

SECRETARY FOR DEVELOPMENT<br />

7


8<br />

立法會 ─ 2013年 1月 23日<br />

LEGISLATIVE COUNCIL ─ 23 January 2013<br />

列席秘書:<br />

CLERKS IN ATTENDANCE:<br />

秘書長陳維安先生, S.B.S.<br />

MR KENNETH CHEN WEI-ON, S.B.S., SECRETARY GENERAL<br />

副秘書長林鄭寶玲女士<br />

MRS JUSTINA LAM CHENG BO-LING, DEPUTY SECRETARY GENERAL<br />

助理秘書長戴燕萍小姐<br />

MISS FLORA TAI YIN-PING, ASSISTANT SECRETARY GENERAL<br />

助理秘書長梁慶儀女士<br />

MISS ODELIA LEUNG HING-YEE, ASSISTANT SECRETARY GENERAL<br />

助理秘書長馬朱雪履女士<br />

MRS PERCY MA, ASSISTANT SECRETARY GENERAL


提交文件<br />

TABLING <strong>OF</strong> PAPERS<br />

立法會 ─ 2013年 1月 23日<br />

LEGISLATIVE COUNCIL ─ 23 January 2013<br />

下列文件是根據《議事規則》第21(2)條的規定提交:<br />

The following papers were laid on the table under Rule 21(2) of the Rules of<br />

Procedure:<br />

第 62號 ─ 法律援助服務局<br />

2011-12年報<br />

第 63號 ─ 僱員補償保險徵款管理局<br />

2011/12年報<br />

第 64號 ─ 僱員補償援助基金管理局<br />

2011-2012年報<br />

第 65號 ─ 職業性失聰補償管理局<br />

2011/12年報<br />

第 66號 ─ 肺塵埃沉病補償基金委員會<br />

2011年報<br />

No. 62 ─ Legal Aid Services Council<br />

Annual Report 2011-12<br />

No. 63 ─ Employees' Compensation Insurance Levies Management<br />

Board<br />

Annual Report 2011/12<br />

No. 64 ─ Employees Compensation Assistance Fund Board<br />

Annual Report 2011-2012<br />

No. 65 ─ Occupational Deafness Compensation Board<br />

Annual Report 2011/12<br />

No. 66 ─ Pneumoconiosis Compensation Fund Board<br />

Annual Report 2011<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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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br />

立法會 ─ 2013年 1月 23日<br />

LEGISLATIVE COUNCIL ─ 23 January 2013<br />

議員質詢的口頭答覆<br />

ORAL ANSWERS TO QUESTIONS<br />

主席:質詢。第一項質詢。<br />

公眾索取政府資料的政策<br />

Policy on Public Access to Government Information<br />

1. 陳家洛議員:主席,現時,任何人均可在公司註冊處查閱公司的<br />

股東、董事或公司秘書等人士的完整身份識別號碼和通常住址。根據<br />

去年通過的新《公司條例》,該等資料的披露將會受到限制,而政府<br />

現正草擬落實該規定的附屬法例。另一方面,申訴專員於本月公布,<br />

將會就政府現行的公開資料及檔案管理制度進行主動調查。就公眾索<br />

取政府資料的政策,政府可否告知本會:<br />

(一 ) 鑒於有公眾及傳媒表示,上述限制披露個人資料的新規定<br />

將會削弱公眾的知情權和妨礙新聞採訪工作,政府會否主<br />

動諮詢關注此事宜的持份者,並採取適當的跟進措施,以<br />

釋除公眾的疑慮;若會,詳情是甚麼;若不會,原因是甚<br />

麼;<br />

(二 ) 因應申訴專員將進行上述調查,政府會否立即展開全面檢<br />

討《公開資料守則》(“《守則》”)的工作,並要求所有政<br />

府部門嚴格遵守《守則》 的規定;若會,詳情是甚麼;若<br />

不會,原因是甚麼;及<br />

(三 ) 政府會否考慮立即展開資訊自由法的立法工作,包括進行<br />

相關的研究和公眾諮詢,以建立完整的公眾索取政府資料<br />

法律框架;若會,詳情是甚麼;若不會,原因是甚麼?<br />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主席,陳議員的質詢涉及不同政策局,我代<br />

表政府綜合回覆如下:<br />

就 質詢第 (一 )部分,新的 《公司條例》就查閱公司登記冊資料方<br />

面引入新安排,是因應2009年至2010年間進行公眾諮詢時所收集的意<br />

見,一方面要滿足公眾取得資料的需要,另一方面要保障公司登記冊


立法會 ─ 2013年 1月 23日<br />

LEGISLATIVE COUNCIL ─ 23 January 2013<br />

上超過100萬名現任及前董事的私隱,我們希望在兩者之間取得合理<br />

平衡。根據新安排,公眾可查閱公司登記冊上的董事通訊地址和身份<br />

識別號碼的部分。這些資料連同董事的姓名,可有助查冊人士核實該<br />

名董事的身份。有關新安排已經由立法會詳細審議,並納入新的《公<br />

司條例》。該法例於去年獲立法會通過。<br />

為落實新安排,我們現正擬備《公司(住址及身分識別號碼)規<br />

例》,當中會訂明申請遮蓋現存紀錄的程序,以及哪些類別的人士可<br />

向公司註冊處申請查閱董事住址及其完整身份識別號碼,以及相關的<br />

申請程序。在立法會審議新的《公司條例》的過程中,我們已徵詢法<br />

案委員會的意見,並和法案委員會取得共識,將在有關附屬法例內訂<br />

明公司股東、公職人員(包括執法機構及勞工處),以及清盤人等,可<br />

向公司註冊處申請查閱董事住址及其完整身份識別號碼。<br />

我們關注傳媒最近就有關安排提出的意見,同時亦留意到個人資<br />

料私隱專員公署支持改善查冊制度,以提升公司登記冊內個人資料的<br />

保障。我們正諮詢專員,研究如何擬備有關附屬法例。我們會就未來<br />

路向繼續聽取社會各界意見,並會與立法會跟進。<br />

就質詢的第(二 )部分,現時,市民如欲索取政府所持有的資料,<br />

可透過《守則》向有關政策局或部門提出申請。《守則》自1995年推<br />

行以來,在有關政策局或部門持有所要求的資料的情況下,約98%的<br />

申請個案獲提供全部或部分資料。現行的安排亦為申請人提供了覆檢<br />

及向申訴專員投訴的機制。<br />

政府已在1995年發出內部通告,明確訂明所有政策局和部門均須<br />

遵守《守則》的規定。經2009年的檢討後,政府更新了有關通告,進<br />

一步訂明所有政策局和部門須每年向其負責執行《守則》的指定人員<br />

傳閱有關通告,確保他們熟悉《守則》的要求和遵行《守則》的規定。<br />

此外,我們亦要求各政策局及部門定期就遵行《守則》的情況作匯報,<br />

其中包括各政策局及部門接獲及處理根據《守則》索取資料要求的統<br />

計數據,並且透過新聞公報發表每季度的《守則》統計數字。<br />

申訴專員早在2009年至2010年,已就政府推行《守則》的成效進<br />

行主動調查,其後向政府提出11項改善建議,包括(1)為每一部門已設<br />

立的公開資料主任舉辦更多和更適時的培訓,並提醒部門為公開資料<br />

主任提供適當的指引,協助他們執行《守則》;(2)與各部門合作,為<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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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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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LATIVE COUNCIL ─ 23 January 2013<br />

其他職員舉辦更多培訓;(3)為《守則》安排經常性的宣傳;(4)在政<br />

府的“公開政府資料”網頁上增設運用指引的中文版;(5)規定所有部門<br />

網頁必須包含《守則》的簡介,並且建立超連結,直接聯繫“公開政<br />

府資料”網頁;(6)把申訴專員的查訊及調查結果,以及不同部門的覆<br />

檢個案結果集結成案例摘要,供員工培訓及參考之用;(7)定期更新及<br />

再傳閱有關通告;(8)定期更新常問問題清單和過往案例摘要;(9)為<br />

各部門提供意見,確保部門指引清晰準確,內容最新; (10)不時檢討<br />

季度報表的格式;以及(11)督促那些在申訴專員監察範圍內的其他公<br />

營機構,要求他們必須採納《守則》或類似的指引。除了立法會秘書<br />

處將於短期內按其工作安排發出公開資料指引外,剛才所述的申訴專<br />

員建議已獲政府和有關的公營機構全部接納並予以實施。<br />

上述措施反映《守則》已提供一個有效制度,讓市民索取政府資<br />

料。我們留意到申訴專員於2013年 1月 4日公布,繼2009年至2010年所<br />

作出的主動調查後,再次就香港的公開資料制度進行主動調查。與此<br />

同時,律政司司長於2013年 1月 14日公開表示,法律改革委員會將成<br />

立兩個小組委員會,其中一個小組委員會會研究公開資料這個課題。<br />

我們會認真參考這兩次調查和研究所得的結果和建議,考慮是否和如<br />

何改善目前的公開資料制度。<br />

有關質詢的第(三 )部分,正如第(二 )部分提到,申訴專員將就香<br />

港的公開資料制度展開主動調查,而律政司司長亦表示法律改革委員<br />

會小組委員會會詳細檢討公開資料這個課題,並對海外司法管轄區的<br />

相關法律進行全面的比較研究,以便在有需要時就可能採取的改革方<br />

案提出適當建議。我們會配合以上的調查及研究,並會在有結果或建<br />

議時,審慎考慮這方面的未來路向。<br />

陳家洛議員:主席,像香港這樣一個邁向民主、自由法治、普選的社<br />

會,除了談普選制度外,更重要的是越來越重視公眾的知情權。所以,<br />

我們當然歡迎政府就資訊自由法立法進行研究,但主體答覆似乎認為<br />

現行的《守則》已經做得相當好,像是已經有先設的答案和結論,自<br />

我感覺良好。我不相信這是事實,亦促請政府認真配合民間和法律改<br />

革委員會,就資訊自由法作全面檢討,以及改善現行的《守則》。<br />

主席,我的補充質詢集中於主體答覆的第(三 )部分,即有關現時<br />

公眾最擔心和關注的查冊權,將會因為修訂新的《公司條例》附屬法


立法會 ─ 2013年 1月 23日<br />

LEGISLATIVE COUNCIL ─ 23 January 2013<br />

例而被剝奪。我想問政府,亦特別想陳家強局長說一說,會否重新聽<br />

清楚公眾的意見,在未有清楚的結論前,暫時不要急於在5月趕緊把<br />

有關法例提交立法會討論呢?<br />

主席:哪位局長作答?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請作答。<br />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主席,我想指出,新的《公司條例》對查閱<br />

公司登記冊上的董事住址和完整身份識別號碼施加限制,其實是經過<br />

了長時間的諮詢及立法程序才產生的結果。為何會有這樣的改動?一<br />

方面是為了滿足公眾取得資料的需要,但與此同時,公眾亦有聲音要<br />

求我們保障在公司登記冊上超過100萬名現任及前董事的私隱。這種<br />

平衡是經過了長時間諮詢及立法過程才達致的。<br />

我說一說為何公司登記冊上會有100萬名董事和前董事的姓名。<br />

大家都知道,在公司註冊處登記的公司包括了很多上市公司、中小<br />

企,也有很多專業人士和個人透過公司處理他們的財務和投資,涉及<br />

的人數超過100萬,所以,公眾對私隱權表示同樣關注,而政府當時<br />

亦是抱着公開的態度進行諮詢。今天,在原有法例下,公眾可透過很<br />

簡單、便捷的方法,可能只需花費40元,便可以查出一名公司董事的<br />

身份証號碼和住址,於是有意見覺得這方面的私隱應該受到保護。所<br />

以,我們在經過了長期諮詢及立法程序後,制定去年通過的新法例。<br />

我希望指出,我們其實已經在很多方面下了工夫,以求取得平衡。<br />

我們亦聽到新聞界最近的一些聲音,亦聽到私隱專員就這方面表<br />

示了意見。正如主體答覆指出,我們會很主動地與私隱專員跟進,商<br />

討、瞭解及研究如何可以回應有關方面的憂慮。<br />

黃毓民議員:主席,正如王國興議員所 說,我們都在浪費時間及 公帑。<br />

我們在“拉布”期間,已經發現這項《公司條例》有問題,但卻無法就<br />

有關條文分開表決。我們是放 棄 表決,但其他議員均表決贊成。我現<br />

在不是說這一 點。<br />

13


14<br />

立法會 ─ 2013年 1月 23日<br />

LEGISLATIVE COUNCIL ─ 23 January 2013<br />

主席:請提出你的補充質詢。<br />

黃毓民議員:政府有告知的義務,人民有知的權利,這是天經地義的。<br />

我所關心的是,局長在主體答覆中就主體質詢第 (三 )部分問及的資訊<br />

自由法所提供的答覆,內容是含糊不清的。請局長翻查資料,在過去<br />

的議會,陸恭蕙已經提過要訂立一項資訊自由法,令政府可以盡告知<br />

的義務(obligation to inform)。 政府有官方保密法,卻沒有資訊自由<br />

法,問題於是產生。<br />

因此,我要問局長,你有否丁點兒考慮過,要草擬或制定 資訊自<br />

由法?此外,主席,局長的 主體答覆用 了 8分鐘。 這些政府官員現在<br />

懂得用 這 一 招 ......<br />

主席:你已經提出了補充質詢。<br />

黃毓民議員: ......“水蛇春”般長的答覆,他還要讀一遍,浪費我們的<br />

時間。<br />

主席:黃議員,請坐下,讓官員作答。哪位局長作答?政制及內地事<br />

務局局長,請作答。<br />

(黃毓民議員高聲說話)<br />

主席:黃議員,你已經提出了補充質詢,請坐下。<br />

(黃毓民議員坐下,但仍高聲說話)<br />

主席:黃議員,請不要坐着大聲叫喊。<br />

黃毓民議員:主席,我希望你公正一點。局長的主體答覆那麼長,其<br />

他議員不用提出補充質詢了嗎?


立法會 ─ 2013年 1月 23日<br />

LEGISLATIVE COUNCIL ─ 23 January 2013<br />

主席:黃議員,我們在《內務守則》訂明政府官員可以用多少時間回<br />

答質詢。如果政府官員作答的時間較長,我們會向官員提出。局長剛<br />

才作答並沒有超出時間。<br />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有關資訊自由法等方面的建議,我在主體答<br />

覆中亦提到,正如兩年多前一樣,待申訴專員的主動調查得出結果<br />

後,如果對我們的現行安排有進一步......<br />

黃毓民議員: 資訊自由法與申訴專員有甚麼關係?<br />

主席:黃議員,你要遵守《議事規則》。<br />

黃毓民議員:不是,我是跟進。局長所說的與申訴專員有甚麼關係?<br />

我剛才的補充質詢是問,政府有否考慮......<br />

主席:黃議員,立即停止發言並坐下。在會議進行時,議員必須得到<br />

主席批准才能站起來發言。你已經提出了補充質詢,不應該未得到批<br />

准便從座位站起來發言。<br />

議員可能不滿意官員的答覆,甚至認為是錯誤,但無論如何也不<br />

應坐着大聲叫喊。黃議員,請不要再坐着大聲叫喊。<br />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主席,其實我尚未回答。申訴專員今次的主<br />

動調查,一方面當然是為了對目前《守則》等的安排進行調查及作出<br />

相應建議,但另一方面,我記得他在就主動調查所發出的新聞稿內清<br />

楚述明,他會就海外其他司法管轄區的相應資訊自由法作一比較,研<br />

究是否適用於香港的情況,向政府當局提出意見。所以,我相信申訴<br />

專員就這方面的事宜進行主動調查,對我們是有幫助的。與此同時,<br />

律政司司長亦表示法律改革委員會將作出全面研究,比較海外其他相<br />

同的資訊自由法,然後提出建議。這兩方面的工作,對於我們日後考<br />

慮是否及如何制定資訊自由法,相信會提供非常有用的參考價值。<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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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br />

立法會 ─ 2013年 1月 23日<br />

LEGISLATIVE COUNCIL ─ 23 January 2013<br />

梁繼昌議員:我想跟進經《公司條例》修訂的查冊 方法。政府背後其<br />

實有甚麼動機?陳家強局長剛才說 , 公司登記冊上有 100萬名董事的<br />

資料,多年來其實都行 之 有 效。我想問,當局接到多少宗由董事提 出,<br />

有 關私隱的投訴?<br />

主席:哪位局長作答?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請作答。<br />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主席,這方面的意見諮詢是一個很公開的程<br />

序。我們亦留意到,世界各國對於保護公司股東、董事等人士的私隱<br />

資料,做法是有一些改變,所以,當我們在2009年就《公司條例》諮<br />

詢公眾時,特別就此徵詢了公眾的意見。<br />

我相信大家都明白,現時資訊發達,互聯網普及,公眾會關注諸<br />

如住址資料及完整的身份識別號碼等個人資料。在過去數年,香港社<br />

會在私隱權方面的爭拗令我們看到,各方面是有討論的空間。就這項<br />

議題,我們是經過了很公開的諮詢程序,亦諮詢了立法會,在立法會<br />

的 Bills Committee(法案委員會)討論了7次,歸納出大家的意見才得出<br />

這個結果。<br />

梁繼昌議員:我是很清楚問局長,當局接獲了多少宗有關私隱的投訴。<br />

主席:梁議員,請站立發言。你的補充質詢是否未獲答覆?<br />

梁繼昌議員:我的補充質詢是,多年來,有多少宗有關私隱的 投訴,<br />

是由董事基於公司查冊 的程序而提出的呢?<br />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主席,我沒有這方面的資料,但我想指出,<br />

這項補充質詢涉及諮詢的背景,我認為我的答覆已經解釋了諮詢的背<br />

景。


立法會 ─ 2013年 1月 23日<br />

LEGISLATIVE COUNCIL ─ 23 January 2013<br />

湯家驊議員:主席,局長剛才說是經過了 長時間諮詢,才將修訂《公<br />

司條例》的法案提交立法會。<br />

我想問局長,為何在那麼長的諮詢期內,竟然沒有諮詢傳媒工作<br />

者呢?根據事實顯示,在用家之中,他們可能是 最多查閱董事資料的<br />

羣體,為 甚麼當時的諮詢並無涵蓋他們?此外,在當局向立法會提交<br />

諮詢結果時 , 為何亦沒有提供詳細的諮詢背景及資料,讓包括我在<br />

內,有份審議該法案的議員考慮?局長可否 就諮詢過程,向我們提供<br />

多些資料?<br />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主席,就着《公司條例》,我們確實進行了<br />

多年諮詢。在展開諮詢的第一天,我們已經邀請傳媒出席當局舉辦的<br />

新聞簡報會,公布詳情。其後,傳媒亦經常報道這項議題,包括我所<br />

提到的就公司查冊進行的諮詢。此外,我們亦在立法會作出了詳盡介<br />

紹及諮詢各位意見,並在新聞簡報會、公眾諮詢研討會、立法會的會<br />

議、其他場合會議,以及在其他文件及刊物中,列舉了主要的諮詢議<br />

題。較諸其他一些比較技術性的條文,我們認為公司查冊是公眾較為<br />

關注的議題,所以便主動在各場合提及我們在這方面的諮詢及取得的<br />

結果。再者,正如我所說,立法會的法案委員會就這方面進行了7次<br />

討論,我們亦就着議員提出的意見,對原本的條文內容作出了很多改<br />

動。因此,我認為當局已就《公司條例》,包括查冊規定的改變,進<br />

行了很詳盡的諮詢。<br />

主席:你的補充質詢是否未獲答覆?<br />

湯家驊議員:主席,傳媒報道立法的過程,跟諮詢傳媒這個羣體是兩<br />

回事。<br />

主席:湯議員,我不能容許你進行辯論。如果你認為局長沒有作答,<br />

請重複你的補充質詢。<br />

湯家驊議員:局長並沒有回答。我的補充質詢很簡單,為甚麼不諮詢<br />

傳媒這個羣體,包括記者協會?<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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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 ─ 2013年 1月 23日<br />

LEGISLATIVE COUNCIL ─ 23 January 2013<br />

主席:局長,有否諮詢傳媒?如果沒有,原因為何?<br />

湯家驊議員:為甚麼不諮詢?可是,主席,局長剛才只回答說傳媒有<br />

報道......<br />

主席:大家都聽到了局長的答覆。局長,有否諮詢傳媒?<br />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我們在處理《公司條例》時,是以公眾為諮<br />

詢對象,亦已廣泛推介了有關內容。我認為已經達到了廣泛諮詢公眾<br />

的效果。<br />

田北俊議員:主席,香港是一個國際金融中心,老實說,我們多項與<br />

金融有關的條例或《公司條例》等,都是效法外國的。局長在主體答<br />

覆最後一段說,會對海外司法管轄區的相關法律進行全面的比較研<br />

究,我相信我們都是會效法別人的了。較諸實行普通法的國家,例如<br />

英國、美國、加拿大及澳洲,如果他們有實施我們現時的修改,即隱<br />

藏住址或身份證號碼的一部分,經運作數年後,對當地的傳媒有否引<br />

起很大不便,導致香港的傳媒要如此關心呢?<br />

主席:哪位局長作答?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請作答。<br />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主席,我並沒有關於當地傳媒反應的資料,<br />

但在諮詢過程中,很多意見均認同英國在2006年對公司法作出的修<br />

訂。所以,我們根據隨後的諮詢結果提 出的一些建議,都是以英國<br />

2006年的修訂為基礎。可是,我知道香港在本土立法時,是就着香港<br />

的實際情況作出了很多修訂,所以,我們現時公開資料的範圍,是較<br />

英國現時法例所規定者更廣闊。我亦留意到其他地方,例如新加坡,<br />

亦計劃修改法例,讓董事可以替代地址取代要求他們披露的住址。所<br />

以,世界各國在這方面的法例,其實都在改變。<br />

主席:本會就這項質詢已用了超過24分鐘。第二項質詢。


立法會 ─ 2013年 1月 23日<br />

LEGISLATIVE COUNCIL ─ 23 January 2013<br />

提供住宅物業實用面積的資料<br />

Provision of Saleable Area Information for Residential Properties<br />

2. 馮檢基議員:主席,發展商和地產代理過去均以建築面積來表達<br />

住宅單位的面積和計算呎價。地產代理監管局(“地監局”)發出執業通<br />

告,規定地產代理由2013年 1月 1日起,在處理二手住宅物業買賣或租<br />

賃時,必須向客戶提供該等物業的實用面積,而且向客戶提供的單位<br />

呎價必須按實用面積計算(下稱“新規定”)。此外,《一手住宅物業銷<br />

售條例》(“條例”)將於本年4月 1日生效,相關的執法機構會同時成立<br />

及開始運作。屆時,發展商須就一手住宅物業提供按統一定義計算的<br />

實用面積,以及按實用面積計算單位的呎價,讓置業人士清楚知悉單<br />

位的實際面積,方便比較之餘亦減少他們被誤導的機會。就此,政府<br />

可否告知本會:<br />

(一 ) 是否知悉新規定的執行情況,包括地監局巡查的次數、發<br />

現違規的宗數和情況、接獲投訴的宗數和跟進投訴的工<br />

作;鑒於新規定已實施3星期,地監局有否考慮推出新措<br />

施,以推動業界進一步落實新規定,以及加深市民對新規<br />

定的瞭解和認知;當局會否考慮讓公眾從差餉物業估價署<br />

免費獲取住宅單位實用面積的資訊;及<br />

(二 ) 鑒於新規定已在二手住宅物業市場率先推行,但在本年4<br />

月 1日前,一手住宅物業交易仍繼續沿用建築面積,當局有<br />

否評估該情況有否造成市場信息混亂,令買家無所適從;<br />

當局會否考慮要求發展商及地產代理自願作出配合,提早<br />

在推售一手住宅物業時,提供實用面積和按實用面積計算<br />

的單位呎價;若否,原因為何?<br />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主席,目前,賣方在出售須獲得地政總署署長同<br />

意才可出售的未建成住宅物業時,必須遵守地政總署的“預售樓花同<br />

意方案”的各項規定。香港地產建設商會(“商會”)亦鼓勵其會員在出售<br />

未建成住宅物業時遵守商會的指引。自2008年 10月 10日起,“預售樓<br />

花同意方案”和商會指引的其中一項規定為“賣方必須在未建成住宅<br />

物業的售樓說明書和價單內,提供有關物業的實用面積,以及以實用<br />

面積表達每平方呎售價的資料”。我們的紀錄顯示,幾乎所有商會會<br />

員在預售非“預售樓花同意方案”的發展項目時,都遵循商會指引提供<br />

有關實用面積的資料。<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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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 ─ 2013年 1月 23日<br />

LEGISLATIVE COUNCIL ─ 23 January 2013<br />

地監局於2011年 5月發出執業通告,要求地產代理從業員根據發<br />

展商所提供的價目表內的資料,向一手住宅物業準買家提供住宅物業<br />

的實用面積,以及以實用面積計算的每平方呎或平方米的售價資料。<br />

其後,根據地監局另一份於2012年 5月再發出的執業通告,由2013年 1<br />

月 1日起,地產代理從業員必須向二手住宅物業的客戶提供物業的實<br />

用面積,以及以實用面積計算的售價資料。<br />

換言之,無論是一手或二手住宅物業,買家多年來已可獲得以實<br />

用面積表達的單位面積,以及每平方呎/平方米售價的資料。<br />

立法會於2012年 6月 29日通過條例,隨後條例於2012年 7月 6日制<br />

定成為法例。條例目的是為進一步加強一手住宅物業銷售安排的透明<br />

度和公平性,以及對消費者的保障。條例將於2013年 4月底實施。運<br />

輸及房屋局現正 制 訂 一系列與執行條例有關的指引,而在該局轄下成<br />

立的“一手住宅物業銷售監管局”亦會在4月底開始進行執法。條例規<br />

定,未落成和已落成的一手住宅物業,只可採用實用面積表達其面<br />

積,以及其每平方呎/平方米的售價,倘若 賣方不遵守條例的有關規<br />

定,即屬違法,可處以罰款50萬元。<br />

我現就馮檢基議員質詢的兩部分答覆如下:<br />

(一 ) 地監局一直密切監察地產代理就新規定提供二手住宅物業<br />

實用面積的情況。由2013年 1月 1日至2013年 1月 18日為止,<br />

地監局共巡查了約350間地產代理店鋪,而就着報章上及網<br />

上的廣告,也進行了約4 700次 的查察。地監局認為業界大<br />

致遵從了有關執業通告的要求。雖然如此,截至2013年 1<br />

月 18日為止,地監局共發現了31宗相關的違規個案及接獲6<br />

宗投訴,有關個案正在調查中。此外,地監局正跟進傳媒<br />

報道個別地產代理未有依循執業通告指引行事的違規個<br />

案。<br />

自從2012年 5月發出有關二手樓銷售的執業通告後,地監局<br />

一直與業界人士緊密溝通,透過電話、短訊、電郵、傳真<br />

及教育性探訪等多個途徑接觸業界,解釋有關要求並鼓勵<br />

他們為新措施作出準備,並提醒前線從業員相關規定。地<br />

監局亦舉辦了多場相關講座及與前線地產代理的聚焦小組<br />

會議。此外,地監局在其網站上載了一套就常見問題的解<br />

答,並派發相關海報及貼紙供地產代理商鋪 張貼。地監局


立法會 ─ 2013年 1月 23日<br />

LEGISLATIVE COUNCIL ─ 23 January 2013<br />

亦加強了對公眾的宣傳工作,例如傳媒訪問和報道、 巡迴<br />

展覽,以及電視及電台的公眾廣告等。<br />

現時,除了鄉郊式屋宇外,公眾可以透過差餉物業估價署<br />

的物業資訊網獲得私人住宅物業的實用面積資料,每個物<br />

業 紀錄的查詢費用為9元。物業資訊網是按“收回成本、用<br />

者自付”的收費原則運作。為提高估價的透明度,自2011<br />

年 11月起,差餉物業估價署在發出“臨時估價通知書”時,<br />

除了鄉郊式屋宇外,向新落成私人住宅物業的差餉繳納人<br />

告知其物業的實用面積和附屬地方面積。差餉物業估價署<br />

亦預計可於2013年 4月起,除了鄉郊式屋宇外,透過物業資<br />

訊網向已評估差餉的私人住宅物業的差餉繳納人,免費提<br />

供其物業的實用面積資料。<br />

(二 ) 主席,正如我先前解釋,無論是一手或二手住宅物業,過<br />

去多年買家均 可獲得以實用面積表達的單位面積及每平方<br />

呎或平方米售價的資料,而地監局及消費者委員會(“消委<br />

會 ”)均有提醒公眾有關“實用面積”與 “建築面積”的 分 別,因<br />

此市場上應不會出現資 訊混亂的情況。當條例在2013年 4<br />

月底實施後,一手住宅物業的面積和每平方呎或平方米售<br />

價的資料便只能以實用面積表達。我們相信,二手住宅物<br />

業市場亦會逐漸改為只採用實用面積作為主流,以表達物<br />

業的面積及售價。<br />

馮檢基議員:主席,政府能 於 18天內進行了四千多次查察,這是非常<br />

好的。然而,在 350間地產代理店鋪中,卻 已出現31宗違規及6宗投訴<br />

個案,即有近 十分之一受到影響。當中一個可能性是每10間店鋪有1<br />

間 有問題, 比例是十分之一。 但 是,如果有 1間店鋪被投訴多次,那<br />

麼 當事人可能是不懂得,又或是故意裝作不懂而不作 改善。<br />

我曾聽見 業界反映他 們最大的困難,其實是更改電腦上的資料相<br />

當花時間和金錢。我想提出的補充質詢是,局方有否向這些店鋪提供<br />

技術上的協助,特別是在4月 1日後連 一手物業也要這樣做,而市民購<br />

買一手物業的情況是較二手物業更為 厲害。就此情況,我想問可如何<br />

確保在4月 1日後不會再出現這麼多的投訴呢?<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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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 ─ 2013年 1月 23日<br />

LEGISLATIVE COUNCIL ─ 23 January 2013<br />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主席, 在 1月份那18天內出現了數十宗的投訴數<br />

字,我相信當中可能有很多原因,當然像馮議員所說,有可能是因為<br />

從業員要適應新規定。不管怎樣,我們亦會加強教育,而地監局亦會<br />

與業界進行更多溝通。至於資料上的問題,其實根據《地產代理常規<br />

(一般責任及香港住宅物業)規例》的表格規定,地產代理從業員一直<br />

以來也需要從差餉物業估價署或首次買賣協議,取得住宅物業實用面<br />

積的資料,因此地監局有關要求從業員向客戶提供實用面積資料的執<br />

業通告,並非新增或額外的要求,所以理論上是不會增加成本的。至<br />

於在刊登廣告或宣傳時要列出有關實用面積的資料,當然這需要一些<br />

一次性的成本,但相信這不會佔其經營成本中很高的比例。<br />

田北俊議員: 主席,局長在主體答覆第(一 )部分的結尾提到二手樓宇<br />

的實用面積資料,建議可透過使用差餉物業估價署的物業資訊網來 進<br />

行評估。我認為現時很多的二手樓宇,事實上均出現社會上極具爭議<br />

的僭建問題,當中有的可能已 收了差餉,有的則沒有;是否在收了差<br />

餉後,300呎 的樓宇加 上 20呎變成320呎,物業資訊網上所顯示的實用<br />

面積屆時便會變成320呎,從而令提交至二手市場上的呎數資料更見<br />

混淆呢?<br />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主席,我們就實用面積的定義,當然是單位的主<br />

體面積加上露台、工作平台或陽台的面積。田議員提到在住宅物業中<br />

再分隔的單位,計算方法當然會複雜一點。但是,差餉物業估價署所<br />

發出的估價單或提供的資料,是以一個繳納差餉的單位為計算;如果<br />

當中出現分隔的情況,便需要作進一步計算,但相信這類情況未必是<br />

主流。<br />

田北俊議員:局長沒有回答我的補充質詢,我是問那些僭建的數字屆<br />

時 會 否讓人透過評估而納入實用面積之內?<br />

主席:局長,田議員是問僭建的面積。<br />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主席,這是一個較為複雜的問題,因為就何謂僭<br />

建,可能也要先作出界定。但是,由差餉物業估價署界定的面積,當<br />

然是以有關物業在入則時的面積計算。


立法會 ─ 2013年 1月 23日<br />

LEGISLATIVE COUNCIL ─ 23 January 2013<br />

郭家麒議員:主席,我想全世界沒有多少個地方好像香港以前那樣,<br />

可以使用所謂的建築面積。本來撥亂反正我們是應該歡迎的,但我留<br />

意到局長在 回 答 我們時表示只是巡查了350間 店 鋪,其實這 佔全香港<br />

地產代理店鋪多少呢?此外,當局同時發現31宗違規個案,我想問局<br />

長可否把這些違規個案公布,讓小市民或有意置業人士不會再被不法<br />

或沒有跟隨指引辦事的地產代理誤導?<br />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主席,由於地監局就二手樓宇買賣須說明實用面<br />

積的要求在今年1月 1日開始實行,所以在開首時接獲數十宗投訴,議<br />

員可能會認為這跟巡查的數量相比可算顯著。但無論如何,隨着社會<br />

習慣下來,加上業界逐漸適應,我相信往後的情況一定會有所改善。<br />

至於就巡查中發現一些沒有完全遵守執業指引的違規情況,地監<br />

局本身會進行宣傳。地監局稍後會與消委會就將來條例規定只能以實<br />

用面積來表達面積或售價等,而進行一些宣傳教育活動。我相信在地<br />

監局查獲的違規案件中如發現有一些特別問題,也可以在宣傳中提醒<br />

買家。<br />

主席:你的補充質詢是否未獲答覆?<br />

郭家麒議員: 主席,局長並 沒有回答我的質詢,我 是 問他這350間店<br />

鋪佔整體地產代理店鋪多少? 此外,就局長剛才的答覆,我想澄清一<br />

點,他是否會公開這些違規地產代理的名稱?<br />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主席,巡查工作是由地監局進行,我們會跟地監<br />

局商討,瞭解可如何使用有關資料。數字方面,我們當然可以公布,<br />

而且我在會後可以再補充一些資料,向地監局查詢在1月 18日後的巡<br />

查情況。我稍後會向議員提供有關數據。(附錄I)<br />

馮檢基議員: 主席,地監局進行了 約 4 700次巡查,只巡查了 350間店<br />

鋪,即是平均每間店鋪巡查10次 。 現在大約有一成(即 31間 )店鋪有問<br />

題,而 這些店鋪是可以重複違規的,即是31宗 可能屬 同一間店鋪,也<br />

可以是31間。<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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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 ─ 2013年 1月 23日<br />

LEGISLATIVE COUNCIL ─ 23 January 2013<br />

除了有議員剛才提及處罰的方法外,我反而有一個鼓勵的方法。<br />

政府會否考慮為這些違規店鋪提供聚焦式教育,不論是由政府或地監<br />

局也好,為 這些店鋪的所有前線人員或負責資訊的職員提供清楚的課<br />

程或培訓,讓他們明確地知道情況,令 類似情況不會 再出現?<br />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主席,馮議員提出的也是一個好意見,我們會跟<br />

地監局商討,看看如何與業界方面有更好的溝通,以及如何更好地幫<br />

助前線的地產代理從業員瞭解將來的法例或目前地監局針對二手住<br />

宅物業銷售的執業通知要求。<br />

主席:第三項質詢。<br />

對回收經使用的煮食油的監管<br />

Regulation of Recovery of Used Cooking Oil<br />

3. 謝偉俊議員:主席,早前,傳媒廣泛報道一宗食油分銷商被懷疑<br />

出售“地溝油”的事故,互聯網上亦廣泛流傳使用“地溝油”的食肆名<br />

單,以致市民可以說是聞油色變,食肆生意亦 受損。有環保業人士指<br />

出,要有效杜絕“地溝油”,政府須透過發牌制度,規定只有持牌回收<br />

商方可合法回收及轉售經使用的煮食油(下稱“廢食油”),並規定回收<br />

商須保留回收及轉售的紀錄,以確保該等“廢食油”的去向有跡可尋。<br />

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br />

(一 ) 有何政策及措施防止本港食肆的“廢食油”被運返內地或在<br />

香港被加工後作為食油轉售,危害內地及本港市 民的健康;<br />

(二 ) 有否研究內地、美國及歐盟各國規管回收及使用“廢食油”<br />

的政策;如有,詳情為何,並以列 表 的方式列出各國的監<br />

管方式;鑒於近年內地傳媒廣泛報道及近期本港發生懷疑<br />

出售“地溝油”的事件,有否研究需否立法以作規管;如有,<br />

研究結果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br />

(三 ) 會否研究以發牌方式規管“廢食油”回收商的運作,以確保<br />

所有被回收的“廢食油”有跡可尋,以便追查及防止不法之<br />

徒將“廢食油”加工後作為食油轉售,保障公眾的健康?


立法會 ─ 2013年 1月 23日<br />

LEGISLATIVE COUNCIL ─ 23 January 2013<br />

環境局局長:主席,傳媒早前關於所謂“地溝油”的報道,引起普羅大<br />

眾對食物安全的關注。綜合食物及衞生局和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br />

署 ”)提供的資料,食物安全中心一直有透過日常食物監察,以監測本<br />

港食油的質素,確保符合有關法例及適宜供人食用。現行法例亦規<br />

定,食物商如果進行一些混合或提煉食油的 業務,必須申領牌照。食<br />

環署自去年12月起經過一個多月的調查,到目前為止,並沒有任何證<br />

據顯示事件牽涉所謂的“地溝油”。食環署亦沒有證據顯示,有人從食<br />

肆收集經使用煮食油,將之循環再造然後在香港再次流入食物鏈中。<br />

然而,食環署已決定在現有的法例及 執法行動以至食物監察計劃之<br />

上,再採取一系列、一籃子的措施,保障市民食油安全更健康。由此<br />

可見,政府相當重視食物安全。<br />

謝偉俊議員的質詢主要關注到經使用煮食油的回收和循環再<br />

造,因此, 我 今天會從環境保護的角度作出綜合答 覆:<br />

首先,我們要瞭解在香港境外以至內地,國際間對於進出口廢物<br />

的規管,主要建基於一項國際公約,名為《控制危險廢料越境轉移及<br />

其處置巴塞爾公約》(“《巴塞爾公約》”)。這項國際公約旨在保障公<br />

眾健康,同時保護環境,以免兩者受到有害廢物的 影響。各締約國須<br />

在國內實施管制,防止非法轉移危險廢物,當中包括禁止從發達國家<br />

裝運危險廢物至發展中國家,內容主要是 針對一些有危險、有毒、有<br />

害的廢物,如化學廢料、鉛酸電池等。<br />

中國是《巴塞爾公約》締約國之一,所以這項國際公約亦適用於<br />

香港特別行政區,而有關的進出口規管已經納入香港的《廢物處置條<br />

例》,成為本地法規。《廢物處置條例》透過許可證制度管制廢物的<br />

進出口,除進出口廢紙、廢五金等所謂“綠色廢物”等作循環再造外,<br />

任何人士進出口廢物均須申領許可證。不過,飲食業所產生的經使用<br />

煮食油並非危險廢物,其進出口不受《廢物處置條例》的規管,這些<br />

做法同時亦須符合《巴塞爾公約》所訂的規定。因此,在國際間亦沒<br />

有對所謂進出口經使用煮食油實施規管。<br />

從環境保護的角度而言,經使用煮食油適合回收和循環再造,一<br />

般會被視 為可再用、可再造的商品,正如其他“綠色廢物”一樣,是可<br />

以善用的。基於善用資源的考慮,世界各地都鼓勵妥善處理經使用煮<br />

食油。因此,環境保護署(“環保署”)對經使用煮食油回收的工作主要<br />

集中以下兩方面:<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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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LATIVE COUNCIL ─ 23 January 2013<br />

(一 ) 關於執行現有環保法規。現時在香港將經使用煮食油循環<br />

再造生產生化柴油(Bio-Diesel),其生產工序及廠房均需符<br />

合相關的污染管制法例要求,包括空氣和廢水兩方面,即<br />

要按照《空氣污染管制條例》(第 311章 )向環保署申請指明<br />

工序的牌照,排放廢水方面亦須符合《水污染管制條例》(第<br />

358章 )的排放標準。環保署會對產生污染的工序及排放進<br />

行巡查,以確保符合相關法例的要求。<br />

(二 ) 第二方面,是關於鼓勵經使用煮食油的回收及循環再造。<br />

首先,環保署鼓勵相關食肆將經使用煮食油交予具信譽的<br />

回收商,以便循環再造為生化柴油或其他有用的物料。此<br />

外,政府積極支援、支持環保工業,而在屯門環保園,有<br />

租戶從事經使用煮食油的循環再造業務,將本地收集的經<br />

使用煮食油循環再造成達到國際標準的生化柴油。另一方<br />

面,政府亦有牽頭的作用,透過採用綠色採購政策,牽頭<br />

採用生化柴油。政府的有關部門,包括懲教署、香港警務<br />

處、渠務署、海事處及環保署,自去年 ⎯⎯ 即 2012年 1<br />

月 ⎯⎯ 起率先展開為期16個月的先導計劃,在其使用的<br />

汽車、船隻、鍋爐、柴油機等重型機械採用B5柴油,使用<br />

量約為350萬公升,目的很清楚,是希望做到牽頭作用,讓<br />

生化柴油在香港逐步普及。事實上,本港現時由飲食業所<br />

產生的經使用煮食油,除了在本地供生產生化柴油外,其<br />

餘部分 ⎯⎯ 據我們的理解 ⎯⎯ 有運送往鄰近地區以至<br />

歐洲作為循環再造或作其他用途,包括提煉為生化柴油、<br />

用作工業用燃油或製造肥皂。<br />

總括而言,由於經使用煮食油並非危險廢物,因此並沒有需要為<br />

環境保護的角度和緣故對其收集作出規管。環保署會繼續從環境保護<br />

角度對從事經使用煮食油的循環再造及生產生化柴油的工序及排放<br />

進行監管,並執行廢物進出口的規管,以確保符合有關法例的要求,<br />

以 及履行國際上《巴塞爾公約》所訂下的責任。<br />

主席:我想提醒政府官員,他們作出主體答覆的時間,請盡量不要超<br />

過 7分鐘。局長剛才的主體答覆用了超過9分鐘。<br />

謝偉俊議員:主席,在我面前是 一份今早才收到、“新鮮熱辣 ”的所謂<br />

經使用煮食油的資料,我相信絕大部分市民也不希望見到這種油在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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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市場變成了 “地溝油”, 並吃進肚子裏。大家看到這些資料也會害<br />

怕。然而,局長剛才表示,並無任何證據顯示香港出現所謂“廢食油”<br />

正在被循環用作食油,但大家不要忘記,根據我們的 政府統計處的紀<br />

錄,光 以 2012年 1月至11月為例,便有870萬升 ⎯⎯ 相等於25 588 235<br />

罐 “可口可樂”的分量的油是 missing in action,即不知所終的。換言<br />

之,根據政府的紀錄,我們是曾擁有這些油的,但它們被運往哪裏去<br />

了?我們卻不知道,究竟是已被用作“地溝油”;仍 在香港,還是運往<br />

大陸呢?無人知曉。<br />

主席,局長指出, 其他國家,除了《巴塞爾公約》的締約國 外,<br />

由於這些油不屬於危險物品,所以並無監管,但事實上,英國已 於 2001<br />

年開始立法,限制及 規 管這些回收的“廢食油”的用途,甚至不能用作<br />

餵飼豬隻之用,因為恐怕會導致爆發手足口病,但香港竟然沒有任何<br />

法例作 監管。就這方面,甚至連福建、上海、北京等 內地城市均已考<br />

慮立法,但 香港正在進行甚麼工作呢?<br />

環境局局長:主席、謝議員,我相信議員的提問是圍繞食物安全方面<br />

的規管,我們會把這方面的問題轉達食物及衞生局和食環署方面。不<br />

過,我剛才在主體答覆中 已指出,根據我們部門的有關證據及香港現<br />

時的數據,並未顯示有這類“廢食油”或經使用的煮食油再回流到食物<br />

鏈 的情況,但話雖如此,我相信相關部門已表明,我們會在未來加強<br />

這方面的規管,以 完善機制,保障大家的健康。<br />

謝偉俊議員:主席,我不知道是否因為局方完全沒有預 料到要回答這<br />

方面的問題,故此派錯了人來作答。最佳的證據是,我們擁有870萬<br />

升這麼多分 量的油消失了,局方卻並無交代。這些油究竟運 往哪裏去<br />

了?這問題是最佳的證據。如果當局由於未有機會研究或準備不足的<br />

話,麻煩當局提供補充書面答覆。<br />

主席:哪位官員代表政府回答議員的質詢,是由政府決定的。議員當<br />

然期望代表政府出席會議的官員能夠回答議員的主體質詢,以及圍繞<br />

主體質詢提出的所有補充質詢。謝議員的主體質詢明顯提及公眾健<br />

康,涉及“地溝油”與公眾健康的關係。如果政府認為只有食物及衞生<br />

局局長才可以作答,便應由食物及衞生局局長出席會議,否則,議員<br />

會期望出席會議的官員能夠一併代表其他政策局回答問題。<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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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樹根議員:主席,我的補充質詢是,政府有否根據現有《商品說明<br />

條例》,規定本地生產或進口的食油, 必須標示其成分有否混雜“二<br />

手油”在內?日後會否規定批發商或包裝商以標籤註明是生榨食油或<br />

混合食油,以標示不同的產品的方式,一如我們現時所 購買得 的橄欖<br />

油般,會註明初榨、一般橄欖油、橄欖果渣油等,以 標籤顯示食油的<br />

成分?<br />

環境局局長:主席,多謝 鍾議員的補充質詢。關於這個 問題,容許我<br />

轉交相關同事答覆 。<br />

張宇人議員:主席,多謝你剛才那數分鐘的話,我相信我也無需提問,<br />

因為我不想難為局長。不過,我首先想申報利益,我擁 有 的 一間公司<br />

是 經營回收“廢食油”的 ,不單在香港有業務,在其他地方也有。<br />

主席,我的管理哲學是立法無需太多。今天我很多謝謝 偉俊議員<br />

提出的質詢。不過,我也希望局長能回去跟食物及衞生局談談。據我<br />

理解,中國其實已有法例禁止製造“地溝油”, 最高刑罰更好像是死<br />

刑,不過我卻從 未見到有人因此被判死刑,而 被監禁數年的例子則 是<br />

有 的。我上月曾 在德國提交資料,是為領取經營回收的牌照。現時歐<br />

盟各地均有 這類措施,它們並非針對有否害處的問題,而是它們認為<br />

這問題必須處理而已。關於這種技術,如果環境局或其他的政策局需<br />

要瞭解,以至外地的發牌情況,我隨時可以回答。<br />

不過,局長,這事情其實也涉及你的部門,我上星期曾 跟你們的<br />

助理署長或副署長討論這問題,我認為你們不應只是作出鼓勵,而是<br />

應研究這方面的 發牌事宜, 好 讓一些回收商......而當局應該設立機<br />

制 , 以 便 核 實 那些油被運往哪裏去了,正如謝偉俊議員提出的質詢<br />

⎯⎯ 這 其實是很好的質詢, 我們必須予以正視,否則飲食天堂這個<br />

品牌便會從香港消失,對我們整體飲食業並無好處。<br />

環境局局長:主席,多謝議員的補充質詢。據我們理解,謝議員的主<br />

體質詢涉及回收方面的問題較多,所以我們在主體答覆中 觸及回收方<br />

面的段落也較多。我同意議員所言,在這方面,經煮過的“廢食油”其<br />

實有回收作其他用 途 的空間,所以我剛才在主體答覆中 已指出,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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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在這方面提供政策上的支持,以及在環保園方面提供配套。現有法<br />

例主要針對這類油變作生物柴油的過程,我們有法例規管,包括它們<br />

在生產時對 空氣及排水方面的影響,希望生產過程能符合國際水平。<br />

至於議員提到其他地方在這方面所採取的措施,我相信我們可以回去<br />

跟同事多作研究。<br />

主席: 你的補充質詢是否未獲答覆?<br />

張宇人議員:局長並沒有回答,我的問題其實是謝偉俊議員的主體質<br />

詢第(三 )部分,即是局長會否研究......我不是請他去做, 而 是 問他會<br />

否 研究推行回收商發牌機制,讓回收商可以回收這類“廢食油”, 局<br />

長,你的部門實在有責任這樣 做。<br />

主席: 局長,有關回收商的發牌制度,你是 否 可以補充?<br />

環境局局長:主席,根據現有的 國際公約,這方面的物品並不屬於有<br />

關公約的監管範圍,因此在我們現有法例內就這方面的規定,是 符合<br />

公約的精神。至於議員提出的建議,即 我們可否考慮及多些思考這方<br />

面 的措施,我 會 回去跟相關的政策局一起研究。<br />

黃碧雲議員:主席,我想問環境局會否與食物及衞生局多些溝通和合<br />

作,以期 處理關於“地溝油”的問題。就這問題,我們最近其實曾在食<br />

物安全及環境衞生事務委員會會議上進行討論。我們關注的問題是,<br />

究竟市面上有否充斥一些所謂不合標準的“地溝油”,以 致 市民危害健<br />

康?現在環境局所 提供的這份文件提到,現時食環署沒有證據顯示有<br />

人曾從食肆收集這類經煮食的油,將之循環再造,並流進香港的食物<br />

鏈。然而,根據食物及衞生局的文件,局方在2012年 12月獲悉傳媒報<br />

道後,食物安全中心確實曾搜集過 一些樣本,發現有些樣本含致癌物<br />

苯並(a)芘含量超標,每公斤達16微克至17微克......<br />

主席: 請提出你的補充質詢。<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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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碧雲議員:......歐盟的標準是每公斤2微克,國家的標準則是每公斤<br />

10微克,但香港現時搜集得來的食油樣本卻達 每公斤16微克至17微<br />

克。我想問,為何兩局之間所說的話似乎有矛盾呢?局長可否解釋一<br />

下呢?<br />

環境局局長:主席,多謝黃議員的補充質詢。我們剛才的主體答覆是<br />

透過跨局合作才作出的答覆。所以,黃議員提出的問題,與我們剛才<br />

的主體答覆基本上是一 致的,並無任何矛盾之處。黃議員剛才提到,<br />

局方在抽查時,曾發現某些食油可能出現某方面的超標狀況,但 這可<br />

否跟所謂“地溝油”事件混為一談,食物及衞生局與食物安全中心方面<br />

的意見是很清晰的:兩方面均 無證據顯示出現了一些可以混為一談的<br />

現象。所以,在這方面,我相信食物及衞生局已表明,暫時仍無任何<br />

證據顯示這兩方面對市民健康情況構成影響。 雖然在這方面並無證<br />

據,但我們也可加強措施,以強化這方面的管理。我相信這兩份 文件<br />

是 完全沒有衝突的 。<br />

主席: 你的補充質詢是否未獲答覆?<br />

黃碧雲議員: 我覺得現時......<br />

主席: 黃議員,請清楚重複你認為局長沒有作答的部分。<br />

黃碧雲議員: ......局長沒有回 答的問題是,食物及衞生局的文件透露<br />

我們現時找到的致癌物含量是每公斤16微克至17微克,遠較中國大陸<br />

所能接受的標準為高,這是否可以接受?就這些姑且稱 為 “地溝油”<br />

的樣本,環境局及食物及衞生局是否認為這是香港人可以忍受的標準<br />

呢?<br />

主席: 局長,你有否補充?<br />

環境局局長:根據食物及衞生局與食環署的說法,它們均明白大家對<br />

這方面的關注,並已承諾會再採取一系列措施,以 保障市民及 加強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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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油安全方面的關注,包括在短時間內完成一次對食油、食品的專項<br />

調查,希望能加強這方面的保障,請議員放心。<br />

郭偉強議員:主席,大家都知 道,早 前 “地溝油”事件令市民人心惶惶,<br />

甚至很多食肆的酒席也可能被取消了。我想問,要有效地監管這類油<br />

的去向,就 必須知道它的出路。我想說,既然局長指出這類“廢食油”<br />

可以轉作生化柴油之用,那麼局方有沒有一套政策資助從事這類化工<br />

產品的行業 ⎯⎯ 由於成本高及研發費用也昂貴,政府對於這方面的<br />

“綠領”行業有否任何資助,包括以 土地或稅務優惠形式推行,以鼓勵<br />

多些產品使用這類生化柴油?<br />

環境局局長:主席,多謝郭議員的補充質詢。從環境保護的角度來看,<br />

政府是一直支持這方面的行業發展的。具體來說,剛才我 在主體答覆<br />

中 也提到數方面,容許我在此再稍作重複。在土地方面,我們透過環<br />

保園作出土地方面的支持,方便一些從事這方面回收業務的行業可在<br />

此製造生化柴油,達致環保效益。與此同時,政府正 進行一項先導計<br />

劃,以身作則地透過相關部門,包括懲教署、警務處等,在所用的車<br />

輛、船隻,甚至機器,率先採用名為B5的 生化柴油,而且使用量已達<br />

350萬公升,目的是發揮牽頭作用。事 實 上 , 由於這項先導計劃已實<br />

行約1年 , 相關的 部門最近曾進行檢討。 我們如何能再下一城呢?我<br />

們的決定是再延長這項先導計劃,令我們對業界的支持更顯力度。<br />

主席:本會就這項質詢已用了超過27分鐘。郭議員,我不能容許你再<br />

提出補充質詢了。第四項質詢。<br />

重建公務員建屋合作社興建的樓宇<br />

Redevelopment of Quarters Developed by Civil Servants' Cooperative<br />

Building Societies<br />

4. 蔣麗芸議員: 主席,目前,不論要增加供應的是公屋、居者有其<br />

屋計劃,還是私人住宅單位,政府現時所面對的問題都是如何提供土<br />

地,尤以市區土地更加難求。然而,有居住在公務員建屋合作計劃下<br />

的樓宇(“公務員樓宇”)的退休公務員向我反映,他們居住的地段的地<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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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比率沒有用盡,值得市區重建局(“市建局”)收購該地段作重建之<br />

用,為市區提供更多中小型住宅單位。據瞭解,這類公務員樓宇有40<br />

至 50年樓齡,樓高約5層但沒有電梯,而且每層只有數個單位。由於<br />

大部分業主都是長者,上落樓梯極困難,並難以承擔龐大的大廈維修<br />

費用,他們希望市建局可以早日收購他們的單位,以遷往居住環境較<br />

佳的居所。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br />

(一 ) 目前全港共有多少個公務員建屋合作社(“合作社”)、公務<br />

員樓宇的總土地面積、估計空置率,以及預計重建後可提<br />

供的中小型單位數量為何;<br />

(二 ) 是否知悉市建局會否考慮設立一個新的先導計劃,主動收<br />

購公務員樓宇以進行重建,從而增建更多中小型住宅;若<br />

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br />

(三 ) 公務員樓宇的重建項目和其他住宅土地的重建項目有否不<br />

同的土地補價安排;若有,原因為何;若否,是否知悉市<br />

建局會否考慮統一處理所有公務員樓宇的重建項目,以節<br />

省重建所需時間及行政費?<br />

發展局局長: 主席及各位議員,早晨。<br />

主席,公務員事務局負責制訂 並執行管理公務員隊伍的政策,管<br />

理的範圍包括屬公務員房屋福利之一的合作社。至於修訂土地契約及<br />

補地價事宜,屬地政總署的管理範疇。<br />

合作社計劃始於1952年,計劃的主要目的是為合作社社員及其家<br />

屬提供居所。合作社根據《合作社條例》成立及經合作社註冊官註冊。<br />

在計劃下,政府會以特惠價格批出土地,一般是地價的三分之一,讓<br />

當時合資格的公務員以合作社形式興建房屋。合作社擁有有關土地及<br />

樓宇的業權,並承擔樓宇管理及維修等責任。合作社社員根據與合作<br />

社簽訂的租契佔用有關單位,但他們並不擁有單位的業權。以這個形<br />

式興建的合作社房屋,已於1980年代中終止。<br />

因應合作社社員的要求,政府在1987年推出一個名為《公務員建<br />

屋合作社及政府為公務員興建樓宇計劃單位的土地業權轉讓予個別<br />

社員及分契持有人指引》,即《交回及重批辦法指引》。這個機制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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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合作社在取得所有社員同意下解散,並將樓宇及土地業權轉讓予個<br />

別社員。由於要取得所有社員的同意存在相當困難,在1993年當局推<br />

出《公務員建屋合作社單位的土地業權轉讓予個別社員指引》,即《 修<br />

訂官地租契辦法指引》,以取代剛才所述的《交回及重批辦法指引》。<br />

合作社只要得到75%的社員同意,可根據指引內的程序申請解散合作<br />

社,繼而進行分契手續取得其樓宇及土地業權。有關指引當時已發放<br />

給各合作社。<br />

就 蔣麗芸議員提出主體質詢的 3個 部分,我的回覆如下:<br />

(一 ) 目前全港共有238個合作社,當中177個已解散,尚有61個<br />

未解散。在177個已解散的合作社中,13個已就轄下的樓宇<br />

向地政總署補地價,當中11個轄下的樓宇已重建, 未就轄<br />

下樓宇補地價的合作社有164個。該 238個合作社涉及的總<br />

土地面積約30公頃。至於合作社樓宇空置率的問題,根據<br />

合作社附例及轉讓契約訂明,未解散的合作社的社員及已<br />

解散但未補地價的前合作社單位業主須符合“入住要求”,<br />

即社員/ 業主須居住於有關單位內。至於那些已向地政總<br />

署補地價的前合作社社員的單位,我們並沒有其空置率的<br />

資料。<br />

假設扣除11個其轄下樓宇已重建的合作社,即餘下的227<br />

個合作社如果全部也重建其轄下樓宇,按有關的各個地段<br />

容許的地積比率計算,推算最多約可提供963 000平方米總<br />

住宅樓面面積。<br />

(二 ) 根據2011年 2月公布的新《市區重建策略》,市建局推展重<br />

建項目,可由該局自行提出,或為回應業主訴求而進行,<br />

即通過市建局“需求主導”重建計劃進行。<br />

無論是市建局自行開展的項目或根據“需求主導”計劃開展<br />

的重建項目,該局首要考慮是項目樓宇是否嚴重失修和項<br />

目 內 居民的居住條件是否惡劣。<br />

基於必須有效運用資源,以及 考慮項目的 迫切性,目前市<br />

建局自行開展的重建項目,主要是樓齡超過50年的失修私<br />

人樓宇,當中違例建築情況普遍,而居民居住條件亦欠佳。<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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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建局認為,若有關的公務員合作社已解散,當該合作社<br />

前社員已取得相關業權後,他們可考慮向市建局申請,通<br />

過 “需求主導”計劃,進行重建。根據市建局的“需求主導”<br />

先導計劃,該局會以一套統一的準則選取已提出申請的合<br />

適樓宇進行重建,包括我剛才所說的樓宇狀況及居民居住<br />

條件等。<br />

現時,該局暫無打算設立一個新的先導計劃去重建合作社<br />

樓宇。<br />

(三 ) 正如上文所述,因應合作社社員的要求,政府在1993年發<br />

出指引,合作社只要得到75%的社員同意,可根據指引內<br />

的 程序申請解散合作社,繼而進行分契手續取得其樓宇及<br />

土地業權。<br />

已解散的前合作社社員在取得其樓宇及土地業權後,有關<br />

樓宇會以法定押記形式,押記予財政司司長法團,樓宇的<br />

業權契據由政府保管,並受到讓與限制,即這些樓宇不 可<br />

轉讓、抵押、出租、放棄管有或以其他方式處置他們的單<br />

位,或就此簽訂任何協議。如要撤銷讓與限制,前合作社<br />

社員可向地政總署申請,在繳付一筆由地政總署根據地契<br />

所釐定的土地補價後,政府可批准撤銷該單位的讓與限<br />

制,解除該單位上的法定押記,業權契據會交還業主,他<br />

們可自由轉售其單位。有關程序包括:<br />

(1) 解散合作社;<br />

(2) 完成修訂官地租契;<br />

(3) 審批大廈公契;<br />

(4) 清盤人簽立大廈公契並與個別前社員簽立單位樓宇<br />

契;個別前社員把其單位法定押記予財政司司長法團<br />

(即進行分契手續取得其樓宇及土地業權);<br />

(5) 前社員成立業主立案法團;及<br />

(6) 個別前社員申請撤銷單位的轉讓限制並繳付土地補<br />

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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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個別前合作社社員有財政困難,主席,他們可向公務員<br />

事務局申請短期豁免其單位的讓與限制,不反對他們在繳<br />

付土地補價前簽訂 買賣合約。除非事先已獲得有關批准,<br />

否則前合 作社社員有財政困難,可向公務員事務局申請短<br />

期豁免其單位的讓與限制,不反對他們在繳付土地補價前<br />

簽 訂 買賣合約。除非事先已獲得有關批准,否則前合作社<br />

社員不能在繳付土地補價前與任何有興趣的買家或發展商<br />

協議簽署或訂立任何買賣協議或將單位出售。<br />

如獲全體業主同意,整幢樓宇亦可拆卸重建,但重建的發<br />

展潛力仍可能受有關土地契約內其他條款限制,情況與任<br />

何其他共有業權的舊式樓宇沒有分別。地段所有業權人可<br />

共同向地政總署申請修訂契約及補繳地價,以修訂契約條<br />

款,在符合城市規劃的要求下,盡量使用有關土地的潛力。<br />

至於重建發展所 需補繳地價數額,會根據該地段在契約修<br />

訂之前和之後價值的差額釐定。這種做法亦與其他樓宇重<br />

建發展的做法沒有分別。<br />

目前,撤銷轉讓限制的申請由地政總署總部集中處理。至<br />

於契約修訂申請,則由相關的各區地政處負責處理,情況<br />

亦與其他類似的契約修訂申請並無分別。<br />

至於質詢第 (三 )部 分 提出市建局會否考慮統一處理所有合<br />

作社樓宇的重建,以節省重建時間及行政費,正如上文答<br />

覆 質詢第 (二 )部 分 所述,市建局基於資源有限和項目迫切<br />

性的考慮,目前暫 未有計劃統一處理合作社樓宇的重建。<br />

主席:局長的主體答覆用了差不多11分鐘。我想再次提醒官員,他們<br />

作出主體答覆的時間,應盡量以 7分鐘為限。<br />

蔣麗芸議員:局長花了十多分鐘答覆質詢,其實所言全是紀錄上的資<br />

料。我 早 已讀畢有關資料,然 後才提出質詢。他只是重唸 一 遍,卻不<br />

見得有直接答覆質詢。局長,制度是死的,人才是活的,制度是由人<br />

設計的。假如你不想做一件事或幫助 某人,大 可 提出100個理由;而<br />

假如你想幫助某人,你只須提出一個理由,就 是你想幫助他。<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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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蔣議員,請不要再發表議論。<br />

蔣麗芸議員:我的補充質詢是,局長是否願意幫助這羣前 公務員呢?<br />

我 本周六會再落區跟他們聊天,聆聽他們的苦況,他們都是中、高級<br />

公務員,當中很多是香港大學畢業生 ,英文說得十分流利......<br />

主席:蔣議員,請提出你的補充質詢。<br />

蔣麗芸議員: ......你有否 讀報得悉這些人現時沒有居所,不能“上樓”<br />

呢 ?他們真的很慘。我雖然不是公務員,但看見他們的苦況也 不禁流<br />

淚。局長,我希望你本周六 能聯同下屬出席 ⎯⎯ 你的政策局有那麼<br />

多同事,希望你能 派同事出席。我亦希望公務員事務局能派員 出席,<br />

瞭解並聆聽前輩公務員的苦況。<br />

發展局局長:主席,我們接受議員質詢時,經常抱 持謙虛的態度看待<br />

議員提問。在 這 過程中,我們也會檢視哪些工作可做得更好。至於本<br />

星期六的會議,我絕對會派代表出席。<br />

這項質詢問 及,我們會否要求市建局就 這些合作社項目作 統一發<br />

展。為此,我們必須考慮市建局的角色,以及市區重建策略的重點。<br />

市區重建策略的重點不僅 是提供土地供應,更重要的是市區更新,以<br />

及 關注舊區和舊樓居 民的安全。所以,我的主體答覆提到,市建局考<br />

慮這些項目時,會一併考慮樓齡、樓宇狀態破舊與否、樓宇內的居住<br />

情況如何,以及會否有很多分租 戶 或 “劏房”戶 的情況。在有限資源<br />

下,市建局以此為優先 考慮的原則,我認為是正確的。<br />

至於當局可否有更好的補地價安排,我希望大家明白,當年政府<br />

推行合作社計劃時,撥給公務員興建合作社的 土地已按 優惠地價計<br />

算,大約是當時地價的三分之一。當時訂立的契約亦訂明,這些樓宇<br />

重新發展時如何處理補地價,這是契約清楚訂明的。在補地價方面,<br />

當局除了面對公務員同事外,亦要面對全港市民。對於不同的 項目,<br />

我們目前認為補地價的安排應一視同仁,何況公務員的合作社補地價<br />

其實分了兩個階段。主席,我相信議員對此也很關注,讓 我多說一點。<br />

有關安排分兩個階段,第一個階段是......


立法會 ─ 2013年 1月 23日<br />

LEGISLATIVE COUNCIL ─ 23 January 2013<br />

主席:局長,尚有數位議員在輪候提出補充質詢。<br />

發展局局長:好的,那麼我作答到 此為止吧。<br />

鍾樹根議員:主席,我想問政府的是,當局有否重新檢視其他公務員<br />

宿舍是 否 得以善用?例如, 特首梁振英小時候居 住的西營盤警察宿<br />

舍,現在 只有5戶人住在這兩幢宿舍,這 宿舍究竟是 留下來作為 “特首<br />

紀念館 ”還是讓人居住呢?<br />

發展局局長:據我所知,當局現已檢視政府物業是否得以善用,當 中<br />

有何空間騰出作其他用途。<br />

譚耀宗議員:主席,特首在施政報告中提到,由於現時土地供應十分<br />

短缺,成熟的 土地也嚴重不足,所以他 說 要 “全民找地”。既然這類公<br />

務員宿舍現可提供近8萬平方米土地, 當局可否看看如何以此幫助退<br />

休公務員,以促成其事?<br />

既然局長剛才想進一步解釋,我也願意給時間讓 他解釋,特別是<br />

有關補地價的問題。我們從 主體答覆可見一些 成功例子,為何 有些例<br />

子可行而他 們 現在卻 面對那麼多困難呢?請局長繼續解釋。<br />

發展局局長:主席,那些已解散的合作社,其實在解散前要得到三分<br />

之二的社員同意才可這樣做。這些合作社社員願意的話,他們其實可<br />

按 市建局的 “需求主導”計劃要求重建。這計劃其實只需物業的三分之<br />

二業主同意 ⎯⎯ 門檻是三分之二而已 ⎯⎯ 便可提出申請。當然,<br />

市建局審批時會有一套基準。我的意思是,如果有75%業主同意分<br />

契,而當中三分之二的業主同意以“需求主導”提出重建,其實市建局<br />

會考慮重建的。<br />

另一方面,在 二百多項的 公務員合作社項目中,其中很 多 項目座<br />

落的地點很好,維修狀 況也不錯。如果純粹以市區重建的角度考慮,<br />

這些則未必是我們的優先選擇。<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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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br />

立法會 ─ 2013年 1月 23日<br />

LEGISLATIVE COUNCIL ─ 23 January 2013<br />

至於補地價方面,契約訂明公務員要求分契時,所 補的地價以現<br />

有用途的土地價值與 重建價值兩者相比,以這兩個數值 較高者為準,<br />

重建價值是 地盤重建而不受興建多大面積等契約條款限制後的價<br />

值。至於現有用途的土地價值,我們會 按 該幢樓宇的樓齡計算地價折<br />

扣。<br />

他們分契後取得業權而 要重建的話,例如與發展商洽談重建,再<br />

重建時的 地段限制則不受契約所 限,而受《城 市 規 劃 條例》監管。屆<br />

時土地價值往往出現落差,業權人 在這階段才再次補地價。該階段的<br />

補地價,一般是 物業交給發展商或賣出時由 發展商計算的價值。所<br />

以,在第一階段,前公務員同事所 補的地價,某程度上已不是該地段<br />

全面發展的重建價值。<br />

葉劉淑儀議員:根據局長的解釋,合作社解散的程序好像很複雜。但<br />

是,局長回 答我的書面質詢表示,在 238個建屋合作社中,177個 已經<br />

解 散,餘 下只有61個。而 且,公務員事務局自1987年 起 不斷檢討機制,<br />

目前維持75%社員同意才可解散合作社的 要 求 。我想問局長,鑒於剩<br />

餘的合作社座落的地點不錯,當局有否繼續與公務員團體接觸,並是<br />

否知悉 有多少合作社真 的 想解散? 此 外,當 局 會否進一步簡化解散程<br />

序呢?<br />

發展局局長:主席,正如我剛才所說,我們會 派 同事出席本周六的論<br />

壇,我們會 持開放的 態度,最重要的是先 瞭解和掌握問題,然後再看<br />

看 有何解決辦法。在這方面,正如我在主體答覆中所說,公務員事務<br />

局 負責有關公務員的住房福利事宜,我們會與該局緊密聯繫。在現階<br />

段,根據我們掌握的資料,當局未曾考慮對剛才所說的75%比例作出<br />

任何修訂。不過,我們掌握和 瞭解多點後,並與公務員事務局的同事<br />

繼續瞭解情況,然後才 決定如何處理。<br />

胡志偉議員: 主席,我不提問了。<br />

馮檢基議員: 主席,我其實5年前曾協助深水埗的公務員合作社處理<br />

問題,可是問題未能解決。政府今次的答覆較 沒以往 那 般 差 勁,過去<br />

將 責任推來 推 去,由民政事務總署推給屋宇署,再由 屋宇署推 給地政


立法會 ─ 2013年 1月 23日<br />

LEGISLATIVE COUNCIL ─ 23 January 2013<br />

總署,現在則述 明由地政總署負責。他們找到發展商重建時,發展商<br />

會 問政府要補多少地價,政府說 必須正式申請才能答覆補價多少,發<br />

展商因為當局沒有答覆補價多少便拒絕重建,並 認為沒有條件可 找到<br />

75%的社員一起解散合作社。<br />

根據局長的答覆,重建其實涉及兩個關口,第一關 是 75%的社員<br />

同意解散合作社,第二關是取得全體業主同意,以重建整幢樓宇。我<br />

不知道取得全體業主同意而 重建整幢樓宇,還是取得八成業主同意經<br />

市建局重建較可行?這是我以前所面對的困難。<br />

我告訴局長,深水埗公務員合作社的環境很差,樓宇十分殘舊,<br />

石屎已經剝落,而且沒有升降機,老人家住在頂樓或地下以上的樓<br />

層 ......<br />

主席:馮議員,請提出補充質詢。<br />

馮檢基議員: ......上落樓梯有困難。此外,樓宇地積比率 又低,我看<br />

不到為何 沒有重建價值的理由。我想問局長的是,既然取得75%社員<br />

同意和 100%業主同意的兩大關口已令發展商卻步,市建局能 否 辦<br />

妥 ?<br />

發展局局長:主 席,75%是解散合作社的門檻,解散後如要發展物業,<br />

其實任何項目也要取得所有業主同意才行。剛才說取得八成業主同意<br />

的門檻,無論任何發展商收購任何舊樓,即使取得八成業主同意也須<br />

遵從一定程序。所以,我不認為兩者存在很大差異。<br />

至於個別項目,就維修等方面,眾所周知,發展局有不少單張關<br />

於樓宇維修,以及政府有何資助,包括改善公共地方、長者設施及樓<br />

宇安全等資助,這些均可讓大家申請的。至於個別項目的補地價問<br />

題,剛才提到的補地價程序,是同樣適用於其他申請補地價的私人發<br />

展項目的。<br />

主席:第五項質詢。<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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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 ─ 2013年 1月 23日<br />

LEGISLATIVE COUNCIL ─ 23 January 2013<br />

香港房屋協會轄下零售設施的租務事宜<br />

Leasing of Retail Facilities of Hong Kong Housing Society<br />

5. 麥美娟議員: 早前,香港房屋協會(“房協”)轄下商場的部分租戶<br />

向本人求助,指房協近期在未有通知下將他們現正租用的鋪位以公開<br />

招標方式出租,甚至引領有興趣人士視察該等鋪位。房協沒有與租戶<br />

商討續約,甚至向租戶發出“不續約通知書”。租戶認為房協把他們趕<br />

走,扼殺小商戶的經營空間。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br />

(一 ) 是否知悉在過去5年,房協轄下零售商鋪每年的租金總收<br />

入、租金增長幅度、 續租率及空置率為何;同期房協曾將<br />

多少間零售商鋪以招標方式出租;分別有多少間商鋪是由<br />

原來的租戶及新租戶承租;<br />

(二 ) 鑒於房協代表與本人及商戶代表會面後表示,當個別租戶<br />

已續租一段時間,而特別是有其他營商人士查詢該等商鋪<br />

的招租事宜時,房協會考慮將該等商鋪公開招租,政府是<br />

否知悉房協是否按一貫政策作出該等招租安排;“一段時<br />

間 ”是指租戶續租多少年或多少次;由何時開始以公開招標<br />

方式出租商鋪;房協以何因素及準則揀選租戶;以及現有<br />

租戶有否優先續租的權利或優勢;如否,原因為何;及<br />

(三 ) 鑒於房協的住宅項目大 多獲政府以減免地價方式批出土<br />

地,當局是否知悉及有否監察房協出租零售商鋪的安排;<br />

如果知悉及有監察,當局有否研究該等招租安排對小商戶<br />

的經營及對居民的影響;如不知悉及沒有監察,原因為何;<br />

鑒於除公開招租外,房協近年更以外判方式將其轄下一個<br />

屋邨的整個商場判予單一營運商承租,當局如何防止房協<br />

的零售商鋪像領匯管理有限公司(“領匯”)轄下商鋪般 ,最<br />

終大部分由大型連鎖店承租,以確保該等商鋪出售大眾化<br />

及多元化的日常生活用品供居民選擇?<br />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主席,房協為香港有需要的人士提供資助房屋,<br />

包括出租單位及資助出售單位。為照顧有關居民的日常生活需要,房<br />

協在部分 屋邨和屋苑設有非住宅設施,即商用設施及作福利用途的社<br />

區設施。根據房協的 資料,有關商用設施(包括出租商鋪 及街市)的內<br />

部樓面面積合共約7萬平方米,而作福利用途的社區設施(例如青年中


立法會 ─ 2013年 1月 23日<br />

LEGISLATIVE COUNCIL ─ 23 January 2013<br />

心、長者日間護理中心等)的內部樓面面積則共約3萬平方米。對於這<br />

些 作 商業用途的物業,房協是以審慎的商業原則經營,並參考市場上<br />

的租值水平來釐定租金,做法與香港房屋委員會(“房委會”)在公共屋<br />

邨的商業設施的定租原則大致相若。<br />

我現根據房協提供的資料,就麥美娟議員所提質詢的各個 部分答<br />

覆如下:<br />

(一 ) 房協轄下的非住宅設施(按商用設施及作福利用途的社區<br />

設施劃分)於過去5個財政年度的租金總收入、租金增長幅<br />

度載於附件。附件亦載列非住宅設施的整體續租率及空置<br />

率 ,從中可見近年的續租率超過九成。根據房協的一貫做<br />

法,如有商鋪 未能續租,有關商鋪 將會以公開招租的方式<br />

出租。經上述公開招租方式租用有關商鋪 的新租戶的數<br />

字,亦載於附件。<br />

(二 ) 房協表示,其 零售設施是 按照商業原則運作, 與商戶簽訂<br />

租約的 租賃期一般是2年或3年,原有商戶於約滿後不會自<br />

動 享有優先續租權。根據房協現行的商鋪 租務政策,在 商<br />

戶連續租用有關商鋪 達 6年或以上,或由於租戶違反租約條<br />

款,又或有其他商戶表示有意申請租用的情況下,房協會<br />

將該商鋪 公開招租。儘管商戶按照租約雖 不會獲優先續租<br />

權,但房協在公開招租時會慎重考慮現有租戶的申請。房<br />

協亦保留酌情權,在現有租戶如 提出特殊原因以 支持其申<br />

請時,作出考慮。再者,租金並非唯一的考慮因素, 房協<br />

會以申請人經營擬辦業務的經驗、建議的租金和業務性<br />

質、租約條款,以及其他租賃條件作出 全面考慮,務求選<br />

擇最合適的商戶。房協認為上述的商鋪 租務政策,包括有<br />

關的6年期規定,已在 保障租戶投資及滿足新商戶對租用房<br />

協零售設施的需求之間,取得合理 平衡。<br />

(三 ) 政府以優惠地價批出房協資助出租屋邨的用地,並要求房<br />

協在屋邨內提供商業設施,以照顧居民的需要。就房協營<br />

運的其他商鋪 (例如住宅發售計劃屋苑內的商鋪 )而言,政<br />

府會徵收市值地價。房協表示,他們一貫是按照商業原則<br />

處理商鋪 的租務事宜。<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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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br />

立法會 ─ 2013年 1月 23日<br />

LEGISLATIVE COUNCIL ─ 23 January 2013<br />

房協轄下的荃灣寶石大廈商場自1996年起由單一承包商營<br />

運。有關的合約年期為6年,其後獲得續約,直至該商場於<br />

去年以公開投標方式更換承包商,再 由新承包商將商場翻<br />

新後重新出租。房協表示,該商場屬現時房協轄下唯一由<br />

單一承包商營運的商場。房協並無計劃將這種營運模式擴<br />

展 至 其他商場。寶石大厦商場的商鋪 除少數連鎖店外,大<br />

部分是一般小商戶,為居民提供多元化的飲食購物設施。<br />

主席,政府及房協均同意,基於房協轄下商業設施大多位<br />

處公共屋邨,它們的客源主要是居 住在公共屋邨和鄰近的<br />

居民,因此其營運方式會貼近屋邨消費者的需要和消費模<br />

式。房協很 清楚知悉公眾期望房協以上述概念營運其零售<br />

及商場設施,盡量貼近居民的消費需要。房協會繼續緊守<br />

有關原則,營運其零售設施。<br />

2011-2012<br />

年度<br />

房協非住宅設施的統計<br />

2010-2011<br />

年度<br />

2009-2010<br />

年度<br />

2008-2009<br />

年度<br />

附件<br />

2007-2008<br />

年度<br />

租 商用設施 2.19億元 2.11億元 2億元 1.96億元 1.9億元<br />

金<br />

收<br />

作福利用途<br />

的社區設施<br />

0.13億元 0.13億元 0.12億元 0.12億元 0.12億元<br />

入 總數<br />

租<br />

2.32億元 2.24億元 2.12億元 2.08億元 2.02億元<br />

金<br />

增<br />

長<br />

商用設施 3.8% 5.6% 1.8% 3.2% 2.0%<br />

速<br />

度<br />

整體幅度 3.7% 5.4% 1.9% 3% 1.7%<br />

續租率 93.3% 93% 91.9% 92.9% 89.6%<br />

空置率 2.7% 2% 4% 4.8% 6%<br />

新租戶的數目 10 11 14 12 25


立法會 ─ 2013年 1月 23日<br />

LEGISLATIVE COUNCIL ─ 23 January 2013<br />

麥美娟議員:主席,局長主體答覆中所說的並不正確,因為他說如有<br />

商 戶 連續租用商鋪達 6年 , 便 會 把 有關商鋪公開招租,但事實上有大<br />

型連鎖店可連續租用房協轄下商鋪達 20年 之久,證明政府根本沒有作<br />

出 監察。<br />

局長在主體答覆中先後共 3次 提出“商業原則”這說法, 表示房協<br />

是 按照商業原則運作,但我 其實已 在主體質詢中問 及,政府究竟有否<br />

進行監察。所以,我的補充質詢是政府究竟有否 機制,監察房協出租<br />

零售商鋪的營運方式? 如何能夠確保房協不會變成領匯 般,成 為 一 個<br />

“無皇管”、無監察、 將小商戶“榨乾榨淨 ”的無良業主?<br />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主席,正如我在主體答覆中指出,房協是一個為<br />

公眾利益服務的機構。政府向房協提供土地以作興建資助房屋,特別<br />

是出租公屋,同時亦希望它使用部分土地安排提供商業和零售設施。<br />

在訂定上述商業設施的租金水平時,房協採用的準則與房委會大<br />

致相若,而房委會亦是根據市值水平釐定公共屋邨商場和商鋪的租<br />

金。由於出租公屋租金低廉,所以出租商業設施的所得收益,其實亦<br />

可用作補助出租公屋營運成本上的不足。<br />

至於一些大型連鎖店或商鋪於過去一段較長時間可連續租用有<br />

關鋪位,這其實不足為奇,因為從主體答覆的附件所載資料可見,續<br />

租率其實很高。而且,房協近年須以6年租用期作為把鋪位公開招租<br />

的考慮因素,是因為廉政公署曾於2007年就房協如何管理轄下商業設<br />

施提出若干建議,當中包括為減低商戶連續租用鋪位可能產生的貪污<br />

風險。因此,房協在連續租用6年後會把鋪位公開招租。<br />

主席:你的補充質詢哪部分未獲答覆?<br />

麥美娟議員:我 的補充質詢十分清楚,就是詢問政府有否 機制監察房<br />

協?<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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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br />

立法會 ─ 2013年 1月 23日<br />

LEGISLATIVE COUNCIL ─ 23 January 2013<br />

主席: 局長,議員是問有否監察?<br />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主席,今次由我答覆這項質詢,其實亦是當局的<br />

一種監察方式,因為我們會經常瞭解房協的經營情況,而且房協的執<br />

行委員會內亦有政府的代表。<br />

田北辰議員‥ 主席,對不起,我尚未作好準備。<br />

關於麥美娟議員這項質詢,鑒於很多議員早前也曾提出要回購領<br />

匯股份,我亦同意公共屋邨的商場不應只按照商業原則處理其租務事<br />

宜。所以,就寶石大廈商場的個案,我想問局長第一,第二個單一承<br />

包商的合約將於何時屆滿?第二,在其合約屆滿後,當局會否考慮不<br />

再以這種模式營運,而收回商場自行營運?第三,......<br />

主席:田議員,你只能提出1項問題。請把你的多項問題綜合為1項補<br />

充質詢,再向局長提出。<br />

田北辰議員‥ 原來如此,好的,我會照辦。<br />

我認為不可採用單一承包商的營運模式,因為在這模式下,一定<br />

是價高者得,承包商一定會謀取最大利潤,這並不符合營運公共屋邨<br />

商場的原則。否則,這只會變成領匯的翻版,只是營運期較短的領匯<br />

而已。<br />

我現在想向局長提出的是,對於其他沒有招標而自行營運的商<br />

場,當局大可招標出租,但在招標時並不以租金作為首要的考慮因<br />

素,而是自行斟酌市價的大致水平,並在招標工作中以投標者的營業<br />

額及其願意承包的營業額作考慮。<br />

我本身從事零售業,知道在固定租金之下,如讓不同競爭者承包<br />

較高的營業額,確實可把價格降低,從而謀取更大的turnover。以屋<br />

邨商場而言,這是正確的做法,亦與一般的商業原則有極大不同,並<br />

最終可帶來人流......


主席: 田議員,請你精簡。<br />

立法會 ─ 2013年 1月 23日<br />

LEGISLATIVE COUNCIL ─ 23 January 2013<br />

田北辰議員‥ ......所以我希望局長回應,當局會否考慮採取這種模<br />

式?<br />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主席,事實上,我已在主體答覆中指出,房協進<br />

行公開招租時,可能會同時收到現有租戶提交的標書,以及外間有興<br />

趣承租鋪位的準租戶的標書。在考慮這些標書時,房協不會單以租金<br />

作出考慮。正如我剛才所指出,租金並非唯一的考慮因素,但當然會<br />

是需要考慮的其中一個因素,並同時考慮所經營業務的性質和現有租<br />

戶的表現等。<br />

田議員所言甚為正確,我亦相當認同。正如在有關領匯事件的議<br />

案辯論中,我亦曾指出無論是房委會或房協,均屬於非牟利機構,所<br />

以在考慮商鋪的租賃事宜時應作出全面的考慮,而不應單以租金作為<br />

考慮因素。因為我們最終是要服務居住在公共屋邨的居民,他們的消<br />

費需要、負擔能力及消費模式,均應是重要的考慮因素。<br />

主席: 你的補充質詢是否未獲答覆?<br />

田北辰議員‥ 局長沒有回答我的補充質詢,我的問題是將來如進行招<br />

標,會否以投標者願意承包的營業額作為首要的考慮?這是一個很確<br />

實的問題。<br />

主席:請議員提問時盡量精簡明確。田議員,我也聽得不大清楚你的<br />

補充質詢是問甚麼。局長,你有否補充?<br />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主席,多謝田議員的意見,我們會向房協轉達這<br />

一建議。但是,房協最終定會考慮一籃子的因素,而未必一定以某一<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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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br />

立法會 ─ 2013年 1月 23日<br />

LEGISLATIVE COUNCIL ─ 23 January 2013<br />

因素作為優先的考慮。無論如何,如投標者本身有可觀的營業額,這<br />

對商場或有關商鋪的營運也可能會有影響。<br />

梁耀忠議員‥ 主席,局長在主體答覆最後一部分指出,政府和房協均<br />

同意和知悉,這些商鋪鄰近公共屋邨,消費者最終亦以鄰近的公屋居<br />

民為主,所以會遷就這方面的消費模式。<br />

然而,局長亦同時強調,房協會以商業原則處理商鋪的租務事<br />

宜。一旦談及商業原則,大家均能夠理解,租金必然是一個問題,而<br />

局長剛才亦表示租金仍是需要考慮的問題之一。所以,我想問局長有<br />

否覺得這當中存在矛盾?在公開招租時,雖說會有其他考慮因素,租<br />

金只是其中一個部分,但若要顧及商業原則,租金在很大程度上必然<br />

會成為一個重要因素。<br />

因此,我想問局長在作出考慮時會以甚麼因素為主?是以商業原<br />

則為重,還是以尊重鄰近居民的消費能力和需要為重?如屬後者,那<br />

麼是否不應以租金作為一個考慮因素,而應以其他因素如商戶表現等<br />

為重?你是否必須分辨清楚這方面的主次,否則如何能處理上述矛<br />

盾?<br />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主席,我在主體答覆的最後一段提到,政府和房<br />

協均同意,房協轄下的商場和商鋪,應照顧居住在公共屋邨或鄰近地<br />

區的居民的消費需要和負擔能力,這都是我們十分重視的原則。當<br />

然,商場的管理一般是以商業和市場原則操作,但我亦指出租金並非<br />

唯一的考慮。房協甚或房委會在過去處理商鋪的續租事宜時,亦不一<br />

定會把鋪位出租予有能力支付最高租金的租戶,而會考慮申請人的營<br />

運情況、所提供的服務、商戶過去的表現等。<br />

記得在有關領匯事件的議案辯論中,我在回應議員的意見時曾經<br />

提到,對於公共屋邨的商場和商鋪,我認為應以社區商場的概念運<br />

作。為了就回答今天這項議員質詢作出準備,我亦有機會與房協的有<br />

關人員商討這問題,並再一次重申社區商場的重要性。


立法會 ─ 2013年 1月 23日<br />

LEGISLATIVE COUNCIL ─ 23 January 2013<br />

梁國雄議員‥ 主席,局長在主體答覆最後一部分表明,寶石大廈商場<br />

自 1996年起由單一承包商營運。根據他的答覆,寶石大廈商場是一個<br />

較為特別的個案,它自1996年起由單一承包商營運,有關的合約年期<br />

為 6年,是唯一如此營運的商場。接着,他指出政府與房協均同意這<br />

樣和那樣,例如要保障商場的良好運作,以及貼近屋邨消費者的需要<br />

和消費模式。不知道局長曾否往訪寶石大廈,我則是該處的常客......<br />

主席:梁議員,請提出補充質詢。<br />

梁國雄議員: ......這是有原因的......<br />

主席:請提出你的補充質詢。<br />

梁國雄議員‥ ......因他並不知道。那裏商廈林立,是一片暢旺之地,<br />

如要貼近鄰近商鋪的租金,則一定涉及極高租金水平。換言之,營運<br />

商一定會以鄰近商鋪的租金作為指標,這與其他商場有所不同。<br />

我想問局長會否“快刀斬亂麻”,以成熟一項推一項的做法中止由<br />

1996年開始訂立的合約,使寶石大廈商場能與其他商場一樣,以照顧<br />

房協轄下屋邨居民的消費需要為主?你有否這方面的考慮?有否準<br />

備前往寶石大廈商場看看?究竟有沒有?<br />

主席: 梁議員,請坐下,讓局長作 答。<br />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主席,我尚未有機會一訪寶石大廈商場,但我會<br />

聽取梁議員的意見,找機會前往看看。<br />

其實房協轄下現時並沒有太多商場,只得3個而已,而其轄下大<br />

部分商用或零售設施均是小商鋪。寶石大廈商場由1996年開始至去年<br />

更換承包商後,一直由單一承包商負責營運,但除此之外,房協轄下<br />

其他商場均以分租方式運作。寶石大廈商場的大部分租戶均是小租<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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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LATIVE COUNCIL ─ 23 January 2013<br />

戶,亦有少數連鎖店,但這些連鎖店在去年更換單一承包商之前已在<br />

該處營運。對於梁議員剛才提到的情況,我會進行觀察。<br />

梁國雄議員: 他沒有回答。<br />

主席:請重複你的補充質詢。<br />

梁國雄議員: 我問他會否跟其他商場看齊,不採用單一承包商的模<br />

式,承包6年,然後......<br />

主席:你剛才是否問政府會否“快刀斬亂麻”?<br />

梁國雄議員:......我的補充質詢是很清楚的。他說......他沒有回答......<br />

主席:你是否問局長,會否立即結束跟現有的單一承包商的合約?你<br />

是否這個意思?<br />

梁國雄議員: 主席英明,你的理解十分正確。<br />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主席,我相信這會有困難,因當中涉及現仍有效<br />

的租約。然而,房協現時除了在寶石大廈商場採用單一承包商的做法<br />

外,並沒有在另外兩個商場採取這種做法。<br />

廖長江議員‥ 主席,我的補充質詢亦與荃灣寶石大廈商場有關。眾所<br />

周知,單一承包商的營運必定是以商業原則進行,亦即要謀取利潤。<br />

但是,房協在這方面並不會有很大的控制權,因此我認為這情況實與<br />

房協的非牟利原則相左。局長可否告訴我們,仍然繼續維持這種單一<br />

承包商營運機制的理據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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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LATIVE COUNCIL ─ 23 January 2013<br />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主席,這可能是一個歷史問題,因為有關的單一<br />

承包商營運模式並非近期才開始使用,而是由1996年已開始採用,只<br />

是在去年透過公開招標的方式更換了商場的單一承包商。因此,現時<br />

的單一承包商是新承包商,但它所採用的單一承包及營運模式,卻在<br />

過去十多年來已然存在。<br />

房協已向我指出,它並無打算在另外兩個商場採用這種單一承包<br />

制度。我知道廖議員以至剛才的梁議員,均可能對此感到關注,因此<br />

會再瞭解一下兩種不同的營運模式現時的情況分別如何。我明白議員<br />

很關心這種不同的營運情況,會對零售點、租金或售賣貨品模式造成<br />

影響。<br />

主席: 廖議員,你的補充質詢是否未獲答覆?<br />

廖長江議員‥ 我並不認為局長已回答我的補充質詢,也聽不到他有就<br />

此提出任何理據。局長說這是已經運作多年的模式,但問題是當中訂<br />

有租約限制,有年期的限制,那麼究竟有甚麼理據支持繼續維持這一<br />

種情況?<br />

主席: 局長,有關維持現況的理據,你有否補充?<br />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主席,由於去年重新進行公開招標,引入了新的<br />

單一承包商,所以基於合約精神,相信這種模式還得再沿用多數年。<br />

不過,對於兩種營運方式會對商場的營運和消費者造成甚麼差別,我<br />

願意再作瞭解。<br />

主席:局長是很清楚議員的意見的。本會就這項質詢已用了超過24<br />

分鐘。最後一項口頭質詢。<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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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除公眾對行政長官涉及利益衝突的疑慮<br />

Measures to Allay Public Concerns About Conflict of Interests on the Part of<br />

Chief Executive<br />

6. 梁國雄議員:主席,行政長官早前透過行政長官辦公室表示,他<br />

本人擁有一間在英屬處女島註冊的公司Wintrack Worldwide Ltd.(下稱<br />

“該公司”)的 99.9%股份,並聲稱大家可以放心,因為該公司只持有戴<br />

德梁行的一間外國分公司的股份,並與戴德梁行在香港、內地及台灣<br />

的業務無關。然而,有傳媒翻查該公司的資料後,質疑行政長官透過<br />

該公司幕後操控在本港有業務的戴德梁行。更有市民質疑行政長官隱<br />

瞞在該公司的利益,以及他擁有該公司與行政長官的職能存在利益衝<br />

突。為了釋除公眾的疑慮,以及配合行政長官履行以“開誠布公”的作<br />

風行事的承諾,政府可否告知本會,會否修改現行申報利益的規定,<br />

訂明在任的行政長官須公布是否擁有海外註冊公司及其業務詳情(包<br />

括是否仍在運作),並根據經修改的規定,須主動公布該公司、該公<br />

司持有的戴德梁行外國分公司或其他尚未申報的詳情;若會,詳情如<br />

何;若不會,原因為何,以及如何令公眾相信在任的行政長官擁有正<br />

在運作的海外註冊公司,不會抵觸《基本法》第四十七條下“行政長<br />

官必須廉潔奉公,盡忠職守”的規定?<br />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主席,就 梁 議員的質詢,經諮詢行政長官辦<br />

公室後 ,我獲授權代表當局答覆如下:<br />

現行行政長官申報利益的機制如下:<br />

第一,根據《基本法》第四十七條,行政長官就任時應向終審法<br />

院首席法官申報財產,記錄在案。行政長官已按照《基本法》規定向<br />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作出申報。<br />

第二,行政長官作為行政會議的主席,已按照適用於行政會議成<br />

員的安排,就須予登記的利益作出申報。行政長官的申報及行政會議<br />

成員的利益申報制度的詳細資料,已上載至行政會議網頁供公眾參<br />

閱。<br />

第三,雖然行政長官不是政治委任官員,並不受《政治委任制度<br />

官員守則》(“《守則》”)的規限,但行政長官亦已按照《守則》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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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LATIVE COUNCIL ─ 23 January 2013<br />

於政治委任官員的安排,申報其財務及其他利益。行政長官的申報已<br />

上載至行政長官辦公室網頁供公眾參閱。<br />

行政長官已按上述申報機制,申報持有Wintrack Worldwide Ltd.<br />

(BVI)及附屬公司股份的事宜。行政長官辦公室也於2012年 8月 13日透<br />

過新聞公報進一步指出,Wintrack Worldwide Ltd. (BVI)及附屬公司持<br />

有戴德梁行一間在外國的分公司的股份,該外國分公司的業務與香港<br />

及中國內地並無關係。行政長官已辭去所有戴德梁行的職務,並已着<br />

手將Wintrack Worldwide Ltd. (BVI)及附屬公司的股份,連同他持有的<br />

7 227 838股 DTZ Holdings Plc股份及附屬公司股份, 一併以信託形式<br />

持有。因此,行政長官除持有上述股票外,並無參與Wintrack<br />

Worldwide Ltd. (BVI)和戴德梁行的業務運作。<br />

上述第一項機制是《基本法》的規定,第二項機制適用於行政會<br />

議成員,第三項機制則與現行適用於政治委任官員的機制相若。政府<br />

沒有計劃修訂這些行之有效的機制。<br />

梁國雄議員:主席,行政長官在答覆傳媒及市民的詢問時,很着重指<br />

出 其 現時持有股份的那 間公司是不會在中國大陸、台灣和香港經營生<br />

意,但他並沒有提到會否在其他地方經營生意。就此,我希望......局<br />

長 已 向 行政長官取得同意,表現較陳茂波好,終於不用被我責罵。那<br />

麼,他有否告訴局長該公司在這3個地方外的業務是甚麼呢?如果我<br />

們不知道這些業務,他說甚麼“開誠布公”呢?他是否知道“開誠布公”<br />

源自諸葛亮......<br />

主席:梁議員,你的提問違反了《議事規則》。<br />

梁國雄議員: 怎麼,諸葛亮也不可以提及嗎?<br />

主席:《議事規則》第25(1)(j)條規定,質詢內容不得問及行政長官<br />

的品格或行為。你剛才向局長提出的補充質詢,已經違反了這項規<br />

則。我批准你提出這項主體質詢,是因為你問的是制度,是有關申報<br />

利益的規定,而局長已就此作答。<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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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國雄議員: 我沒有問及行政長官的為人。<br />

主席:請你不要就行政長官的行為提問。<br />

梁國雄議員: 我沒有。我是問如果他只是說沒有在這3個地方經營生<br />

意 ......<br />

主席:請提出你的補充質詢。<br />

梁國雄議員: 那麼......局長,請抬起頭看看我。 行政長官聲稱他這間<br />

“空殼”公司是不會在大陸、台灣和香港經營生意,那麼局長有否向他<br />

取得同意,詢問他該公司是在哪裏經營生意呢?主席,這項補充質詢<br />

可以嗎?<br />

主席:梁議員,你這項補充質詢仍然是有關行政長官的行為。<br />

梁國雄議員: 這樣也不行?<br />

主席:請你針對制度提問。<br />

梁國雄議員: 我明白,即是要詢問制度。<br />

主席:你的主體質詢問的是申報制度。<br />

梁國雄議員:好的,現在我明白了,連我如此聰明也不知道。請問局<br />

長會否建議行政長官修改現時的制度,開誠布公地公布他除了在台<br />

灣、大陸及香港沒有經營生意外, 其他業務的詳情?請局長答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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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LATIVE COUNCIL ─ 23 January 2013<br />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主席,我相信梁國雄議員所指的是Wintrack<br />

Worldwide Ltd. (BVI)及其附屬公司的情況,我們已公布並上載到網頁<br />

的申報表格顯示,這間公司是一間投資公司,而 我亦在主體答覆中指<br />

出,根據我在行政長官辦公室得到的資料,這間公司主要是持有戴德<br />

梁行的一間外國分公司,而該外國分公司的業務是與香港和中國內地<br />

無關。就此,我相信在有關的 公布及我的主體答覆中,已經清楚羅列<br />

上述資料。<br />

梁國雄議員: 他 明顯沒有答覆我 的 補充質詢。<br />

主席: 你的補充質詢哪部分未獲答覆?<br />

梁國雄議員:我的補充質詢很清楚,在經你修正後,所 詢問的 是 局長<br />

會否請行政長官修改現時的 規定,使他可以公布其他的業務。他只是<br />

答覆我已經公開了現時已 公布的資料,這顯然是 “牛頭不對馬嘴”。<br />

主席:你已經提出了跟進質詢,請坐下讓局長作答。<br />

梁國雄議員: 他回答便可以了。<br />

主席:局長,你有否補充?<br />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主席,按照現行規定,當局已經要求各級政<br />

治委任官員必須根據《守則》進行有關的 申報,而行政長官也有跟隨<br />

《守則》作 申報。《守則》規定,涉及的申報機制必須要求官員申報<br />

在任何公司持有的投資/ 股份、直接或間接擁有的利益、擔任任何公<br />

司的董事/ 東主/ 合夥人的身份,以及在 有參與私人公司事務的情況<br />

下,申報有關的詳情。此外,亦須 就個人、配偶或子女等其他人士作<br />

出相關利益申報。<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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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此,根據現 行 的制度,除了必須申報持有任何公司的投資、股<br />

份及直接或間接擁有的利益外,如果有參與私人公司事務的話,現行<br />

《守則》其實已經要求有關的詳情必須申報。就這宗特別個案而言,<br />

有關申報的 詳請已經根據《守則》的要求作出適當的 公布。<br />

梁國雄議員: 主席......<br />

主席:梁議員,局長已經作答。<br />

梁國雄議員:我明白。主席,你裁定他有否作答吧,這是十目所視的。<br />

主席:梁議員,局長已經清楚地作答。<br />

梁國雄議員: 他只是說了話,但沒有作答。<br />

主席:梁議員,請坐下。<br />

單仲偕議員: 主席,主體答覆提到行政長官持有3項 股份, 分別是<br />

Wintrack Worldwide Ltd.、其附屬公司,以及戴德梁行七百多萬股股<br />

份;同時,主體答覆亦提到他會一併以信託形式持有這些股份。我想<br />

詢問關於信託的問題,因為主體答覆指他“已着手將”這 3項 股份一併<br />

以信託形式持有。 自從行政長官辦公室於 2012年 8月 13日透過新聞公<br />

報進一步指出後......其實行政長官當選至今已接近1年,他是在3月當<br />

選的,而當時已經有傳媒報道他的資產有問題 ⎯⎯ 不是有問題,而<br />

是申報得不清楚。我 的補充質詢便 是 問這項信託現時是否已經完成、<br />

這項信託是着手處理了多久、在何時開始着手、具體日期是何時,以<br />

及預計會在何時完成?在 他 開始着手至着手後,這3間公司在 過去這<br />

段時間(由 8月至今),是否有任何業務或 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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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主席,我只可以根據手邊的資料回答單仲偕<br />

議員的質詢。有關成立信託的工作,行政長官辦 公室提供的資料顯<br />

示,這工作仍然 在進行中,原因是有關工作牽涉戴德梁行的海外公司<br />

及外國的法律程序。 因此, 成立信託是需要一些時間的。<br />

單仲偕議員:主席,他沒有回答我的補充質詢,就是預計何時可以完<br />

成 信託安排?<br />

主席: 局長,你有否補充?<br />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主席,我只可以說,由於牽涉外國一些法律,<br />

成立是需要時間的。 我並無資料顯示大約在何時可以完成。<br />

莫乃光議員: 主席,我想簡單追問Wintrack Worldwide Ltd.在過去有<br />

否任何活動紀錄,因為現時所 說的只是股權。我 認為有一點是很重要<br />

的 , 便是我們要 知道他持有的 這間公司其實在進行些甚麼活動。<br />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主席,根據我取得的資料,這間公司是一間<br />

投資公司,而 相關的性質及業務的範圍亦在申報表格內公布了。我在<br />

主體答覆中 指出,Wintrack Worldwide Ltd.持有戴德梁行一間海外的<br />

分公司,而該間 海外分公司的業務與香港及中國內地並無關係。我所<br />

有的資料,與我剛才所述的相同。<br />

莫乃光議員: 所 申報的資料非常不足夠,因為只知道該公司不做甚<br />

麼 ,但實際經營的是甚麼業務卻沒有說明。<br />

主席:莫議員,請不要再發表意見。局長已經作答。<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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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亮星議員: 主席,我同樣想瞭解政府對行政長官“必須廉潔奉公、<br />

盡忠職守”的規定。當局有否注意到,有市民根據傳媒翻查的資料作<br />

出投訴,指立法會議員在 收入肯定高於入息上限的情況下,仍然霸佔<br />

公屋?<br />

我想問政府,有否以同等的要求 ⎯⎯ 即 “廉潔奉公、盡忠職守”<br />

的規則 ⎯⎯ 在市民要求監督下,履行當局的職責,調查有否立法會<br />

議員在 入息上限違反公屋規定的情況下仍然霸佔公屋的個案存在,以<br />

及 有否需要就 這些調查結果向市民作交代呢?<br />

主席:吳議員,你這項補充質詢所問的,很多市民或許都會感興趣,<br />

但卻與這項主體質詢無關。請你在其他場合提出。<br />

郭家麒議員:主席,行政長官的品格及其廉潔奉公是所有市民最關心<br />

的,尤其是對於現時這位行政長官而言。<br />

我 從 局長剛才就 所有提問所作的答覆留意到 ⎯⎯ 包括有關這<br />

間公司的詳細投資業務紀錄的答覆 ⎯⎯ 他是完全沒有能力主動索<br />

取資料的,而 是要依靠行政長官辦公室隨意發放的資料。可是,局長<br />

仍然表示沒有問題。<br />

我想提出的補充質詢是,局長認為這些申報方法是否更縱容行政<br />

長官或將來的 行政長官候選人,讓其可以隱瞞自己利益上的轇轕,令<br />

市民無法監管?<br />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主席,或許讓 我比較詳細一點說明現行制度<br />

一些原則的設計安排。實際上,這個申報制度的關鍵在於 3個原則。<br />

第一個原則是申報;第二是公布;第三是避嫌。<br />

申報方面,正如我 在主體答覆中指出,對行政長官所持有的利益<br />

等 的 申報,有3方面的要求及做法,包括他在上任時向終審法院首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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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申報財產、他 作為行政 會 議 主席時根據對 行 政 會 議 成員的要求作<br />

出相關的利益申報,以及他自願跟隨政治委任制下官員所遵守的《 守<br />

則 》 作相關申報。我剛才已經指出,行政長官在這個案中有作出這 3<br />

方面的申報。<br />

第二個原則是公布。正如我剛才亦提到,行政長官在作為行政 會<br />

議 主席及自願跟隨《 守則》所 作 的申報,已經公開讓公眾及議會監察,<br />

不單是公開,亦已經 上網。我也留意到傳媒亦在監察方面發揮了 一定<br />

作用,包括在去年8月的相關提問,而行政長官辦公室已作回應,當<br />

然亦包括我今天代表行政長官辦公室就 議員的提問所作回應。<br />

第三是避嫌方面,避嫌主要是避免有任何實際或被人視為有利益<br />

衝突的地方。在這宗個案而言,行政長官亦作出兩件事情。第一,他<br />

辭去所有戴德梁行的職務,而我亦在主體答覆中指出,他表明並無參<br />

與任何這方面的業務。第二,他已經着手將他持有的股份以信託形式<br />

來處理,這方面當然還需要一些時間,但他已經着手處理。故此,就<br />

申報、公布及避嫌3方面而言,我相信行政長官這宗個案已經符合我<br />

們的制度的 設計關鍵。<br />

主席:你的補充質詢哪部分未獲答覆?<br />

郭家麒議員:主席,局長沒有回答。我問得很清楚,既然局長用了那<br />

麼多時間解釋,他是很辛苦才取得......<br />

主席:請重複你的補充質詢。<br />

郭家麒議員:我的補充質詢是:這些千瘡百孔的申報制度是否縱容了<br />

現任行政長官或將來有意參選的人隱瞞其利益?他 沒有回答這一 點。<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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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LATIVE COUNCIL ─ 23 January 2013<br />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主席,就 這宗個案而言,所有的 申報及公布<br />

已 是 依足制度進行,而 在避嫌方面 ⎯⎯ 我剛才也指出 ⎯⎯ 已 經 做<br />

了工夫。我要在此澄清,我取得這方面的資料的過程是不辛苦的,而<br />

行政長官辦 公室的同事亦有回應我們及議會的要求,提供我認為是足<br />

夠的資料,以 回答今天的提 問。<br />

劉慧卿議員:主席,局長在主體答覆中指出,行政長官並非政治委任<br />

官員,所以不受《 守則》規管,但他也有跟隨。然而,做事是要有規<br />

有 矩 的,當局會否為行政長官訂立一項守則?此外,主席,就 那些防<br />

賄條例制定適用於行政長官的條文的工作,至今仍未完成。這些種種<br />

做法令市民覺得當局是否不想有規有矩地規範行政長官,從而令他廉<br />

潔奉公。<br />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主席,關於去年一個獨立委員會所作出的一<br />

系列建議,包括對行政長官及政治委任官員在 防止有利益衝突等方面<br />

的建議,我們已經陸續落實。在大約36項建議中,有一半已經完成,<br />

而 當中亦 有不少牽涉到剛才述及的《 守則》。行政長官所作出的申報,<br />

亦是根據修訂後的《守則》的要求而作出。<br />

劉慧卿議員剛才提及的,是 該 36項建議中數項關於《防止賄賂條<br />

例》的修訂建議。一如政務司司長在 較早前向 議會所作 交代,我們相<br />

關的部門,特別是行政署 及律政司的同事,現時正在處理這方面的修<br />

改法例工作,我們當然會在得悉進一步的情況後 諮詢議會,以及在有<br />

關的修訂條例草案備妥時提交立法會審議。<br />

劉慧卿議員: 主席......<br />

主席: 你的補充質詢是否未獲答覆?<br />

劉慧卿議員: ......局長沒有回答是否會以 一項特別的守則規範行政長<br />

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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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LATIVE COUNCIL ─ 23 January 2013<br />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主席,讓 我舉一個例子以作說明。行政長官<br />

在上任時須向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申報所有財產,這是《基本法》特別<br />

為行政長官所設計的規 定。至 於 他 按照對行政會議主席的要求及自願<br />

跟隨《 守則》的規定作申報,我相信這兩方面的規定就官員及行政會<br />

議成員所訂的要求,其實也列述得頗 為 詳細。如果行政長官使用相同<br />

的申報方式,相信應能達到申報利益及讓公眾監察的目的。<br />

謝偉俊議員:主席,看回主體答覆最長的一段,即 有關英屬處女島公<br />

司 那一段,根據我多年的經驗,處理這些所謂將股份或包括DTZ公司<br />

的股份轉為一個信託形式公司持有,只要簽署文件(即 Declaration of<br />

Trust)便可以,所以我 真的不太明白為何要這麼多時間才着手,還要<br />

是 “着手進行中”。但是,主席,我真正想問的是,如果 ⎯⎯ 正如文<br />

件所說 ⎯⎯ 有關公司的業務與香港及中國無關,而行政長官卻 把 公<br />

司轉為外國一間 隱形公司便當作已經處理了,這樣的安排實 際 上是否<br />

真的完全沒有任何利益衝突呢?這是我們完全不知道的。就這方面,<br />

局長會否覺得,申報機制仍然存在相當大的、 隱含的 漏洞呢?<br />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主席,根據我們現時的申報機制,如果持有<br />

任何公司的股份,包括在香港或香港以外公司的股份,其實也要作出<br />

申報。我剛才在答覆一項補充質詢時已指出,如果有參與所持有私人<br />

公司的業務,亦要作出相關的申述。我相信現行的制度應該可以顧及<br />

到謝偉俊議員剛才所說的事情。當然,我們還有其他一些監察途徑<br />

⎯⎯ 我剛才也有述及 ⎯⎯ 包括如果有進一步的提問時,我相信相<br />

關官員(包括行政長官), 均 會樂意回應議員或傳媒其他方面的追問。<br />

正如在去年8月,行政長官辦 公室亦因應傳媒的詢問,代表行政長官<br />

回答,並 提供進一步的資料。<br />

主席: 本會就這項質詢已用了接近23分鐘。口頭質詢到此為止。<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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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LATIVE COUNCIL ─ 23 January 2013<br />

議員質詢的書面答覆<br />

WRITTEN ANSWERS TO QUESTIONS<br />

配合《升降機及自動梯條例》實施的措施<br />

Measures to Complement Implementation of Lifts and Escalators Ordinance<br />

7. 盧偉國議員:主席,《升降機及自動梯條例》(“《 條例》”)(第 618<br />

章 )已於2012年 12月 17日全面實施。就配合實施該條例的措施,政府<br />

可否告知本會:<br />

(一 ) 當局有否與業內的有關專業團體設立溝通機制,以及採取<br />

具體的配套措施(例如提供適當誘因),鼓勵業內從業員(包<br />

括註冊工程師和註冊工程人員)持續進修,使他們可符合條<br />

例 所訂的專業資格和註冊要求,以及承辦商可符合有關註<br />

冊續期方面的要求;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br />

(二 ) 鑒於有評論指出,升降機及自動梯的從業員面對工作環境<br />

欠佳、薪酬待遇不理想等問題,以致人才流失,而承辦商<br />

亦面對種種的經營困難(例如價格競爭、品質保證的困難<br />

等 ),當局有何措施吸引更多新人入行;有否就業界的經營<br />

困難進行研究,並提供適切的支援;若有,詳情為何;若<br />

否,原因為何;及<br />

(三 ) 機電工程署(“機電署”)作為《 條例》的執行機構,有否投<br />

放所需資源和增聘專業人員,以履行其監管職責;若有,<br />

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br />

發展局局長: 主席, 2012年 4月制定的《條例》,目的是要進一步加<br />

強香港的升降機及自動梯安全。《條例》提出了一系列強化監管措施,<br />

包括加強升降機及自動梯工程從業員的註冊制度、提高違例的罰則水<br />

平、擴大法例的涵蓋範圍,以及提高運作效率和執法成效的措施。隨<br />

着《條例》的主要條文於2012年 12月中全面實施,我們期望本港升降<br />

機及自動梯的安全水平可以進一步得到提升。<br />

就質詢的 3個部分,我現答覆如下:<br />

(一 ) 從《條例》的起草階段開始,當局已經與相關工會、商會、<br />

專業團體及訓練機構等持份者,透過機電署在2010年 8月成


立法會 ─ 2013年 1月 23日<br />

LEGISLATIVE COUNCIL ─ 23 January 2013<br />

立的修例建議籌委工作小組(“工作小組”),共同商議條例草<br />

案相關的事宜,當中包括推動從業員的持續進修,以及註<br />

冊承辦商的續期規定。<br />

為協助業內從業員(包括註冊工程師和註冊工程人員)符合<br />

註冊及註冊續期中有關訓練的要求,機電署不時推出鼓勵<br />

持續進修的措施,包括聯同職業訓練局、電梯業協會和國<br />

際電梯工程師協會(香港 ⎯⎯ 中國分會)等持份者,舉辦<br />

免費而可作為滿足註冊及註冊續期要求的訓練。此外,機<br />

電署在《升降機工程及自動梯工程實務守則》(“《實務守<br />

則》”)內訂明了註冊承辦商需為其僱用的工程人員提供足<br />

夠培訓,使他們能妥善和安全地進行工程。此等內部培訓<br />

亦可幫助工程人員滿足註冊及註冊續期的要求。機電署亦<br />

大力推動註冊承辦商舉辦由香港工程師學會認可的工程畢<br />

業生培訓計劃,藉此協助從業員考取專業資格,以符合工<br />

程師的註冊要求。<br />

另一方面,機電署已為工程師和工程人員訂明清晰指引,<br />

說明註冊及註冊續期所需訓練的內容及形式,以便他們選<br />

擇合適的訓練。機電署亦為註冊承辦商訂明清晰指引,說<br />

明註冊續期所需設施等要求,以便他們符合註冊續期的規<br />

定。此外,機電署會在註冊人士的註冊有效期屆滿前,適<br />

時發出提示,讓他們有充足時間滿足註冊續期的要求。<br />

(二 ) 我們經常透過工作小組及其他渠道,瞭解升降機及自動梯<br />

行業的經營狀況,而《條例》的實施有利業界長遠及可持<br />

續的健康發展,改善營商環境及吸引新人入行。<br />

《條例》加強了對註冊承辦商的規管措施,包括提高違例<br />

的罰則水平、引入承辦商註冊續期制度及加強安全部件的<br />

審批要求,藉此提升註冊承辦商的質素。機電署則透過發<br />

出指引及舉辦講座,教育物業擁有人及物業管理公司在選<br />

擇承辦商時,除價格外亦需考慮包括承辦商的人手及過往<br />

表現等因素,使他們的升降機及自動梯能保持於安全操作<br />

狀態。另一方面,機電署也會定期公布註冊承辦商表現評<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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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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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LATIVE COUNCIL ─ 23 January 2013<br />

級,使物業擁有人及物業管理公司可以獲得資訊選擇合適<br />

的註冊承辦商。以上措施能促使註冊承辦商以合理的價格<br />

承辦工程合約,從而改善他們的營商環境,而業界亦更有<br />

條件保證服務品質及投資在人力資源上。<br />

此外,我們藉着提升從業員的專業地位、改善工作環境及<br />

加強培訓,吸引更多新人入行。<br />

《條例》提升了註冊工程師的註冊資格要求,以及引入工<br />

程人員註冊制度,使從業員的專業地位得以提升。此外,<br />

工程人員註冊制度取代了與就業掛鈎的合資格工人安排,<br />

令他們在工作選擇上更具彈性,以及在薪酬福利上更具議<br />

價能力。<br />

在改善工作環境方面,機電署不時連同業界並根據行業的<br />

最新發展,檢討及更新《實務守則》,提升工作環境的要<br />

求,例如新近加入了訂明承辦商應在進行工作前,評估升<br />

降機井道的溫 度、通風、照明等工作環境條件的要求,以<br />

確保適合工友進行相關工作。<br />

上文提及的工程畢業生培訓計劃,可吸引相關工程學位畢<br />

業生加入行業,增加註冊工程師的新血。此外,職業訓練<br />

局多年來一直有舉辦相關技工學徒訓練課程,為業界培訓<br />

更多新血。建造業議會正與有關商會積極研究推行承建商<br />

合作培訓計劃。業界亦正計劃與僱員再培訓局及職業訓練<br />

局舉辦升降機及自動梯工程業助理技工證書課程,吸引更<br />

多新人入行。<br />

(三 ) 機電署於2010年獲批准增加人手,額外開設1名工程師、1名<br />

高級督察及6名督察職位,以加強升降機及自動梯安全的規<br />

管。在條例全面實施後,機電署會按現時的資源,繼續以<br />

風險評估的基礎進行抽查,嚴格執行條例的規定。當局會<br />

不時檢討機電署的人手,以確保投放適當資源進行執法及<br />

公眾教育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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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LATIVE COUNCIL ─ 23 January 2013<br />

綜援計劃下的租金津貼受助人<br />

Recipients of Rent Allowance Under CSSA Scheme<br />

8. 李卓人議員: 主席,關於2010-2011 年度、 2011-2012 年度及<br />

2012-2013年度領取綜合社會保障援助(“綜援”)計劃下租金津貼(“租<br />

津 ”)的住戶,政府可否告知本會:<br />

(一 ) 按 (i)合資格成員人數、(ii)租住房屋的類別(公共屋邨或私<br />

人樓宇),及(iii)該等住戶繳付的實際租金與租津上限比較<br />

的結果分類的數目(按下表逐年列出);<br />

合資<br />

租住公共屋邨 租住私人樓宇<br />

格成 實際租金 實際租金 實際租金 實際租金 實際租金 實際租金<br />

員人 低於租津 相等於租 高於租津 低於租津 相等於租 高於租津<br />

數 上限 津上限 上限 上限 津上限 上限<br />

1<br />

2<br />

3<br />

4<br />

5<br />

6人或<br />

以上<br />

總計<br />

(二 ) 就當中繳付實際租金高於租津上限的住戶而言,按(i)合資<br />

格成員人數、(ii)租住房屋的類別,及(iii)實際租金超出租<br />

津上限的金額分類的數目(按下表逐年列出);及<br />

合資<br />

租住公共屋邨 租住私人樓宇<br />

格成<br />

實際租金超出租津上限的金額<br />

員人 100元 100元至 500元至 1,000元 100元 100元至 500元至 1,000元<br />

數 以下 499元 999元 或以上 以下 499元 999元 或以上<br />

1<br />

2<br />

3<br />

4<br />

5<br />

6人或<br />

以上<br />

總計<br />

63


64<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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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LATIVE COUNCIL ─ 23 January 2013<br />

(三 ) 就當中租住私人樓宇的住戶而言,按(i)合資格成員人數及<br />

(ii)居住地區分別列出他們每月繳付的實際租金的中位<br />

數?<br />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主席, 就李卓人議員的質詢,現答覆如下:<br />

(一 ) 在過去3年,領取租津的綜援個案中,按合資格成員人數及<br />

房屋類型劃分,領取實際租金低於租金津貼最高金額(下稱<br />

“租津上限”)、實際租金相等於租津上限及實際租金高於租<br />

津上限的個案數目如下 (1) :<br />

(i) 2010-2011年度<br />

居於公共屋邨 居於私人樓宇<br />

合資格<br />

實際租金 實際租金 實際租金 實際租金 實際租金 實際租金<br />

成員人<br />

低於租津 相等於租 高於租津 低於租津 相等於租 高於租津<br />

數<br />

上限 津上限 上限 上限 津上限 上限<br />

1 66 764 77 3 307 6 281 691 13 445<br />

2 44 397 2 315 5 353 141 4 842<br />

3 22 614 0 46 2 990 19 2 900<br />

4 12 332 0 38 1 173 1 1 205<br />

5 4 425 0 11 279 5 453<br />

6 人或<br />

以上<br />

1 573 0 2 172 0 190<br />

總計 152 105 79 3 719 16 248 857 23 035<br />

(ii) 2011-2012年度<br />

居於公共屋邨 居於私人樓宇<br />

合資格<br />

實際租金 實際租金 實際租金 實際租金 實際租金 實際租金<br />

成員人<br />

低於租津 相等於租 高於租津 低於租津 相等於租 高於租津<br />

數<br />

上限 津上限 上限 上限 津上限 上限<br />

1 68 212 17 2 732 8 257 52 10 675<br />

2 43 980 0 184 5 117 1 4 408<br />

3 20 840 0 36 3 095 1 2 329<br />

4 10 760 0 32 1 144 0 1 138<br />

(1) 除 2012-2013年度的數字外,表內的數字是相關該財政年度結束時的數字。


立法會 ─ 2013年 1月 23日<br />

LEGISLATIVE COUNCIL ─ 23 January 2013<br />

居於公共屋邨 居於私人樓宇<br />

合資格<br />

實際租金 實際租金 實際租金 實際租金 實際租金 實際租金<br />

成員人<br />

低於租津 相等於租 高於租津 低於租津 相等於租 高於租津<br />

數<br />

上限 津上限 上限 上限 津上限 上限<br />

5 3 754 1 6 279 3 423<br />

6 人或<br />

以上<br />

1 378 0 1 152 0 178<br />

總計 148 924 18 2 991 18 044 57 19 151<br />

(iii) 2012-2013年度(在 2012年 11月底)<br />

合資<br />

格成<br />

員人<br />

數<br />

實際租金<br />

低於租津<br />

上限<br />

居於公共屋邨 居於私人樓宇<br />

實際租金<br />

相等於租<br />

津上限<br />

實際租金<br />

高於租津<br />

上限<br />

實際租金<br />

低於租津<br />

上限<br />

實際租金<br />

相等於租<br />

津上限<br />

65<br />

實際租金<br />

高於租津<br />

上限<br />

1 67 503 32 4 468 7 002 181 11 218<br />

2 43 626 2 395 4 472 9 4 902<br />

3 19 238 0 59 2 706 3 2 499<br />

4 9 192 0 36 926 1 1 178<br />

5 3 015 1 20 245 2 420<br />

6 人<br />

或 以<br />

上<br />

1 156 0 3 132 0 167<br />

總計 143 730 35 4 981 15 483 196 20 384<br />

(二 ) 在過去3年,在居於公共房屋和私人樓宇領取租津的綜援個<br />

案中,實際租金超出租津上限(按實際租金超出租津上限的<br />

金額劃分)的個案數目如下 (1) :<br />

(i) 2010-2011年度<br />

合資<br />

格成<br />

員人<br />

數<br />

100元<br />

以下<br />

居於公共屋邨 居於私人樓宇<br />

實際租金超出租津上限的金額<br />

100元 500元<br />

1,000元 100元<br />

至 500 至 1,000<br />

或以上 以下<br />

元以下 元以下<br />

100元 500元<br />

1,000元<br />

至 500 至 1,000<br />

或以上<br />

元以下 元以下<br />

1 865 1 536 843 63 3 064 5 828 2 924 1 629<br />

2 105 125 63 22 640 1 957 1 109 1 136<br />

3 6 20 11 9 171 1 029 714 986


66<br />

合資<br />

格成<br />

員人<br />

數<br />

立法會 ─ 2013年 1月 23日<br />

LEGISLATIVE COUNCIL ─ 23 January 2013<br />

100元<br />

以下<br />

居於公共屋邨 居於私人樓宇<br />

實際租金超出租津上限的金額<br />

100元 500元<br />

1,000元 100元<br />

至 500 至 1,000<br />

或以上 以下<br />

元以下 元以下<br />

100元 500元<br />

1,000元<br />

至 500 至 1,000<br />

或以上<br />

元以下 元以下<br />

4 5 18 7 8 95 358 270 482<br />

5 1 6 1 3 19 114 103 217<br />

6 人或<br />

以上<br />

0 2 0 0 28 36 51 75<br />

總計 982 1 707 925 105 4 017 9 322 5 171 4 525<br />

(ii) 2011-2012年度<br />

合資<br />

格成<br />

員人<br />

數<br />

100元<br />

以下<br />

居於公共屋邨 居於私人樓宇<br />

實際租金超出租津上限的金額<br />

100元 500元<br />

1,000元 100元<br />

至 500 至 1,000<br />

或以上 以下<br />

元以下 元以下<br />

100元 500元<br />

1,000元<br />

至 500 至 1,000<br />

或以上<br />

元以下 元以下<br />

1 513 1 872 312 35 1 442 5 282 2 275 1 676<br />

2 34 94 30 26 390 1 638 1 200 1 180<br />

3 5 12 13 6 174 785 521 849<br />

4 2 10 8 12 109 264 262 503<br />

5 0 3 1 2 27 83 80 233<br />

6 人或<br />

以上<br />

0 0 0 1 9 46 49 74<br />

總計 554 1 991 364 82 2 151 8 098 4 387 4 515<br />

(iii) 2012-2013年度(在 2012年 11月底)<br />

合資<br />

格成<br />

員人<br />

數<br />

100元<br />

以下<br />

居於公共屋邨 居於私人樓宇<br />

實際租金超出租津上限的金額<br />

100元 500元<br />

1,000元 100元<br />

至 500 至 1,000<br />

或以上 以下<br />

元以下 元以下<br />

100元 500元<br />

1,000元<br />

至 500 至 1,000<br />

或以上<br />

元以下 元以下<br />

1 1 211 1 900 1 157 200 1 619 5 144 2 391 2 064<br />

2 53 227 89 26 382 1 718 1 328 1 474<br />

3 11 14 20 14 192 859 541 907<br />

4 7 13 7 9 117 263 222 576


合資<br />

格成<br />

員人<br />

數<br />

立法會 ─ 2013年 1月 23日<br />

LEGISLATIVE COUNCIL ─ 23 January 2013<br />

100元<br />

以下<br />

居於公共屋邨 居於私人樓宇<br />

實際租金超出租津上限的金額<br />

100元 500元<br />

1,000元 100元<br />

至 500 至 1,000<br />

或以上 以下<br />

元以下 元以下<br />

67<br />

100元 500元<br />

1,000元<br />

至 500 至 1,000<br />

或以上<br />

元以下 元以下<br />

5 6 8 5 1 26 75 77 242<br />

6 人或<br />

以上<br />

3 0 0 0 6 31 39 91<br />

總計 1 291 2 162 1 278 250 2 342 8 090 4 598 5 354<br />

(三 ) 過去3年,按合資格成員人數及分區劃分,居於私人樓宇領<br />

取租津的綜援個案實際繳付的租金中位數如下 (1) 。請注<br />

意,綜援受助人可居於不同類型的樓宇,而影響有關樓宇<br />

租金的因素繁多(例如面積、設施、地點、樓齡等),即使<br />

處於相同區域的樓宇的租金亦可能有很大差異。<br />

(i) 2010-2011年度<br />

分區 註<br />

在 2010-2011年度居於私人樓宇<br />

的綜援個案實際繳付的租金中位數<br />

(元 )<br />

合資格成員人數<br />

1 2 3 4 5<br />

6人或<br />

以上<br />

中西區 1,400 2,700 3,700 4,200 4,800 4,865<br />

東區 1,500 2,700 3,600 4,500 4,125 4,700<br />

離島 1,400 2,500 3,100 3,000 3,400 3,800<br />

九龍城 1,400 2,550 3,300 3,500 3,875 4,300<br />

葵青 1,500 2,500 3,300 3,600 3,250 4,700<br />

觀塘 1,500 2,600 3,425 3,600 3,800 4,500<br />

北區 1,500 2,500 3,300 3,500 3,800 3,450<br />

西貢 767 2,500 3,600 3,670 4,500 6,243<br />

沙田 765 2,000 3,775 4,184 4,200 4,500<br />

深水埗 1,350 2,500 3,300 3,390 3,700 4,300<br />

南區 1,500 2,600 3,300 4,000 3,500 5,150<br />

大埔 1,500 2,566 3,500 3,500 4,500 5,000<br />

荃灣 1,400 2,600 3,300 3,800 3,550 4,500<br />

屯門 1,300 2,486 3,500 3,707 4,600 4,500<br />

灣仔 1,350 2,600 3,250 4,100 4,500 6,600


68<br />

立法會 ─ 2013年 1月 23日<br />

LEGISLATIVE COUNCIL ─ 23 January 2013<br />

分區 註<br />

在 2010-2011年度居於私人樓宇<br />

的綜援個案實際繳付的租金中位數<br />

(元 )<br />

合資格成員人數<br />

1 2 3 4 5<br />

6人或<br />

以上<br />

黃大仙 1,375 2,500 3,385 3,850 4,200 4,300<br />

油尖旺 1,400 2,550 3,330 3,700 4,000 4,850<br />

元朗 1,300 2,500 3,300 3,500 3,800 4,200<br />

整體 1,400 2,500 3,300 3,600 4,000 4,500<br />

註:<br />

社會福利署的分區範圍與區議會的分區範圍大致相同。<br />

(ii) 2011-2012年度<br />

分區 註<br />

在 2011-2012年度居於私人數宇<br />

的綜援個案實際繳付的租金中位數<br />

(元 )<br />

合資格成員人數<br />

1 2 3 4 5<br />

6人或<br />

以上<br />

中西區 1,450 2,732 3,800 4,500 4,600 5,650<br />

東區 1,500 2,750 3,791 4,233 5,000 5,200<br />

離島 1,500 2,575 3,000 3,200 3,000 4,500<br />

九龍城 1,450 2,600 3,402 3,750 4,000 4,750<br />

葵青 1,500 2,600 3,345 3,550 4,000 4,889<br />

觀塘 1,500 2,700 3,500 3,775 4,000 4,600<br />

北區 1,500 2,600 3,300 3,550 3,800 4,300<br />

西貢 787 2,050 3,250 3,915 5,000 6,385<br />

沙田 781 1,169 3,775 4,500 4,175 5,100<br />

深水埗 1,400 2,600 3,300 3,500 3,900 4,500<br />

南區 1,500 2,700 3,700 4,000 5,400 5,380<br />

大埔 1,500 2,600 3,600 3,800 4,500 5,500<br />

荃灣 1,500 2,600 3,500 3,800 4,000 4,650<br />

屯門 1,300 2,500 3,500 3,923 4,800 4,700<br />

灣仔 1,400 2,600 3,500 4,500 4,500 6,150<br />

黃大仙 1,323 2,550 3,500 3,800 4,500 4,400


立法會 ─ 2013年 1月 23日<br />

LEGISLATIVE COUNCIL ─ 23 January 2013<br />

分區 註<br />

在 2011-2012年度居於私人數宇<br />

的綜援個案實際繳付的租金中位數<br />

(元 )<br />

合資格成員人數<br />

1 2 3 4 5<br />

6人或<br />

以上<br />

油尖旺 1,400 2,600 3,500 3,800 3,800 5,350<br />

元朗 1,360 2,500 3,300 3,600 3,800 4,500<br />

整體 1,400 2,600 3,500 3,700 4,000 4,800<br />

註:<br />

社會福利署的分區範圍與區議會的分區範圍大致相同。<br />

(iii) 2012-2013年度(在 2012年 11月底)<br />

分區 註<br />

在 2012-2013年度居於私人樓宇的綜援個案實際繳<br />

付的租金中位數<br />

(元 )<br />

合資格成員人數<br />

1 2 3 4 5<br />

6人或<br />

以上<br />

中西區 1,500 3,000 3,850 4,500 4,700 5,950<br />

東區 1,500 2,800 4,000 4,400 4,100 5,500<br />

離島 1,500 2,600 3,300 3,200 3,500 4,200<br />

九龍城 1,500 2,700 3,600 3,900 4,200 4,800<br />

葵青 1,500 2,600 3,500 3,800 4,000 5,200<br />

觀塘 1,500 2,800 3,600 4,000 4,050 4,550<br />

北區 1,500 2,800 3,500 3,790 3,800 5,000<br />

西貢 807 2,062 3,300 3,924 4,550 5,393<br />

沙田 817 958 3,750 4,550 4,500 4,700<br />

深水埗 1,450 2,800 3,500 3,700 3,800 4,500<br />

南區 1,500 2,800 3,600 4,000 4,000 5,500<br />

大埔 1,500 2,800 3,600 4,000 4,700 4,500<br />

荃灣 1,500 2,800 3,600 4,000 4,000 4,600<br />

屯門 1,335 2,500 3,500 4,000 5,000 4,500<br />

灣仔 1,400 2,800 3,550 4,400 5,000 6,500<br />

黃大仙 1,400 2,700 3,700 3,800 4,500 5,015<br />

69


70<br />

立法會 ─ 2013年 1月 23日<br />

LEGISLATIVE COUNCIL ─ 23 January 2013<br />

分區 註<br />

在 2012-2013年度居於私人樓宇的綜援個案實際繳<br />

付的租金中位數<br />

(元 )<br />

合資格成員人數<br />

1 2 3 4 5<br />

6人或<br />

以上<br />

油尖旺 1,500 2,800 3,500 3,977 4,400 5,700<br />

元朗 1,400 2,600 3,500 3,800 4,000 4,850<br />

整體 1,500 2,700 3,500 3,900 4,200 5,000<br />

註:<br />

社會福利署的分區範圍與區議會的分區範圍大致相同。<br />

制定有關管理政府檔案及資訊自由的法例<br />

Enacting Legislation on Management of Government Records and Freedom<br />

of Information<br />

9. 何秀蘭議員:主席,據報,行政長官在競選期間曾表示支持制定<br />

檔案法及資訊自由法,而相關的具體細節則需要研究。就此,政府可<br />

否告知本會:<br />

(一 ) 當局是否已經展開制定檔案法及資訊自由法的研究工作;<br />

若否,原因為何及準備何時展開;若是,研究的具體範圍<br />

和進度、立法時間表,以及相關的計劃為何;<br />

(二 ) 在 2012年 3月 25日至6月 30日及2012年 7月 1日至12月 31日兩<br />

段期間,各政 策局及政府部門在每段期間(i)要求政府檔案<br />

處 (“檔案處”)進行鑒定、(ii)移交檔案處作進一步鑒定、(iii)<br />

移交檔案處作保存及(iv)在檔案處處長同意下銷毀的政府<br />

檔案數目分別為何;<br />

(三 ) 當局除發出總務通告第2/2009號《檔案管理的 強制性規定》<br />

(“《規定》”),推出一些有關檔案管理的強制性規定外,<br />

有 何具體措施確保政 策局及政府部門在政府換屆期間,把<br />

所有政府檔案保存並移交下屆政府或由檔案處管理,以及<br />

不會在未經檔案處處長同意下銷毀任何政府檔案;


立法會 ─ 2013年 1月 23日<br />

LEGISLATIVE COUNCIL ─ 23 January 2013<br />

(四 ) 當局會否考慮將已經結案而涉及重要政府政策的檔案盡早<br />

移交予檔案處保存並公開讓公眾查閱;若否,原因為何;<br />

及<br />

(五 ) 鑒於《審計署署長第五十九號報告書》提到,有關過去以<br />

免地價或象徵式地價直接批地供私家醫院發展的兩項主要<br />

規定,當局未能在舊檔案中找到一些解釋決定批地時為何<br />

沒有在批地文件中嚴格和貫徹加入該等規定的紀錄,當局<br />

會否考慮檢討現有開立檔案和紀錄的做法,確保政府的重<br />

要政策決定及相關理據均會記錄在案;若會,檢討的具體<br />

範圍、進度及相關的計劃為何;若否,原因為何?<br />

政務司司長:主席,政府充分認同檔案是寶貴的資源,有助作出有據<br />

可依的決定,滿足運作和規管需要,是開放、接受問責的政府所必須<br />

存備的。政府亦致力鑒 定和保存具歷史價值的政府檔案,從而加深公<br />

眾對歷史文獻的認識。<br />

就何秀蘭議員的質詢,我的答覆如下:<br />

(一 ) 香港現時採用行政措施規管政府內部的檔案管理。政府檔<br />

案處負責監督政府的整體檔案管理工作,以確保政府檔案<br />

得以妥善管理,同時讓那些具有歷史價值的檔案能被挑選<br />

作保存及供公眾查閱之用。雖然目前並沒有檔案法,但重<br />

要的檔案管理基本原則已經透過行政安排,在香港得以落<br />

實。這些原則包括頒布檔案保管標準、訂立政府機構對保<br />

管、維護和保護政府檔案的義務和責任、銷毀檔案須經檔<br />

案管理機關事先批准、訂明安全保管和保護歷史資料的責<br />

任,以及讓公眾人士查閱歷史檔案等。政府會繼續不時檢<br />

討現行的行政制度,並適時予以改善。<br />

現時,市民如欲索取政府所持有的資料,可透過《公開資<br />

料守則》(“《守則》”)向有關政策局或部門提出申請。《守<br />

則》自1995年推行以來,在有關政策局或部門持有所要求<br />

的資料的情況下,約98%的申請個案獲提供全部或部分資<br />

料。現行的安排亦提供了覆檢及向申訴專員投訴的機制。<br />

在 2009年,申訴專員亦審視了《守則》的應用,其後作出<br />

的 11項改善建議,除尚有1間公營機構將於短期內公布其公<br />

71


72<br />

立法會 ─ 2013年 1月 23日<br />

LEGISLATIVE COUNCIL ─ 23 January 2013<br />

開資料政策外,有關建議已全部落實。當局認為《守則》<br />

已提供一個有效制度讓市民索取政府資料,而且運作良好。<br />

政府會繼續致力尋求改善空間,以期方便公眾索取資料和<br />

加強政府檔案的有效管理。申訴專員於2013年 1 月 4 日公<br />

布,會就香港的公開資料制度及政府檔案管理制度展開主<br />

動調查,以評定市民索取資料的權利是否獲得充分保障,<br />

以及現行措施是否符合現代政府開明高效的公共行政標<br />

準。申訴專員亦會在這次主動調查中,把香港政府的檔案<br />

管理制度與其他國家和地區作比較,藉以探討本港的制度<br />

是否有不足之處,以及該些不足之處如何影響市民索取資<br />

料的權利。此外,律政司司長表示,法律改革委員會將成<br />

立兩個小組委員會,以研究公開資料及檔案法這兩個課<br />

題。小組會詳細檢討香港現時的情況,並對海外司法管轄<br />

區的相關法律進行全面的比較研究,以便在有需要時就可<br />

能採取的改革方案提出適當建議,並會參考申訴專員的調<br />

查結果才提出最終建議。政府會配合以上的調查及研究,<br />

並會審慎參考這些調查和研究報告,以考慮如何可以進一<br />

步改善現行的安排。<br />

(二 ) 在 2012年 3月 25日至6月 30日及2012年 7月 1日至12月 31日兩<br />

段 期 間,各 政 策局和部門(下稱“局/部門”)(i)要求檔案處進<br />

行鑒定、(ii)移交檔案處作進一步鑒定、(iii)移交檔案處作<br />

保存及(iv)在檔案處處長同意下銷毀的政府檔案數目/ 數<br />

量為:<br />

時期<br />

2012年 3月 25日<br />

至 6月 30日<br />

2012年 7 月 1 日<br />

至 12月 31日<br />

註:<br />

要求檔案處<br />

進行鑒定的<br />

檔案數目 #<br />

(i)<br />

移交檔案<br />

處作進一<br />

步鑒定的<br />

檔案數目<br />

(ii)<br />

移交檔案<br />

處作保存<br />

的檔案數<br />

目<br />

(iii)<br />

得到檔案處<br />

處長同意銷<br />

毀的檔案數<br />

量 *<br />

(iv)<br />

60 445個 493個 5 054個 9 738.63直線米<br />

3 926 620個 3 133個 16 450個 23 189.31直線米<br />

# 這些檔案數目當中包括已完成檔案鑒定及有待檔案鑒定的數目。<br />

* 就銷毀的檔案而言,檔案處只收集總數量的直線米資料。


立法會 ─ 2013年 1月 23日<br />

LEGISLATIVE COUNCIL ─ 23 January 2013<br />

上表所列有關檔案數目/ 數量每年不同,主要視乎各局和<br />

部門處置的檔案性質及數目而定,而4組數字涉及的檔案並<br />

不盡同,故此 不能作直接比較。例如,在2012年 3月 25日至<br />

6 月 30日期間的493個移交檔案處作進一步鑒定的檔案和<br />

5 054個移交檔案處作保存的檔案,就包括在2012年 3月<br />

25日前經檔案處鑒定的檔案。就要求檔案處進行鑒定的檔<br />

案數目而言,2012年 7月 1日至12月 31日的數目包括來自兩<br />

個部門數 個涉及龐大檔案數目的鑒定要求,涉及的檔案主<br />

要是一些紀 錄複本。<br />

(三 ) 妥善管理政府檔案的責任是由開立和收存該檔案的局/部<br />

門和負責監督整個政府的歷史檔案和政府檔案管理工作的<br />

檔案處分擔的。該處公布了檔案管理程序及指引,以確保<br />

政府檔案獲得適當管理。無論是否政府換屆或一般情況,<br />

各局/部門均須按行政署發出的總務通告第2/2009號《規<br />

定》及其他公布了的檔案管理程序及指引,處理其檔案。<br />

按《規定》,任何非常用或封存的檔案,必須先取得檔案<br />

處處長同意,認為無保存價值,才可銷毀。被檔案處鑒 定<br />

具歷史價值的檔案,如再無運作需要保留,會移交檔案處<br />

永久保存。《規定》適用於所有政府僱員。員工如不服從、<br />

忽略或未有遵守這些規定,政府可對該員工採取紀律處分。<br />

(四 ) 各局/部門開立和收存檔案以滿足本身運作、政策、法律<br />

及財務的需要。為確保檔案保存一段適當時間後,各局/<br />

部門能有系統地計劃及有條不紊地安排存廢,各局/部門<br />

須採用檔案處編製的檔案存廢期限表,處置行政檔案。至<br />

於業務檔案,各局/部門須徵詢檔案處的意見,訂立相關<br />

的存廢期限表,列明檔案的保存期限和存廢安排,包括把<br />

具歷史價值的檔案移交檔案處永久保存。檔案處會在編訂<br />

存廢期限表時或檔案保存期結束時,進行檔案鑒 定工作,<br />

識別具歷史價值的檔案。為強化這方面的安排,檔案管理<br />

強制性規定要求各局/部門須根據相關的存廢期限表,把<br />

具有歷史價值的檔案移交檔案處,並根據現行的取閱規例<br />

讓公眾查閱。至於各局和部門現時所持有的檔案,公眾可<br />

透過《守則》查閱。<br />

(五 ) 就有關批地供私家醫院發展的審計報告,食物及衞生局已<br />

應立法會政府帳目委員會的要求,提交有關重要決定的文<br />

件 紀 錄。此外,該局亦已按檔案處頒布的指引開立檔案和<br />

73


74<br />

立法會 ─ 2013年 1月 23日<br />

LEGISLATIVE COUNCIL ─ 23 January 2013<br />

記錄,確保政府的重要政策決定及相關理據均會妥善記錄<br />

在案。<br />

政府過去已發出多份有關檔案管理的刊物及通告,協助各<br />

局/部門妥善管理本身的檔案。為加強向各局/部門提供<br />

的支援和指引,行政署已於2012年 7月就開立和收存檔案發<br />

出進一步的指引,協助各局和部門通過訂立業務規則或進<br />

行開立和收存檔案的自我評核,開立和收存完整、可靠和<br />

足夠的檔案,以作業務憑證。<br />

政府部門及公營機構的電費開支、政府對特定產業的電費資助,以及<br />

電力收費的事宜<br />

Electricity Expenditure of Government Departments and Public<br />

Organizations, Government's Subsidies on Electricity Expenditure for<br />

Specific Industries, and Electricity Tariffs<br />

10. 鄧家彪議員:主席,就政府部門及公營機構的電費開支、政府對<br />

特定產業的電費資助,以及香港現時兩間電力公司(“兩電”)的電力收<br />

費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會:<br />

(一 ) 過去5年,政 府 各 政 策局及部門的用電量及電費開支趨勢為<br />

何,以及電費開支最高的首10個 政 策局/部門為何;<br />

(二 ) 是否知悉,過去5年,各法定機構的用電量及電費開支趨<br />

勢;如是,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br />

(三 ) 有否評估,政府部門設於不同地區的辦事處,由於兩電的<br />

電力收費差異所造成的電費開支差距,以及政府有否因應<br />

此開支差距為不同地區的辦事處訂 立適切的節能目標;如<br />

有,詳情為何,包括達標辦事處的數目;如否,原因為何;<br />

(四 ) 是否知悉,過去5年,各個設於政府部門及公營機構的24<br />

小時運作數據中心的電費開支為何;<br />

(五 ) 政府會否考慮資助屬於2009-2010年度施政報告所指的“六<br />

項優勢產業”(即教育、醫療、檢測及 認證、環保、創新科<br />

技和文化及創意產業)的數據中心的電費開支,以推動該些<br />

產業的發展;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當局有<br />

否預計發展該些數據中心對未來用電量增長的影響;及


立法會 ─ 2013年 1月 23日<br />

LEGISLATIVE COUNCIL ─ 23 January 2013<br />

(六 ) 鑒於有評論指出,兩電以累退的形式(即用電量越大,收費<br />

率越低)計算大用電量的用戶的用電收費,變相鼓勵該些用<br />

戶用電,是否知悉,過去5年,兩電為大用電量的用戶提供<br />

的累退電力收費率的詳情為何;當局在本年與兩電就《管<br />

制計劃協議》 (“《 管制協議》”)進行中期檢討時,會否要<br />

求兩電以劃一的累進方式,計算住宅、用電量較少的商戶<br />

及大用電量的商戶的電力收費率;如會,詳情為何;如否,<br />

原因為何?<br />

環境局局長:主席,<br />

(一 ) 政府於過去5年的總用電量和按各部門有關的開支分項統<br />

計的和電費支出如下:<br />

財政年度 用電量(度數) 電費支出(元 )<br />

2007-2008 25.51億 21.05億<br />

2008-2009 25.37億 21.66億<br />

2009-2010 25.68億 21.56億<br />

2010-2011 25.49億 21.68億<br />

2011-2012 25.98億 22.96億<br />

個別部門的用電量受工作範圍、服務性質和服務時間等因<br />

素影響,不宜直接比較。<br />

(二 ) 法定機構並非政府部門,我們並沒有相關用電數據。<br />

(三 ) 政府部門選址作辦事處時,會考慮運作需要、物業的成本<br />

或租金、地點及時間配合等因素。<br />

政府在2009年定下節能目標,政府建築物須在操作環境相<br />

若 的基礎上,將耗電量在2009-2010年度至 2013-2014年度5<br />

年內減少5%。最新的數據顯示,2011-2012年 度 政府樓宇的<br />

用電量,在與2007-2008年 度 相 若 的操作環境比較,減幅達<br />

到 7.9%,即已超越原先訂下的目標。<br />

(四 ) 現時政府部門的數據中心均設於有關部門的辦 公室或政府<br />

物業,有關用電開支已計算在該辦 公室或政府物業的整體<br />

電費開支內,沒有分拆數字。<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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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br />

立法會 ─ 2013年 1月 23日<br />

LEGISLATIVE COUNCIL ─ 23 January 2013<br />

(五 ) 政府一向鼓勵並推動節能及提升能源效益,以及宣傳良好<br />

作業模式,減低耗電量和碳排放量。經諮詢政府資訊科技<br />

總監辦公室(“總監”),我 們 瞭 解數據中心業界亦積極推行綠<br />

色節能方案,例如有新近升級和將要落成的數據中心,在<br />

建設及營運上引進節約能源措施,優化空氣對流和製冷系<br />

統,以減少碳排放及減低營運成本。<br />

根據總監提供的資料,數據中心的營運無須政府審批,而<br />

數據中心的用電量是電力公司及有關中心之間的商業資<br />

料。政府並沒有為“六項優勢產業”提供服務的數據中心的<br />

用電量及其增長的數據,也沒有計劃資助有關中心的電費<br />

開支。<br />

(六 ) 據我們理解,兩電一直有根據為不同客戶提供服務的供電<br />

成本,釐定用電收費和避免出現不同用戶羣 組 (即住宅用<br />

戶、中小企業用戶及高用量非住宅用戶)互補的情況。<br />

過去5 年兩電的高用量商業用戶( 即中電的“ 大量用電” 及<br />

“高需求用電”客戶,以及港燈的“最高負荷供電”客戶)收費<br />

價目表,請參閱附件一 和 二 。<br />

《 管制協議》清楚訂明,於2013年內政府及兩電均可就現<br />

行《管制協議》中的任何部份提出修改的要求,而任何修<br />

改建議須經雙方同意後實行。政府會按《管制協議》規定<br />

於 2013年分別與兩電就《管制協議》進行中期檢討。<br />

在高用量工商業用戶中推行電費累進制有一定困難,因為<br />

這些用戶涉及眾多不同的行業(例如大型交通運輸系統、醫<br />

院、大學、工業等),他們面對的經營情況各異,對改變現<br />

行電費結構有不同意見。因此,任何針對高用量用戶的電<br />

費結構的改變,都必須從長計議,廣泛聽取各界的意見。<br />

政府對《管制協議》中期檢討持開放態度,會收集和研究<br />

各方面的意見,並繼續做好把關工作,確保香港的電力供<br />

應充分平衡穩定、安全、環保及價格合理的政策目標,以<br />

保障市民的利益。


附件一 - 2009<br />

立法會 ─ 2013年 1月 23日<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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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LATIVE COUNCIL ─ 23 January 2013<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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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br />

附件一 - 2010<br />

立法會 ─ 2013年 1月 23日<br />

LEGISLATIVE COUNCIL ─ 23 January 2013


立法會 ─ 2013年 1月 23日<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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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 ─ 2013年 1月 23日<br />

LEGISLATIVE COUNCIL ─ 23 January 2013


附件一 - 2011<br />

立法會 ─ 2013年 1月 23日<br />

LEGISLATIVE COUNCIL ─ 23 January 2013<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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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 ─ 2013年 1月 23日<br />

LEGISLATIVE COUNCIL ─ 23 January 2013


立法會 ─ 2013年 1月 23日<br />

LEGISLATIVE COUNCIL ─ 23 January 2013<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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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 2012<br />

立法會 ─ 2013年 1月 23日<br />

LEGISLATIVE COUNCIL ─ 23 January 2013


立法會 ─ 2013年 1月 23日<br />

LEGISLATIVE COUNCIL ─ 23 January 2013<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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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 ─ 2013年 1月 23日<br />

LEGISLATIVE COUNCIL ─ 23 January 2013


附件一 - 2013<br />

立法會 ─ 2013年 1月 23日<br />

LEGISLATIVE COUNCIL ─ 23 January 2013<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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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 ─ 2013年 1月 23日<br />

LEGISLATIVE COUNCIL ─ 23 January 2013


立法會 ─ 2013年 1月 23日<br />

LEGISLATIVE COUNCIL ─ 23 January 2013<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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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br />

立法會 ─ 2013年 1月 23日<br />

LEGISLATIVE COUNCIL ─ 23 January 2013


附件二 - 2009<br />

立法會 ─ 2013年 1月 23日<br />

LEGISLATIVE COUNCIL ─ 23 January 2013<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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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br />

附件二 - 2010<br />

立法會 ─ 2013年 1月 23日<br />

LEGISLATIVE COUNCIL ─ 23 January 2013


附件二 - 2011<br />

立法會 ─ 2013年 1月 23日<br />

LEGISLATIVE COUNCIL ─ 23 January 2013<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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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br />

附件二 - 2012<br />

立法會 ─ 2013年 1月 23日<br />

LEGISLATIVE COUNCIL ─ 23 January 2013


附件二 - 2013<br />

立法會 ─ 2013年 1月 23日<br />

LEGISLATIVE COUNCIL ─ 23 January 2013<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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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岸人民幣業務<br />

Offshore Renminbi Businesses<br />

立法會 ─ 2013年 1月 23日<br />

LEGISLATIVE COUNCIL ─ 23 January 2013<br />

11. 吳亮星議員:主席,據報,台灣的離岸人民幣業務有迎頭趕上香<br />

港之勢,首輪獲准開展的業務即包含兌換、存款、放款、匯款、貿易<br />

結算及理財商品等方面,而且不需逐項申請,每季的貿易兌換亦不設<br />

限額;該等安排似乎較香港的有關安排優勝。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br />

會,有否研究其他地區的金融中心發展離岸人民幣業務的情況;如<br />

有,政府曾否比較它們與香港在發展離岸人民幣業務方面的競爭優<br />

勢,以及研究香港應如何提升此方面的競爭力和如何與有關地區合作<br />

發展該等業務;如否,原因為何?<br />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主 席 , 我就質詢的答覆如下:<br />

隨 着 人民幣更多在跨境交易中使用,海外的個人和企業對人民幣<br />

金融服務的需求會逐漸增加,海外金融中心開展人民幣業務是自然的<br />

發展。這不會只是帶來競爭,同時也會為香港的銀行和金融機構提供<br />

更多商機。例如,香港銀行將有更大空間拓展與海外銀行的人民幣業<br />

務往來,提供人民幣代理銀行服務和同業拆借。<br />

兩岸貨幣管理機構於去年8月底簽署了《海峽兩岸貨幣清算合作<br />

備忘錄》,同意以備忘錄確定的原則和合作架構建立兩岸貨幣清算機<br />

制。有關清算安排的具體內容至今尚未正式公布。我們亦一直有密切<br />

留意其他地區的金融中心(例如:倫敦和澳洲)發展離岸人民幣業務的<br />

情況,並與該些地區開展合作,推動這些地區與香港離岸人民幣業務<br />

平台建立聯繫,以加強香港作為離岸人民幣業務中心的積極作用。<br />

相對其他地區而言,香港在發展離岸人民幣業務方面有“先行者”<br />

的優勢,自2004年已經開展離岸人民幣業務。同時,香港一直是內地<br />

與全球貿易和投資的平台,當這些交易更多以人民幣進行交易時,香<br />

港能發揮作用並把握相關的商機。目前,香港是最具規模和最具競爭<br />

力的離岸人民幣業務中心,為全球各地的企業和金融機構提供一站式<br />

的服務,除辦理跨境人民幣結算交易外,亦同時具有最大的離岸人民<br />

幣資金池和人民幣融資市場,並提供多元化的人民幣金融產品。<br />

業界和政府正積極為海外各地的金融機構提供批發層面的人民<br />

幣服務。例如:(一 )海外銀行在香港銀行開設了超過1 300個人民幣代


立法會 ─ 2013年 1月 23日<br />

LEGISLATIVE COUNCIL ─ 23 January 2013<br />

理銀行帳 戶,通過香港的平台以滿足當地客戶對使用人民幣貿易結算<br />

和投融資的需求;(二 )香港的人民幣清算平台現時已經發展成為覆蓋<br />

全球的人民幣支付網絡,共有二百多家參加行,為三十多個國家和地<br />

區提供高效和可靠的服務;及(三 )本港的人民幣即時支付結算系統從<br />

去年6月起延長運作時間至晚上11時 30分 共 15個小時,為歐洲時區的<br />

金融中心提供更長時間的運作窗口,通過香港的平台進行離岸人民幣<br />

結算。我們會繼續優化市場基建和鞏固金融平台,在風險可控情況<br />

下,進一步便利人民幣在國際結算、融資和投資的使用。<br />

中國證監會主席郭樹清於本月中出席亞洲金融論壇時表示,會繼<br />

續深化人民幣國際化進程,並適時推出合格境內個人投資者計劃<br />

(QDII2)。郭主席亦表示正在修訂RQFII的條款,讓本港合資格金融機<br />

構參與 ,並會研究人民幣合格境外個人投資者計劃(RQFII2)的可行<br />

性,即容許合資格的個人投資者參與。有關措施可進一步擴大兩地人<br />

民幣資金循環的管道,有助提升香港作為國際資產管理中心,以及離<br />

岸人民幣業務中心的地位。<br />

未來我們要力求在多方面進一步鞏固和提升上述的優勢,並且對<br />

外積極推廣香港離岸人民幣業務中心為全球各地的企業和金融機構<br />

提供的服務。同時,我們亦與其他地區開展合作,在幫助和促進各地<br />

的金融機構和企業拓展人民幣業務的同時,也推動他們的交易通過香<br />

港的人民幣金融平台進行,從而達至雙贏。<br />

防止水管爆裂<br />

Prevention of Bursts of Water Mains<br />

12. 謝 偉銓議員 : 主席,近年,本港發生多宗水管爆裂事故,對路面<br />

交通及市民造成嚴重影響和不便。水務署曾表示,正採取多管齊下的<br />

方式處理有關問題,包括透過檢漏積極防止水管爆裂、進行更換及修<br />

復水管計劃(“計劃”)以更換老化水管,以及實施水壓管理。就此,政<br />

府可否告知本會:<br />

(一 ) 2010年 至 2012年,水務署每年接獲各區的食水管和鹹水管<br />

爆裂報告分別有多少宗;署方在接報後截斷爆裂喉管的水<br />

源所需的平均時間及最長時間分別為何;有多少條水管在<br />

爆裂時已納入計劃並正待更換或修復;<br />

99


100<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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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LATIVE COUNCIL ─ 23 January 2013<br />

(二 ) 計劃自2000年推出至今,分別有多少條水管的更換及修復<br />

工程已完成、進行中及有待進行;<br />

(三 ) 由現在至2015年,將會在計劃下更換及修復的水管集中在<br />

哪些地區,以及水管的總長度為何;<br />

(四 ) 在加強水管測漏方面,水務署在哪些地點的水管分段安裝<br />

了具無線傳輸數據功能的噪音記錄儀,以及就收集所得的<br />

數據進行歸納及分析的結果為何;有否評估該項措施能否<br />

達到預期的效果;若有評估,結果為何;<br />

(五 ) 當局實施了哪些具體措施,以透過水壓管理處理水管爆裂<br />

及滲漏的問題,以及推行該等措施的進展及成效為何;及<br />

(六 ) 政府會否推出新措施,以防止和處理水管爆裂及滲漏;若<br />

會,措施的具體內容、涉及的人手及費用為何?<br />

發展局局長:主席,本港的輸水系統規模龐大而複雜,山丘地形令供<br />

水水壓偏高,若遇上泥土移動和外在因素,已老化的供水網絡會有機<br />

會出現爆裂的情況。我們非常明白水管爆裂對市民帶來不便,亦會對<br />

交通造成影響。水務署會多管齊下積極處理有關問題,包括透過檢漏<br />

鑒 定有機會爆裂的水管,進行水管更換及修復計劃,以及實施水壓管<br />

理。有關工作已見成效,水管爆裂的宗數由2000-2001年 度 高峰期的<br />

每年約2 500宗,下降至2012年的約260宗。水務署在2000年推出的水<br />

管更換及修復計劃,至今已完成約三分之二,預計整個計劃將於2015<br />

年完成。水務署現正籌劃2015年後下一階段的水管更換及修復計劃。<br />

就 質詢的 6個部分,我現答覆如下:<br />

(一 ) 在 2010年、2011年 及 2012年,水務署分別每年接獲670、370<br />

及 259宗來自各區的食水管和鹹水管爆裂個案。詳細分區數<br />

字列於附件一。接獲水管爆裂報告後截斷爆裂喉管的水源<br />

的平均時間及最長時間分別約為1.7小時 (1) 及 5.6小 時。該 最<br />

長時間關閉水掣的個案於2011年 3月 1日在跑馬地發生,由<br />

(1) 2010年,2011年 及 2012年水務署接獲爆喉報告後截斷爆裂喉管的水源所需的<br />

平均時間分別約為1.6, 2.2及 1.4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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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br />

於牽涉非常複雜的供水網絡,水務署需關閉22個水掣,包<br />

括連接爆裂水管的多條支喉的水掣,才能展開維修水管工<br />

作。而水務署就接獲水管爆裂報告後關閉水掣至可展開維<br />

修水管所需時間的服務承諾及平均成績見附件二。<br />

在 2010年 至 2012年的水管爆裂個案所涉及的水管中,約<br />

78%已被納入水管更換及修復計劃中,但在更換及修復工<br />

程進行前爆裂。然而,水務署會定期檢討有待進行更換及<br />

修復水管的狀況,如有需要,會考慮提升較高爆裂風險水<br />

管的更換或復修次序,為有關水管優先進行更換及修復工<br />

程。<br />

(二 ) 水務署自2000年推出更換及修復約3 000公里的老化水管<br />

計劃至2012年 12月 31日,已完成約66.5%的水管,已批出的<br />

水管更換及修復工程合約約佔整個計劃的94%,而有待批<br />

出的水管工程約佔6%。<br />

(三 ) 至於在更換及修復水管計劃下約1 000公里尚未完成的水<br />

管,其位置分布 全港,較多位於中西區、灣仔、東區、油<br />

尖旺和九龍城等區。<br />

(四 ) 水務署在主要繁忙路段而仍待更換及修復的關鍵水管上,<br />

例如干諾道中、龍翔道及屯門公路等,安裝了具無線傳輸<br />

數據功能的噪聲記錄儀。收集到的數據經分析後有助偵察<br />

水管漏水及預防爆裂。在2012年內透過偵測而確定了約120<br />

個水管滲漏點,使維修工作能適時進行及避免水管爆裂,<br />

有關措施成效理想。<br />

(五 ) 在全港17個主要食水供應區,水務署已經完成12個區的水<br />

壓管理研究。其餘5個現正進行研究,預計於2014年 年中完<br />

成。水務署正在7個已完成研究的供應區內進行設置水壓管<br />

理系統工程,工程包括建造地下井及安裝減壓閥和流量<br />

計。另 外 為 5個已完成研究的供應區的水壓管理系統工程進<br />

行詳細設計。截至2012年 12月,水務署已在該7個供應區內<br />

完成涉及約300公里食水管的水壓管理工程,比較未進行有<br />

關工程前,估計每年可減少因水管爆裂及滲漏而流失的食<br />

水量約500萬立方米。


102<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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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除了上述提及防止和處理水管爆裂及滲漏的措施,水務署<br />

一直以來不斷探索世界各地有關技術的最新發展,藉此進<br />

一步減少水管爆裂和滲漏。水務署於2011年,試驗了新的<br />

“Sahara”技術和精靈球“Smartball”技術,將閉路電視鏡頭及<br />

聲音感應器等儀器,放進運作中帶壓水管檢測漏水情況 。<br />

試驗證明該等技術能有效地找出滲漏點,但目前成本昂<br />

貴。水務署會繼續在世界各地尋找其他相類的技術,以便<br />

一旦採用此技術作為常規的測漏技術時,能透過競爭性投<br />

標,降低成本。此外,水務署已購買新的噪聲相關儀<br />

“AquaScan TM”,該儀器能更有效地應用於非金屬水管及<br />

大直徑水管的測漏工作,加強水務署的測漏能力,防止爆<br />

喉事件。<br />

除使用新的水管測漏技術,水務署繼2012年 4月開展首份採<br />

用與測漏成績掛鈎條款的偵測滲漏合約後,已於2012年 12<br />

月開展另一份同類形式的合約,以鼓勵承辦商更積極及準<br />

確地測定漏點。水務署會繼續研究新的技術和措施,以防<br />

止和處理水管爆裂及滲漏。現時所有措施,均以現有人手<br />

及資源應付,但水務署會不時檢討增加人手及資源的需要。<br />

附件一<br />

地區 2010年<br />

水管爆裂個案<br />

2011年 2012年<br />

食水 鹹水 食水 鹹水 食水 鹹水<br />

中西區 11 11 19 6 4 1<br />

東區 12 4 5 2 2 6<br />

離島 2 0 0 0 1 0<br />

九龍城 23 41 17 11 15 12<br />

觀塘 37 77 11 25 4 10<br />

葵青 22 19 21 15 33 14<br />

北區 14 0 13 0 0 1<br />

南區 34 16 6 7 0 3<br />

西貢 11 6 7 4 6 4<br />

深水埗 27 43 19 28 12 19<br />

沙田 36 25 11 20 11 17


立法會 ─ 2013年 1月 23日<br />

LEGISLATIVE COUNCIL ─ 23 January 2013<br />

地區 2010年<br />

水管爆裂個案<br />

2011年 2012年<br />

食水 鹹水 食水 鹹水 食水 鹹水<br />

屯門 15 14 11 2 5 5<br />

大埔 20 5 2 4 2 12<br />

荃灣 3 5 0 3 2 2<br />

灣仔 13 5 6 3 4 0<br />

黃大仙 5 14 3 12 2 6<br />

元朗 26 0 18 0 22 0<br />

油尖旺 40 34 24 35 6 16<br />

總計 351 319 193 177 131 128<br />

服務承諾<br />

服務 目標<br />

接獲水管爆裂報告後<br />

關閉水掣至可展開維<br />

修水管所需時間<br />

(a) 直徑300毫米及以<br />

下的喉管<br />

(b) 直徑300毫米以上<br />

至 600毫米的喉管<br />

103<br />

附件二<br />

2010年 至 2012年<br />

平均成績<br />

(i) 94%於 1小時30分鐘內 97.8%<br />

(ii) 75%於 1小時15分鐘內<br />

92.3%<br />

(i) 94%於 2小時30分鐘內 95.3%<br />

(ii) 75%於 2小時內 89.6%<br />

在 2010年 至 2012年超出目標時間的少數個案,主要是由於以下原因:<br />

(i) 牽涉複雜的供水網絡或因水掣故障,需關閉較多的水掣;<br />

(ii) 有關搶修隊正在處理其他的水管爆裂事故;及<br />

(iii) 爆裂水管的位置偏遠,搶修隊需要較長時間才能到達。


104<br />

傷殘津貼<br />

Disability Allowance<br />

立法會 ─ 2013年 1月 23日<br />

LEGISLATIVE COUNCIL ─ 23 January 2013<br />

13. 張超雄議員:主席,有殘疾人士表示,現行的傷殘津貼審批制度<br />

十分落後和過時,例如不同殘疾類別的殘疾人士受到不同待遇,亦有<br />

不少有實際需要的殘疾人士不獲批傷殘津貼。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br />

會:<br />

(一 ) 過去3年,不同殘疾類別的殘疾人士每年(i)獲發普通傷殘津<br />

貼的個案數目、(ii)獲發高額傷殘津貼的個案數目、(iii)獲<br />

發傷殘津貼的人士的平均年齡,以及(iv)不獲批傷殘津貼的<br />

申請數目分別為何(請按下表列出);<br />

2010年 2011年 2012年<br />

殘疾類別<br />

(i) (ii) (iii) (iv) (i) (ii) (iii) (iv) (i) (ii) (iii) (iv)<br />

失去二肢的功能<br />

喪失雙手或雙手的<br />

拇指和所有手指的<br />

功能<br />

喪失雙腳的功能<br />

完全失明<br />

全身癱瘓(四肢癱瘓)<br />

下身癱瘓<br />

因疾病、損傷或變形<br />

而導致長期臥床<br />

因任何其他情況,包<br />

括器官殘障而導致<br />

完全殘疾<br />

器質性腦綜合徵<br />

弱智<br />

精神病<br />

神經官能病<br />

人格障礙<br />

導致完全喪失心智<br />

機能的任何其他情<br />

況<br />

聽覺受損<br />

其他


立法會 ─ 2013年 1月 23日<br />

LEGISLATIVE COUNCIL ─ 23 January 2013<br />

(二 ) 過去3年,政府每年批出不同有效年期的傷殘津貼個案數目<br />

(按下表列出);及<br />

有效年期 2010年 2011年 2012年<br />

少於6個月<br />

6個月<br />

6個月以上至1年<br />

1年 以上至2年<br />

2年 以上至3年<br />

3年以上<br />

沒有期限<br />

(三 ) 過去3年,每年殘疾人士領取傷殘津貼的情況有所改變的個<br />

案數目(按下表列出), 以 及有關改變的原因為何?<br />

類別 2010年 2011年 2012年<br />

高額轉為普通傷殘津貼<br />

普通轉為高額傷殘津貼<br />

高額傷殘津貼轉為不再<br />

獲發津貼<br />

普通傷殘津貼轉為不再<br />

獲發津貼<br />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主席, 就張超雄議員的質詢,現答覆如下:<br />

(一 ) 在過去3年,按殘疾類別劃分的普通傷殘津貼及高額傷殘津<br />

貼個案數目如下:<br />

殘疾類別<br />

失去二肢的<br />

功能<br />

2010年<br />

12月底<br />

2011年<br />

12月底<br />

(i)普 (ii)高 (i)普 (ii)高<br />

通傷殘 額傷殘 通傷殘 額傷殘<br />

津貼個 津貼個 津貼個 津貼個<br />

案數目 案數目 案數目 案數目<br />

105<br />

2012年<br />

11月底<br />

(最新數字)<br />

(i)普 (ii)高<br />

通傷殘 額傷殘<br />

津貼個 津貼個<br />

案數目 案數目<br />

3 703 1 477 3 864 1 515 3 940 1 514


106<br />

立法會 ─ 2013年 1月 23日<br />

LEGISLATIVE COUNCIL ─ 23 January 2013<br />

殘疾類別<br />

2010年<br />

12月底<br />

2011年<br />

12月底<br />

(i)普 (ii)高 (i)普 (ii)高<br />

通傷殘 額傷殘 通傷殘 額傷殘<br />

津貼個 津貼個 津貼個 津貼個<br />

案數目 案數目 案數目 案數目<br />

2012年<br />

11月底<br />

(最新數字)<br />

(i)普 (ii)高<br />

通傷殘 額傷殘<br />

津貼個 津貼個<br />

案數目 案數目<br />

喪失雙手或<br />

雙手的拇指<br />

和所有手指<br />

的功能<br />

226 43 231 45 246 39<br />

喪失雙腳的<br />

功能<br />

400 154 418 149 397 163<br />

完全失明 4 658 98 4 579 96 4 554 105<br />

全身癱瘓( 四<br />

肢癱瘓)<br />

206 225 194 238 192 243<br />

下身癱瘓<br />

因 疾 病、損 傷<br />

420 340 409 324 409 323<br />

或變形而導<br />

致長期臥床<br />

因任何其他<br />

683 484 681 480 689 489<br />

情 況,包 括 器<br />

官殘障而導<br />

致完全殘疾<br />

58 248 11 393 60 670 12 031 62 515 12 671<br />

器質性腦綜<br />

合徵<br />

2 319 1 196 2 410 1 262 2 507 1 368<br />

弱智 9 831 696 9 978 705 10 118 742<br />

精神病 15 071 139 15 872 131 16 885 137<br />

神經官能病 10 601 125 11 941 135 13 466 158<br />

人格障礙<br />

導致完全喪<br />

289 14 305 12 336 13<br />

失心智機能<br />

的任何其他<br />

情況<br />

5 275 899 6 023 989 6 836 1 000<br />

聽覺極度受<br />

損<br />

4 523 0 4 542 0 4 615 0


立法會 ─ 2013年 1月 23日<br />

LEGISLATIVE COUNCIL ─ 23 January 2013<br />

107<br />

自 2010年起,每年傷殘津貼申請中未獲批准的數目及原因<br />

如下:<br />

原因<br />

年份<br />

2012年<br />

2010年 2011年<br />

(1月至11月 )<br />

(1月至12月 ) (1月至12月 )<br />

(最新數字)<br />

因未達嚴重殘疾而<br />

不符合申領資格<br />

2 066 2 117 2 164<br />

非醫療因素 註 2 257 2 182 2 224<br />

總數 4 323 4 299 4 388<br />

註:<br />

(二 )及 (三 )<br />

非醫療因素包括申請人改為申請綜合社會保障援助,未符合居港規定<br />

或自行撤銷申請等。<br />

社會福利署(“社署”)並無備存按殘疾類別劃分不獲批傷殘<br />

津貼的申請數目紀 錄,亦沒有備存有關過去3年獲發傷殘津<br />

貼的人士按殘疾類別劃分的平均年齡資料。<br />

我們一向是以某一統計時點的個案的數字,進行傷殘津貼<br />

有關的分析。因此,社署並沒有備存每年按不同有效年期<br />

分類或領取津貼情況有所改變的傷殘津貼個案數目紀錄。<br />

改劃私人住宅土地為“道路”的用途<br />

Rezoning of Private Residential Land to "Road" Use<br />

14. MR ABRAHAM SHEK: President, on 3 August 2012, the Town Planning<br />

Board (the Board) announced amendments to the draft Wan Chai Outline Zoning<br />

Plan (OZP) No. S/H5/26. One of the amendments was the rezoning of the<br />

terraces and the stepped streets including Sik On Street and Schooner Street in<br />

Sau Wa Fong area as well as St. Francis Street, St. Francis Yard and Kwong<br />

Ming Street from "Residential (Group A)", "Residential (Group C)" (R(C)),<br />

"G/IC" and "Open Space" to area shown as "Road". It has been learnt that<br />

certain terraces and stepped streets in the Sau Wa Fong area, which have been<br />

rezoned from "Residential" to "Road", include land privately owned. In this<br />

connection, will the Government inform this Council:


108<br />

立法會 ─ 2013年 1月 23日<br />

LEGISLATIVE COUNCIL ─ 23 January 2013<br />

(a) whether rezoning parts of private land currently used as right of way<br />

or scavenging lane from "Residential" to "Road" use is a normal<br />

practice in town planning;<br />

(b) of the number of similar rezoning cases in other districts in the past<br />

10 years; and<br />

(c) given that the rezoning of parts of private land as "Road" will make<br />

the owners concerned unable to take into account the site area of<br />

those parts of land zoned as "Road" in calculating the plot ratio<br />

(PR) for redevelopment purpose, whether such owners will be<br />

compensated for diminution of their redevelopment right?<br />

SECRETARY FOR DEVELOPMENT: President,<br />

(a) In considering the "Review of Stepped Street Sites on Hong Kong<br />

Island", the Board on 20 March 2009 directed that the planning<br />

intention of the concerned "R(C)" zones covering the stepped street<br />

sites should be suitably revised to include the local character, terrace<br />

ambience, heritage value, visual, air and traffic considerations,<br />

where appropriate.<br />

Sau Wa Fong area is one of the stepped street sites covered in the<br />

Review. It is a large and well-preserved terraced area ― an<br />

enclosed and tranquil residential area with a human scale and which<br />

creates a different urban form contrasting with the high-rise mixed<br />

developments to the north of Queen's Road East. The Board agreed<br />

on 6 July 2012 to rezone the stepped streets/terraces in the area to<br />

"Road" on the draft Wan Chai OZP. The aim is to preserve the<br />

unique character of Sau Wa Fong, particularly its terrace ambience.<br />

(b) We cannot identify any other case within the past 10 years similar to<br />

the Sau Wa Fong case involving zoning/rezoning of private lots used<br />

as terraces or service lanes to "Road". However, there were a few<br />

similar cases in earlier times which were all supported by planning<br />

justifications, including the rezoning of some terraces/streets in<br />

Kennedy Town as "Road" (on the draft Kennedy Town and Mount


立法會 ─ 2013年 1月 23日<br />

LEGISLATIVE COUNCIL ─ 23 January 2013<br />

109<br />

Davis OZP gazetted on 31 October 1986) and the rezoning of the<br />

streets in the Stanley bazaar area as pedestrian precinct (on the draft<br />

Stanley OZP gazetted on 22 July 1994).<br />

(c) By rezoning an area to "Road", planning permission from the Board<br />

would be required for uses other than the permitted uses. However,<br />

the zoning of an area does not necessarily preclude the area from<br />

being taken into account in the PR or site coverage (SC) calculations.<br />

In general, whether an area can be included into the PR calculation<br />

depends on (i) the lease restrictions of the relevant lots; and/or (ii)<br />

whether it can be counted as part of a development site for the<br />

purpose of the Buildings Ordinance. In the case of Sau Wa Fong,<br />

whether the area shown as "Road" (which forms part of the private<br />

lot) can be taken into account in the PR/SC calculation of the lot(s)<br />

concerned would depend on the circumstances, such as whether the<br />

concerned area carries development right under lease and/or whether<br />

it is serving the parent building and other neighbouring buildings for<br />

the purpose of the Buildings Ordinance. Each case will need to be<br />

determined on individual merits at the building plan submission<br />

stage.<br />

Subject to the above considerations, if the resultant PR of a proposed<br />

redevelopment in Sau Wa Fong (based on a net site area excluding<br />

the portion shown as "Road") would exceed the maximum PR of five<br />

on the OZP, the owner may apply to the Board for a minor relaxation<br />

of the PR restriction.<br />

加快私人發展商提供住宅單位的措施<br />

Measures to Expedite Provision of Residential Flats by Private Developers<br />

15. 梁志祥議員:主席,據傳媒報道,政府自2010年以來共出售了52<br />

幅住宅土地,可提供約21 900個單位,但至今僅有6個項目獲批施工<br />

同意書,涉及3 673個單位,而餘下的土地仍然空置,涉及18 200個住<br />

宅單位。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br />

(一 ) 2010-2011財政年度至今,當局透過拍賣、招標及修改土地<br />

契約/換地等批出土地的方式,向市場提供的住宅土地的<br />

詳情(按下表列出);


110<br />

立法會 ─ 2013年 1月 23日<br />

LEGISLATIVE COUNCIL ─ 23 January 2013<br />

土地位置<br />

批出土<br />

地的方<br />

式<br />

可興建<br />

的住宅<br />

單位數<br />

量<br />

發展商<br />

取得土<br />

地的日<br />

期<br />

獲發施<br />

工同意<br />

書的日<br />

期<br />

發展商<br />

須取得<br />

佔用許<br />

可證的<br />

最遲日<br />

期<br />

(二 ) 鑒於發展項目的發展商須在批地文件或契約條件所載的建<br />

築規約期限(“期限”)內建成訂明的最少樓面總面積,並取<br />

得建築事務監督發出的佔用許可證,當局現時用以設定該<br />

等期限的準則的詳情為何;申請延長期限並獲批准的發展<br />

商除了須繳付額外的土地補價(若有的話)外,還會否受到<br />

懲罰;若會,懲罰為何;若否,原因為何;過去5年,當局<br />

有沒有拒絕延長期限的申請;若有,當局如何跟進該等個<br />

案;當局在甚麼情況下會收回土地;及<br />

(三 ) 當局有否計劃在日後的批地文件或契約條件中訂定較短的<br />

期限,以縮短由土地批出至住宅單位推出市場發售的時<br />

間?<br />

發展局局長:主席, 就 質詢的 3個部分,我答覆如下:<br />

(一 ) 私人房屋土地的來源包括政府出售的土地、鐵路物業發展<br />

項目、市區重建局的項目、須修訂土地契約或換地的私人<br />

發展項目,以及無 須修訂土地契約或換地的私人重建項<br />

目。根據截至2013年 1月 13日的資料,當局透過拍賣、招標<br />

及修訂土地契約/換地等批出土地方式,按批出土地日期<br />

計由2010年 4月 1日至2013年 1月 13日,向市場提供的住宅土<br />

地的資料分別載於附件一及附件二。附件並未涵蓋無 須修<br />

訂土地契約或換地的私人重建項目的資料。<br />

一般而言,發展商於土地契約簽立後,須根據《建築物條<br />

例》的規定委聘認可人士負責統籌建築工程,並擬備及提<br />

交圖則予屋宇署審批。發展商亦須聘請註冊承建商按照經


立法會 ─ 2013年 1月 23日<br />

LEGISLATIVE COUNCIL ─ 23 January 2013<br />

111<br />

批准的圖則進行有關的建築工程。在建築工程圖則獲得批<br />

准後,亦須事先取得屋宇署的書面同意,並通知當局展開<br />

工程的日期,才可展開工程。由批出土地至向屋宇署申請<br />

展開工程的時間,視乎個別項目的實際情況和複雜程度,<br />

普遍需時一 至兩年。<br />

(二 ) 發展項目須在批地文件或契約條件所載的“建築規約”期限<br />

內建成該批地文件或契約中所訂明的最低樓面總面積,並<br />

取得由建築事務監督發出的佔用許可證。一般而言,住宅<br />

項目的“建築規約”期限是由土地契約文件日期起計48個月<br />

至 72個月,實際期限視乎發展項目的規模、複雜性,例如<br />

要拆卸原有建築物才能進行重建、向政府提交所要求的影<br />

響評估等,以定出合理的期限。<br />

個別發展項目的地段業權人倘若預期不能在“建築規約”期<br />

限內建成批地文件或契約條件所訂明的最低樓面總面積,<br />

以及取得由建築事務監督發出的佔用許可證,有關地段的<br />

業權人一般須向地政總署提出理據申請延長“建築規約”期<br />

限。地政總署在處理申請時,會考慮地段業權人所提出的<br />

理據及發展進度。<br />

如果延長“建築規約”期限申請獲批,申請人須遵守地政總<br />

署施加的條件,包括繳付補價。故此有關的業權人須為發<br />

展延遲付出代價。若地段的業權人拒絕繳付補價或政府拒<br />

絕延長“建築規約”期限,政府可引用《政府土地權(重收及<br />

轉歸補救)條例》(第 126章 )重收土地。由2008年 1月 1日至<br />

2012年 12月 31日的5年 內,有 一 宗 延 長 “建築規約”期限的申<br />

請因發展進度在一段長時間仍不理想而被地政總署拒絕,<br />

並按上述條例重收。<br />

(三 ) 政府考慮到如果“建築規約”期 限過於緊迫,可能會影響建<br />

築質素,故此在制訂 “建築規約”期限時,會按上述發展項<br />

目的規模及複雜性等有關因素,就每個項目的個別情況,<br />

訂出適當合理的期限。當局持開放態度,並正留意物業發<br />

展的實際情況,以便考慮建築規約期限的一般準則有否調<br />

整的空間。


112<br />

立法會 ─ 2013年 1月 23日<br />

LEGISLATIVE COUNCIL ─ 23 January 2013<br />

附件 一<br />

自 2010-2011財政年度開始以拍賣或招標方式出售的住宅用地 (1)<br />

土地接管日期<br />

項<br />

(土地契約文件<br />

目<br />

日期) (2)<br />

批售<br />

類別<br />

1 2010 年 05 月 11<br />

日<br />

2 2010 年 05 月 24<br />

日<br />

3 2010 年 06 月 08<br />

日<br />

4 2010 年 07 月 28<br />

日<br />

5 2010 年 08 月 17<br />

日<br />

6 2010 年 08 月 17<br />

日<br />

7 2010 年 08 月 31<br />

日<br />

(截至2013年 1月 13日的情況)<br />

地段編號 地點<br />

拍賣 東涌市地<br />

段第37號<br />

拍賣 粉嶺上水<br />

市地段第<br />

177號<br />

拍賣 九龍內地<br />

段第11175<br />

號<br />

拍賣 內地段第<br />

9007號<br />

拍賣 九龍內地<br />

段第11125<br />

號<br />

拍賣 九龍內地<br />

段第11120<br />

號<br />

拍賣 新九龍內<br />

地 段 第<br />

6306號<br />

大嶼山東涌<br />

第55b區<br />

新界粉嶺第<br />

19 區馬適路<br />

與沙頭角公<br />

路(龍躍頭段)<br />

交界<br />

九龍何文田<br />

佛光街與忠<br />

孝街交界<br />

香港山頂聶<br />

歌信山道<br />

九龍亞皆老<br />

街204號<br />

九龍愛景街<br />

與紅鸞道交<br />

界紅磡灣塡<br />

海區D1地盤<br />

九龍九龍塘<br />

義德道1號<br />

預計單位<br />

數目<br />

(基於屋<br />

宇署、差<br />

餉物業估<br />

價署及地<br />

政總署資<br />

料) (3)<br />

1 419<br />

728<br />

527<br />

67<br />

228<br />

321<br />

當局收到承<br />

建商展開地<br />

基工程通知<br />

書的日期 (4)<br />

土地契約文<br />

件內指明的<br />

建築規約到<br />

期日 (5)<br />

2011年03月 2015年 12月<br />

31日<br />

2010年11月 2015年 06月<br />

30日<br />

2011年06月 2016年 06月<br />

30日<br />

2011年08月 2016年 03月<br />

31日<br />

2012年03月 2016年 03月<br />

31日<br />

2011年07月 2016年 03月<br />

31日<br />

41 未能提供 2015年 03月<br />

31日


土地接管日期<br />

項<br />

(土地契約文件<br />

目<br />

日期) (2)<br />

批售<br />

類別<br />

8 2010 年 09 月 29<br />

日<br />

9 2010 年 10 月 12<br />

日<br />

10 2010 年 11 月 03<br />

日<br />

11 2011 年 03 月 24<br />

日<br />

12 2011 年 04 月 27<br />

日<br />

立法會 ─ 2013年 1月 23日<br />

LEGISLATIVE COUNCIL ─ 23 January 2013<br />

地段編號 地點<br />

拍賣 粉嶺上水<br />

市地段第<br />

202號<br />

拍賣 新九龍內<br />

地 段 第<br />

6423號<br />

拍賣 新九龍內<br />

地 段 第<br />

6493號<br />

招標 元朗市地<br />

段第518號<br />

新界粉嶺聯<br />

和墟粉嶺樓<br />

路、和睦路與<br />

聯興街交界<br />

處<br />

九龍九龍塘<br />

義德道3 及 5<br />

號<br />

九龍九龍塘<br />

延文禮士道<br />

新界元朗元<br />

朗安寧路、大<br />

橋路、元朗安<br />

樂路<br />

預計單位<br />

數目<br />

(基於屋<br />

宇署、差<br />

餉物業估<br />

價署及地<br />

政總署資<br />

144<br />

47<br />

126<br />

料) (3)<br />

1 129<br />

拍賣 九龍內地 九龍紅磡高 165<br />

段第11184<br />

號<br />

山道<br />

當局收到承<br />

建商展開地<br />

基工程通知<br />

書的日期 (4)<br />

113<br />

土地契約文<br />

件內指明的<br />

建築規約到<br />

期日 (5)<br />

2011年07月 2015年 09月<br />

30日<br />

2012年06月 2016年 06月<br />

30日<br />

2012年04月 2015年 12月<br />

31日<br />

2012年09月 2016年 09月<br />

30日<br />

2012年08月 2016年 12月<br />

31日<br />

13 2011 年 05 月 12 拍賣 內地段第 香港司徒拔 視乎發展 未能提供 2018年 06月<br />

日<br />

8963號 道<br />

商實際設<br />

計而定<br />

30日<br />

14 2011 年 05 月 12 拍賣 新九龍內 九龍又一村 10 未能提供 2015年 12月<br />

日<br />

地 段 第 海棠路<br />

31日<br />

6498號<br />

15 2011 年 05 月 12 拍賣 丈量約份 新界元朗牛 71 未能提供 2016年 06月<br />

日<br />

第 105約地<br />

段第2086<br />

號<br />

潭尾<br />

30日


114<br />

土地接管日期<br />

項<br />

(土地契約文件<br />

目<br />

日期) (2)<br />

批售<br />

類別<br />

16 2011 年 06 月 09<br />

日<br />

17 2011 年 06 月 09<br />

日<br />

立法會 ─ 2013年 1月 23日<br />

LEGISLATIVE COUNCIL ─ 23 January 2013<br />

地段編號 地點<br />

拍賣 內地段第<br />

8949號<br />

段第2129<br />

號<br />

預計單位<br />

數目<br />

(基於屋<br />

宇署、差<br />

餉物業估<br />

價署及地<br />

政總署資<br />

料) (3)<br />

當局收到承<br />

建商展開地<br />

基工程通知<br />

書的日期 (4)<br />

土地契約文<br />

件內指明的<br />

建築規約到<br />

期日 (5)<br />

香港波老道 153 未能提供 2017年 06月<br />

30日<br />

拍賣 丈量約份 新界元朗屏 41 未能提供 2015年 12月<br />

第 121約地 山屏葵路<br />

31日<br />

18 2011 年 07 月 15 招標 紅磡內地 九龍紅磡機 95<br />

日<br />

段第555號 利士南路與<br />

寶其利街交<br />

界<br />

19 2011 年 07 月 18 招標 紅磡內地 九龍紅磡利 216<br />

日<br />

段第556號 工街<br />

2012年03月 2016年 03月<br />

31日<br />

2012年08月 2016年 09月<br />

30日<br />

20 2011 年 08 月 09 拍賣 沙田市地 新界沙田九 根據地契 2012年07月 2017年 03月<br />

日<br />

段第525號 肚第56A區 不 少 於<br />

970 個單<br />

位<br />

31日<br />

21 2011 年 08 月 23 招標 東涌市地 大嶼山東涌 2 383<br />

日<br />

段第36號 第55a區<br />

2012年04月 2016年 09月<br />

30日<br />

22 2011 年 09 月 06 拍賣 將軍澳市 新界將軍澳 根據地契 2012年08月 2016年 09月<br />

日<br />

地段第113 第66A區 不 少 於<br />

30日<br />

號<br />

960 個及<br />

不 多 於<br />

1 010<br />

單位<br />

個<br />

23 2011 年 09 月 06 拍賣 丈量約份 西貢白石窩 視乎發展 未能提供 2015年 09月<br />

日<br />

第 253約地<br />

商實際設<br />

30日<br />

段第1282<br />

號<br />

計而定


土地接管日期<br />

項<br />

(土地契約文件<br />

目<br />

日期) (2)<br />

批售<br />

類別<br />

24 2011 年 09 月 06<br />

日<br />

25 2011 年 09 月 27<br />

日<br />

26 2011 年 10 月 28<br />

日<br />

27 2011 年 10 月 31<br />

日<br />

28 2011 年 12 月 30<br />

日<br />

29 2012 年 01 月 05<br />

日<br />

30 2012 年 01 月 05<br />

日<br />

31 2012 年 01 月 20<br />

日<br />

立法會 ─ 2013年 1月 23日<br />

LEGISLATIVE COUNCIL ─ 23 January 2013<br />

地段編號 地點<br />

拍賣 丈量約份<br />

第 124約地<br />

段第4309<br />

號<br />

招標 內地段第<br />

8920號<br />

招標 赤柱內地<br />

段第91號<br />

招標 丈量約份<br />

第 222約地<br />

段第1613<br />

號<br />

招標 鄉郊建屋<br />

地 段 第<br />

1168號<br />

招標 丈量約份<br />

第 332約地<br />

段第724號<br />

招標 丈量約份<br />

第 332約地<br />

段第726號<br />

招標 梅窩丈量<br />

約份第4約<br />

地段第726<br />

號<br />

新界元朗丹<br />

桂村路<br />

香港北角油<br />

街<br />

香港赤柱海<br />

風徑<br />

新界西貢甲<br />

邊朗<br />

香港南灣道<br />

近35號<br />

新界大嶼山<br />

長沙<br />

新界大嶼山<br />

長沙<br />

新界大嶼山<br />

梅窩<br />

預計單位<br />

數目<br />

(基於屋<br />

宇署、差<br />

餉物業估<br />

價署及地<br />

政總署資<br />

料) (3)<br />

根據地契<br />

不 少 於<br />

170 個單<br />

位<br />

視乎發展<br />

商實際設<br />

計而定<br />

視乎發展<br />

商實際設<br />

計而定<br />

視乎發展<br />

商實際設<br />

計而定<br />

視乎發展<br />

商實際設<br />

計而定<br />

根據地契<br />

不多於14<br />

個單位<br />

根據地契<br />

不多於16<br />

個單位<br />

根據地契<br />

不多於50<br />

個單位<br />

當局收到承<br />

建商展開地<br />

基工程通知<br />

書的日期 (4)<br />

115<br />

土地契約文<br />

件內指明的<br />

建築規約到<br />

期日 (5)<br />

2012年09月 2016年 09月<br />

30日<br />

未能提供 2018年 12月<br />

31日<br />

未能提供 2016年 06月<br />

30日<br />

未能提供 2016年 12月<br />

31日<br />

未能提供 2016年 12月<br />

31日<br />

未能提供 2016年 09月<br />

30日<br />

未能提供 2016年 09月<br />

30日<br />

未能提供 2016年 03月<br />

31日


116<br />

土地接管日期<br />

項<br />

(土地契約文件<br />

目<br />

日期) (2)<br />

批售<br />

類別<br />

32 2012 年 02 月 02<br />

日<br />

33 2012 年 03 月 09<br />

日<br />

34 2012 年 03 月 30<br />

日<br />

35 2012 年 04 月 18<br />

日<br />

36 2012 年 04 月 19<br />

日<br />

37 2012 年 06 月 04<br />

日<br />

38 2012 年 06 月 07<br />

日<br />

立法會 ─ 2013年 1月 23日<br />

LEGISLATIVE COUNCIL ─ 23 January 2013<br />

地段編號 地點<br />

招標 將軍澳市<br />

地段第119<br />

號<br />

招標 屯門市地<br />

段第423號<br />

招標 坪洲丈量<br />

約份地段<br />

第676號<br />

招標 丈量約份<br />

第 243約地<br />

段第1588<br />

號<br />

招標 鴨脷洲內<br />

地段第135<br />

號<br />

招標 鄉郊建屋<br />

地 段 第<br />

1165號<br />

招標 屯門市地<br />

段第436號<br />

新界將軍澳<br />

第66B2區<br />

新界屯門掃<br />

管笏青山公<br />

路第48區<br />

新界坪洲坪<br />

利路<br />

新界西貢碧<br />

沙路<br />

香港鴨脷洲<br />

徑與鴨脷洲<br />

海旁道交界<br />

香港淺水灣<br />

道近110號<br />

新界屯門小<br />

欖冠發街<br />

預計單位<br />

數目<br />

(基於屋<br />

宇署、差<br />

餉物業估<br />

價署及地<br />

政總署資<br />

料) (3)<br />

根據地契<br />

不 少 於<br />

590 個及<br />

不 多 於<br />

620 個單<br />

位<br />

根據地契<br />

不 少 於<br />

1 100 個<br />

單位<br />

視乎發展<br />

商實際設<br />

計而定<br />

視乎發展<br />

商實際設<br />

計而定<br />

視乎發展<br />

商實際設<br />

計而定<br />

視乎發展<br />

商實際設<br />

計而定<br />

視乎發展<br />

商實際設<br />

計而定<br />

當局收到承<br />

建商展開地<br />

基工程通知<br />

書的日期 (4)<br />

土地契約文<br />

件內指明的<br />

建築規約到<br />

期日 (5)<br />

2012年11月 2017年 03月<br />

31日<br />

未能提供 2019年 03月<br />

31日<br />

未能提供 2016年 06月<br />

30日<br />

未能提供 2016年 06月<br />

30日<br />

未能提供 2017年 12月<br />

31日<br />

未能提供 2017年 09月<br />

30日<br />

未能提供 2016年 12月<br />

31日


立法會 ─ 2013年 1月 23日<br />

LEGISLATIVE COUNCIL ─ 23 January 2013<br />

土地接管日期<br />

項<br />

(土地契約文件<br />

目<br />

日期) (2)<br />

批售<br />

類別<br />

地段編號 地點<br />

預計單位<br />

數目<br />

(基於屋<br />

宇署、差<br />

餉物業估<br />

價署及地<br />

政總署資<br />

料) (3)<br />

當局收到承<br />

建商展開地<br />

基工程通知<br />

書的日期 (4)<br />

土地契約文<br />

件內指明的<br />

建築規約到<br />

期日 (5)<br />

39 2012 年 06 月 19 招標 將軍澳市 新界將軍澳 根據地契 未能提供 2017年 09月<br />

日<br />

地段第114 第66C1區 不 少 於<br />

30日<br />

號<br />

310 個及<br />

不 多 於<br />

326 個單<br />

位<br />

40 2012 年 06 月 22 招標 沙田市 地 新界沙田九 視乎發展 未能提供 2016年 09月<br />

日<br />

段第562號 肚第56A區 商實際設<br />

計而定<br />

30日<br />

41 2012 年 06 月 26 招標 坪洲丈量 新界坪洲東 視乎發展 未能提供 2016年 09月<br />

日<br />

約份地段 灣<br />

商實際設<br />

30日<br />

第673號<br />

計而定<br />

42 2012 年 07 月 03 招標 鄉郊建屋 香港深水灣 視乎發展 未能提供 就重建地段<br />

日<br />

地 段 第 徑<br />

商實際設<br />

而言,由建<br />

1190號<br />

計而w定<br />

築事務監督<br />

就拆卸現存<br />

建築物及構<br />

築物發出第<br />

一份同意書<br />

的日期起計<br />

60個曆月。<br />

43 2012 年 08 月 07 招標 內地段第 香港北角渣 根據地契 未能提供 2020年 12月<br />

日<br />

9027號 華道與電照 不 少 於<br />

31日<br />

街<br />

700 個單<br />

位<br />

44 2012 年 08 月 27 招標 將軍澳市 新界將軍澳 根據地契 未能提供 2017年 12月<br />

日<br />

地段第115 第66D1區p 不 少 於<br />

31日<br />

號<br />

360 個及<br />

不 多 於<br />

378 個單<br />

位<br />

117


118<br />

土地接管日期<br />

項<br />

(土地契約文件<br />

目<br />

日期) (2)<br />

批售<br />

類別<br />

45 2012 年 09 月 27<br />

日<br />

46 2012 年 09 月 28<br />

日<br />

47 2012 年 10 月 25<br />

日<br />

48 2012 年 10 月 26<br />

日<br />

49 2012 年 11 月 23<br />

日<br />

50 2012 年 12 月 06<br />

日<br />

立法會 ─ 2013年 1月 23日<br />

LEGISLATIVE COUNCIL ─ 23 January 2013<br />

地段編號 地點<br />

招標 坪洲丈量<br />

約份地段<br />

第678號<br />

招標 沙田市 地<br />

段第567號<br />

招標 將軍澳市<br />

地段第117<br />

號<br />

招標 坪洲丈量<br />

約份地段<br />

第674號<br />

招標 將軍澳市<br />

地段第118<br />

號<br />

招標 沙田市地<br />

段第574號<br />

新界坪洲坪<br />

利路<br />

新界沙田九<br />

肚第56A區<br />

新界將軍澳<br />

第66C2區<br />

新界坪洲東<br />

灣<br />

新界將軍澳<br />

第66D2區<br />

新界沙田馬<br />

鞍山落禾沙<br />

彩沙街<br />

預計單位<br />

數目<br />

(基於屋<br />

宇署、差<br />

餉物業估<br />

價署及地<br />

政總署資<br />

料) (3)<br />

視乎發展<br />

商實際設<br />

計而定<br />

視乎發展<br />

商實際設<br />

計而定<br />

根據地契<br />

不 少 於<br />

520 個及<br />

不 多 於<br />

546 個單<br />

位<br />

視乎發展<br />

商實際設<br />

計而定<br />

根據地契<br />

不 少 於<br />

600 個及<br />

不 多 於<br />

630 個單<br />

位<br />

根據地契<br />

不 少 於<br />

440 個及<br />

不 多 於<br />

463 個單<br />

位<br />

當局收到承<br />

建商展開地<br />

基工程通知<br />

書的日期 (4)<br />

土地契約文<br />

件內指明的<br />

建築規約到<br />

期日 (5)<br />

未能提供 2017年 06月<br />

30日<br />

未能提供 2018年 06月<br />

30日<br />

未能提供 2017年 12月<br />

31日<br />

未能提供 2017年 06月<br />

30日<br />

未能提供 2018年 03月<br />

31日<br />

未能提供 2018年 03月<br />

31日


土地接管日期<br />

項<br />

(土地契約文件<br />

目<br />

日期) (2)<br />

批售<br />

類別<br />

51 2012 年 12 月 20<br />

日<br />

52 2013 年 01 月 10<br />

日<br />

53 招標成交日期<br />

2012 年 12 月 13<br />

日文件有待簽<br />

立<br />

54 招標成交日期<br />

2013 年 1 月 9 日<br />

文件有待簽立<br />

55 招標成交日期<br />

2013 年 1 月 9 日<br />

註:<br />

文件有待簽立<br />

立法會 ─ 2013年 1月 23日<br />

LEGISLATIVE COUNCIL ─ 23 January 2013<br />

地段編號 地點<br />

招標 將軍澳市<br />

地段第95<br />

號<br />

招標 將軍澳市<br />

地段第125<br />

號<br />

招標 九龍內地<br />

段 第<br />

11 229號<br />

招標 沙田市地<br />

段第565號<br />

招標 丈量約份<br />

第 221約地<br />

段第1949<br />

號<br />

新界將軍澳<br />

第68A2區<br />

新界將軍澳<br />

第68A1區<br />

預計單位<br />

數目<br />

(基於屋<br />

宇署、差<br />

餉物業估<br />

價署及地<br />

政總署資<br />

料) (3)<br />

根據地契<br />

不 少 於<br />

535 個單<br />

位<br />

根據地契<br />

不 少 於<br />

400 個單<br />

位<br />

九龍官涌街 視乎發展<br />

新界沙田九<br />

肚第56A區<br />

新界西貢沙<br />

角尾<br />

商實際設<br />

計而定<br />

視乎發展<br />

商實際設<br />

計而定<br />

根據地契<br />

不 少 於<br />

240 個單<br />

(1) 住宅用地包括純住宅用途或部分為住宅用途發展項目。<br />

位<br />

當局收到承<br />

建商展開地<br />

基工程通知<br />

書的日期 (4)<br />

119<br />

土地契約文<br />

件內指明的<br />

建築規約到<br />

期日 (5)<br />

未能提供 2019年 03月<br />

31日<br />

未能提供 2019年 03月<br />

31日<br />

未能提供 2017年 09月<br />

30日<br />

未能提供 2018年 03月<br />

31日<br />

未能提供 2019年 03月<br />

(2) 出售土地的管有權在土地契約文件日期當天即當作已交予買方。<br />

(3) 除表內列明單位數目“視乎發展商實際設計而定”外,表內列出預計單位數目<br />

是 基於屋宇署的批核建築圖則、差餉物業估價署預測的落成量或有關地契條<br />

款列明所須興建的單位數目。<br />

31日


120<br />

立法會 ─ 2013年 1月 23日<br />

LEGISLATIVE COUNCIL ─ 23 January 2013<br />

(4) 提問中要求列出項目的“獲發施工同意書的日期”,此表採用“當局收到承建商<br />

展開地基工程通知書的日期”。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0條,如得到建築事務<br />

監督同意任何建築工程的展開或進行後3個月內,工程仍未展開,則須當作該<br />

項同意已被撤銷。根據《建築物(管理)規例》第20條,在任何建築工程展開前<br />

不少於7天,就該建築工程委任的認可人士須向建築事務監督提交由該認可人<br />

士簽署的通知,述明該建築工程展開的日期。因此採用“當局收到承建商展開<br />

地基工程通知書的日期”,較“獲發施工同意書的日期”更能反映有關發展項目<br />

的施工情況。另表內列明“未能提供”意指截至2012年 11月底屋宇署未就該用<br />

地接獲承建商展開地基工程通知書。<br />

(5) 發展項目須在土地契約文件所載的“建築規約”期限內建成該契約中所訂明的<br />

最低樓面總面積,並取得由建築事務監督發出的佔用許可證。換句話說,提<br />

問中有關“發展商須取得佔用許可證的最遲日期”,即是土地契約內指明的建<br />

築規約到期日。<br />

項<br />

目<br />

1<br />

2<br />

自 2010-2011財政年度以來透過私人協約或契約修訂/<br />

換地方式批出的住宅用地 (1) (截至2013年 1月 13日的情況)<br />

土地接管日<br />

期(土地契<br />

約文件日<br />

期) (2)及(3)<br />

批售<br />

類別<br />

地段<br />

編號<br />

(2) 換地 丈量約份<br />

第 116 約<br />

地 段 第<br />

5369號<br />

(2) 換地 九龍內地<br />

段 第<br />

11196號<br />

地點<br />

預計單位<br />

數目<br />

(基於屋<br />

宇署、差<br />

餉物業估<br />

價署、地<br />

政總署及<br />

市區重建<br />

局的資<br />

料) (4)<br />

當局收到承<br />

建商展開地<br />

基工程通知<br />

書的日期 (5)<br />

附件二<br />

土地契約文<br />

件內指明的<br />

建築規約到<br />

期日 (6)<br />

元朗十八鄉 2 580 2010年02月 2016年 12月<br />

土瓜灣旭日街5<br />

及9號<br />

175<br />

31日<br />

2010年04月 2015年 06月<br />

30日


項<br />

目<br />

3<br />

4<br />

土地接管日<br />

期(土地契<br />

約文件日<br />

期) (2)及(3)<br />

立法會 ─ 2013年 1月 23日<br />

LEGISLATIVE COUNCIL ─ 23 January 2013<br />

批售<br />

類別<br />

地段<br />

編號<br />

地點<br />

(2) 換地 丈量約份 荃灣汀九更生 33<br />

第 399 約<br />

地 段 第<br />

495號<br />

灣<br />

(2) 契約修 葵涌市地 荃灣國瑞路106 402<br />

訂 段第157<br />

號<br />

至114號<br />

5 2010年06月 私人協 九龍內地 九龍南線 - 柯 576<br />

11日 約 段 第 士甸站(地盤C)<br />

11126號<br />

6 2010年06月 私人協 九龍內地 九龍南線 - 柯 690<br />

11日 約 段 第 士甸站(地盤D)<br />

11129號<br />

7<br />

8<br />

9<br />

預計單位<br />

數目<br />

(基於屋<br />

宇署、差<br />

餉物業估<br />

價署、地<br />

政總署及<br />

市區重建<br />

局的資<br />

料) (4)<br />

當局收到承<br />

建商展開地<br />

基工程通知<br />

書的日期 (5)<br />

121<br />

土地契約文<br />

件內指明的<br />

建築規約到<br />

期日 (6)<br />

2005年10月 2014年 06月<br />

30日<br />

2009年11月 2015年 12月<br />

31日<br />

2012年08月 2016年 06月<br />

30日<br />

2011年05月 2017年 06月<br />

30日<br />

(2) 換地 丈量約份 元朗唐人新村 2 2012年01月 2014年 06月<br />

第 121 約<br />

地 段 第<br />

2068號<br />

30日<br />

(2) 換地 丈量約份 元朗石崗新村 視乎發展 未能提供 2014年 09月<br />

第 110 約<br />

商實際設<br />

30日<br />

地 段 第<br />

816號<br />

計而定<br />

(2) 換地 丈量約份 元朗下攸田 352 2011年05月 2016年 03月<br />

第 116 約<br />

地 段 第<br />

5371號<br />

31日


122<br />

項<br />

目<br />

10<br />

11<br />

12<br />

13<br />

14<br />

15<br />

土地接管日<br />

期(土地契<br />

約文件日<br />

期) (2)及(3)<br />

立法會 ─ 2013年 1月 23日<br />

LEGISLATIVE COUNCIL ─ 23 January 2013<br />

批售<br />

類別<br />

地段<br />

編號<br />

(2) 換地 鄉郊建屋<br />

地 段 第<br />

1182號<br />

地點<br />

淺水灣香島道<br />

50號<br />

預計單位<br />

數目<br />

(基於屋<br />

宇署、差<br />

餉物業估<br />

價署、地<br />

政總署及<br />

市區重建<br />

局的資<br />

料) (4)<br />

當局收到承<br />

建商展開地<br />

基工程通知<br />

書的日期 (5)<br />

土地契約文<br />

件內指明的<br />

建築規約到<br />

期日 (6)<br />

10 未能提供 2015年 03月<br />

31日<br />

(2) 換地 丈量約份 元朗唐人新村 72 未能提供 2015年 03月<br />

第 121 約<br />

地 段 第<br />

2139號<br />

31日<br />

(2) 換地 丈量約份 元朗洪水橋 98 2012年10月 2014年 12月<br />

第 127 約<br />

地 段 第<br />

421號<br />

31日<br />

(2) 換地 將軍澳市 將軍澳石角路 880 2012年04月 2016年 06月<br />

地 段 第<br />

111號<br />

30日<br />

(2) 契約修 內地段第 半山馬己仙峽 視乎發展 未能提供 沒有<br />

訂 8021號及 道17號 商實際設<br />

增批部分<br />

計而定<br />

(2) 換地 內地段第 西營盤第三街 255<br />

9023號 及正街<br />

16 2011年 01月 私人協 九龍內地 大角咀福全街 113<br />

25日 約 段 第 及杉樹街<br />

11200號<br />

17 2011年 03月 私人協 新九龍內 長沙灣青山道 130<br />

08日 約 地 段 第<br />

6489號<br />

及昌華街<br />

2011年06月 2017年 03月<br />

31日<br />

2011年10月 2015年 09月<br />

30日<br />

2011年09月 2015年 03月<br />

31日


項<br />

目<br />

18<br />

19<br />

20<br />

21<br />

22<br />

土地接管日<br />

期(土地契<br />

約文件日<br />

期) (2)及(3)<br />

立法會 ─ 2013年 1月 23日<br />

LEGISLATIVE COUNCIL ─ 23 January 2013<br />

批售<br />

類別<br />

(2) 契約修<br />

訂<br />

(2) 契約修<br />

訂<br />

地段<br />

編號<br />

九龍內地<br />

段第2340<br />

號餘段<br />

沙田市地<br />

段第502<br />

號<br />

(2) 換地 丈量約份<br />

第 120 約<br />

地 段 第<br />

4041號<br />

(2) 換地 新九龍內<br />

地 段 第<br />

6490號<br />

(2) 換地 新九龍內<br />

地 段 第<br />

6492號<br />

地點<br />

旺角太子道西<br />

211 號,211 號<br />

A,211號B,211<br />

號C,213號,213<br />

號A,215號,215<br />

號A,215號B及<br />

215號C<br />

預計單位<br />

數目<br />

(基於屋<br />

宇署、差<br />

餉物業估<br />

價署、地<br />

政總署及<br />

市區重建<br />

局的資<br />

料) (4)<br />

視乎發展<br />

商實際設<br />

計而定<br />

馬鞍山落禾沙 928<br />

(第一期)<br />

1 957<br />

(第二期)<br />

當局收到承<br />

建商展開地<br />

基工程通知<br />

書的日期 (5)<br />

2009年10月 沒有<br />

2011年5月<br />

2010年6月<br />

123<br />

土地契約文<br />

件內指明的<br />

建築規約到<br />

期日 (6)<br />

2018年 03月<br />

31日<br />

元朗禮修村 16 未能提供 2016年 06月<br />

長沙灣青山道<br />

及興華街<br />

長 沙 灣 青 山<br />

道,興華街及元<br />

州街<br />

170<br />

270<br />

23 2011年 08月 私人協 新九龍內 長 沙 灣 福 榮 270<br />

01日 約 地 段 第 街,興華街及元<br />

6487號<br />

州街<br />

30日<br />

2011年09月 2016年 06月<br />

30日<br />

2011年11月 2016年 09月<br />

30日<br />

2011年11月 2016年 09月<br />

30日


124<br />

項<br />

目<br />

24<br />

25<br />

26<br />

27<br />

28<br />

29<br />

土地接管日<br />

期(土地契<br />

約文件日<br />

期) (2)及(3)<br />

立法會 ─ 2013年 1月 23日<br />

LEGISLATIVE COUNCIL ─ 23 January 2013<br />

批售<br />

類別<br />

地段<br />

編號<br />

地點<br />

預計單位<br />

數目<br />

(基於屋<br />

宇署、差<br />

餉物業估<br />

價署、地<br />

政總署及<br />

市區重建<br />

局的資<br />

料) (4)<br />

當局收到承<br />

建商展開地<br />

基工程通知<br />

書的日期 (5)<br />

土地契約文<br />

件內指明的<br />

建築規約到<br />

期日 (6)<br />

(2) 換地 丈量約份 元朗錦田沙埔 3 136 2012年02月 2018年 03月<br />

第 107 約<br />

地 段 第<br />

1927號<br />

31日<br />

(2) 換地 丈量約份 西貢大埔仔 視乎發展 未能提供 2018年 12月<br />

第 227 約<br />

商實際設<br />

31日<br />

地 段 第<br />

898號<br />

計而定<br />

(2) 契約修 九龍內地 土瓜灣浙江街 視乎發展 未能提供 2016年 06月<br />

訂 段第9673 18號<br />

商實際設<br />

30日<br />

號<br />

計而定<br />

(2) 換地 元朗市地 元朗大旗嶺 2 580 2010年02月 2018年 06月<br />

段第526<br />

號<br />

30日<br />

(2) 換地 新九龍內 西鐵 - 南昌站 根據地契 未能提供 2020年 09月<br />

地 段 第<br />

不 少 於<br />

30日<br />

6333號<br />

3 313<br />

單位<br />

個<br />

(2) 契約修 筲箕灣內 西灣河西灣臺1 92<br />

訂 地 段 第<br />

761號<br />

至9及2至10號<br />

2011年03月 2017年 09月<br />

30日<br />

30 2012年 04月 私人協 荃灣市地 西鐵 - 荃灣西 根據地契 未能提供 2019年 06月<br />

19日 約 段第417 站<br />

不 少 於<br />

30日<br />

號<br />

942 個單<br />


項<br />

目<br />

土地接管日<br />

期(土地契<br />

約文件日<br />

期) (2)及(3)<br />

立法會 ─ 2013年 1月 23日<br />

LEGISLATIVE COUNCIL ─ 23 January 2013<br />

批售<br />

類別<br />

地段<br />

編號<br />

地點<br />

預計單位<br />

數目<br />

(基於屋<br />

宇署、差<br />

餉物業估<br />

價署、地<br />

政總署及<br />

市區重建<br />

局的資<br />

當局收到承<br />

建商展開地<br />

基工程通知<br />

書的日期 (5)<br />

125<br />

土地契約文<br />

件內指明的<br />

建築規約到<br />

期日 (6)<br />

料) (4)<br />

31 2012年 05月 私人協 九龍內地 土瓜灣浙江街 116 未能提供 2017年 06月<br />

18日 約 段 第 及下鄉道<br />

30日<br />

32<br />

(2) 契約修<br />

11210號<br />

內地段第 北角新東方台 332 2011年08月 2017年 06月<br />

訂 2411號的 2,3,6,7,8,<br />

30日<br />

不同分段 9,11,12A,14<br />

及小分段 及 15 號及皇龍<br />

道 5, 7, 9及 11<br />

號<br />

33 2012年 07月 私人協 新九龍內 啟德發展區用 484 2012年08月 2017年 09月<br />

06日 約 地 段 第<br />

6515號<br />

地1G1地盤<br />

30日<br />

34<br />

(2) 換地 內地段第 中環卑利街及 293 未能提供 2018年 09月<br />

9038號 嘉咸街<br />

30日<br />

35<br />

(2) 換地 油塘內地 油塘東源街5號 視乎發展 未能提供 2018年 03月<br />

段第40號<br />

商實際設<br />

計而定<br />

31日<br />

36<br />

(2) 換地 長洲丈量 長洲和順里 視乎發展 未能提供 2016年 09月<br />

約份地段<br />

商實際設<br />

30日<br />

第1868號<br />

計而定<br />

37<br />

(2) 換地 九龍內地 馬頭角北帝街 92 未能提供 2017年 09月<br />

段 第 及木廠街<br />

30日<br />

38<br />

(2) 契約修<br />

11211號<br />

九龍內地 巴芬道9號 13 2012年09月 2016年 12月<br />

訂 段第3281<br />

號C分段<br />

31日


126<br />

項<br />

目<br />

39<br />

40<br />

41<br />

註:<br />

土地接管日<br />

期(土地契<br />

約文件日<br />

期) (2)及(3)<br />

立法會 ─ 2013年 1月 23日<br />

LEGISLATIVE COUNCIL ─ 23 January 2013<br />

批售<br />

類別<br />

地段<br />

編號<br />

地點<br />

預計單位<br />

數目<br />

(基於屋<br />

宇署、差<br />

餉物業估<br />

價署、地<br />

政總署及<br />

市區重建<br />

局的資<br />

當局收到承<br />

建商展開地<br />

基工程通知<br />

書的日期 (5)<br />

土地契約文<br />

件內指明的<br />

建築規約到<br />

期日 (6)<br />

料) (4)<br />

(2) 換地 荃灣市地 西鐵 - 荃灣西 根據地契 未能提供 2019年 12月<br />

段第401 站<br />

不 少 於<br />

31日<br />

號<br />

2 348<br />

單位<br />

個<br />

(2) 換地 九龍內地 旺角洗衣街、奶 290 未能提供 2018年 06月<br />

段 第 路臣街及花園<br />

30日<br />

11212號 街<br />

(2) 契約修 九龍內地 太 子 道 西 46 2012年04月 2016年 12月<br />

訂 段第2098<br />

號<br />

298-300號<br />

31日<br />

(1) 住宅用地包括純住宅用途或部分為住宅用途發展項目,但不包括地政總署預<br />

計沒有單位淨增長的個案。<br />

(2) 地段業權人在契約修訂/換地前已管有其地段。<br />

(3) 私人協約批地的管有權在批地文件日期當天即當作已交予承批人。<br />

(4) 除表內列明單位數目“視乎發展商實際設計而定”外,表內列出的預計單位數<br />

目乃基於屋宇署的批核建築圖則、差餉物業估價署預測的落成量、有關地契<br />

條款列明所須興建的單位數目或市區重建局的資料。<br />

(5) 提問中要求列出項目的“獲發施工同意書的日期”,此表採用“當局收到承建商<br />

展開地基工程通知書的日期”。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0條,如得到建築事務<br />

監督同意任何建築工程的展開或進行後3個月內,工程仍未展開,則須當作該<br />

項同意已被撤銷。根據《建築物(管理)規例》第 20條,在任何建築工程展開前<br />

不少於7天,就該建築工程委任的認可人士須向建築事務監督提交由該認可人<br />

士簽署的通知,述明該建築工程展開的日期。因此採用“當局收到承建商展開<br />

地基工程通知書的日期”,較“獲發施工同意書的日期”更能反映有關發展項目


立法會 ─ 2013年 1月 23日<br />

LEGISLATIVE COUNCIL ─ 23 January 2013<br />

的施工情況。另表內列明“未能提供”意指截至2012年 11月底屋宇署未就該用<br />

地接獲承建商展開地基工程通知書。如住宅發展項目地基工程已在進行其他<br />

工程項目時(例如鐵路發展項目)完成,則指當局收到承建商展開上蓋建築工程<br />

通知書的日期。<br />

(6) 發展項目須在土地契約文件所載的“建築規約”期限內建成該契約中所訂明的<br />

最低樓面總面積,並取得由建築事務監督發出的佔用許可證。換句話說,提<br />

問中有關“發展商須取得佔用許可證的最遲日期”,即是土地契約內指明的建<br />

築規約到期日。<br />

公務員建屋合作社興建的樓宇<br />

Quarters Developed by Civil Servants' Cooperative Building Societies<br />

16. 葉劉淑儀議員: 主席,上世紀五十年代,政府推出公務員房屋福<br />

利計劃,容許公務員根據《合作社條例》(第 33章 )組成公務員建屋合<br />

作社(“合作社”),向政府申請批地和低息貸款,以興建公務員住所(下<br />

稱 “公務員樓宇”)。由於該類樓宇的業權屬合作社,個別單位的業主<br />

若要轉讓單位,須先徵得75%的社員同意解散合作社,以便為各單位<br />

訂立分契,然後向地政總署申請撤銷轉讓業權限制及繳付補價,才可<br />

自由轉讓其單位。另一方面,有不少公務員樓宇的業主年事已高、子<br />

女自立,欲搬到較合適及容易打理的居所,因而有意轉讓其單位或申<br />

請逆按揭,卻因無法徵得75%的合作社社員同意解散合作社而未能如<br />

願。此外,訂立分契及申請撤銷轉讓業權限制的手續亦需時甚久。就<br />

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br />

(一 ) 公務員樓宇的現行數目、名稱及單位的總數;至今有多少<br />

個合作社已經解散,並按解散的年份列出分項數字;<br />

(二 ) 鑒於香港市區土地短缺,資源須用得其所,當局會否考慮<br />

修訂有關公務員樓宇的不合時宜的法律條文,使公務員樓<br />

宇的業主更易於出售其單位,以便釋放該等地段作其他用<br />

途;及<br />

(三 ) 鑒於有公務員樓宇的業主表示,現時訂立分契和申請撤銷<br />

轉讓業權限制的手續繁複,需時甚久,當局會否檢討現行<br />

政策,協助有意進行分契的公務員樓宇的業主加快完成撤<br />

銷轉讓業權限制的手續,以便早日找到更合適的居所?<br />

127


128<br />

公務員事務局局長: 主席,<br />

立法會 ─ 2013年 1月 23日<br />

LEGISLATIVE COUNCIL ─ 23 January 2013<br />

(一 ) 本港共有238個合作社,當中177個已解散。已解散的合作<br />

社的名稱及單位數目按其解散年份列於附件一。餘下61個<br />

未解散的合作社,其名稱及單位數目列於附件二。<br />

(二 )及 (三 )<br />

因應合作社社員的要求,政府於1987年推出機制 (1) ,容許<br />

合作社解散,並將樓宇及土地業權轉讓予個別社員。現時,<br />

合作社如得到75%的社員同意,可根據既定程序 (2) 申請解<br />

散合作社。<br />

已解散的前合作社社員在取得其樓宇及土地業權後,有關<br />

樓宇會以法定押記形式,按揭給財政司司長法團,樓宇的<br />

業權契據由政府保管,並受到轉讓限制,即不得轉讓、抵<br />

押、出租、放棄管有或以其他方式處置他們的單位,或就<br />

此簽訂任何協議。如要撤銷轉讓限制,前合作社社員可向<br />

地政總署申請,在繳付一筆由地政總署根據地契所釐定的<br />

土地補價後,政府可批准撤銷該單位的轉讓限制,解除法<br />

定押記,業權契據會交還業主,他們便可自由轉售其單位。<br />

為協助合作社能盡快完成解散程序,以及促使前社員完成<br />

分契及獲得撤銷單位的轉讓限制,各有關部門不時檢討相<br />

關程序,並已作出以下的修訂/簡化:<br />

(i) 根據1987年推出的機制,合作社如要解散需要取得所<br />

有社員的同意。由於要取得所有社員的同意存在相當<br />

困難,當局全面諮詢各合作社社員後,在1993年推出<br />

(1) 當局於1987年推出一個名為《公務員建屋合作社及政府為公務員興建樓宇計<br />

劃單位的土地業權轉讓予個別社員及分契持有人指引》(即《交回及重批辦法<br />

指引》)的機制,容許合作社解散。<br />

(2) 既定的程序包括(i)解散合作社;(ii)完成修訂官地租契及審批大廈公契;(iii)<br />

清盤人簽立大廈公契並與個別前社員簽立單位樓契;(iv)個別前社員簽訂單位<br />

的法定押記予財政司司長法團;及(v)前社員成立大廈業主立案法團。


立法會 ─ 2013年 1月 23日<br />

LEGISLATIVE COUNCIL ─ 23 January 2013<br />

129<br />

現行的解散合作社的機制 (3) ,容許合作社只要得到75%<br />

的社員同意,便可根據既定的程序申請解散合作社;<br />

(ii) 自 2001年起,個別前合作社社員可向公務員事務局申<br />

請短期豁免其單位的轉讓限制,讓他們在繳付土地補<br />

價前簽訂買賣合約;及<br />

(iii) 自 2012年起,公務員事務局在解散合作社的既定程序<br />

內簡化審核社員資格及有關分契的步驟。根據簡化後<br />

的步驟,有關合作社只需確認共有多少類分契,局方<br />

會從每一類分契中抽取1份作審核,縮短了整個審核步<br />

驟所需的時間。<br />

我們目前沒有計劃修訂需得到75%的社員同意才可解散合<br />

作社的規定,現行的規定是經過廣泛諮詢各合作社社員才<br />

推出,並已保障及平衡各持份者(包括贊成及反對解散合作<br />

社社員)的利益。有關部門會繼續不時檢討相關程序,以期<br />

在符合法例要求的情況下,協助有意解散合作社並把樓宇<br />

出售的社員盡快完成手續。<br />

已解散合作社的名稱及單位數目<br />

附件一<br />

合作社名稱 單位數目 解散年份<br />

1 Cornwall Street* 20 1989<br />

2 歐化 12 1990<br />

3 Bonavista* 40 1990<br />

4 Cooper Villa* 12 1990<br />

5 Everest* 20 1990<br />

6 Pine Court* 12 1990<br />

7 博愛 12 1990<br />

8 Standard* 20 1990<br />

(3) 當局在1993年推出《公務員建屋合作社單位的土地業權轉讓予個別社員指引》<br />

(即《修訂官地租契辦法指引》)以取代《交回及重批辦法指引》。


130<br />

立法會 ─ 2013年 1月 23日<br />

LEGISLATIVE COUNCIL ─ 23 January 2013<br />

合作社名稱 單位數目 解散年份<br />

9 Sunny* 20 1990<br />

10 永逸 20 1990<br />

11 Begonia Road* 12 1991<br />

12 Briar Avenue* 16 1991<br />

13 Dragon Phoenix* 30 1991<br />

14 Dumbarton* 16 1991<br />

15 Ede* 16 1991<br />

16 Fidelity* 10 1991<br />

17 Hyde* 24 1991<br />

18 Pokfulam Heights* 16 1991<br />

19 Social Alliance* 12 1991<br />

20 Wing Yip* 12 1991<br />

21 Yau Kam Tau* 10 1991<br />

22 Briar Caine* 17 1992<br />

23 Clover* 16 1992<br />

24 Merrington Mansion* 20 1992<br />

25 Mount Butler* 12 1992<br />

26 Orion Court* 16 1992<br />

27 Pine Gardens* 16 1992<br />

28 Arcadia Gardens* 24 1993<br />

29 Concord* 24 1993<br />

30 忠恆 12 1993<br />

31 Green Villa* 20 1993<br />

32 Happy Height* 12 1993<br />

33 高瞻臺 18 1993<br />

34 La Salle Court* 16 1993<br />

35 New Haven* 18 1993<br />

36 Serene Villa* 12 1993<br />

37 Shatin Lodge* 60 1993<br />

38 Sun Lok* 10 1993<br />

39 Sunlight* 12 1993<br />

40 Tai Hong* 10 1993<br />

41 柏苑 24 1993


立法會 ─ 2013年 1月 23日<br />

LEGISLATIVE COUNCIL ─ 23 January 2013<br />

合作社名稱 單位數目 解散年份<br />

42 禮苑 20 1994<br />

43 Grace Mansion* 20 1994<br />

44 Lancas* 16 1994<br />

45 Moderate* 10 1994<br />

46 Homer* 12 1995<br />

47 Olympus* 12 1995<br />

48 Pokfield* 24 1995<br />

49 Sai Wan Ho* 30 1995<br />

50 Tai Ning* 10 1995<br />

51 華員邨 600 1995<br />

52 All Up* 10 1996<br />

53 萬壽松大廈 20 1996<br />

54 Fa Yuen Street* 10 1996<br />

55 好景 12 1996<br />

56 翠屏邨<br />

H.K. Civil Servants' Co-operative<br />

48 1996<br />

Building Society, Ltd. (Belcher 224<br />

57<br />

Garden)*<br />

H.K. Civil Servants' Co-operative<br />

1996<br />

Building Society, Ltd. (Chatham<br />

Garden)*<br />

140<br />

58 Honour Terrace* 24 1996<br />

59 Inverness* 12 1996<br />

60 Lancashire* 18 1996<br />

61 Pentland Court* 10 1996<br />

62 Pine Hill Villa* 18 1996<br />

63 Prosperity* 20 1996<br />

64 Saloon* 10 1996<br />

65 San Wai* 14 1996<br />

66 Tsung Man* 10 1996<br />

67 Villa Piubello* 12 1996<br />

68 雅苑 46 1997<br />

69 Broom Road* 11 1997<br />

70 Govt. Teachers'* 16 1997<br />

71 Grand View Court* 10 1997<br />

131


132<br />

立法會 ─ 2013年 1月 23日<br />

LEGISLATIVE COUNCIL ─ 23 January 2013<br />

合作社名稱 單位數目 解散年份<br />

72 Hillview Garden* 48 1997<br />

73 Hong Garden* 30 1997<br />

74 Lannox Gardens* 16 1997<br />

75 Liberty* 10 1997<br />

Merricourt Scheme I* 10<br />

76 Merricourt Scheme II* 24 1997<br />

Merricourt Scheme III* 12<br />

77 Mount Davis* 16 1997<br />

78 Mutual* 48 1997<br />

79 Parker View* 10 1997<br />

80 嘉苑 54 1997<br />

81 Ruby Court* 88 1997<br />

82 Sanitarian* 24 1997<br />

83 信誠 12 1997<br />

84 Sunshine* 10 1997<br />

85 Winsome* 12 1997<br />

86 Caron* 10 1998<br />

87 Cypress Court* 18 1998<br />

88 Fortunatus* 10 1998<br />

89 雲景樓 48 1998<br />

90 Harbour View* 40 1998<br />

91 Jade Garden* 36 1998<br />

92 Laford* 30 1998<br />

93 Marigold* 12 1998<br />

94 Mount Parker Road* 20 1998<br />

95 New Ede* 24 1998<br />

96 Park View* 32 1998<br />

97 Parker Court* 10 1998<br />

98 Sylvanbrook* 12 1998<br />

99 United* 10 1998<br />

100 Welfare* 10 1998<br />

101 Yee On* 10 1998<br />

102 Argog House* 30 1999


立法會 ─ 2013年 1月 23日<br />

LEGISLATIVE COUNCIL ─ 23 January 2013<br />

合作社名稱 單位數目 解散年份<br />

103 Belmont* 10 1999<br />

104 Blue Garden* 10 1999<br />

105 Blue Pool Road* 12 1999<br />

106 Forward View* 30 1999<br />

107 Friendship* 10 1999<br />

108 Fuk Kwan* 12 1999<br />

109 Green Lane* 24 1999<br />

110 翠暉臺 27 1999<br />

111 Happy Garden* 10 1999<br />

112 Hoi An Terrace* 48 1999<br />

113 Hoi Tong* 12 1999<br />

114<br />

Perpetual Scheme I* 20<br />

Perpetual Scheme II* 78<br />

1999<br />

115 Po On* 20 1999<br />

116 麗寧 30 1999<br />

117 Tin Hau* 20 1999<br />

118 Welcome* 12 1999<br />

119 Chung Shun* 10 2000<br />

120 Grandeur* 20 2000<br />

121 Hacienda* 48 2000<br />

122<br />

H.K. Technical College & the<br />

Victoria Technical School, Ltd.*<br />

12 2000<br />

123 Longview* 20 2000<br />

124 Perfect Unity* 20 2000<br />

125 Poksmith Villa* 36 2000<br />

126 Tai Tung* 12 2000<br />

127 Valley View* 32 2000<br />

128 Venus* 20 2000<br />

129 Arts* 10 2001<br />

130 Bella* 12 2001<br />

131 Dragon Heights* 24 2001<br />

132 敬德 30 2001<br />

133 美家 20 2001<br />

133


134<br />

立法會 ─ 2013年 1月 23日<br />

LEGISLATIVE COUNCIL ─ 23 January 2013<br />

合作社名稱 單位數目 解散年份<br />

134 松坡 18 2001<br />

135 Pleasant Villa* 12 2001<br />

136 樂景 24 2001<br />

137 Smiley* 24 2001<br />

138 健康樓 10 2002<br />

139 Homestead Mansion* 20 2002<br />

140 On Lok* 24 2002<br />

141 惠風 25 2002<br />

142 Bradford* 10 2003<br />

143 永善 20 2003<br />

144 Sapphire* 20 2003<br />

145 Unitpoly* 24 2003<br />

146 民航 20 2005<br />

147 永和 18 2005<br />

148 樂廬 10 2005<br />

149 Shunning* 30 2006<br />

150 翠華 20 2006<br />

151 寶蕊 36 2007<br />

152 幸福 15 2007<br />

153 家樂 18 2007<br />

154 傑靈 10 2007<br />

155 Lanford Court* 12 2007<br />

156 美江 10 2007<br />

157 衙前小築 12 2007<br />

158 Park's Drive* 12 2007<br />

159 Tai On* 24 2007<br />

160 翠苑 12 2008<br />

161 Gaumont* 10 2008<br />

162 合群 90 2008<br />

163 景豐 10 2008<br />

164 楠道 18 2008<br />

165 塘尾道 24 2008<br />

166 美德園合作 50 2008


立法會 ─ 2013年 1月 23日<br />

LEGISLATIVE COUNCIL ─ 23 January 2013<br />

合作社名稱 單位數目 解散年份<br />

167 Island Road* 100 2009<br />

168 高山 10 2009<br />

169 華閣 24 2009<br />

170 Wing Yuen* 12 2009<br />

171 港光 10 2010<br />

172 Smithfield Garden* 35 2010<br />

173 震旦 12 2011<br />

174 安興 24 2011<br />

175 大坑 24 2011<br />

176 欣欣 10 2012<br />

177 Kai Yip* 10 2012<br />

註:<br />

* 此合作社沒有中文註冊名稱<br />

未解散合作社的名稱及單位數目<br />

合作社名稱 單位數目<br />

l 香港仔 15<br />

2 善美 10<br />

3 友羣 20<br />

4 安 徽 街 10<br />

5 雅 緻閣 36<br />

6 雅閣 24<br />

7 安寧 12<br />

8 保寧 12<br />

9 康樂 20<br />

10 協羣 12<br />

11 Daniel House* 10<br />

12 富華 12<br />

13 福維 12<br />

14 Fraternity* 20<br />

15 友人 10<br />

135<br />

附件二


136<br />

立法會 ─ 2013年 1月 23日<br />

LEGISLATIVE COUNCIL ─ 23 January 2013<br />

合作社名稱 單位數目<br />

16 嘉禮 20<br />

17 Good Hope* 18<br />

18 Good Luck Mansion* 30<br />

19 Happy* 10<br />

20 香港政府退休華員 40<br />

21 Hong Yee* 20<br />

22 永誠 12<br />

23 堅美 20<br />

24 百合園 18<br />

25 小茅舍 10<br />

26 幸運 10<br />

27 農華 10<br />

28 蘭苑 15<br />

29 美善同 30<br />

30 美怡 10<br />

31 萬順 20<br />

32 Mataukok* 12<br />

33 Maxim* 16<br />

34 Mayfair* 12<br />

35 Okay* 10<br />

36 安業 24<br />

37 Pak Kung Street* 10<br />

38 昇平 12<br />

39 超群 20<br />

40 Pokfield Garden* 72<br />

41 大眾 40<br />

42 Salim* 20<br />

43 筲箕灣 18<br />

44 誠誼 30<br />

45 新基 20<br />

46 兆元 12<br />

47 世樂樓 10<br />

48 達美 20<br />

49 St. Luke's Garden* 15<br />

50 Success* 12<br />

51 瑞康 10


註:<br />

立法會 ─ 2013年 1月 23日<br />

LEGISLATIVE COUNCIL ─ 23 January 2013<br />

合作社名稱 單位數目<br />

52 Sycamore* 20<br />

53 大中 20<br />

54 大華 10<br />

55 Union* 15<br />

56 宇宙 10<br />

57 山谷 15<br />

58 宏華 12<br />

59 浣 紗 16<br />

60 槐興 12<br />

61 益羣 10<br />

* 此合作社沒有中文註冊名稱<br />

寄宿特殊學校的護士人手<br />

Nursing Manpower for Boarding Special Schools<br />

17. 李國麟議員: 主席,現時,部分特殊學校有提供寄宿服務,而這<br />

些學校亦有聘請專職醫療及護理人員,照顧寄宿學童(包括缺乏自理<br />

能力或有複雜和嚴重健康問題的兒童)的特殊需要。就寄宿特殊學校<br />

的護士人手情況,政府可否告知本會:<br />

(一 ) 現時全港特殊學校的寄宿學童人數為何,以及當中缺乏自<br />

理能力或有複雜和嚴重健康問題的學童人數分別為何;<br />

(二 ) 現時全港寄宿特殊學校聘用的護士總數為何,當中日間及<br />

夜間的數目分別為何(並按學校類別列出分項數字);及<br />

(三 ) 現時當局用以評估各類寄宿特殊學校所需護士人手的準則<br />

為何,以及學童與護士的目標比例為何(並按學校類別列出<br />

分項數字);當局有否檢討上述的準則和比例,以確保寄宿<br />

特殊學校有足夠的護士為學童提供護理服務?<br />

137


138<br />

立法會 ─ 2013年 1月 23日<br />

LEGISLATIVE COUNCIL ─ 23 January 2013<br />

教育局局長:主席, 就李國麟議員的質詢,謹答 覆如下:<br />

(一 ) 根據現行的政策,有嚴重或多重殘疾的學生,教育局會根<br />

據專業人士的評估和建議,在家長的同意下,轉介他們入<br />

讀特殊學校,以便接受加強支援服務。<br />

(二 )及 (三 )<br />

目前全港有60間資助特殊學校,當中20間設有寄宿部,為<br />

有長期住宿需要的學童提供住宿服務。在2012年 9月,入住<br />

特殊學校寄宿部的學童人數約為1 000名。一般來說,入讀<br />

特殊學校的學童(包括需入住宿舍的學童)比普通學校的學<br />

生在個人護理方面需要較多的照顧,因此教育局一直為特<br />

殊學校提供護士及其他專責人員如言語治療師、物理治療<br />

師、職業治療師等,以促進學生在學校的學習。此外,學<br />

校 / 寄宿部亦有其他非教學人員的編制(如教學助理、宿舍<br />

家長、校工等),提供各方面的支援。由於個別學生有不同<br />

的需要,他們的情況在學年中亦可能會出現變化,學校護<br />

士需因應學生的具體情況提供護理服務,學校亦可按需要<br />

調動其他適當的人手提供適切的支援。<br />

我們明白不同類別特殊學校的學生有不同的學習和護理需<br />

要,因此教育局根據《特殊學校資助則例》為不同類別的<br />

特殊學校和寄宿部提供不同的護士編制:<br />

學校類別 學校部 寄宿部*<br />

視障、聽障 沒有護士編制 20名或以上的周日宿<br />

生 1名護士<br />

20名或以上的周末及<br />

星期日宿生0.6名護士<br />

視障兼智障 40名或以上學生<br />

1名護士<br />

輕度智障 40名或以上學生<br />

1名護士<br />

每 25名周日宿生1名護<br />

士<br />

每 25名的周末及星期<br />

日宿生0.6名護士<br />

沒有寄宿部


立法會 ─ 2013年 1月 23日<br />

LEGISLATIVE COUNCIL ─ 23 January 2013<br />

學校類別 學校部 寄宿部*<br />

中度智障、輕及<br />

中度智障<br />

肢體傷殘、嚴重<br />

智障<br />

註:<br />

40名或以上學生<br />

1名護士<br />

40 名至129 名學<br />

生 1名護士<br />

130 名或以上學<br />

生 2名護士<br />

139<br />

20名或以上的周日宿<br />

生 1名護士<br />

20名或以上的周末及<br />

星期日宿生0.6名護士<br />

每 25名周日宿生1名護<br />

士<br />

每 25名的周末及星期<br />

日宿生0.6名護士<br />

* 倘護士人數有分數出現,則須調高至最接近的整數。學校會按實<br />

際運作需要編排寄宿部護士在日間及夜間的工作。<br />

在計算視障兼智障、肢體傷殘、中度智障或嚴重智障兒童學校的<br />

寄宿部的護士人手時,會確保任何時間寄宿部(不論宿生人數)在<br />

運作時間內最少獲提供1名護士人手。<br />

在 2012-2013學年,提供住宿服務的特殊學校聘用的護士數<br />

目 (不包括學校聘請的暫代護士)如下:<br />

特殊學校類別 學校部 寄宿部<br />

視障 沒有護士編制 1<br />

視障兼智障 0 1<br />

肢體傷殘 5 13<br />

中度智障** 5 11<br />

嚴重智障 8 22<br />

合計 18 48<br />

註:<br />

** 包括1間輕及中度智障兒童學校的學校護士數目<br />

我們一直與特殊學校保持溝通,瞭解學校和寄宿部的情<br />

況,並正與有關的政府部門磋商,以期共同協助學校處理<br />

有嚴重護理需要的學生。我們亦會繼續與特殊學校探討可<br />

行的方法,以進一步提升支援服務。


140<br />

立法會 ─ 2013年 1月 23日<br />

LEGISLATIVE COUNCIL ─ 23 January 2013<br />

推動創新科技產業發展的措施<br />

Measures to Promote Development of Innovation and Technology Industry<br />

18. 葛珮帆議員: 主席,現時,全球已進入數碼經濟時代,政府亦表<br />

明支持創新科技產業。然而,有業界人士指出,該產業的中小型企業<br />

(“中小企”)無論在開拓本地、內地還是海外市場方面都面對重重困難<br />

(包括資金不足,以及難以申請各種牌照、聘請人手、開設辦事處及<br />

尋找投資對象等)。該等人士又指出,在鼓勵及支援業界方面,政府<br />

的角色實有待加強。例如,雖然創新及科技基金是由政府成立,主要<br />

資助有助香港產業開發創新意念和提升科技水平的應用研究發展項<br />

目,但政府未有帶頭採用本地科研產品,因此未能起示範作用以帶動<br />

私人企業跟隨。同時,在推廣綠色科技方面,未見政府制訂完整的政<br />

策,而當局對業界的支援亦不足夠,導致綠色科技的發展並不理想。<br />

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br />

(一 ) 政府現時有否政策或指引要求政府部門優先採用本地科技<br />

產品,尤其是政府資助的科技研發成果,例如有否以先導<br />

計劃的形式在政府內部引入本地科技產品,再向私人企業<br />

推廣;若否,原因是甚麼;若有,會否將計劃擴展至更多<br />

政府部門和範疇;<br />

(二 ) 鑒於有業界人士指出,創新及科技基金撥款資助的本地科<br />

技企業,都是經過專家評審和篩選,認定具有發展潛力,<br />

才獲撥出公帑支持其發展,為何政府內部不積極採用這些<br />

企業的研究成果;以及有何計劃改善這個情況;<br />

(三 ) 政府目前有何措施及計劃為本地科技企業提供支援,協助<br />

開拓內地市場;及<br />

(四 ) 政府有否研究如何進一步推動綠色科技的研發、應用及推<br />

廣,例如有否探討如何在數據中心的發展採用綠色科技;<br />

若有,具體的政策及支援措施為何;若否,原因是甚麼?<br />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主席, 政府十分重視香港的創新及科技發<br />

展。行政長官於2013年施政報告中表示,政府會根據香港的條件,聚<br />

焦有優勢的產業環節,提供軟、硬件支援,促進“官產學研”合作,加<br />

大與內地合作,並在有需要時增加資源投入,締造有利環境,透過科


立法會 ─ 2013年 1月 23日<br />

LEGISLATIVE COUNCIL ─ 23 January 2013<br />

研成果產業化,推動發展產業。同時,政府一直十分重視企業特別是<br />

中小企的發展,並一直透過各項措施協助各行業的企業,包括科技企<br />

業,開拓本地、內地及海外市場。<br />

就葛珮帆議員提出質詢的 4部 分 ,我答 覆如下:<br />

(一 )及 (二 )<br />

141<br />

政府採購一向是以公平及公開競爭、合乎經濟效益、具透<br />

明度和向公眾負責為原則,從而選取既切合要求而又最物<br />

有所值和符合公眾利益的服務和貨品,以助推行政府的計<br />

劃和工作。上述政府採購的原則,與“世界貿易組織政府採<br />

購協定”的精神及目標一致。因此,我們對所有投標者一視<br />

同仁,不會因產品的原產地而有所優待。然而,政府現行的<br />

採購制度有足夠彈性,容許政策局/部門為達致其政策目標<br />

而在採購安排上作出相應的配合。一般而言,政 策局/部門<br />

在考慮各相關因素如運作需要、資源限制、市場情況、附<br />

帶風險、成本效益等之後,以及在不違反上述的採購原則<br />

之下,可自行決定採購任何貨品。<br />

基於上述公平公開的原則,現時政府的採購制度,既看重<br />

價格亦看重產品的質素,包括其過往的使用紀 錄。新產品<br />

由於未能大量生產以降低單位成本等各種原因,價格通常<br />

較高;在使用紀 錄方面,亦通常未有優秀的往績。故此,<br />

嶄新的本地科研產品要在公開招標中脫穎而出是非常困難<br />

的。然而,我們瞭 解科研界殷切期望特區政府能從多方面<br />

推動創新科技,特別是在公營機構率先試用本地的科研成<br />

果,使它們能得到實際應用,為社會帶來裨益。為此,我<br />

們曾經諮詢不同持份者(包括立法會)的意見,積極尋找靈<br />

活變通的方法,希望能達到培育本地創新科技的目的。<br />

於 2011年 年 初,在得到立法會工商事務委員會的支持下,<br />

我們擴大了創新及科技基金的資助範圍,除研發工作外,<br />

亦資助製作工具/原型/樣板,以及在公營機構內推行試<br />

用計劃的開支。公營機構包括政府部門、公共機構及商會<br />

等。資助上限定為研發項目原來開支的30%。但在特殊情<br />

況下(例如研發的產品對公眾有很大的裨益),創新科技署<br />

署長可酌情處理增加資助。


142<br />

立法會 ─ 2013年 1月 23日<br />

LEGISLATIVE COUNCIL ─ 23 January 2013<br />

以上的安排有效地結集“官產學研”多 方面合作,亦為各方<br />

帶來好處:<br />

(1) 對公營機構,如政府部門而言,他們可免費試用新科<br />

技以改善部門運作,亦可分享科研專家的知識和經驗;<br />

(2) 對技術開發者,如大學教授而言,可讓他們見證其研<br />

發成果得以在現實環境中應用;<br />

(3) 對參與研發項目的公司而言,他們可在設計產品的過<br />

程中收集使用者的意見,從而改良科研成果,令產品<br />

更能切合市場需要;亦可透過公營機構試用計劃為公<br />

司的產品取得參考評價,作將來市場推廣之用;及<br />

(4) 對市民大眾而言,不但受惠於因公營機構採用創新科<br />

技而提升的服務質素和效率,他們亦能試用嶄新的本<br />

地科研產品。<br />

這安排自2011年推出後,已開展超過40個公營機構試用項<br />

目,當中已完成的項目有15個,其中一些成功例子臚列在<br />

附件。我們會繼續監察以上安排的成效,並在有需要時推<br />

出其他優化措施。<br />

(三 ) 行政長官在2013年施政報告中指出,國家“十二五”規劃已<br />

把科技創新提升到重要的戰略位置,亦對香港發展新興產<br />

業表示明確支持。我們會把握機會,建立更多推動兩地科<br />

研合作的平台。<br />

為協助香港企業把握國家“十二五”規劃強調擴大內需及企<br />

業升級轉型所帶來的機遇,我們於2012年 6月底推出了一項<br />

總值10億元的專項基金,協助企業透過發展品牌、升級轉<br />

型或拓展內銷市場,提升企業的競爭力和促進他們在內地<br />

的業務發展。此 外,工業貿易署轄下的“中小企業市場推廣<br />

基金”,為個別中小企提供最高15萬元的資助,參與出口市<br />

場 ( 包括內地市場) 的推廣活動,包括參加展覽會和考察<br />

團,以及在以出口市場為目標對象的貿易刊物和合資格貿<br />

易網頁上刊登廣告。


立法會 ─ 2013年 1月 23日<br />

LEGISLATIVE COUNCIL ─ 23 January 2013<br />

143<br />

香港貿易發展局(“貿發局”)及香港生產力促進局等機構,亦<br />

為香港企業提供各方面的支援服務,包括提供市場資訊,<br />

不時舉辦推廣活動,以及組織經貿代表團到內地考察,加<br />

深業界對內地政策及市場發展的認識。例如,2013年貿發<br />

局將以“HK ICT PLUS”(香港資訊科技優勢)作主題,舉辦一<br />

系列有關拓展內地市場的研討會及考察團。<br />

(四 ) 政府一直有透過創新及科技基金鼓勵綠色科技的研發及應<br />

用。截至2012年年底,基金已資助約180個與環保有關的項<br />

目,總資助額達3.9億港元。政府成立的研發中心,亦有重<br />

點進行與環保有關的研發項目,例如汽車零部件研發中心<br />

致 力開發電動車關鍵零部件技術,包括研發20千瓦電動車<br />

智能快速充電站。充電站能支援各地的電動車充電協議標<br />

準,更配備本地通用的智能電子付費系統,方便充電程序。<br />

而另一研發中心。納米及先進材料研發院,亦積極研發納<br />

米科技及先進材料的核心技術,包括幫助節約材料和能<br />

源,以及減少垃圾的產生。其中重點項目包括於2011年 年<br />

底在將軍澳醫院天台安裝了10千瓦的硅薄膜太陽能電池組<br />

件,作為輔助電源。該套系統已完成測試,並於2012年 3月<br />

正式投入服務。<br />

綠色科技亦是香港科學園(“ 科學園”)5 個重點科技羣 組之<br />

一。科學園一直致力吸引不同的綠色科技公司進駐,以增<br />

強香港有關技術的優勢。為表揚科學園一直培育並促進綠<br />

色科技,國家科學技術部在2011年 11月正式指定科學園為<br />

國家綠色科技產業化(夥伴)基地。自此,從事綠色科技的<br />

租戶數目增加了16%。<br />

科學園第三期的工程將於2014年至2016年分階段完成。香<br />

港科技園公司計劃在電子、資訊科技及電訊與精密工程這3<br />

個現有的成功羣 組上,在第三期進一步推動生物科技及綠<br />

色科技的發展,屆時將為環保企業提供更多發展機會。<br />

至於在數據中心方面,政府一直鼓勵並推動數據中心節約<br />

能源及提升能源效益,以及宣傳良好作業模式,以減低耗<br />

電量和碳排放量。政府於2012年頒布了有關綠色數據中心<br />

管理的基本守則和核心指標,制訂 資訊科技設備及數據中<br />

心設施的環保採購及廢料處理範例要求。


144<br />

立法會 ─ 2013年 1月 23日<br />

LEGISLATIVE COUNCIL ─ 23 January 2013<br />

我們亦樂意見到數據中心業界亦積極響應及推行綠色節能<br />

方案,例如有新近升級和將要落成的數據中心,在建設及<br />

營運上引進節約能源措施,優化空氣對流和製冷系統,並<br />

進行電腦伺服器虛擬化等。<br />

公營機構試用計劃成功項目例子<br />

附件<br />

- 香港物流及供應鏈管理應用技術研發中心為香港海關開發了一<br />

套 “針對集裝箱貨物轉運流程的電子鎖監控應用技術”,以監控<br />

車輛活動及確保貨物的安全,從而提升運作效率。這個系統由<br />

2011年至今,已在機場貨運及落馬洲口岸試用成功,海關也提出<br />

了擴大試用到其他的口岸,新一期的試用將會在2013年中進行。<br />

中國海關也對這個系統表示興趣,現在兩地海關部門正商討有關<br />

安排,包括提升電子鎖的技術,從香港伸延至廣東各地,使用一<br />

套電子鎖,實現貨物通關快捷便利化。<br />

- 香港紡織及成衣研發中心與香港體育學院合作,研發高性能運動<br />

服項目,所開發的高性能運動服物料,曾應用於製作運動服予出<br />

征 2012倫敦奧運的香港單車健兒作訓練之用,並獲得生產商透過<br />

專 利授權合約,採用於生產線。<br />

- 香港應用科技研究院(“應科院”)的發光二極管道路照明設施,已<br />

先後提供予路政署、房屋署及科學園試用。路政署將安裝50支街<br />

燈樣板,並在其轄下一個維修站安裝6支發光二極管街燈樣板進<br />

行試用。此外,應科院也向房屋署提供了作走廊照明用途的發光<br />

二極管電燈樣板,於慈雲山及馬鞍山的屋邨試用。<br />

- 理工大學及應科院共同研發各種智能家居系統及設備,並與香港<br />

房屋協會合作,於油麻地建立示範中心,為長者提供一個集居<br />

住、服務和保健科技於一身的綜合住所示範,幫助瞭 解智能長者<br />

家居的使用需要,以 及提供資訊以提升長者的生活質素。


防止殘酷對待動物的措施<br />

立法會 ─ 2013年 1月 23日<br />

LEGISLATIVE COUNCIL ─ 23 January 2013<br />

Measures Preventing Cruelty to Animals<br />

19. 毛孟靜議員:主席,立法會於2006年通過修訂《防止殘酷對待動<br />

物條例》(第 169章 ),提高殘酷對待動物罪行的罰則,藉加強 阻嚇力以<br />

遏止虐待動物的行為。然而,有市民向本人反映,近日在順天邨發生<br />

的虐貓案及其他數宗虐待動物個案,顯示情況至今並無改善,而這可<br />

能與以往的虐待動物定罪案件的判刑過輕有關。據悉,漁農自然護理<br />

署 (“漁護署”)、香港警務處(下稱“警方”)、食物環境生署(“食環署”)<br />

及香港愛護動物協會(“愛協”)於 2011年成立跨部門特別工作小組(“工<br />

作小組”),分析法庭對被定罪人士的判刑,如認為法庭所處刑罰過<br />

輕,便會按需要向律政司提出建議。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br />

(一 ) 由 2006年至2012年,每年涉及虐待動物的舉報數目、檢控<br />

數字及被定罪人士的判罰情況為何(按下表列出);<br />

舉報數字<br />

被檢控人數<br />

被定罪的人數<br />

被定罪的人士的判罰<br />

(i) 即時監禁<br />

(ii) 社會服務令<br />

(iii) 感化令<br />

(iv) 簽保/有條件<br />

釋放<br />

(v) 罰款<br />

(vi) 緩刑<br />

被定罪人士的判罰情況<br />

(i) 平均被判處監<br />

禁期<br />

(ii) 平均社會服務<br />

令時數<br />

(iii) 平均罰款額<br />

數目<br />

145<br />

2006年 2007年 2008年 2009年 2010年 2011年 2012年


146<br />

立法會 ─ 2013年 1月 23日<br />

LEGISLATIVE COUNCIL ─ 23 January 2013<br />

(二 ) 工作小組的工作有何具體成效( 包括在支援部門間的合<br />

作、檢討法庭案件的數目,以及就有關案件的具體詳情進<br />

行分析等方面);及<br />

(三 ) 律政司在收到工作小組就其認為法庭所處刑罰過輕的個案<br />

所提建議後,根據甚麼準則考慮有關刑罰是否適當?<br />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主席,多年來,政府一直透過教育、宣傳及執法<br />

等多管齊下的措施,致力提高社會各界維護動物權益的意識。香港法<br />

例第169章《 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 條例》”)正是為打擊殘酷對<br />

待動物而設的法例。根據《 條例》,殘酷對待動物主要包括殘酷地打、<br />

踢、惡待、折磨、激怒或驚嚇動物,使其受到不必要的痛苦。殘酷對<br />

待動物亦包括不適當運載、關禁動物等。不同的政府人員,包括高級<br />

獸醫師、衞 生主任、衞 生督察、警務人員及獲授權的漁護署人員可以<br />

按不同的情況執行《 條例》 。<br />

在立法會的支持下,政府於2006年將《 條例》的最高罰則由罰款<br />

5,000元及監禁6個月,大幅提高至罰款20萬元及監禁3年後,最高罰<br />

則已具有相當的阻嚇力。我現就質詢的各部分答 覆如下:<br />

(一 ) 由 2006年至今,政府接獲的懷疑虐待動物的舉報個案,分<br />

別為2006年的101宗、2007年的190宗、2008年的187宗、2009<br />

年的157宗、2010年的153宗、2011年的129宗和2012年 (截<br />

至 9月 )的 77宗。<br />

由於殘酷對待動物案件有其獨特性質,大多數舉報所涉及<br />

的動物都是流浪貓狗及在僻靜地點(如後巷等)被發現,執<br />

法人員在搜集證據及舉證方面一般會遇到較大的困難,但<br />

他們一直盡最大努力將虐待動物人士繩之於法。事實上,<br />

大部分舉報個案經相關部門調查後均證實為不涉及虐待動<br />

物。由2006年至2012年 9月,證實涉及殘酷對待動物而有充<br />

分證據作出檢控的案件共有100宗,當中絕大多數都能把涉<br />

案人士成功定罪,未能把涉案人士定罪的個案只有9宗,詳<br />

情見附件。


立法會 ─ 2013年 1月 23日<br />

LEGISLATIVE COUNCIL ─ 23 January 2013<br />

(二 ) 為加強各相關部門和機構處理殘酷對待動物個案的合作,<br />

漁護署聯同警方、食環署及愛協於2011年成立工作小組,<br />

檢視殘酷對待動物個案的處理工作。<br />

147<br />

就各個殘酷對待動物案件,小組成員會互相支援。警方及<br />

漁護署均會偵查殘酷對待動物案件,並不時與愛協交換資<br />

訊。此 外,漁護署會在處理殘酷對待動物個案的調查及司<br />

法程序上,提供專業的獸醫意見。具體來說,漁護署會在<br />

有需要時為動物屍體進行解剖,以瞭解死因及印證動物是<br />

否受到人為的殘酷對待。食環署則會在處理環境衞生及動<br />

物屍體方面提供協助。愛協除了為受涉案的動物提供醫療<br />

服務外,還設有1條 24小時的熱線電話,供市民查詢有關殘<br />

酷對待動物個案的資訊,並按需要配合執法人員工作。此<br />

外,在動物管理及福利事宜的工作上,漁護署會進行教育、<br />

情報收集、宣傳和巡查各寵物銷售點。<br />

小組的具體成效可見於一些成功檢控的個案。2011年 4月,<br />

漁護署在觀塘偵破網上非法售賣動物活動,在現場救出43<br />

隻小狗,牠們的健康情況並不理想,全部需送往愛協接受<br />

治療,最後被告人被判罰款及執行160小時社會服務令。<br />

2012年 3月,警方及愛協在九龍城揭發另一宗殘酷對待動物<br />

個案,被告人被判入獄4個月。2012年 7月,警方及愛協在<br />

紅磡揭發一宗殘酷對待動物個案,被告人被判入獄兩個<br />

月。以上個案得以成功檢控,有賴小組成員的緊密溝通、<br />

相互配合和聯合行動。<br />

小組十分重視前線人員的搜集證據及執法過程是否恰當,<br />

所以小組會經常研判過往案例,以作參考及改進程序指<br />

引。自成立以來,小組亦曾分析法庭對被定罪人士的判刑,<br />

發現自《 條例》 的罰則在2006年修訂以來,法庭所處刑罰<br />

已較過往提高,其中最高曾判罰監禁6個月。小組暫時未有<br />

因認為法庭所處刑罰過輕而向律政司提出建議。<br />

(三 ) 一直以來,律政司刑事檢控科都會根據《檢控政策及常規:<br />

檢控人員手則》第28章所訂下的政策,對刑事案件(包括有<br />

關殘酷對待動物的案件)的量刑問題進行審核。若發現原審<br />

裁判官在判刑時犯了原則上的錯誤或判刑明顯過輕,律政<br />

司會向原審裁判官或上訴庭作出覆核判刑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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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LATIVE COUNCIL ─ 23 January 2013<br />

數目<br />

2006年 2007年 2008年 2009年 2010年 2011年<br />

附件<br />

2012年<br />

(截至9月)<br />

舉報數字 101 190 187 157 153 129 77<br />

檢控宗數 14 18 18 9 11 15 15<br />

被定罪的宗數 11 18 16 9 9 13 15<br />

被定罪的人士的判罰<br />

(i) 即時監禁 3 6 4 2 3 1 3<br />

(ii) 社會服務令 1 3 5 1 3 3 3<br />

(iii) 感化令 0 1 0 0 1 1 0<br />

(iv) 簽保/有條<br />

件釋放<br />

0 0 0 1 0 0 0<br />

(v) 罰款 6 6 7 4 0 7 6<br />

(vi) 緩刑 0 2 0 1 1 1 3<br />

(vii) 警誡/無條<br />

件釋放<br />

1 0 0 0 0 0 0<br />

(viii) 入院令 0 0 0 0 1 0 0<br />

註‥<br />

當局沒有備存被定罪人士判罰的時期或罰款額的平均統計數字。<br />

玻璃幕牆反射的光線<br />

Reflected Glare from Glass Curtain Walls<br />

20. 涂謹申議員:主席,本人近月收到多位市民的投訴,指多幢近年<br />

落成的樓宇的玻璃幕牆所反射的陽光,影響周邊住宅樓宇的居民的生<br />

活。例如,位於西九龍的環球貿易廣場的低層玻璃幕牆屬弧形設計,<br />

因此有凹鏡的聚焦效果,玻璃幕牆把陽光集中並反射到附近屋苑(包<br />

括維港灣、擎天半島、漾日居、凱旋門及君臨天下)的樓宇,嚴重影<br />

響居民的生活作息。該等居民在每天 早上6時至7時及黃昏5時至6時需<br />

拉上窗簾或配帶太陽眼鏡,以遮擋刺眼的強光。就此,政府可否告知<br />

本會:<br />

(一 ) 過去3年,當局有否收到市民就建築物(包括環球貿易廣場)<br />

的玻璃幕牆反射光線造成滋擾的投訴;若有,投訴和跟進<br />

工作的詳情為何;有否成功解決有關問題的個案;若有,<br />

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立法會 ─ 2013年 1月 23日<br />

LEGISLATIVE COUNCIL ─ 23 January 2013<br />

(二 ) 當局現正審批的建築項目中,有多少幢建築物的外牆設計<br />

主要為玻璃幕牆;它們的位置在哪裏 及周邊有否住宅樓<br />

宇;其中有多少幢或有多少個建築羣 的玻璃幕牆屬弧形設<br />

計,因而會把光線聚焦並反射到附近的建築物;當局會否<br />

要求發展商修改該等項目的建築圖則或採取補救措施,以<br />

免附近的居民日後受該等建築物的玻璃幕牆反射光線的影<br />

響;<br />

(三 ) 當局有否制訂客觀的準則,用以評估建築物外牆反射光線<br />

對市民的影響;若有,準則的詳情為何;若否,會否制訂<br />

相關準則;<br />

(四 ) 當局有否考慮把建築物外牆可能造成反射光的光污染納入<br />

環境影響評估研究的研究範圍;若有,具體時間表為何;<br />

若否,原因為何;及<br />

(五 ) 因應社會急速發展,當局會否把建築物外牆反射光線的問<br />

題納入光污染立法的研究範圍;若會,諮詢和立法的進度<br />

為何;若否,原因為何?<br />

發展局局長:主席, 《建築物條例》(“《條例》”)旨在規管位於私人<br />

土地的建築物及相關工程的規劃、設計及建造,並為此訂定結構和消<br />

防安全及衞 生等方面的建築標準。屋宇署按照《條例》所賦予的權力<br />

對建築物及相關工程進行規管。根據《條例》的規定,除非屬於可透<br />

過 “小型工程監管制度”的簡化規定而進行的指定小型工程或獲豁免<br />

審批的工程外,任何人士如有意進行建築工程,必須委聘認可人士,<br />

並於有需要時,聘請註冊結構工程師,負責擬備及提交圖則,供屋宇<br />

署審批。此外,有關人士亦須聘請註冊承建商按照經批准的圖則進行<br />

有關的建築工程。在建築圖則獲得批准後,認可人士須事先取得屋宇<br />

署的書面同意,才可展開工程。<br />

有關玻璃幕牆的用料、設計和建造受《建築物(建造)規例》(“《規<br />

例》”)所規管。其中《規例》規定,玻璃幕牆須安全地承受組合恆載、<br />

外加荷載及風荷載,並以不可燃物料建造,但《規例》並不包括對玻<br />

璃幕牆反射光線的規管。<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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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LATIVE COUNCIL ─ 23 January 2013<br />

就 質詢的 5個部分,我的答覆如下:<br />

(一 ) 屋宇署於2012年 9月收到由環境保護署轉介,有關環球貿易<br />

廣場玻璃幕牆反射光線到附近樓宇的舉報。屋宇署及後聯<br />

同環境保護署及舉報人作實地視察。根據屋宇署人員的視<br />

察,並無發現上址的玻璃幕牆有不穩妥的情況,而該玻璃<br />

幕牆的設計及建造亦已按照《條例》的規定所進行。至於<br />

玻璃幕牆反射光線問題,正如上文所述,由於現行《條例》<br />

並沒有包括對玻璃幕牆反射光線的規管,因此屋宇署並不<br />

能夠根據《條例》處理有關舉報。屋宇署已致函舉報人解<br />

釋上述情況。然而,因應有關屋苑居民的關注,屋宇署已<br />

向當時負責環球貿易廣場項目的認可人士轉達居民希望其<br />

考慮採取適當的緩解措施,以減低反射光線的影響的意<br />

見。此外,環境保護署亦已向舉報人解釋,玻璃幕牆反射<br />

光線並不屬現行環保法例的監管範圍。<br />

此 外,屋宇署及環境保護署並沒有有關建築物玻璃幕牆反<br />

射光線造成滋擾的投訴的統計資料。<br />

(二 ) 屋宇署現正審批約70個發展項目的建築圖則,該署並沒有<br />

有關這些發展項目的外牆設計的統計資料。<br />

(三 )及 (五 )<br />

屋宇署乃根據《條例》審批建築圖則。如圖則符合《條例》<br />

下有關的規定,則屋宇署必須批准圖則。由於現行《條例》<br />

並沒有包括對玻璃幕牆反射光線的規管,因此建築物反射<br />

光線並非署方審批圖則時的考慮因素。<br />

現行《條例》並沒有包括對建築物反射光線的規管,而另<br />

一方面,環境局現時就光污染的工作旨在回應戶外燈光裝<br />

置所帶來的能源浪費及光滋擾問題。當局會瞭 解其他國家<br />

及地區在處理建築物反射光線問題方面的做法及經驗。<br />

(四 ) 環境局表示,《環境影響評估條例》旨在針對大型工程項<br />

目。該條例訂明的指定工程項目(包括填海、興建鐵 路及機<br />

場等)都是具規模的發展項目,對環境有可能造成重要及長<br />

遠不良影響,必須透過法定的環境影響評估程序,詳細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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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LATIVE COUNCIL ─ 23 January 2013<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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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這些大型工程項目造成的影響能否符合法定標準,以及<br />

緩減對環境影響所需要的措施。因此,進行環境影響評估<br />

程序需要相當的時間和資源。該條例現時並不包括個別建<br />

築物。有鑒 於《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的目的,以環境影響<br />

評估程序來處理個別建築物產生的污染問題並不合適。<br />

議員議案<br />

MEMBERS' MOTIONS<br />

主席:議員議案。今次會議共有3項議員議案。<br />

第一項議員議案: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就延展於2013年 1月<br />

9日提交本會省覽的《2012年電訊(電訊器具)(豁免領牌)(修訂)令》的<br />

修訂期限而動議的擬議決議案。<br />

我現在請莫乃光議員發言及動議議案。<br />

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第34(4)條動議的擬議決議案<br />

PROPOSED RESOLUTION UNDER SECTION 34(4) <strong>OF</strong> THE<br />

INTERPRETATION AND GENERAL CLAUSES ORDINANCE<br />

莫乃光議員:主席,我 謹 以《 2012年電訊(電訊器具)(豁免領牌)(修訂)<br />

令》小組委員會主席的身份,動議通過以我名義提出的議案,有關內<br />

容已載列於議程內。<br />

小組委員會已於2013年 1月 16日召開第一次會議。委員認為有需<br />

要與政府當局繼續進行磋商。為了讓小組委員會有更充裕的時間完成<br />

審議工作,謹請議員支持議案,將上述修訂令的審議期限延展至<br />

2013年 2月 27日。<br />

莫乃光議員動議的議案如下:<br />

“議決就2013年 1月 9日提交立法會會議省覽的《2012年電訊(電訊<br />

器具)(豁免領牌)(修訂)令》(即刊登於憲報的2012年第190號<br />

法律公告),將《釋義及通則條例》(第 1章 )第 34(2)條所提述<br />

的附屬法例修訂期限根據該條例第34(4)條延展至2013年<br />

2月 27日的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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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我現在向各位提出的待議議題是:莫乃光議員動議的議案,予<br />

以通過。<br />

主席: 是否有議員想發言?<br />

(沒有議員表示想發言)<br />

主席:我現在向各位提出上述待決議題,付諸表決。贊成的請舉手。<br />

(議員舉手)<br />

主席: 反對的請舉手。<br />

(沒有議員舉手)<br />

主席:我認為議題獲得經由功能團體選舉產生及分區直接選舉產生的<br />

兩部分在席議員,分別以過半數贊成。我宣布議案獲得通過。<br />

主席:第二及第三項議員議案。這兩項是無立法效力的議案辯論。我<br />

已接納內務委員會的建議:即每位動議議案的議員連發言答辯在內可<br />

發言最多15分鐘,另有5分鐘就修正案發言;就議案動議修正案的議<br />

員每人可發言最多10分 鐘;就修正案動議修正案的議員及其他議員每<br />

人可發言最多7分鐘。任何議員若發言超過時限,我必須指示該議員<br />

停止發言。<br />

主席: 第二項議員議案:幫助中產。<br />

有意就議案辯論發言的議員請按下“要求發言”按鈕。<br />

我現在請葛珮帆議員發言及動議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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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LATIVE COUNCIL ─ 23 January 2013<br />

幫助中產<br />

ASSISTING THE MIDDLE CLASS<br />

葛珮帆議員:主席,我動議通過印載於議程內的議案。<br />

之前立法會提出的議案大多數以扶助基層為主,較少關注到中產<br />

的需要,所以我今天提出“幫助中產”的議案,將中產的聲音帶入議<br />

會,希望政府不要再長期忽略中產的需要。<br />

今天香港的中產家庭生活得很不開心。嶺南大學最近的“快樂指<br />

數調查”就指出,月入3萬元至4萬元的“夾心家庭”最不快樂。再生會<br />

的 “精神健康調查”亦顯示,家庭月入25,000元至3萬元的中產人士出現<br />

焦慮的問題相當嚴重,當中近九成半人認為房屋支援不足,自我形象<br />

低落。<br />

香港中產家庭這麼不開心,因為生活壓力很大,又看不到出路。<br />

年輕中產有上不到樓又上不到位的壓力;中年中產面對“上有老、下<br />

有少”扶老攜幼的沉重生活壓力;做生意的中產就面對經營越來越困<br />

難的壓力。面對各方面的壓力,中產需要政府有短、中、長期的措施<br />

幫助。我希望下月的財政預算案會提供短期的各項稅務優惠,減輕中<br />

產壓力;中、長期加大力度發展經濟,扶助中小企,將香港發展成為<br />

一個家庭友善及宜居的城市,回應中產在住屋、醫療、交通、教育等<br />

方面的需求。<br />

(代理主席梁君彥議員代為主持會議)<br />

香港的工作人口有四成人需要繳交薪俸稅,這些納稅人大部分都<br />

是中產人士,而月入1萬元至4萬元的邊緣中產家庭佔香港整體住戶的<br />

55%,超過130萬戶。如果包括月入4萬元至55,000元的23萬戶中產家<br />

庭,香港的中產階層住戶便有150萬戶,相當於全港六成五的住戶。<br />

中產階層是我們社會和經濟的支柱,但一向“交稅多,福利少”,長期<br />

感到被政府忽略,日積月累便變成許多怨氣,對香港的長遠穩定發展<br />

是百害而無一利。<br />

其實,香港中產一向習慣自食其力,自己拼搏,辛苦捱都是想看<br />

到有合理的回報。我們想看到香港有發展,自己有機會、有前景,可<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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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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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LATIVE COUNCIL ─ 23 January 2013<br />

以向上流動,可以做生意,可以發展個人事業。大部分中產年輕時已<br />

經開始拼命讀書,出來工作就更拼搏,捱更抵夜,目的便是希望向上<br />

流動,改善家人的生活,令下一代有更好的成長環境。<br />

但是,近年的香港,向上流的機會越來越少,反而越來越多人向<br />

下流動。樓價及物價升得太快,快到追不到,不但無機會細屋換大屋,<br />

亦越來越直接影響營商環境,高層職位亦收縮,創業成本又過高。不<br />

少中產月入數萬元,外表好像很風光,但生活負擔沉重,代理主席,<br />

他們說:“氣也透不到”,生活質素亦越來越差。<br />

正所謂“家有一老如有一寶”,我們也希望好好地照顧家中的老人<br />

家,家人如果病了,能力可以應付的話,都想他們可以得到較快、較<br />

好的醫療服務,但私家醫生的收費非常昂貴。現在很多老人家都有高<br />

血壓的問題,倒霉的話,中風入院做“通波仔”手術,動輒數十萬元支<br />

出。如果病情嚴重,要負擔長期護理的費用,辛辛苦苦儲蓄的金錢便<br />

一次過花光。<br />

我最近有一位朋友,本來是中產的小康家庭,但不幸一年之內他<br />

的父母先後中風入院。一個全身癱瘓,要到處張羅找加護宿位,找不<br />

到家附近的,結果要找很遠地方的。另一位又半身癱瘓,雖然可以留<br />

在家中照顧,但又要聘請看護貼身照顧。家庭突然遭逢巨變,醫療開<br />

支龐大,他四成收入又一定要用來供樓,一方面天天奔波照顧老人<br />

家,另一方面又擔心前景,擔心失業令經濟陷入困境,生活質素大減,<br />

心力交瘁,壓力“爆煲”。<br />

單舉一個例子,可能大家還未感受到中產的壓力。不如我們一起<br />

計算一下,一個月入6萬元的中產家庭,兩夫婦都出外工作,他們有<br />

兩名子女分別讀幼稚園和直資小學,兩夫婦的父母都健在,老人家長<br />

期患病,少不免患有高血壓、心臟病和糖尿病。一家人每月開支大約<br />

如下:供樓約2萬元;子女學費、書簿費、課外活動費共八千多元;<br />

照顧父母的生活費、醫療費最少一萬多元;交通費五千多元;膳食開<br />

支最少九千多元,總共都已經差不多6萬元,還未計水、電、煤、管<br />

理費和衣服鞋襪等雜項開支,他們怎會有多餘錢買保險和做其他事情<br />

呢?可以想像,他們的生活壓力多大! 這便是真實中產的寫照。<br />

代理主席,我亦特別關心在職母親的問題。香港很多中產的婦<br />

女,擁有不錯的學歷和工作能力,可惜,由於房子太小,全家住在只<br />

有數百平方呎的地方,沒有多餘空間給“工人姐姐”同住,所以他們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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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放棄工作留在家中照顧子女,白白浪費她們可以貢獻社會的生產<br />

力。有些母親無法放棄工作,便用盡方法找人照顧子女,例如把子女<br />

放在補習社或親戚朋友家中,等下班才接回,身心疲累,他們怎會有<br />

精力教導子女呢?<br />

至於單身中產,大家以為他們無牽無掛很輕鬆,事實上,他們為<br />

了爭取向上流動的機會和保持競爭力,要不斷進修,參加不同的專業<br />

考試,自我增值,甚至十多二十萬元讀多一個學位。另一方面,香港<br />

樓價近年又持續高企,單身中產無論多努力儲蓄,都無辦法追到樓價<br />

的升幅,想和另一半組織二人世界很艱難。於是,近年出現一些怪現<br />

象,便是新婚夫婦竟然各自繼續和自己的父母同住,所以我們有些朋<br />

友索性放棄結婚。<br />

在香港做生意的中產又如何?他們很多都是中小企的老闆,當然<br />

希望在香港經營和建立事業。可惜,香港現時經濟發展日漸成熟,市<br />

場又小,拓展空間受到限制,而且地價租金不斷上升,經營環境越來<br />

越困難。他們又把握不到發展內地的機會,想開拓海外市場,都是遙<br />

不可及。政府不是沒有支援,但提供的支援或資助實在十分不足夠,<br />

令他們根本看不到未來的前景,很彷徨。<br />

代理主席,香港的中產都熱愛香港,希望香港好,否則他們大可<br />

選擇移民到其他地方。他們希望看到的政府是一個有承擔、有遠見的<br />

政府,公共資源應用得其所,應省得省,應花則花,可以帶領香港向<br />

前走,讓他們看到自己的努力是有回報的,香港是有發展機會的,即<br />

使今天沒有或不足夠,都要知道何時會有。對社會有需要的人提供適<br />

時的紓困措施,他們當然會支持,但政府亦應該制訂措施和投入資<br />

源,支援中小企、發展經濟和改善環境,為中產和夾心階層減輕經濟<br />

負擔。否則中產便會覺得交稅交得不值得,怨氣便越來越重。<br />

所以,政府剛成立的經濟發展委員會應該制訂全面的經濟發展策<br />

略和產業政策,並對重點扶持的產業提供支援,包括作出直接投資、<br />

給予稅務優惠,以及為企業的品牌發展和技術創新研發提供配對基<br />

金。同時,應積極發展高增值行業,大力將政府投資研發的總開支提<br />

升,亦需要致力吸引國際公司在港設立研發基地和總部,並與深圳合<br />

作,共同建立創新中心,大力扶助香港企業開拓內地市場。<br />

民建聯認為,政府將公布的財政預算案應該透過短期稅務減免措<br />

施,來支援中產階層市民,例如引進富彈性的供養父母免稅制度,讓<br />

子女可以攤分或獲得多過一位長輩的供養免稅額。政府亦應該按通脹<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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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供養父母免稅額、傷殘受養人免稅額、子女免稅額、子女教育開<br />

支扣稅額、個人進修開支扣稅額、持續進修基金發還款項上限,並應<br />

考慮加入父母醫療開支扣稅額、減免差餉和地租等,以減輕中產的生<br />

活和經濟壓力。<br />

除了短期紓緩措施,中、長期政策規劃亦是必需的。代理主席,<br />

我建議政府應該將家庭友善政策列入其施政綱領中,施行各項政策時<br />

都要考慮家庭的需要,令本港家庭可以與父母同住,真正扶老攜幼。<br />

現時香港的家居,大部分連想把輪椅推進洗手間也做不到,家居設計<br />

沒有考慮長者的需要。要發展香港成為家庭友善的城市,除了少數改<br />

善中的公共設施之外,整體城市和樓宇設計都要進一步考慮跨代家庭<br />

的需要。<br />

此外,政府亦應全面推動家庭友善的政策,除了推動僱傭方面的<br />

5天工作制、彈性上班時間、盡快立法制訂男士有薪侍產假等措施外,<br />

亦可考慮推出家庭套票,鼓勵家庭參加康文署的活動,同時擴大社區<br />

幼兒託管服務,包括增加託管名額、資助社企開辦託兒服務、設立社<br />

區緊急暫託服務等,均可幫助家庭和婦女。亦應該將長者政策和家庭<br />

友善政策合併一起考慮和規劃,在房屋、醫療、交通和社區配套等方<br />

面都要兼顧家庭的需求。<br />

中產不斷努力,都是希望可以改善生活環境,政府應盡快落實增<br />

加土地供應,穩定樓價、物價、交通費和公共開支,以及在各區增建<br />

更多文娛康樂設施,提升市民生活質素。<br />

代理主席,稍後民建聯的議員會繼續說明我們其他的相關看法和<br />

建議。相信其他同事稍後也會有很多意見,我們亦希望聽到他們的建<br />

議,我在總結發言時會再一併作出回應。<br />

我 謹此陳辭,提出議案。<br />

葛珮帆議員動議的議案如下:<br />

“ 本港中產階層市民一向‘交稅多,福利少’,加上近年通脹肆虐,<br />

樓價高企,經濟前景不明朗,令他們在事業和生活方面都承受<br />

沉重壓力;就此,本會促請政府針對稅務、住屋、醫療、交通、<br />

家庭友善、教育進修和個人事業發展等方面提出積極措施,令<br />

公共政策更能照顧中產階層市民的利益和訴求。”


立法會 ─ 2013年 1月 23日<br />

LEGISLATIVE COUNCIL ─ 23 January 2013<br />

代理主席:我現在向各位提出的待議議題是:葛珮帆議員動議的議<br />

案,予以通過。<br />

代理主席:有9位議員要就這項議案動議修正案。本會現在就議案及9<br />

項修正案進行合併辯論。<br />

我會先請郭偉強議員發言,然後分別請郭家麒議員、梁繼昌議<br />

員、張超雄議員、單仲偕議員、易志明議員、莫乃光議員、吳亮星議<br />

員及梁美芬議員發言;但他們在現階段不可動議修正案。<br />

郭偉強議員:代理主席,今天葛珮帆議員提出“幫助中產”的議案,我<br />

和香港工會聯合會(“工聯會”)均認為是值得政府專題探討的問題。現<br />

時香港一半家庭是中產階層,他們面對甚麼困難呢?那就是政府坐視<br />

不理,雖然他們同樣要繳納稅款,但當局給他們的福利實在不多。<br />

以往為解決他們房屋需要的夾心階層住屋計劃,雖然取消多時,<br />

但當局仍不考慮重啟計劃。在住屋方面,現時有關開支日益龐大,對<br />

他們有直接和莫大的影響。正如剛才葛珮帆議員所說,衣食住行各方<br />

面均應有一定措施,以紓緩他們的怨氣,因為他們面對的壓力十分沉<br />

重。我剛才說中產人士面對的壓力很大,他們的壓力來自何處呢?他<br />

們的壓力主要來自工作,因為他們的負擔很大。他們的負擔來自哪裏<br />

呢?那是來自照顧家庭方面,他們大多是上有高堂,下有子女。<br />

此外,他們也擔心將來的退休生活。中產人士的退休生活,與大<br />

家的最低生活要求,完全是兩碼子的事情。如果他們要享有合理的退<br />

休生活,必須有配套及積蓄才行。但是,現時政府往往令他們感到不<br />

安全,因為他們交稅後往往便不能儲蓄。<br />

為何工聯會要為中產人士說那麼多話呢?這主要因為我本身也<br />

是來自工聯會的香港文職及專業人員總會。該會的會員涵蓋所有文職<br />

及白領專業人員,例如會計師、資訊科技人員、銀行職員、教師,以<br />

至律師等其他行業人員,他們均是該會的會員。據他們反映的意見,<br />

他們實在感到吃不消。在溝通過程中,我完全明白他們的苦況,他們<br />

身心均十分疲累。<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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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工聯會認為,如若要幫助中產,當局首先必須就標準工時<br />

立法。這樣可令“打工仔”清楚分開上下班的時間。既然有上班時間,<br />

那便要有下班時間,讓他們能預算時間回家照顧家人,而不像現在般<br />

不知何時下班,只能吩咐家人先睡覺或吃飯,因為自己也不知何時能<br />

回家。<br />

第二,當局必須制訂全民性退休保障措施,令中產人士無須擔心<br />

自己的退休生活。<br />

第三,當局要改善本港的生活環境。中產人士並非這城市的過<br />

客,他們在此工作數十載然後退休養老,究竟如何既能保障他們現時<br />

的生活,亦令他們退休後享有舒適美好的生活環境呢?我們不能讓他<br />

們工作數十載,每天披星戴月做個不停,退休後可能活在一個污染或<br />

不適合居住的城市。這也是我今次的修正案的重點。<br />

代理主席,本港“打工仔”的工時長是眾所周知的。根據政府較早<br />

前公布的標準工時政策研究報告,“打工仔”的工時每周平均長達47小<br />

時,而政府所列的六大長工時行業更逾54小時。但是,我在工會得悉<br />

的數字,與報告絕對是兩碼子的事。無論是會計或資訊科技行業,其<br />

每周工時也逾60小時。這些數字並非虛構,是行內人士親自面對面向<br />

我說的,可謂有上班時間卻沒有下班時間。雖然他們屬高科技人員,<br />

工作靠的是頭腦的腦力,而不是靠勞動的勞力,令他們的工作時間很<br />

長,這麼長的工作時間是否合理呢?<br />

翻查數字發現,現時需要超時工作的70萬人中,半數的人享有超<br />

時補薪。有補薪者大多為低技術的藍領人員,沒有補薪者卻正正是白<br />

領人員,即這羣文職及專業人士,他們超時工作沒有補薪的情況極為<br />

嚴重。很奇怪的是,該報告完全沒有提及他們工時長的問題。這究竟<br />

是政府調查不到,還是他們沒有發聲呢?我不相信他們沒有為此發<br />

聲。<br />

現在談談他們的實際工作。大家也知道,他們的工作不局限於上<br />

班期間,很多時回家後仍要繼續工作,即使乘車時查看電話、<br />

WhatsApp短訊及電郵,其實也是與老闆聯絡,接收工作指示。此外,<br />

他們即使回到家中 ⎯⎯ 很 抱歉 ⎯⎯ 也不代表有好日子過。只要收<br />

到一個來電或電郵,他們便要回應。有些機構 ⎯⎯ 不知是銀行或是<br />

基金公司 ⎯⎯ 員工收到電郵後,必須在某個時限(例如數分鐘)內回<br />

覆,否則便被視作不稱職。員工已下班了,為何仍要限定回覆時間?<br />

抱歉的是,現今社會似乎已經習非成是了。


立法會 ─ 2013年 1月 23日<br />

LEGISLATIVE COUNCIL ─ 23 January 2013<br />

除此之外,該報告亦顯示高增值行業,包括經理、專業人員、金<br />

融及保險業等人員,有關員工往往面對無償加班的問題,我剛才已談<br />

及他們的苦處。可笑的是,他們對無償工時雖然是無可奈何和滿心憤<br />

怒,但大家最近卻聽到老闆說他們是自願加班的。哪有理由說他們是<br />

自願加班呢?僱主竟敢說員工是自願加班,唯一說得通是自願加班<br />

者,便是無償加班已成為工作的評核指標,這雖然是非常不合理,但<br />

員工仍像“啞子吃黃蓮”般啞口無言,被迫接受老闆那自願加班的說<br />

法。<br />

代理主席,除了工時長令中產人士備受壓力外,另一個令他們最<br />

擔心的問題是退休,特別是個人儲蓄能否支持退休生活的問題。退休<br />

的 3根主支柱分別是個人儲蓄、社會保障和強制性公積金(“強積金”)。<br />

但是,有關保障其實對他們也作用不大。大家也知道,強積金過去12<br />

年的表現其實未如理想,這叫“打工仔”怎能放心寄望強積金帶來美好<br />

的退休生活呢?而且,我要再強調的是,中產人士對生活是有要求<br />

的,他們不僅希望得到最低的保障。所以,在退休保障方面,當局必<br />

須加以完善,令他們重拾信心,令雙職中產家庭 ⎯⎯ 即父母均出外<br />

工作的中產家庭 ⎯⎯ 也無須擔心未來的退休生活。<br />

雖然政府在2000年成立了強積金制度,但這制度卻百病叢生,不<br />

但收費高,而且回報低,更遜於個人投資的回報。中產人士有智慧自<br />

行投資,可把自己的儲蓄投資在合適地方。所以,我希望政府不要過<br />

於限制強積金的供款,令供款者享有多些自由,可自行為未來投資。<br />

2000年到2010年間,強積金跟遣散費對沖的金額,合共達百多億<br />

元。有人說低收入合約員工才會被兩年對沖一次遣散費,其實文職白<br />

領人員很多時雖然不是收取遣散費,但卻應收取長期服務金。雖然他<br />

們為一間公司拼搏多年,但卻一下子被沖走一半的退休保障,這是必<br />

須關心的事情。<br />

代理主席,我最後認為,若要幫助中產人士,政府也要從社會和<br />

環境方面入手,令香港成為一個“宜居城市”。我希望政府能瞭解中產<br />

人士的困難,不要單靠免稅額提供援助,應提出更實質的措施來協助<br />

他們,讓他們繼續在香港安居樂業。<br />

多謝代理主席。<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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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家麒議員:代理主席,我覺得這項議案的主題十分有趣。大家都知<br />

道何謂“中產”,通常在一個社會裏,中產是不用政府怎樣照顧的。<br />

既然大家都知道何謂“中產”,我無謂在張教授面對班門弄斧,但<br />

最低限度,條件除了曾接受高等教育、有自主的專業之外,很多時候<br />

定義還包括他們有一個居所,這也是世界上一個十分通用、所謂中產<br />

最低限度的定義。<br />

當我用這個定義來看香港所謂的中產時,我不會使用這個字眼,<br />

我會稱他們為“新貧窮階級”。基本上,他們的處境比很多所謂的基層<br />

市民還要差,在香港,一名基層市民的人均收入或家庭收入只要低於<br />

政府資助房屋的水平,即二人家庭大約是17,000元,便可以取得輪候<br />

政府公屋的申請資格。雖然這個政府對基層市民也沒有怎麼盡責,可<br />

能很多人也不是如政府所說的輪候3年,輪候5年、7年也是常見的例<br />

子,但最少他們有這樣的能力和資格。唯獨是所謂的中產階級,當他<br />

們的收入超越政府資助房屋的17,000元的水平時,他們其實沒有甚麼<br />

選擇。<br />

我們看看市民最關心的房屋問題,大家可以看到我的修正案中十<br />

多項建議中,其中6項也是跟這方面有關的。不久前,國際貨幣基金<br />

會再次警告香港,我們的樓價已超越所有發展國家,根據《經濟學人》<br />

的水平,指標已達到170,而大部分發達國家是在120以下的。《經濟<br />

學人》的研究,加上國際貨幣基金會的勸諭,現時樓價已經比2008<br />

年增加一倍,達到中位數家庭收入的十二點六倍,換言之,一個中位<br />

收入的家庭 ⎯⎯ 大家要記得是中位數,還有很多是在其以下的<br />

⎯⎯ 不吃、不住、不用供養父母、不用交稅,也要12.6年,有沒有弄<br />

錯?十二點六年,即是十多年不吃、不住才有機會得到安居之所。<br />

造成今天這個困局,現屆政府當然會說跟自己無關,是上屆政府<br />

種下的禍根,不過我想引用最近傳媒跟中大進行的一項研究中,對於<br />

剛剛出台的施政報告的評分。評分最低的是一些青年家庭、青年人<br />

士,即是月入15,000元以下,以及收入44,000元以上的,學者回應為<br />

何是44,000元以上呢?他們正正便是連申請超額四、五十倍,所謂租<br />

置單位轉居屋的“綠悠雅苑”也不合資格的人,他們的怨氣最大,不要<br />

看他們好像收入有四萬多元的樣子,七除八扣之後,餘下可能也只有<br />

一兩萬元租樓或供樓。現時屯門建築面積呎價超過1萬元,以實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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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計算呎價要 12,000元,真不知道這是甚麼樣的世界,我們也很難跟<br />

其他人提及香港的問題。市民的回應十分簡單:所託非人。現屆政府,<br />

特別是梁振英在選舉時提出所有協助中產置業的承諾,也令市民大失<br />

所望,連最低限度的短期措施也沒有,連把勾地表數十幅等待至乾旱<br />

的土地撥出興建居屋的勇氣也沒有。<br />

所以,在我的修正案中提出的,只不過是一些修補建議,這些當<br />

然不可以取代政府的房屋政策。我們提議把可獲印花稅優惠的樓價上<br />

限由200萬元改為300萬元,其實也是回應現時所謂“上車盤”的需要<br />

⎯⎯ 我們也不敢寫,其實現時300萬元以下的“上車盤”是找不到的,<br />

最近有些居屋樓王呎價要 11,000元,是居屋樓王。所以,局長放寬5 000<br />

個白表居屋單位的轉售規定,令這些居屋二手價進一步火箭般上升,<br />

我不知道最終有哪些人得益,因為大部分中產人士也是望樓興嘆的。<br />

我們亦提出“租住私人樓宇免稅額”,這是沒有辦法中的辦法,因為他<br />

們無法買樓,退而求其次便可能要租樓,但租金的上升幅度是不會較<br />

樓價低的。如果沒有辦法從源頭做起,我們便惟有這樣幫助中產或新<br />

貧人士,使他們不會太悽涼。<br />

所以,我們建議將薪俸稅個人免稅額及已婚人士免稅額分別增加<br />

至 126,000元及30萬元,子女免稅額亦希望可以增加至7萬元,新生嬰<br />

兒免稅額增加至 7萬元。我們要求的居屋單位數量,亦並非政府所指<br />

在數年後的5 000個;我們認為在現時發展商聯手托價,在有樓不賣<br />

的情況下,惟有增加居屋單位供應量至每年1萬個或以上,才可以使<br />

中產人士有機會覓得安樂窩。此外,把閒置土地用作興建居屋的工<br />

作,亦不可以再等。<br />

在醫療方面,不要以為中產人士有資格光顧私人醫療服務,其實<br />

大多數中產人士在七除八扣後,基本上已經沒有錢光顧私家醫生,但<br />

當他們想到醫院管理局的門診服務時......我想提出一些時間性的資<br />

料,就九龍東聯網的外科及耳鼻喉科,最長輪候時間為146個星期、<br />

134個星期,耳鼻喉科是121個星期,即是要等待差不多兩年至3年時<br />

間才可以第一次看診;新界東的情況好些,眼科是等待105個星期、<br />

婦科是104個星期、精神科是103個星期,說得難聽一點,可能到死了<br />

也未必輪候得到。<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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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政府缺乏監管私家醫院,九龍區兩間較有名私家醫院的收益<br />

在 2009年便達到破紀錄的3.5億元及2.8億元,財政儲備則達到22億元<br />

及 24億元。在私家醫院不斷加價的情況下,大多數中產人士其實已經<br />

沒有能力於私營醫療中尋求服務。<br />

在交通方面,我們看到他們也是無法負擔交通工具的收費;而在<br />

家庭友善政策和教育進修方面,我們便分別提出提高資助和減低利息<br />

等做法;在個人發展上,我們則希望可以有機會減低財政支出。<br />

最後,在餘下1分鐘時間,我想談談對於葛珮帆議員提出這項議<br />

案的感覺。民建聯經常會提出協助中產人士的議案,但在2011年 6月 8<br />

日,當涂謹申議員提出有關推出居屋、打擊炒樓的額外印花稅,以及<br />

增加拍賣土地等協助中產人士的議案時,民建聯所有議員也是投下反<br />

對票;而在2010年 4月 28日,當李卓人議員提出破除財閥壟斷、促進<br />

社會和諧及減低地產霸權的議案時,他們同樣是投下反對票的。不要<br />

光說話,亦不要口裏是說為中產,但實際卻只是為商界。我謹此陳辭。<br />

多謝代理主席。<br />

梁繼昌議員: 代理主席,奧巴馬總統最近在其就職演說中提到:“We<br />

believe that America's prosperity must rest upon the broad shoulders of<br />

a rising middle class”。但很可惜,這句說話對香港是絕對不適用的,<br />

因為我們沒有一個rising middle class,相反,我們的middle class是一<br />

個 falling middle class。<br />

葛珮帆議員的議案十分應景,因為在特首的施政報告中,關於中<br />

產的措施可謂乏善足陳,簡直是沒有任何措施,只在第57段找到“協<br />

助中產置業”寥寥數個字,但如何協助,卻完全沒有提及。葛珮帆議<br />

員 的議案提到中產“交稅多,福利少”,這的確是事實,也是中產一貫<br />

的光榮任務,我們一般都不介意“交稅多、福利少”。可是,現在情況<br />

已不同了,物價通脹,置業困難,令中產透不過氣。而且,中產有個<br />

特點,便是要維護一貫的中產生活方式,所以,麻煩和問題便來了。<br />

說了這麼久,何謂中產呢?政府統計處有一項統計,家庭月入介<br />

乎 1 萬元至4 萬元的家庭被稱為中層家庭,在2001年,中層家庭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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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6%,根據2012年的最新統計,中層家庭已減少至55%。呂大樂教<br />

授最近在其著作提到,中產的成功是透過教育渠道和學歷而達致的。<br />

如果按呂大樂教授的定義,香港的中產大約只佔20%至 30%。此外,<br />

有很多社會學家指出,中產是一種生活方式,是一種自我認同的感覺。<br />

再看看日本作家大前研一在2006年發表的《M型社會》一書,“M”<br />

的意思是中產人數不斷下跌。他沒有界定何謂中產,但卻指出哪些人<br />

不屬於中產,他們有以下3種特質:曾經覺得房屋信貸對他們構成很<br />

大壓力;曾經不敢結婚或生育,因為有經濟壓力;或曾經很擔心子女<br />

的教育經費。符合以上特質的人已不是中產了,可想而知,現時中產<br />

要面對多大壓力。<br />

議會內有很多同事提出不同的措施,大致上都是在不同時間以不<br />

同的方法來幫助正在“跌 watt”的中產,我是贊成的。但是,甚麼是“中<br />

產 ”呢?中產最終也要獨立自主,有自由自在的生活方式,不想被政<br />

府針對性的救濟。所以,除了這些短、中期的措施外,我亦概念性地<br />

提出一些較長期的措施。為此,我亦想澄清和證明自由市場的概念。<br />

代理主席,在1970年代的末期以至整個1980年代,自由市場的機<br />

制令全球高速發展,1960年代的貧困階層亦隨着1970年代和1980年代<br />

的高速發展而富裕起來,但為何自由經濟體系現在卻深為人所詬病<br />

呢?其實,這個體系並沒有出過甚麼問題。我們的整體經濟可以分為<br />

實體經濟,即real economy及金融體系,何謂real economy呢?那便是<br />

我們的衣、食、住、行、貨品、服務。回顧這十多年來的經濟波動,<br />

1999年的亞洲金融風暴,2008年的金融海嘯,2011年的歐洲主權債務<br />

危機,問題並非源於自由市場的機制,也不是源於實體經濟(real<br />

economy)的部分,事實上,問題源於我們的金融體制。<br />

上星期,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副總裁朱民發表了一篇講話,當中提<br />

到金融體制最主要的目的是要服務我們的實體經濟。但是,現時金融<br />

服務業除了服務實體經濟外,很多時候也成為賭博工具,以致我剛才<br />

提及的種種金融危機不斷發生。我所說的自由市場,根據一些經濟學<br />

家以至各前任財政司司長的經驗,在4種情況下,政府必須作出行動<br />

來調節和干預,以確保自由市場有其規矩。<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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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 4種情況包括:第一,當自由市場機制失去自我運作能力,例<br />

如市場上有很多虛假消息,發放虛假消息須受到規管;第二,市場上<br />

出現壟斷,以致市場參與者不能進入市場運作,或市場參與者須跨過<br />

很高的門檻,才能進入市場,在這種情況下,政府亦須干預和調節;<br />

第三,科技進步造就新產品或新交易方式出現,政府亦須作出規管和<br />

調節,在這方面,金融市場上有新金融產品或新交易方式出現,政府<br />

必須作出適度規管;第四,一小撮人的過度貪婪行為令市場扭曲,所<br />

指的可能是現今的樓市,政府亦須作出調節和監察。<br />

我們知道自由市場應該是有規有矩的,但這十多年來,政府又有<br />

否做過甚麼呢?這十多年來,政府一直說要帶頭推動一些產業,最近<br />

梁振英先生在施政報告中提到,現時政府不太熱衷發展醫療產業和教<br />

育產業。其實,政府帶頭發展甚麼產業也會注定失敗,因為對市場最<br />

敏感、反應最快的並不是政府,而是市場參與者。所有的產業改革和<br />

發展都應由市場帶動,由政府協助,講求速度,要快,要有效率。<br />

看回施政報告提及的航運業和資產管理業,其實業界提出了很多<br />

年,但政府甚麼也沒有做。舉例說,為何航運業在這十多年會式微?<br />

很簡單,《稅務條例》把槓桿式融資變成差不多是非法的行為,業界<br />

受的影響很大。在資產管理方面,業界已提出了很多年,在法例上可<br />

作為投資工具的有限合夥人(limited partnership)和開放式投資公司<br />

(open-end investment company)完全沒有做過,政府完全沒有考慮過,<br />

又或比人家慢了十多年,我們的產業如何能領先呢?如果政府要幫助<br />

產業發展,便不要以為可以由政府帶頭。我希望政府盡快聆聽業界的<br />

聲音,盡快做事。<br />

代理主席,我謹此陳辭。<br />

張超雄議員:代理主席,葛珮帆議員提出的這項“幫助中產”的議案頗<br />

有意思。議案開宗明義指出,中產“交稅多,福利少”,相信很多中產<br />

人士對此均有同感,但從實際數字看來,有時卻未必盡然。當然,感<br />

覺是十分真實的,例如我們真的沒有甚麼福利可言。代理主席,不知<br />

道這是否需要申報,因我相信在座各人均以中產人士居多。我當然亦<br />

會自認是中產,因我在大學任教,現在身兼立法會議員,賺取一定的<br />

薪酬,但我們的擔子亦很重。中產的承擔涉及多方面,當中以房屋是<br />

主要的負擔。樓價有如脫韁野馬,極度高昂,租金亦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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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現時只是租住單位,因我對香港的地產現況心 心不忿。我們要<br />

以畢生積蓄購買這種“磚頭”,雖然表面上聲稱有數百平方呎面積,但<br />

實際面積卻要“縮水”,在“發水”後再打一個七折。我們要窮一生之力<br />

為這種物業供款,實令我深感不忿,但很多中產人士卻只能從中找到<br />

一種穩定的安全感,並以之作為積累財富的主要渠道,但這卻是一個<br />

沉重的負擔。<br />

這其實是香港的最大稅項,但其最大受益人卻不光是政府,實際<br />

上還有地產商。所以,令中產這麼痛苦,如此缺乏安全感,感到努力<br />

付出的一切並無回報的原因,正在於此。我們除了沒有甚麼福利,很<br />

多東西也沒有我們的份兒,這感覺是如何造成的?正是香港的地產霸<br />

權,正是政府容許地產商牟取暴利,容許這些財團壟斷市場,才造成<br />

這種令中產人士如此痛苦的情況。<br />

談到中產,當然不得不提呂大樂,而他的看法是不應只從收入着<br />

眼。如按一般經濟角度衡量,月入達2萬 元至5萬 元已可稱為中產,但<br />

呂大樂認為亦須視乎職業、學歷、生活和消費模式或價值觀。我相信<br />

他所指的是一般從事行政、專業工作的人士,他們的生活模式較傾向<br />

中產階級享受,而且學歷相對而言亦較高。呂大樂就這項研究作了二<br />

十多年的跟進,發現香港的中產人口原來變化不大。如果按上述模式<br />

進行研究,尤其是在收入流動、階級流動方面,他發現過去的變化不<br />

算很大。<br />

至於有否出現M型社會的現象,暫時似乎不太明顯,但中產卻出<br />

現一種向下流動的憂慮,亦即梁繼昌議員剛才提及的問題。因為日本<br />

研究中的M型社會現象雖尚未出現,但中間那一部分人口卻確實呈現<br />

向下流動的趨勢。如果回顧過去的人口調查統計數字,當可發現只有<br />

收入最高的兩成人口,過去10年的家庭入息出現真正上升的趨勢,其<br />

餘基本上均向下流動,這是一種令人非常驚心的情況。如撇除經濟不<br />

活躍的住戶,單看經濟活躍住戶的情況,亦只有最高收入那兩成人口<br />

有超過20%的升幅,其餘均沒有那麼顯著的升幅。<br />

由此可見,過去雖有一定的經濟發展,例如在過去10年間,整個<br />

“餅 ”已 造 大了超過三成半,但家庭收入卻沒有顯著上升,而且以國際<br />

水平而言,我們的家庭整體收入基本上是偏低。在這種環境下,我們<br />

既要供養下一代,希望他們能維持類似中產的生活,又要面對教育開<br />

支、剛才提到的房屋開支,而且基本上現時的工作穩定性、薪酬、福<br />

利,所指的不單是社會福利,還有職業帶來的福利,各方面均正在倒<br />

退,而這些倒退均是政府容許的。<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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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在社會保障方面,過往在大公司或一般較具規模公司服務的<br />

員工,往往可在退休時享有ORSO的福利。當員工的服務年資達到某<br />

一年期,僱主不單以1‥ 1,而是2‥ 1甚至3‥ 1的比例為他供款,以便<br />

員工在退休時擁有一筆積蓄,可以安享晚年。然而,在推行強制性公<br />

積金(“強積金”)計劃後,這制度已告取消。所以,在強積金計劃下,<br />

大公司其實是節省了金錢,而對於大財團,政府更容許其進行壟斷。<br />

試看本地的公用事業,無須詳細說明,也可知道無論是電力、煤<br />

氣、公共交通,港鐵更是一個明顯例子,全都可以不斷加價。有一種<br />

說法是加價未必會對中產造成即時的壓力,但一直累積下來,這也會<br />

變成一種很大的壓力,因為無論是日常開支和工作均有欠穩定。我們<br />

現時要走的那條所謂新自由主義的道路,其實已被以往奉行這一套的<br />

國家棄用,但香港卻遲了10年,到了今天仍繼續奉行這一套,鼓吹零<br />

散化、合約化,令工作穩定性不斷下降,進而加重了中產的危機,呂<br />

大樂也因此稱之為“中產之痛”。<br />

代理主席,要根治這個問題,並非要派甚麼福利。中產精神從來<br />

不在追求福利,而是要求有一個平等的機會、穩定的工作環境和工作<br />

安排,而且一直依靠自己,依靠一己學識和能力作出爭取。然而,如<br />

果沒有公平的環境,容許地產商不斷肆意操控樓價,容許公用事業不<br />

斷肆意加價,把房屋、醫療、教育不斷產業化、私營化,孩子的學費<br />

便會越來越昂貴,求診費用越來越高昂,久而久之,不購買醫療保險<br />

便會失去最基本的醫療保障,退休保障亦欠奉,必須自己籌謀,而強<br />

積金計劃亦迫使“打工仔女”九折支薪。凡此種種,皆造成了今天的“中<br />

產之痛”。<br />

因此,代理主席,我們要求的並不是很多的福利。事實上,回顧<br />

過去的曾蔭權年代,在2007-2008年度至2011-2012年度這5年間,單是<br />

由他經手派發的現金,包括稅務或差餉豁免,已共計有一千八百多億<br />

元。在這一千八百多億元中,惠及低收入市民的約有500億元,但派<br />

發給擁有物業或收入較高的中產人士的則有1,000億元。坦白說,中<br />

產人士能從這1,000億元裏得到的又有多少?其實可能只得一部分,<br />

因為大部分稅務減免如商業登記稅、物業稅、差餉等稅務寬減,相信<br />

大多已落入大財團的口袋中。<br />

代理主席,根據美國的一個數字,有93%新增財富落入1%人手<br />

中,其餘7%則由99%人口分攤。所以,今天所說的是1%對 99%之比,<br />

並非中產對基層,而是財團對中產。多謝代理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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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仲偕議員:其實中產關心的問題很多,“地溝油”也是他們的關注之<br />

一 , 但 剛才在質詢環節問及“地溝油”時 ,高永文局長卻 不知去了哪<br />

裏,似乎“地溝油”問題已 變成是環境問題多於食物問題。代理主席,<br />

協助中產的議題其實可從兩 方 面 看。中產的其中一個特性是自我驕傲<br />

的感覺,認為可自行解決問題,無須其他人幫助,甚至或多或少能夠<br />

幫助他人。但是,就今天的議題,我為甚麼要提出修正案,同時亦支<br />

持這項議案呢?因為香港的環境事實上令中產面對很多問題。中產並<br />

不期望政府向 他們提供大量幫助,卻 最擔心政府經常向他們徵稅。中<br />

產希望政府維護公平的競爭環境,使他們能發揮才能。<br />

原議案要求政府提出一項積極的措施,以宏觀環境協助中產,這<br />

是可以支持的。梁繼昌議員的修正案提倡很多關於自由市場、中產自<br />

主,以及中產擁有選擇自由的 概念,他的主張也與中產的訴求 一致。<br />

民主黨對多項修正案也表示支持,不過就其一、兩項修正案,我們需<br />

要闡明立場。特首今年已成立16個委員會,我們認為再成立中產事務<br />

委員會真的會過於周章。中產最期待的是政府不要向他們徵收那麼多<br />

稅,所以,我們認為不太需 要再成立中產事務委員會。<br />

至於梁美芬議員建議的“失業轉型貸款基金”,我認為香港政府不<br />

應 扮演銀行,應將這責任交給銀行,即是如果需要私人貸款便找銀<br />

行。當然,不少中產在經濟轉型時面對很多困難,但根據definition,<br />

中產應自行解決問題。<br />

張超雄議員的修正案, 其中一項建議是停止私有化。我們認為,<br />

如果說現時政府財政豐裕,無須再透過私有化籌 集資金來 提供服務,<br />

所以應該停止私有化,我們是支持的。但是 ⎯⎯ 我不知道原議案是<br />

否 有 這個意思 ⎯⎯ 如果停止私有化是要 將所有已 私有化的東西全<br />

部回購,這便 可能超出我們的支持範圍了 。<br />

郭家麒議員在他的修正案中提出的建議,其實大部分我們也支<br />

持,因為與我們的想法一致。唯獨其中一點很奇怪,他建議將薪俸稅<br />

的個人免稅額增至126,000 元,大約增加5% ,即由12 萬元增至<br />

126,000元,但他又建議將已婚人士免稅額增至30萬元,增幅 很 大 。<br />

我認為,我們要研究這建議會否違反《家庭崗位歧視條例》等,即已<br />

婚 人士享有較多免稅額,而 未婚人士則享有較少免稅額,會否有問<br />

題。另一方面,因為香港已 有不同的免稅額,例如已婚並有子女的人<br />

士 可享有子女免稅額,甚至有供養父母免稅額,所以,免稅額應是個<br />

人免稅額雙倍。除此之外,我們對郭家麒議員的修正案也是支持的。<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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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LATIVE COUNCIL ─ 23 January 2013<br />

中產關心很多議題,特別是關心子女的教育問題。 所以,民主黨<br />

亦提出一些措施來 紓緩中產在這方面所面對的困難。今天的議案主要<br />

關於中產在事業和生活方面所 承受的 沉重壓力,而教育、進修及個人<br />

事業發展在原議案也有提到。但是,中產同時也很 關注的是甚麼呢?<br />

是香港的核心價值。大家也 記得,早前的 國民教育問題廣受關注,引<br />

起很大的反應。這些是中產非常着緊和關心的議題,但 在這項議案中<br />

卻 沒有特別展現出來。<br />

還 有數點,而 剛才有兩位同事也提及其中一點, 即 M型社會的問<br />

題。我同意剛才數位同事的發言,香港現時仍 未 是 M型社會,但最低<br />

限度已亮起警號,出現了中產貧窮化和中產萎縮。這 情況令我們感到<br />

憂慮。其實,一個健康的社會,應該是中產越來越多,越來越膨脹。<br />

然而,香港社會這數年來卻出現了中產萎縮。剛才議員提 及 很多中產<br />

萎縮的原因,來自房屋的壓力是其中之一。議員說了很多關於如何減<br />

低中產的壓力的方法。但是,中產除了要求政府不要加重他們的負<br />

擔,除了期待享有更 多免稅額和 政府不要徵收那麼多稅之外,也同時<br />

期待香港的核心價值有所發展,例如民主,維護香港核心價值等。所<br />

以,就今次的施政報告而言,很多中產人士對香港特區政府沒有提出<br />

民主進程,表示非常失望。<br />

當然,我今天無意將問題轉移至民主發展的問題,但要理解中產<br />

的憂慮,便要明白到,根據定義,生活方式是中產的其中一項特性。<br />

正如梁繼昌議員剛才所說,不少有學識的人都覺得香港民主發展跟他<br />

們的前途息息相關。事實上,不少香港的中產人士,就好像我們在座<br />

各位一樣,都是香港土生土長的,見證着香港的發展。香港的中產在<br />

近年來的萎縮,其實令我們感到非常心痛。政府應在大環境上研究怎<br />

樣令中產有所紓緩,除了稅務寬減之外,政府需要展示維護香港核心<br />

價值的決心。<br />

代理主席,民主黨提出的數項修正案與其他同事的修正案相類<br />

似,認為要減低中產的稅務負擔。我們希望在2月發表的財政預算案<br />

中,政府會有所回應。民主黨特別關注子女免稅額,提出由63,000元<br />

增至10萬元。事實上,現時的子女免稅額,無論子女是在海外或本地<br />

讀書,也是不足以應付一名子女的教育負擔的。多年來,政府已實施<br />

居所貸款免稅額。我們認為,在措施上,政府應一視同仁,對一些租<br />

住私人樓宇的人士提供租金免稅額。我們認為應提供租金免稅額,就<br />

像提供銀行mortgage貸款免稅額一樣。我們歡迎政府取消外傭稅,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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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政府盡快提供15年免費教育,這政策可紓緩中產負擔。我們希望政<br />

府能訂立一些家庭友善政策,包括有薪侍產假,以及加強和增加託兒<br />

和護老服務。<br />

代理主席,中產近年來面對的困難較以前為大。我記得回歸前,<br />

中產曾有一段頗美好的日子,當時面對香港前途不明朗,很多人移<br />

民,很多香港中產或專業人士在很短時間內便能陞職,中產的環境在<br />

1990年代初期相對地好。1997年回歸後,亞洲金融風暴隨即爆發,接<br />

着 2003年和2004年因SARS而經濟不景,隨後好轉了數年,現時又出<br />

現永久稅務寬減,而不是每年進行一次所謂退稅等。政府應該推出根<br />

本上的稅務寬減,從而減低中產的壓力。<br />

我謹此陳辭。<br />

易志明議員:代理主席,中產階層是社會穩定的一股重要力量,但香<br />

港的中產人士需要交稅,卻沒有享用福利。近年,他們受到樓價不斷<br />

飆 升、產業結構單一化、社會向上流動力量停滯和通脹等問題困擾,<br />

不少中產人士更面臨向下流的危機。<br />

所以,自由黨一向倡議政府 設立一個中產事務委員會,全面檢討<br />

有關中產階層的政策措施,務求在全方位支援中產階層之外,還要增<br />

強社會的向上流動力,壯大中產階層。這正如美國總統奧巴馬剛在其<br />

就職演辭 中所強調中產階層對美國繁榮發展的重要性 。<br />

自由黨去年進行一項調查,結果顯示,超過一半受訪者認同香港<br />

已出現“收入中產,生活基層”的 “窮中產”現象。高達六成的受訪者認<br />

為政府對中產階層的支援不足,而 贊成政府應該立即成立專責事務委<br />

員會以幫助中產人士解決困難的受訪者更高達七成。<br />

可惜的是,特首雖然提出成立共十多二十個委員會,但仍然不覺<br />

得有需要成立一個支援中產階層的委員會。翻看特首任內的 首份施政<br />

報告,“中產”兩個字只出現過兩次,其一是“協助中產置業”。<br />

問題是,即使是特首唯一提到的房屋問題,亦 令中產階層感到非<br />

常失望。特首雖然好似宣布了很多造地、起樓的大計,但實際上 是 “遠<br />

水救不了近火”,在未來的兩、三年未能即時增加公私營房屋的 供應。<br />

所以,專供每月入息4萬元或以下家庭申請的“綠悠雅苑”,或供“白表<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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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補地價買居屋”兩項計劃,已收到超過10萬份申請書,分別超額五<br />

十三倍及九 倍,正正反映出 中產階層不相信政府有能力遏抑樓價,惟<br />

有遞交表格當買“六合彩”。<br />

事實上,在 席 很多議員剛才亦有提及,中產階層供樓確實供得很<br />

辛苦。日前,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公布的《 2012年香港經濟評估報告》<br />

亦顯示,與全球主要國家比較,香港的樓價與市民收入比率竟然高達<br />

十二點六倍,成為全球最高。<br />

所以, 自由黨近年一直要求政府提供多些住宅用地來紓緩樓價,<br />

特別是要多推一些中小型限呎單位讓市民“上車”。與此同時,商業用<br />

地亦供應不足,令整體經濟發展出現瓶頸,令中小型企業(“中小企”)<br />

飽受高租金之苦。無論是初畢業的大學生或中產階層即使有意創業,<br />

不少皆 因 為 寫 字 樓及鋪租昂貴而卻步。<br />

就此,自由黨早已促請政府設法增加商業用地,包括盡快把適合<br />

的空置工廠大廈在補地價後,直接轉型為住宅或商業用途,以及盡快<br />

將市區核心地區的政府部門遷到偏遠地區,騰出土地來發展。<br />

此外,我們認為政府還可以在稅務方面減輕中產人士租樓或置業<br />

的負擔,包括增設為期5年、每年上限10萬元的租金免稅額。 這項建<br />

議已獲得社會及多個黨派支持,政府應該順應民意立即推行。此外,<br />

政府亦應該延長居所貸款利息扣稅享用期至供款期滿為止,以及將<br />

100元的最低印花稅收費,擴大至300萬元或以下的上車盤物業。<br />

代理主席,談 到稅務方面,中產階層的擔子一向是最沉重的。不<br />

過,政府其實只要採納自由黨的建議,將薪俸稅的稅階由現時的4萬<br />

元擴闊至45,000元,並將最後兩級稅階的邊際稅率分別下調1個百分<br />

點,即分別下調至11%及 16%,那麼月入2萬元至3萬元的中產人士便<br />

可減輕超過一成的稅務負擔。此 外,政府亦應增設醫療保險供款扣稅<br />

額及健康檢查扣稅額,鼓勵市民更好地照顧自己的健康,最終其實是<br />

為了令 全港的醫療費用有所減少。<br />

對家中要照顧長者的中產家庭,政府應該提供更多稅務優惠,包<br />

括放寬供養父母及祖父母同住的扣稅限制,由須居於同一單位內,改<br />

為居於同一屋苑亦符合資格,讓更多家庭可以享用這項扣稅額。政府<br />

亦應較施政報告走前一步,增設每月5,000元的安老券,讓長者選用<br />

住宿及安老服務,減輕中產家庭供養長者的負擔,而並非推行試驗計<br />

劃,只惠及千多名身體機能有 缺損的長者便 作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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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主席,中產家庭在子女教育方面的支出亦很沉重,特別是直<br />

資學校和私立學校的學費,以至 教科書及學習活動等的支出均 不斷上<br />

升。所以,自由黨建議政府設立每年6萬元的子女教育免稅額。<br />

在幼稚園教育方面,本來特首的參選政綱已承諾盡快實施15年免<br />

費 教 育,但 施政報告只表示會成立專責委員會來研究免費幼稚園教育<br />

的可行性,不知道 為何反而後退了。所以,我們希望特首能盡快履行<br />

其政綱,從速落實推行15年免費教育,並 且 在未落實前,全面撤銷幼<br />

稚園學券只適用於非牟利學校的限制,讓所有幼稚園家長均 可靈活享<br />

用資助。<br />

代理主席,對於中產人士 ⎯⎯ 特別是專業人士 ⎯⎯ 而言,事<br />

業方面有更大發展及更多選擇皆 是很重要的,亦有助增加社會向上流<br />

動的機會,令更多市民加入中產行列,而不是向下流。<br />

所以,我們促請政府要促進經濟多元化發展,以及進一步加強區<br />

域經濟的發展,形成與內地等不同地區的經濟發展圈。不過,施政報<br />

告雖有着墨,但好似較為側重內地。我們希望特首注意平衡,維持本<br />

港外向型經濟,以及鞏固香港作為國際航運中心和商貿城市的地位。<br />

在 開拓機遇後,我們亦要鼓勵市民不斷自我增值,把握機遇。故<br />

此,政府應大幅提高薪俸稅個人進修開支扣除額,以及將持續進修基<br />

金的資助額翻一番 至每人最高可享有 兩萬元資助。<br />

至於其他修正案,各自均 提出了很多有利支援中產階層的訴求,<br />

值得支持。不過,郭偉強議員和郭家麒議員的修正案提出要求訂立標<br />

準工時,不理會對社會的重大影響,而中小企應付最低工資已經相當<br />

吃力,因此我們難以支持上述兩位議員的修正案。<br />

張超雄議員的修正案建議將現行的多項社會保障以社會保險形<br />

式推行,大改現行制度,但卻 未經社會充分討論,我們亦不能支持。<br />

至於梁美芬議員的修正案,當中提議向中產家庭提供私樓租金津<br />

貼,我們支持根據自由黨的建議,透過設立租金免稅額來津助中產家<br />

庭,但我們卻不贊成這樣“派錢”給中產家庭。<br />

我謹此陳辭。 多謝代理主席。<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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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乃光議員:代理主席,中產市民的學識、經驗和專業水平對社會發<br />

展有莫大貢獻,但社會環境為他們帶來不少困難和壓力。所以,葛珮<br />

帆議員的原議案的方向和內容,我是贊成的。<br />

不過,我認為中產市民陷入困境,其中一個原因是香港缺乏長遠<br />

經濟策略。行業缺乏產業政策,令他們看不到香港的前景,不知如何<br />

在香港奮鬥下去。我有些朋友聽畢特首的施政報告也說,長此下去,<br />

香港將不再適合中產生存,要將他們趕到大陸或新加坡、歐美等地才<br />

可找到發展機會。所以,政府真的要認真想想,假如再不能讓中產市<br />

民有信心,一羣有選擇能力的專業人士就會選擇離開香港。一個迫走<br />

中產人士的社會,注定會失敗。<br />

回應原議案提到中產“交稅多,福利少”,我覺得這是現狀,但我<br />

認為中產階層最欠缺的並不是福利。我們也不應該令中產覺得他們要<br />

爭取的是福利。中產人士最應該得到的是發展機會,他們發展得好,<br />

便無需倚賴政府的福利。<br />

所以,政府應該要做的是推動本地的產業多元化,供應更多高質<br />

素的職位,而非不斷覓地建屋就可以滿足中產。他們的事業發展得不<br />

好,又怎會有錢買房呢?尤其我們看到政府的政策只是令樓價不斷上<br />

升。中產人士想要有質素的職位,有更多空間讓他們發揮,不是每個<br />

中產都是從事房屋或金融,香港經濟也不應只集中在這些行業。但<br />

是,談到產業政策,政府便研究再研究,委員會又委員會,請特首和<br />

問責官員真的仔細想清楚,怎樣才是做實事。<br />

代理主席,我認為中產人士最關心的是下一代的發展,所以在我<br />

的修正案中,我補充了5項側重教育方面的援助措施。五項措施亦適<br />

用於其他階層的市民,包括基層市民。所以,我希望各位同事均可以<br />

支持通過我的修正案。首先,15年免費教育,梁振英政綱表示:“盡<br />

快實施15年免費教育”,但在施政報告中,他只表示在競選期間,很<br />

多家長和教育界人士提出15年免費教育,不提自己曾說過甚麼。這是<br />

否 “盡快”呢?<br />

第二,我提到要增加大學學位,因為現在的大學學位數量根本不<br />

足以應付本地學生的需求,亦不足以應付本地產業的發展需要。每年<br />

入讀政府資助大學學位的學生人數佔適齡人數的百分比,長期都少於<br />

兩成,到2011-2012年度才輕微衝破20.2%。香港還說要發展知識型經<br />

濟,這個數字真是少得可憐。這個數字仍未扣除內地生,他們都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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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助大學學位的一部分,我不是說要排斥他們,不過他們來到後,又<br />

要香港土生土長的學生到哪裏讀書呢?以前中產可以送子女出國讀<br />

書,不過看到現時經濟狀況如此,對很多中產家庭來說,送子女到外<br />

國讀書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所以,增加本地資助學位,對中產家庭<br />

的子女來說,都可以算是多了一個選擇。<br />

第三,談到讀書,很多學生家庭真的需要借錢才可入讀大學,即<br />

獲得資助(grant)或貸款(loan)。資助部分的錢,在畢業後無須償還,<br />

但貸款部分的錢,則需要在畢業後分期還款。不過,因為入息審查的<br />

原因,很多中產家庭大多數會選擇申請免入息審查貸款。這項計劃的<br />

利息較高,而且需要由貸款的發放日開始計算利息。對於借款的學生<br />

來說,即使出生中產,對他們的家庭和本身的將來,也是個很沉重的<br />

負擔,影響他們將來不論是升學或工作的選擇。所以,我希望政府可<br />

以優化 “免入息審查貸款計劃”,由學生畢業起才計算利息,而貸款利<br />

息亦應該相應減低。<br />

第四,現時的持續進修基金,市民一生中只能得到1萬元,推出<br />

計劃之後,又引起市場很多課程加價。試問我們拿着1萬元,可以修<br />

讀甚麼課程呢?對於中產,1萬元的幫助有多大呢?現時很多人說得<br />

到學士學位可能也不足夠,隨時可能要修讀碩士、博士。政府是否應<br />

該檢討一下持續進修基金,令市民得到更多提升自我能力的機會呢?<br />

同樣地,第五,我的修正案亦包括注資重新啟動“中小企業培訓<br />

基金”。以往政府曾推出這個基金,非常受中小企歡迎,但基金資金<br />

已用盡。我認為如果基金能繼續獲得注資,重新啟動,可令包括中產<br />

在內的更多市民得益,長遠亦為香港培訓人才出一分力。但是,政府<br />

很奇怪,有關中小企的基金,其他基金資金用盡,政府會繼續注資,<br />

但 “中小企業培訓基金”卻一直沒有,令很多想支持培訓員工的中小企<br />

無能為力。我希望各位同事均可以支持我以上數項修正。<br />

最後,我想表明,如果數位同事的修正案獲得通過,我便會撤回<br />

修正案。有部分修正案我現時並不認同,其中包括在標準工時立法的<br />

問題上,如果修正案列明要盡快推行,我便認為需要多些時間討論。<br />

所以,我未能在現階段支持相關的數項修正案。此外,我希望一提的<br />

是,我支持梁繼昌議員的修正案,因為他提到中產自主、自立和擁有<br />

選擇自由等價值觀,以及有適當監管的自由市場。這些政策原則和方<br />

向,我是認同的。<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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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在一些修正案中,包括梁美芬議員提到“失業轉型貸款基<br />

金 ”,我對此是非常有保留的。因為我們擔心,這會否變相是一個讓<br />

所有失業者均能獲得貸款的基金。不論失業者有否能力自僱或創業,<br />

政府都批出貸款,我覺得這是不負責任的。<br />

單 仲偕議員剛才對我說,中產的要求很簡單,即“不要搞我們”。<br />

所以,我相信中產的價值觀,是希望得到自由、公平,以及恪守我們<br />

的核心價值。<br />

代理主席,我謹此陳辭。<br />

吳亮星議員: 代理主席,中產人士相當於社會上現時的中小型企業<br />

(“中小企”)一樣,比例在社會上佔相當大,自然亦受到各方關注,包<br />

括立法會。除了原議案外,還有9項修正案,可見頗多同事就“幫助中<br />

產 ”的措施提出了不少真知灼見,相信會在不同程度上有助紓緩中產<br />

階層市民的苦況,他們的焦點大都是放在資源分配上,我則試從另一<br />

角度提出修正建議,就是把可供分配的“餅 ”造大 ⎯⎯ 即發展經濟,<br />

提升產業檔次及拉闊產業光譜,從而提供足夠而有質素的就業機會予<br />

中產階層分享。還記得在去年11月 28日,立法會曾有一項議案 “關注<br />

青年人面對的學業、就業、住屋置業和創業問題”,內容亦頗類似,<br />

這次則把青年人擴大至中產階層,所起作用的基本因素應是一樣的。<br />

在 11月 28日的辯論中,有同事指出經濟發展遲滯是制約社會向上<br />

流動的因素。的確,在上世紀70年代、80年代,香港經濟整體上是不<br />

斷擴張及提升,乘着當時內地改革開放的良機,經濟結構由工業主導<br />

逐步轉型為服務業主導,創造了大量當時相對地高產值的機會,向上<br />

流動自然變得容易。但是,到了今天,香港的經濟發展已經相當成熟,<br />

要創造向上流動的社會階梯,必先要提升香港的經濟產業實力。況<br />

且,香港是一個完全開放的經濟體,面對全球的激烈競爭,只會不進<br />

則退。<br />

在這裏,我且舉出經濟學者雷鼎鳴教授提出的數據,嘗試幫助說<br />

明一些情況。1990年,香港的GDP為中國內地GDP的 25%,到2009年<br />

⎯⎯ 相距不足10年 ⎯⎯ 只為約4.2%;如果用購買力平價來算,只<br />

稍多於2%左右;1997年,香港人均名義GDP是 21萬港元,到2009年<br />

才只有233,000港元,12年間物價下跌3.1%,其間每年實質人均GDP<br />

增長只有1.12%,這是相當低的速度;2011年,我們看看香港的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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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手新加坡,其人均GDP為 50,123美元,比香港足足高出47%,要知<br />

道,在過去一段長時間,香港的人均GDP一直高於新加坡,現在倒過<br />

來竟然大幅落後了。<br />

代理主席,從上述數字可以看到,香港的相對競爭優勢是不斷削<br />

弱,下降的走勢甚至值得我們憂慮。香港沒有足夠的資源,而推行的<br />

利民紓困的措施也會逐步捉襟見肘。只有提升競爭力,才能振疲起<br />

衰,扭轉劣勢。要提高產業檔次,就是將原有產業不斷輸入高產值的<br />

元素,加大深度,例如我們主打的金融服務業(現在約佔GDP的 16%),<br />

除傳統的商業銀行、證券經紀等領域,還要積極推動資產管理業、債<br />

券買賣及國際融資平台等方面的發展。至於拉闊產業光譜,就是引進<br />

新的產業,加大幅度,過去提過的六大產業,將來還要整固及增加。<br />

當然,必需腳踏實地,而不能追求虛浮的目標。<br />

政府的資源導向,除民生以外,亦應撥出相當資源提升香港的競<br />

爭力,面向基建、人才和科研等方面,提高生產效率和人口質素。香<br />

港的科研投入是偏低的,新加坡佔GDP的 2.2%,中國內地為1.6%,而<br />

香港只有0.76%,香港在這方面還需加大力度。香港既無天然資源,<br />

只有靠自身努力,以進取態度增強對外的競爭力,才能持續健康發<br />

展,才能為中產階層爭取得發展空間。<br />

最後,至於立法會可否對中產階層作實質行動,我相信善用並慎<br />

用中產和納稅人所支付的公帑,使立法會有效率和有建設性地辦事,<br />

便是對中產和全港納稅人的尊重和重視的最實際的表現,希望立法會<br />

的同事也能響應,相信中產人士會感到最低限度的欣慰。<br />

代理主席,我謹此陳辭。<br />

梁美芬議員:代理主席,今天這項議案是有關中產人士的權益。我相<br />

信我們一定會贊成這個大方向,但究竟何謂中產?很多同事剛才都提<br />

到了。<br />

我記得2004年年初,當時的民政事務局副秘書長余志穩先生提出<br />

了一個很富創意的定義,他指出中產應該符合四大因素:(一 )有閱讀<br />

分析性刊物的習慣;(二 )對將來有計劃,例如有儲蓄習慣、關注子女<br />

教育;(三 )關心香港政治;及 (四 )自我認同是中產。不過,他亦表示<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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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符合上述條件,但如果平日經常打麻將,他說笑地說這樣可能便<br />

不算是中產了。<br />

此外,牛津大學的著名社會學家Stein RINGEN有另一個定義,他<br />

把社會分為3個階層:最低層的是under-class,即 those who do not have<br />

enough;處於最高層的是upper-class, 即 those who have a lot of<br />

surplus;處於中間的是middle-class,即 those who have a little surplus。<br />

換言之,中產人士是指那些生活上還有些鬆動的人。不過,以香港現<br />

今的情況來看,在日常生活中有少許鬆動(a little surplus),其實已經<br />

不容易。在每個時候,中產人士的負擔確實是越來越重。<br />

我認為大部分中產人士,特別是自認是中產人士的人,無論他們<br />

是專業人士或符合我剛才提出的其他定義,月入2萬元至5萬元,甚至<br />

有些月入低於2萬元,但自認是中產人士者,均不願意“攤大手板”要<br />

求政府給予金錢上的援助,更不願意要求他人幫助,除 非 是 逼 不得已。<br />

我相信很多中產人士最近都收到稅單,而且被追得很緊,要盡快<br />

繳稅。他們要從薪金或雙糧中,預留一筆相當大的數目繳稅。大家都<br />

很明白,稅收是用於幫助社會上更有需要的人,所以,大家都懷着互<br />

相幫助的精神。我認為中產人士基本上不會特別要求政府給予他們甚<br />

麼,只是在他們有真正需要時,便會希望社會考慮他們多年來的付<br />

出,扶他們一把,幫助他們渡過難關。<br />

在 2009年 2月,我提出一項有關中產人士法律援助的議案。當時,<br />

我形容中產人士為“中間最慘一族”,因為在他們遇到困難時,得不到<br />

適合的幫助。2008年的雷曼事件,亦令很多中產人士一下子失業,或<br />

投資完全化為烏有,連退休金也失去,突然變成一無所有,由中產變<br />

成 “無產”。<br />

所以,就我們今天討論的中產人士這項議題,我是不會反對提及<br />

的大方向及原議案,但為何我在修正案的第(一 )項便提出要為中產人<br />

士設立“失業轉型貸款基金”?談到這裏,我要感謝數位同事剛才對我<br />

這項建議提出了意見。我的修正案是建議“協助合資格者”。我不知道<br />

單仲偕議員及莫乃光議員曾否遇過一些真正屬於中產,卻突然失業的<br />

朋友的景況?他們每天仍然拿着公事包扮作上班,因為不想讓別人知<br />

道他們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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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LATIVE COUNCIL ─ 23 January 2013<br />

我有一位中學同學,他是尖子,唸大學時修讀工程,礙於無法轉<br />

型,現在每天都留在家中。此外,我最近在美孚重遇另一個朋友,在<br />

他唸大學時,家人都是賣魚為生,用盡全部資產供他到海外升學,最<br />

後他當了電腦工程師,在大型企業工作多年,卻因為經濟轉型,變了<br />

第一羣被辭退的員工。他一直無法轉型,最後,我看到他利用手上僅<br />

有的餘錢,繼續經營家人原本賴以供他到海外升學的魚檔。<br />

那一刻我感到很難過,因為我看到他哥哥付出一切供養他升讀大<br />

學,成為家中唯一的專業人士。我們尊重任何行業,無論是“藍領”或<br />

任何行業,但我相信大家明白我的意思:他由“白領”中產人士,倒退<br />

至當小販,因為他無法跳上所謂的六大產業的“經濟快車”,從事環<br />

保、創意或其他行業。<br />

我曾詢問這些朋友,他們最想我們做甚麼?他們表示不希望領取<br />

綜援,不希望別人給他們錢,他們希望在得到金錢協助後,自己有能<br />

力償還。所以,我才提出設立“失業轉型貸款基金”,如果沒有必要,<br />

他們是不會申請的。申請者可能直接考慮轉型、增值,例如從工程界<br />

轉型至另一個行業,他們是有能力及上進心,亦希望自己爭氣。所以,<br />

有關的貸款合約訂明,申請者一旦再找到工作便要還款;他們不希望<br />

我們好像只是把錢派給他們。<br />

我希望同事明白,中產人士是希望學懂捉魚,而非要別人把魚派<br />

給他們。我看到的中產人士大部分都十分爭氣,但他們一旦失業,便<br />

像是晴天霹靂般,子女的教育出現問題,居住的單位可能要出售,立<br />

即要面對昂貴的租金,更有可能連醫療保險也無法支付,但不敢告訴<br />

家人。此外,很多一向維持他們成為中產階層的其他相關消費,一下<br />

子也可能全部失去。其實,他們最好的出路,便是透過再增值轉型。<br />

因此,我希望大家可以重新考慮,或持開放的態度看這個問題。<br />

所謂“失業轉型貸款基金”,是讓他們有機會由高級僱員轉為自僱人<br />

士,甚至顧問,包括加入現時很流行的環保界。其實,如果他們轉型,<br />

可能在該界別已經能夠找到一個職位,無需繼續失業。<br />

易志明議員剛才提到租金津貼。就此,我們只是說會研究,因為<br />

在一般情況下,他們其實是不需要津貼的。我們可以把標準定得很<br />

高,限定只會在很短時間內發放這項津貼。有些中產人士失業時,連<br />

居住的單位也被銀行賣掉,那刻他們如何面對自己的圈子?不少人無<br />

法面對時會燒炭,與家人一起毀滅自己。大部分香港人其實都不願意<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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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取綜援,只是因為沒有辦法才領取。如果給他們一線生機,給予協<br />

助,便等於在他們沉落大海時扶他們一把,讓他們感到在他們最困難<br />

時,社會是會幫助他們的。<br />

今天,我在修正案中提出了很多建議,包括進一步擴大法律援助<br />

計劃、推出子女教育開支扣稅措施,以及提高供養父母的免稅額。很<br />

多中產朋友告訴我,他們不會希望香港給予他們甚麼,只希望我會代<br />

他們說,在他們最困難時,包括發生雷曼事件時,他們希望跟銀行打<br />

官司,但卻沒有機制,因為他們原來是在保障範圍以外。因此,我希<br />

望大家想想,在中產朋友真正面對困難時,社會可以如何扶他們一<br />

把,讓他們重新站起來,成為對香港有貢獻、有魄力、有積極性的一<br />

羣。我希望大家不要放棄這羣中產朋友。<br />

代理主席,我謹此陳辭。<br />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代理主席,首先,我感謝葛珮帆議員提出議<br />

案,讓政府當局和立法會可因應當前的社會經濟狀況,討論如何協助<br />

中產人士面對事業和生活各方面的機遇和挑戰,使他們可更好地把握<br />

機遇,促進他們的事業發展及提升他們的生活質素。<br />

葛議員的議案提到中產人士的生活負擔,我理解這是不少市民關<br />

注的課題。我們非常認同中產人士對社會作出的貢獻,對香港多方面<br />

發展也有莫大的承擔。今天就“幫助中產”議案辯論提及的事項和層面<br />

非常廣泛,涉及多個政策範疇,所以除了我以外,食物及生局局長<br />

和運輸及房屋局局長亦出席了今天的議案辯論,就各位議員關心的事<br />

宜作出回應。<br />

我除了會就財經事務和稅務政策發言外,亦會代表商務及經濟發<br />

展局局長交代經濟和產業發展對中產人士帶來的機遇。<br />

正如行政長官在上周公布的施政報告中提到,香港可以發展多元<br />

產業,滿足港人創業、投資、經營和就業需要,要將產業“做多做闊”,<br />

政府便要制訂全面的產業政策。<br />

剛宣布成立並由行政長官領導的經濟發展委員會,將會從高層<br />

次、跨部門及跨界別地研究如何利用香港固有的優厚條件及國家給予<br />

香港的機遇,並力研究擴闊經濟基礎,促進長遠發展的整體策略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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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檢視有助經濟進一步發展的行業。經濟發展委員會下設有4個<br />

工作小組,分別負責有關航運業;會展及旅遊業;製造、高新科技及<br />

文化創意產業,以及專業服務業的事宜。政府期待與各持份者同心協<br />

力,訂立全面的經濟發展策略和相應的產業政策,以期拓展經濟,改<br />

善民生,並加強有關產業的競爭力。<br />

此外,就議案中涉及稅務方面的課題,我想指出,政府一直採取<br />

開放態度持續檢視稅制,包括每年在制訂財政預算案時,透過不同諮<br />

詢渠道,搜集社會各界人士,包括中產人士的意見。在考慮了當前的<br />

經濟情況、政府的財政狀況、各階層市民的負擔,以及相關政策考量,<br />

並在維護審慎理財的原則下,我們會在有需要的時候推出各種可行和<br />

有效的措施,以期為社會各個階層人士,包括中產人士,提供適切的<br />

協助。<br />

事實上,稅制和稅務政策除了會影響政府是否有足夠收入應付開<br />

支外,亦往往包含在社會、經濟及其他公共政策方面的考量。為達致<br />

公共財政以外的政策目標,稅務措施只是眾多的工具之一,而稅務措<br />

施亦未必是最直接和最具效益的措施。我們相信相關的政策局會就推<br />

行政策,作出詳細及多方面的研究,包括研究各種實施方案的成效和<br />

可行性。如果有關政策局考慮的實施方案涉及稅制,財經事務及庫務<br />

局會審慎研究該等方案是否符合香港一直奉行簡單及低稅率的稅<br />

制,以及稅制公平和中立的原則,並會評估該等方案對政府財政狀況<br />

的影響,以及在執行方面的可行性。<br />

我希望先聆聽各位議員的意見,然後才對議案內有關經濟、產業<br />

和個人事業發展,以及稅務的內容作出回應。<br />

代理主席,我謹此陳辭。<br />

食物及衞 生局局長:代理主席,首先,我亦 要感謝葛珮帆議員提出這<br />

項議案和9位議員提出修正案,讓我們有機會在議事堂集中討論中產<br />

人士的關注,以及政府可以研究和推出的政策及 措施,以更好地 照顧<br />

中產人士的需要。<br />

中產人士是我們社會和經濟的重要支柱。中產人士勤奮、拼搏,<br />

努力在工作上 爭取成績和表現,希望為自己及 家人改善生活條件。同<br />

時,他們亦面對來自工作、家庭、社會及 經濟等方面的壓力。政府關<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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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中產人士的需要。以醫療為例,政府推動公私營醫療雙軌制並行的<br />

政策方向,目的不單要確保公營醫療服務作為全民安全網,同時亦為<br />

願意使用並有能力負擔私營醫療的市民,提供個人化選擇和較容易獲<br />

取的服務。我們推出的多項公私營協作計劃,當中的理念都是為了減<br />

低中產人士的醫療開支和提供多元選擇。<br />

此 外,我們正在制訂醫療保障計劃和對私營醫療機構的檢討,目<br />

的亦是為加強私營醫療服務的安全性、質素和透明度,保障消費者權<br />

益,當中當然包括不少中產人士。<br />

在醫療以外,政府在教育進修、安老、民政等各方面亦相繼推出<br />

多項措施,照顧中產人士的需要。<br />

代理主席,我謹此陳辭。稍後在聽取議員的發言後,我會再就醫<br />

療、教育、安老、勞工福利及 家庭友善政策等範疇作出回應。<br />

多謝代理主席。<br />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代理主席,葛珮帆議員所 提出的 議案,以 及多位<br />

議員提出的 修 正 案,均 就中產人士在不同範疇所面對的困難提出各種<br />

意見和一些建議。在 “衣食住行”中我負責“住 ”和 “行 ”兩方面,我會先<br />

概述政府的政策取向。<br />

首先是 住屋方面。行政長官的施政理念是“協助基層上樓,協助<br />

中產置業”。<br />

“住 ”是困擾廣大香港市民(包括中產人士)的重大問題。我十分明<br />

白,一些年青中產人士擔心會有向下流動的前景,我們的確是要為中<br />

產創造希望。在協助中產置業方面,我們的政策是讓有意置居的市民<br />

能夠按自己的負擔能力和條件選擇安居之所。就此,政府會重建置居<br />

階梯,包括提供資助的出售房屋,重推居者有其屋(“居屋”)計劃,使<br />

之成為我們公營房屋的常設部分,並且邀請香港房屋協會(“房協”)參<br />

與資助房屋的興建。此外,我們亦會維持私人樓市的健康平穩發展。<br />

無可否認,目前的高樓價已脫離了不少中產家庭的負擔能力。過<br />

去,居屋計劃在協助中產人士置居方面發揮了 重要的作用。今後,在<br />

完成由2016-2017年 度 起 4年內興建的合共 17 000個居屋單位後,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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仍 會持續增建居屋。首批新居屋的2 100個單位將於明年年 底預售,<br />

而 長遠房屋策略督導委員會亦會評估社會上對居屋的中長期需求,以<br />

幫助政府作長遠規劃。<br />

新居屋的落成固然需要時間,但我們同時亦 明白,一些有意購買<br />

資助房屋的市民對盡早置業安居的期望殷切,所以政府在過去半年推<br />

出 了 增加短期居屋供應的措施。這些措施包括房協“綠悠雅苑”項目的<br />

1 000個資助房屋單位全數出售、 於今年3月底出售房委會餘下的約<br />

830個前建剩餘居屋單位,以及在新居屋於2016-2017年 度 落成之前,<br />

每年容許5 000名合資格的白表買家在居屋第二市場購買未補地 價 的<br />

二手居屋單位。最後這項臨時的“白表計劃”已 於上星期五截止,合 共<br />

收到約59 000份申請書,可見市民對這計劃的確有需求。社會上有意<br />

見認為應把這項“白表計劃”再 擴展或恆常化,並進一步活化居屋二手<br />

市場。關於這 一 點,政府聽到正反不同的意見,我們會在“白表計劃”<br />

實施後作檢討。政府願意以開放的態度,並在穩定樓市的大前提下,<br />

考慮各種有助中產置居的渠道。<br />

考慮到最新的受資助房屋入息限額已訂在每月4萬 元的水平,大<br />

致 上可涵蓋全港約七成的私人樓宇非業主住戶,並包括原“置安心”計<br />

劃的對象,所以行政長官較早前在施政報告說明政府不會再推出“置<br />

安心”項目。未來,房協會在資助房屋供應方面承擔進一步的角色。<br />

我們明白,部分中產會在私人住宅市場置業。政府務求有 持續的<br />

房屋土地供應,並且維持樓市的穩定,防止其過分波動或 大上大落。<br />

在未來3至 4年,私人住宅一手市場預計可提供約67 000個單位,<br />

隨 後還會有持續的新供應。這與過去數 年私人發展商每年只 提供約<br />

9 800個單位相比,數目顯著增 多。當中有48 000個單位仍在興建中,<br />

部分應可於2015年或之前預售樓花,另外還有15 000個單位來自可供<br />

動工的所謂“熟地”項目。在過去半年,政府已批出近8 000個樓花單<br />

位,並正在加快處理12 000個新的樓花單位,希望有助加速私樓供<br />

應 。 按照我們目前的計算,現時可供即時預售樓花的單位應該有1萬<br />

個,我們會密切留意發展商推出樓盤的情況。<br />

目前樓市供求失衡,加上外圍經濟因素 ⎯⎯ 例如外國的量化寬<br />

鬆措施、流動資金充裕及利率超低等 ⎯⎯ 的影響,樓價已經升至超<br />

過一般市民(包括一些中產人士)可負擔的水平。所以, 政府已 於去年<br />

10月 底推出需求管理措施,即加強額外印花稅及 引入買家印花稅。<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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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的目標明確,就是要 穩定樓市,防止資產的泡沫風險繼續上<br />

升和過分熾熱的物業市場為宏觀經濟及金融體系的穩定帶來風險。近<br />

日,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報告亦對香港樓市風險提出警告。穩定樓市<br />

對協助中產置居至為重要,我們會繼續留意住宅物業市場的走勢,在<br />

必要時會毫不猶豫地 推出對應措施。<br />

代理主席,供應短缺是香港房屋問題的癥結所在,因此政府一再<br />

強調以供應為主導是我們在房屋政策方面的重要定位,並且加強公營<br />

房屋的角色。無論是基層人士,抑或中產的住屋或置居需要,政府都<br />

同樣重視。當然,在短期供應緊張的情況下,面對社會上不同羣 組的<br />

需要,我們有時無可避免地需有優次考慮。我們會多管齊下增加土地<br />

供應,善用已有的 土地資源,長期並持續地增加出租公屋和資助置居<br />

單位的供應。同時,我們亦會因時制宜,採取必須的管理需求措施。<br />

代理主席,在交通運輸方面,政府的政策是面向全港市民,不會<br />

傾斜某一階層。廣大市民其實都需要使用公共交通服務,而 中產人士<br />

也 可能會自駕汽車,因此,理順香港的公共交通收費和改善道路擠塞<br />

的情況, 是政府重點工作的一部分。<br />

我們十分理解各位議員對市民在公共交通費用方面的關注,畢竟<br />

交通費用是市民大眾(包括中產人士)日常生活開支的重要一環。事實<br />

上,每天有九成市民均 倚賴公共交通工具。政府一向鼓勵各公共交通<br />

營辦商因應其營運及財政狀況、社會經濟環境和乘客的需求,釐定合<br />

理的收費並 盡可能提供優惠措施,以減低市民的交通費開支。<br />

與此同時,政府亦會 一 如既往,按機制評審和處理各項主要公共<br />

交通服務的票價調整申請。我們會繼續做好把關的工作,以盡量確保<br />

營辦商能以市民可負擔的票價水平,提供有效率和切合市民需要的公<br />

共交通服務。<br />

代理主席,我謹此陳辭,在聽取其他議員就議案所作發言後,再<br />

綜合回應各位議員所發表的意見和關注的問題。多謝代理主席。<br />

王國興議員:代理主席,在上一 屆 的 立法會,我亦曾就 有關關注中產<br />

權益的議案提出修正案。我的立場是關注中產的中、下層部分,因為<br />

他們亟需政府關注及社會支持。今天的議案和修正案涉及的範疇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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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我會 聚焦在房屋方面,因為我認為政府如果真正能在房屋方面幫<br />

助中產,便可顯示政府的確有誠意幫助中產,否則,空 談 是沒有必要<br />

的。<br />

現時, 中產最需要政府幫助他們對抗地產霸權、高樓價和 高租<br />

金。最近出售的 “綠悠雅苑”單位,出現了 供不應求的情況,這便最能<br />

說明問題所在。 “綠悠雅苑”的項目有988個資助房屋單位出售,但卻<br />

收到53 600份申請,超額五十三倍 。此外,白表免補地價購買的 二手<br />

居屋亦有5 000個名額,卻也收到超過5萬份申請,超額高達九 倍。這<br />

些合資格的 申請人已經受到規限,便是家庭月入不能 多於4萬元,他<br />

們 正正就是中產的中層。真實的數目其實不僅於此,但究竟為數多少<br />

則不得而知。他們的家庭入息可能僅僅超過4萬 元,亦可能是約5萬 元<br />

或五萬 多元。我認為這部分人 亦應算是中產的中層,最需要政府關注<br />

和幫忙。<br />

然而,我們看看, 新一屆政府現時的步伐、現時已量化的指標,<br />

是 否足以幫助他們?答案是尚未可以。毋庸置疑,梁振英先生上場後<br />

確有一些新作為,他的一些行動和做法確實回應了 市民一直以來的期<br />

望,譬如制訂 長遠房屋發展策略、將本來用作半租半賣的單位作為居<br />

屋發售、讓白表申請者購買二手居屋 等。凡此種種都讓我們看到他是<br />

有作為, 但是否足夠?我認為是大大不足。<br />

代理主席,樓價現時的升勢非常急竄。 過去3年,樓價上升了 一<br />

倍或一倍多。以西鐵沿線的居屋兆康苑為例,3年前的售價仍 是兩位<br />

數字:六十多萬元、七十多萬元、八十多萬元、九十多萬元,但在一<br />

年多前,全部 已達至3位數字。在梁振英先生發表施政報告後,很多<br />

業主都反價,樓價有升無跌。在這情況下,如果政府仍然維持原來數<br />

目,是否足以應付情況?這是值得商 榷的。<br />

最近, 我看到“財爺”出口術,表示會密切觀察情況,在 適當時會<br />

採取適當措施。這只是出口術,地產商把他當 作 傻瓜。張局長剛才提<br />

及 了 一連串大家已經 耳熟能詳的 數 字,表示在 未來3年至4年會有超過<br />

67 000個單位供應市場。可是,這些單位能否幫助這羣最需要幫忙的<br />

中產人士面 對現時的 高樓價、高租金情況? 答案是不足以。因 此,我<br />

認為政府應考慮數點 。<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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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地產商買地後,是否一 如政府期 望般及時興建樓宇?樓宇<br />

落成後 ,又是否能 及時推出市場?我看到政府現時只有“無辦法”這 3<br />

個字,亦沒有措施,只是出口術,怎麼辦?<br />

第二,政府表示會 增加供應居屋單位, 但 數字大概只會有限。以<br />

“綠悠雅苑”單位的五萬多個申請人為例,他們好像買六合彩般,幸運<br />

被抽中的才有機會購買,絕大部分沒有機會的又怎麼辦?所以,我希<br />

望 政府增加供應,因為只有增加免補 地價的 居屋單位數目,才可幫助<br />

這些人對抗地產霸權。<br />

第三,政府應考慮幫助一些收入增加了、子女成 長了、生活條件<br />

改善了,而本身亦想改善居住條件,但 又難以購買私人樓宇的公屋居<br />

民。政府應否考慮重新推出租置計劃,讓 他 們可以購買現時居住的單<br />

位?否則,現行的富戶政策只能將這部分有購買能力的人趕出公屋,<br />

但他們又無法應付高樓價,留下老人家在公屋(計時器響起)......<br />

代理主席:王議員,發言時限到了。<br />

張國柱議員: 代理主席,葛珮帆議員的原議案指出“本港中產階層市<br />

民一向‘交稅多,福利少’......在事業和生活方面都承受沉重壓力”,這<br />

兩句說話是會令不明所以的人以為基層市民就是“交稅少,福利多”,<br />

在事業和生活方面都無甚壓力,這樣便會十分無辜。其實,市民都知<br />

道香港的中產階級及基層市民,這羣社會上的“99%”,都是今時今日<br />

香港官商勾結下的受害者。我們在議會上較多討論基層市民的困境,<br />

只因為他們的困難真的到了“搵朝唔得晚”的境地。<br />

上月,嶺南大學有一項“香港快樂指數調查”發布,傳媒的報道焦<br />

點大部分放在“窮人比富有的人更快樂”,有人就斷章取義地指香港對<br />

低下階層的福利太好。我看到報道後非常擔心,因為這些都不是事<br />

實,而且亦會因為這種誤解而引起市民之間的分化。<br />

代理主席,這項調查其中的一個結果是指“月入3萬元至4萬元的<br />

中產夾心家庭最不快樂”,負責的何濼生教授分析,是因為現時百物<br />

騰貴,而且工作時間過長,中產家庭的生活和財政壓力大所引致,加<br />

上眼見政府現時所謂的紓解民困措施,公屋居民享有免租,綜援又有<br />

“雙糧”,自己卻甚麼也沒有。調查又指出,無任何收入的家庭比各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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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別的家庭較為快樂,何教授的分析指這些家庭大多數是綜援家庭,<br />

只不過是收入相對穩定,他們與工時長及隨時有被解僱危機的基層工<br />

人和中產人士相比,只是所承受的焦慮及財政壓力相對較輕而已。如<br />

果用一個比喻,就是一個住床位和一個住“劏房”的分別,都是政策的<br />

受害者,都是同病相憐。換句話說,不同階層的市民都面對類似的施<br />

政失誤惡果,只是具體表現有所分別而已。<br />

(主席恢復主持會議)<br />

例如近年香港樓價飆升,上星期九龍城單幢項目“曉薈”以平均實<br />

用呎價22,243元,推出首批182至 282平方呎的“袖珍單位”,入場費竟<br />

然高達400萬元,這令梁振英承諾所謂打擊炒樓的決心完全破產。在<br />

香港,要每月付出超過六成的家庭總收入,供一個僅可容身的私人住<br />

宅單位,這便是中產人士面對的一項難題;而對極低下階層而言,住<br />

屋難題就是要居住在“劏房”中,冒生命危險,以及要有極好的忍耐力<br />

輪候一個偏遠的公屋單位。歸根結柢,其實大家也是地產霸權下的受<br />

害者。<br />

又例如,上月發表的《標準工時政策研究報告》顯示,本港全職<br />

僱員在2011年每周的平均工作時數是49小時,而在全港281萬名僱員<br />

當中,未計政府和留宿家庭傭工,估計有近三成(即 66萬名僱員)曾超<br />

時工作。在這66萬名僱員中,6個行業的僱員工時最多,包括零售、<br />

物業管理及保安、飲食、陸路運輸、安老院舍和洗滌及乾洗服務,他<br />

們平均每周工作超過54.6小時。從事這些較低技術工作的工友如是,<br />

屬高技術工種的人士亦好不了多少;報告更顯示,高技術人員在全港<br />

338 000名無薪加班人員中佔七成之多,平均每周無償加班達8.9小<br />

時,金融和保險業便是重災區。<br />

其實標準工時不單關乎經濟或老闆與“打工仔”的關係,如果工時<br />

過長,其他個人生活的時間就要縮減,包括休息、娛樂、進修及與家<br />

人相處等,其影響包括生理及心理各個方面,例如子女不能照顧父<br />

母,父母無時間教育子女,亦即是工作時間長短對於社會的教育、房<br />

屋和醫療等也會有關係,而且對社會整體發展有着深遠影響。我提出<br />

這兩個例子,只是想說明中產人士與基層人士都是同坐一條船。<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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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星期公布的施政報告建議取消外傭稅,明顯是想紓解中產的不<br />

滿,但區區400元,市民怎會“收貨”?事實上,在房屋、醫療和教育<br />

等關乎絕大部分人生活的政策上,都是全面走向私營化道路,政府能<br />

夠較為明顯給予中產人士的“甜頭”,可以說是買少見少。如果特首不<br />

是由市民普選產生,向市民負責,而是繼續向小圈子權貴拜票,現時<br />

香港“1%人贏盡”的局面是不會改變的。所以,如果政府不(計時器響<br />

起 )......<br />

多謝主席。<br />

姚思榮議員:主席,中產人士交稅多、壓力大、福利少,我相信大部<br />

分同事皆感同身受。儘管如此,在經濟蓬勃及人人“薪高糧準”的時<br />

候,大部分中產市民仍然樂於承擔更多責任,回饋社會。不過,處於<br />

近年經濟不穩及通脹加劇的環境下,中產階層亦自身難保,往往求助<br />

無門。<br />

有社會服務機構指出,需要接受情緒支援的中產求助者近兩年由<br />

一千多人增至二千多人,而中產人士的情緒控制指數與基層人士的指<br />

數亦十分接近。這說明中產階層與基層市民其實各自有生活壓力,基<br />

層市民需要社會援助,中產階層同樣需要政府扶持。<br />

住房問題是今屆政府施政的重中之重,亦是中產人士開支負擔的<br />

重中之重。近年樓價不斷飆升,基層市民可獲政府提供房屋福利,但<br />

無助而首當其衝的卻是中產階層。政府數字反映,去年第三季的按揭<br />

供款佔家庭收入比率已高達50%,可見中產市民所受的租樓或供樓之<br />

苦有多嚴重。<br />

樓價高企的問題根源是供應不足。政府在剛發表的施政報告中以<br />

超過五分之一的篇幅來描述未來的房屋及土地供應,方向可取。不<br />

過,“遠水救不了近火”,若要即時紓緩中產人士的供樓負擔,我希望<br />

行政長官可以兌現參選承諾,為中產家庭延長自置居所貸款利息扣稅<br />

年期至20年,而免稅額則由每年的10萬元增至15萬元。<br />

除成為“樓奴一族”外,“上有高堂,下有子女”亦是大部分中產家<br />

庭的現況。供養父母從來是子女應盡的孝道。由於上一代收入不高,<br />

意味着現時不少中產人士要肩負起照顧年長父母的責任。另一方面,<br />

為了讓兒女贏在起跑線上,不少中產家庭不惜一擲千金作栽 培。去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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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調查顯示,受訪家長用於子女的生活及學習開支約佔家庭總收入兩<br />

成。以平均月入4萬元的中產家庭為例,七除八扣後其實所餘無幾。<br />

中產人士可算是表面風光的“窮中產”。<br />

主席,去年年初有一羣中產人士開車慢駛至政府總部,提出增加<br />

供養父母免稅額等多項訴求,罕有地向政府表達中產階層的苦況。其<br />

後公布的上年度財政預算案(“預算案”)的確調高了供養父母及撫養子<br />

女的各項免稅額。不過,調整幅度多為2,000元及3,000元,受惠最多<br />

的家庭亦只是每月額外幫補不足100元,難以對抗通脹。<br />

行政長官在施政報告中表示,部分與財政有關的決策將在下月的<br />

預算案中公布。我期望政府屆時可回應中產階層的訴求,從稅務上減<br />

輕他們的負擔,例如較大幅度調高供養父母及撫養子女免稅額,同時<br />

考慮增設子女教育開支扣除,以及提供為父母購買退休產品(例如安<br />

老服務和醫療保險等)的免稅優惠,以體現政府對中產人士生活壓力<br />

的關心。<br />

此外,政府近年提倡發展基層醫療,鼓勵市民多用私營醫療及購<br />

買醫療保險,以紓緩日益增加的公營醫療開支負擔。可以預期,受影<br />

響的主要是中產階層。社會上有意見認為應該增設醫療保險開支扣<br />

稅,或者為未獲保險賠償的額外醫療費用提供實報實銷的稅務優惠。<br />

政府應積極研究有關建議,為中產人士提供更多醫療保障。<br />

退休保障亦是另一項困擾中產階層的主要課題。在較早前有關檢<br />

討強制性公積金(“強積金”)計劃的議案辯論上,各位同事已從多方面<br />

剖析強積金制度的不足之處,因此我不在此多言。我只想重申行政長<br />

官在競選政綱中曾經提出長遠會成立養老基金。我期望政府在開展有<br />

關研究時可以參考內地社會保障基金的做法。<br />

主席,我同意原議案提出從各方面幫助中產階層的精神,但對於<br />

部分修正案提出盡快推行標準工時則有商榷,因為我擔心部分企業因<br />

高薪員工加班會使成本增加,因而改派低薪員工加班,結果中層僱員<br />

可能因加得減,值得大家關注。<br />

主席,我謹此陳辭。<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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麥美娟議員:主席,很多同事在剛才的發言中均提到中產家庭或中產<br />

人士現時所受的苦。雖然大家就此方面的發言很詳盡,但卻似乎沒有<br />

觸及單身的中產人士,他們其實同樣承受很大壓力。<br />

很多人以為單身的中產人士收入高、消費高,生活看似自由自<br />

在、無拘無束。不過,大家細看之下便會發現,單身中產人士的負擔<br />

其實不比已婚人士少。特別是,如果單身中產人士的兄弟姐妹皆已<br />

婚,有自己的家庭,那麼供養及照顧父母的責任便很自然會落在他們<br />

身上。<br />

大家很多時候均會認為,單身人士是社會的小眾。不過,有數字<br />

指出,在全港七百多萬的人口中,30歲以上從未結婚的男女已有71<br />

萬人。根據2006年的數字,30歲至44歲從未結婚的約有47萬人,但去<br />

年已上升至489 800人;40歲以上從未結婚的則由2001年的179 000人<br />

增加至2011年的325 000人。有關數字顯示,未婚人士佔香港人口的<br />

比例越來越高,他們並非小眾。有見及此,政府在構思政策時,決不<br />

能忽略單身人士的痛苦。<br />

單身人士每次接獲稅單時 ⎯⎯ 正如梁美芬議員剛才所說般,大<br />

家近來陸續接獲稅單 ⎯⎯ 可謂“苦樂參半”。 “樂 ”的是自己過去1年<br />

來賺到些收入,需要交稅。“苦 ”的是感到自己一直“有份供會,無份<br />

標會”。<br />

多位同事在修正案中提出要為中產人士提供子女免稅額、新生嬰<br />

兒免稅額或為在學學生的家長提供子女專上教育免稅額。不過,凡此<br />

種種的免稅額均與單身人士無關。<br />

郭家麒議員在修正案中建議“將薪俸稅個人免稅額增加至126,000<br />

元,已婚人士免稅額增至300,000元 ”, 即把單身人士在現行制度下所<br />

享有的免稅額增加至15萬元。為何大家會覺得單身人士的負擔較少<br />

呢?我想告訴大家,單身人士的開支並非等於已婚人士的一半,實情<br />

可能是七成或八成。所以,大家不應因為單身人士“單身”的身份而歧<br />

視他們。我希望單身人士在免稅額及各方面均能享有與別人無異的平<br />

等機會。<br />

莫乃光議員在其修正案中提出要“創造優質就業機會”,但他卻在<br />

剛才的發言中表示反對訂立標準工時,令我好生奇怪。我想問,“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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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工,無放工”的工作能否稱為“優質就業機會”呢?他是否自相矛盾<br />

呢?中產人士也需要“打工”。為何要令我們的“打工仔女 ”陷入困境<br />

呢?<br />

大家不要忘記,很多單身人士甫畢業還要進修,希望獲得晉陞機<br />

會。他們的工作時間越來越長,交朋結友的機會變相便越來越少,而<br />

已婚人士面對“工時長”的問題,建立良好家庭關係的時間也是越來越<br />

短的。因此,標準工時對中產一族,不論是單身的還是已婚的,都是<br />

非常重要的。<br />

此外,中國人有一種說法,便是“養兒防老,積穀防饑”,但單身<br />

的中產人士自然不能透過“ 養兒” 來 “ 防老” ,只能依靠“ 積穀” 來 “ 防<br />

饑 ”。現時的強制性公積金制度千瘡百孔,實在不能賴以“積穀”。要 “積<br />

穀 ”,只能依靠儲蓄。不過,積蓄又是否足以應付老年時的醫療開支<br />

呢?大家現時各方面的開支龐大。大家均以為單身人士的開支較少,<br />

但其實絕非如此。<br />

如何才能真正達致“積穀防饑”呢?單身的中產人士最擔心的是<br />

看不到將來。他們擔心當經濟環境突變時可如何照顧自己,對此感到<br />

焦慮。<br />

我希望政府在構思政策時不要忽略單身的中產人士,而在稅務優<br />

惠上,政府要考慮單身中產人士的需要,增加進修免稅額,當作是他<br />

們 “標尾會”的一個小小機會。<br />

多謝主席。<br />

鍾樹根議員:主席,就葛珮帆議員今天提出的“幫助中產”議案,我翻<br />

查過自回歸後立法會的議案紀錄,發現最早在立法會內提出要幫助中<br />

產的是朱幼麟議員,他在2003年 12月 10日提出“支持中產”的議案,之<br />

後在2011年 11月 2日,劉江華議員亦提出“減輕中產人士經濟負擔”議<br />

案,而劉健儀議員亦於2012年提出“積極研究成立中產事務委員會”議<br />

案,但可惜因為反對派的“拉布鬧劇”,令有關議案未能討論。郭家麒<br />

議員剛才所謂“民建聯沒有幫助中產”,是一項錯誤指責。<br />

我今天翻出這些紀錄,其實是想從過往提出支持中產議案的時<br />

間,看出其共通點,就是每當香港出現經濟危機或社會危機時,最率<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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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受影響的就是中產階層。在2003年朱幼麟提出議案前,先有“樓市<br />

泡沫”、科網股爆破,之後更有美國九一一事件,香港又有SARS事件,<br />

導致經濟不振,社會人心惶惶,當時的中產陷於水深火熱之中。到了<br />

2008年出現亞洲金融風暴、雷曼迷債爆破、通脹嚴重和樓價急升,同<br />

樣也對中產人士造成沉重打擊。所以,劉江華議員才會於2011年提出<br />

協助中產的議案。<br />

中產人士確實是全球發達國家及地區的中流砥柱,亦是促進社會<br />

向上發展、建立社會價值觀和維護社會穩定的重要一羣,而且中產同<br />

時是社會上交稅人數最多、享受福利最少的中間一族。因此,中產面<br />

對的困境,是很值得政府幫忙的。<br />

自 2003年以來,社會上已不時出現要求協助中產人士的呼聲。在<br />

2004年,民政事務局和中央政策組曾進行一次有關中產定義的研究,<br />

提出5個定義,包括‥有儲蓄習慣、關心政治、家中藏書以政治分析<br />

為主、關注子女前途,而最後一個竟然是“不以打麻將為個人嗜好”,<br />

簡直令人啼笑皆非。可見政府一直說要幫助中產,但實際上是不得其<br />

門而入,原因是政府一直無法準確掌握中產階級的煩惱所在。我認為<br />

要深入瞭解中產人士的不滿,必須從本港現時的社會階層流動性和產<br />

業多元化的情況來看。<br />

現在不少中產經常埋怨的,是學歷高但收入低和職位低微,即使<br />

個人如何努力工作,也因社會流動性日漸下降而難以往上提升。在數<br />

年前,日本學者大前研一和三浦展亦曾提出日本出現“M型社會”和 “下<br />

流化”的現象。所謂“M型社會”,是指貧富階層兩極不斷擴大,中間中<br />

產階層則不斷萎縮;“下流化”則是指社會的中產階層日漸收窄,無法<br />

向上流動、進身上層的,只有往下流動,日益貧困化。<br />

對於香港社會現時是否出現“M型化”,是存在爭議的。香港大學<br />

的呂大樂教授指香港其實並未出現這類情況,但中產階層出現分化或<br />

兩極化,則是不爭事實。以工作回報而言,從事金融或地產等界別的<br />

薪金報酬會較高,但其餘行業即使晉陞至管理層,收入也未必很好。<br />

所謂中產階層萎縮,應該是指社會對吸納中產階層的能力已經飽和,<br />

低下階層向上流動的管道變得越來越狹窄。<br />

根據政府統計處2011年人口普查“家庭住戶每月收入中位數”統<br />

計表顯示,由2001年至2011年的10年期間,各收入水平羣組的家庭數<br />

目變化不大,但反映出本港社會的流動性呈偏低趨勢。中產雖然未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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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下流,但基層也沒有往上流的情況,社會階層流動可謂一潭死水。<br />

故此,即使香港沒有出現中產向下流動的“M型化”趨勢,但階層流動<br />

性越來越低卻是不爭的事實。再者,社會階層流動停滯不前是一種非<br />

常可怕的現象,是“M型社會”出現的一個嚴重警號。如果政府仍然不<br />

注視,我相信香港將來很快也會出現“M型社會”。<br />

要探討香港的階層流動性為何會降低,我認為政府不得不正視產<br />

業發展狹隘的情況。過往“獅子山下”鼓勵我們努力工作的故事已一去<br />

不復返,曾蔭權管治下提出六大產業,但門檻太高,中產人士難以參<br />

與。如果我們要重建社會階層的高流動性,政府應擴闊社會產業多元<br />

化,發展一些較易入門的新興產業,例如創意科技、文化藝術產業,<br />

甚至是休閒漁農生態業,讓中產有更多途徑往上流動。<br />

總的來說,我們認為政府如果要幫助中產,便必須認清中產的訴<br />

求,提出具針對性的措施。我們希望政府會改善條件及創造機會,讓<br />

中產能有所發揮、置業有其門可入,自己製造出“一粒糖”,甚至是“一<br />

間廠”,希望政府可以緊記。<br />

主席,我謹此陳辭。<br />

李卓人議員:主席,很多時候,大家說工黨是較為代表基層,但我想<br />

告訴大家,其實工黨是最能代表中產,為甚麼呢?因為工黨最想基層<br />

全部成為中產。中產根本是一種生活,我們一直希望大家都有生活上<br />

的改善。我們設立最低工資也是希望基層工人的生活能真正得到改<br />

善,如果能令他們解決貧窮問題的話,他們的子女可以一直得到教<br />

育,繼而真正進入中產。<br />

所以,我們非常希望整個社會不要再分甚麼中產,我們最後的分<br />

析,今天張超雄議員特別指出的修正,其實是1%對 99%,根本中產與<br />

基層是沒有分別,均是受剝削的一羣。我們的願景是希望無論基層或<br />

中產,大家的生活也可以安定和有所改善,而大家所面對的問題是一<br />

模一樣的。<br />

再者,我們非常不同意葛珮帆議員今天開首的說法,她說中產“交<br />

稅多,福利少”,我覺得相對於財團是可以這樣說,但事實卻並非這<br />

樣。我想先弄清楚這一點,根據事實數據,大家要說說究竟現時真正<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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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甚麼事,不要經常予人印象覺得中產的要求是少交稅款。我覺得<br />

中產的要求並非簡單地要少交稅款,而是希望社會有更多機會。<br />

先談交稅的問題,我想讓大家看一個表,這是根據統計處的數字<br />

製作而成的表,叫作“十等份組別繳付的有效稅率”。大家發現是一個<br />

U字型,何解呢?最窮的有效稅率是很高的,是10.5%,為甚麼呢?<br />

他們繳交的差餉很厲害,他們所繳交的二百多元差餉,等於他們工資<br />

很大的百分比,是10.5%。接着的是中產,是第一、二、三、四、五、<br />

六、七,一直到第九等份,其實他們所繳交的有效稅率,根本約佔他<br />

們入息的二點多至三點多個百分點,這是統計處的數字,不是我們編<br />

造出來的。最高的有效稅率是11.5%,這當然是屬於最富有的10%人<br />

士。所以,其實中產的有效稅率並非最高,反而最窮的是很高。<br />

讓大家看的另一個數字,是把福利轉移計算在內的。這條藍色線<br />

是代表平均稅款,貧窮人士的平均稅款當然是低,但在十等份中,其<br />

實相對來說,第一至第九等份也不是真的很高,平均稅款是數百元至<br />

千多元。這是稱為“福利轉移”,即政府給他們的是多少。大家看到政<br />

府給第五等份的是很高的,不是最窮的人拿取最多。我想解釋一點,<br />

不是最窮的人拿取政府最多東西,而是中間等份的人拿取政府最多東<br />

西。大家會問,最窮的人才會問政府取福利,不是這樣的,問題是福<br />

利的定義是甚麼。<br />

如果大家認為醫療、教育費是福利,大家想想,一個大學生的津<br />

貼是多少?如果大家計算中間等份的人大多數有機會讀大學的話,其<br />

實他們的福利轉移是很高的。我想解釋這一點,大家不要經常為中產<br />

發言時,說中產“交稅多,福 利 少 ”,這並非事實。如果要為中產發言,<br />

我覺得工黨的立場非常簡單,中產正受3座大山所壓迫,第一是剝削<br />

大山,第二是地產大山或置業大山,第三是專政大山。<br />

在專政方面,中產關心我們的民主和核心價值。大家想想,有那<br />

麼多人出來反國教是為了甚麼呢?中產本身有一個很強的信念,就是<br />

希望我們和我們的一下代,亦希望整個中國能走向自由民主。就這座<br />

大山本身,這個核心價值,大家如果真的要談中產,不能不說價值觀,<br />

民主、公平、公義的價值觀。功能界別本身其實便是最不公平,也是<br />

違反中產的價值觀。這是第一座大山。<br />

第二座大山就是剝削大山。我們現時剛好跟保險從業員討論,保<br />

險業有非常多中產人士。陳家強局長在席,從事保險的人真慘,隨時<br />

被人辭退,十多二十年累積的客人所購買的保單,一次過被老闆完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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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收,以後便甚麼也沒有。他們本身沒有保障,辛辛苦苦找來客人,<br />

本想可以一直賺取佣金,但卻無須理由隨時被辭退。<br />

另外一個例子,我最近非常關心7-ELEVEN的中小企,他們與大<br />

財團簽署加盟協議,本身亦隨時會被剝削,他們不知道入價是多少,<br />

賣價卻完全已訂好,然後一直把分紅、分佣下降。問題就是中產被剝<br />

削,又沒有標準工時,加班是無償加班。無償加班最嚴重的階層就是<br />

中產階層,他們經常無償加班。我們沒有標準工時,我們沒有集體談<br />

判權,滙豐銀行說裁3 000人便裁3 000人,沒有商討餘地,受影響的<br />

全是中產。我們工黨是希望能有較公平的勞資關係,這其實也是一項<br />

有關中產的議程。<br />

最後的大山當然是最嚴重的一個,就是置業地產的大山。現時的<br />

中產未能買樓,剛發表的數字顯示大學生增加了,但10年以來,他們<br />

的工資並沒有增加,但樓價增加了多少、租金增加了多少?他們正受<br />

地產商壓迫,根本不能買樓,無論入息有多高,即使有兩、三萬元,<br />

也是不能買樓,付不起首期,這就是中產最大的問題。即使能“上岸”<br />

入伙,供樓款項佔本身入息的大部分,根本沒有其他生活的餘款,這<br />

方面的負擔便更重。所以,如要“搞掂”中產,便不要讓中產受地產商<br />

剝削,以及剛才所說的財團和集團剝削。<br />

最後,我覺得中產下流動的問題非常嚴重,所以我們要讓年輕人<br />

有置業和上流的機會(計時器響起)......<br />

主席:李議員,發言時限到了。<br />

李卓人議員: 多謝主席。<br />

盧偉國議員: 主席, 今 天 的議題是“幫助中產”。 儘管社會對於“中產”<br />

一詞沒有統一而精確的定義,但我相信,一般人會認同“中產”是指具<br />

有中等收入的階層,月薪通常約為 兩萬多到五、六萬港元,當中既有<br />

各行各業的專業人士,也有政府和商業機構的中層管理人員,還有部<br />

分是中小型 企 業的東主。在 香港,“中產”有一個相當貼切的別稱,便<br />

是 “夾心階層”, 意思是他們的尷尬處境:既非巨富,比上固然不足,<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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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下亦未必有餘。儘管他們對香港的稅收貢獻不少,但 卻 並不享有基<br />

層市民的社會福利待遇。<br />

根據世界各地的歷史經驗,中產階層的發展和壯大,基本源於社<br />

會資源和財富的增長,而非依賴社會財富的 再分配。曾幾何時,香港<br />

中產階層也有一段黃金發展時期,約在上世紀80年代和 90年代,香港<br />

的 經濟起飛,加上內地改革開放,經濟的高增長帶動工資收入和資產<br />

價格上升,而香港回歸前的過渡期出現移民潮等特殊因素,亦 為本地<br />

不少青年才俊提供了加薪陞 職和事業發展的良機。部分人在 儲備了第<br />

一桶金後就創業,經營小本生意,從“打工”階層晉身為小老闆。當時,<br />

大家均 看到向上流動的希望。中產階層的發展不但進一步帶動社會消<br />

費,也成為促進社會穩定的重要力量。<br />

很可惜,中產階層的境況近年可謂每況愈下。這情況不單發生在<br />

香港,在美、歐、日等發達經濟體系,均 或多或少出現這種狀況,即<br />

所謂M型社會的出現 ⎯⎯ 剛才已有同事提及 ⎯⎯ 原本以中產階<br />

層為社會主流,卻因為中產向下流失,逐漸演變成 為富裕與貧窮兩個<br />

極端。<br />

為何中產會向下流失呢?最主要的原因是經濟全球化,不少企業<br />

將 其 非核心業務或工序不斷外判至 成本更低的地方,導致勞動力市場<br />

出現結構重整,很多中層管理職位流失,合約制也往往取代長工制,<br />

動搖了中產的職業保障。香港的中產階層更因為接二連三遇上各種衝<br />

擊 ,包括金融海嘯和SARS等,除了工作朝不保夕,更要面對資產貶<br />

值。結果,他們的收入增長追不上經濟增長,生活質素不升反降,對<br />

政府的怨氣和不滿自然日漸滋長。<br />

主席,在這情況下,特區政府怎樣才 能夠幫助中產擺脫窮 困呢?<br />

難道每次都要 靠一次性的“派糖”嗎 ?對於中產來說,調高薪俸稅個人<br />

免稅額及子女免稅額等措施的 實際幫助均 有限。我認為,政府的 施政<br />

應該更重視中產的利益和訴求。<br />

主席,特首在施政報告中表示,“中產置業”是社會穩定的重要基<br />

礎 , 又表示政府會堅持“協助基層上樓、 協助中產置業”的施政理念。<br />

對此,我是認同的,因為置業安居確實是不少中產家庭的主要目標之<br />

一,而 供樓亦 成為他們掙 錢的一大動力和壓力。正因如此,有不少專<br />

業界別的中產朋友均 向我反映,他們對施政報告所提到的房屋供應對<br />

策感到失望。施政報告側重公屋和居者有其屋(“居屋”)的供應,而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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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資助房屋入息限額訂在每月4萬 元,亦 令 很多中產人士只能購 買私<br />

樓。但 是,施政報告卻並無就房屋和土地供應作出整體規劃,沒有平<br />

衡 公屋、居屋和私樓的 供應。遠水不能救近火,由於在短期無法改變<br />

這種狀況,我認為政府應考慮放寬首次置業印花稅和放寬供樓利息扣<br />

稅,以盡量減輕中產置業人士的供樓負擔。在制訂房屋和土地供應規<br />

劃時,必須照顧中產的置業訴求。<br />

長遠而言,只有推動經濟持續發展,才能真正有效地幫助中產。<br />

中產階層往往較重視個人的專業和事業發展,因而期望政府能真正多<br />

管齊下,促進產業多元化。當局一方面應制訂整體的產業政策,例如<br />

發展高新科技產業、文化創意產業和 專業服務業等,令香港能 獲得新<br />

的經濟增長動力。政府同時亦要扭轉香港社會“重財技,不重科技”的<br />

現象,並借 鑒 過往的成功經驗,規劃和推出對本港長遠發展有利的基<br />

建項目。在區域經濟發展方 面,特區政府亦 要主動與內地相關部門商<br />

討,完善落實CEPA措施的機制,協助本港專業人士和中小企把握內<br />

地發展的機遇。香港中產人士希望特區政府能夠治標治本,令到不同<br />

行業和專業的中、高層職位增加,恢復社會向上流動的動力。<br />

主席,中產的困境只會隨着 本港經濟的進一步發展,才能 真正得<br />

到 紓解。社會需要提供合適的條件,使 大家能 看到向上流動的希望和<br />

前景(計時器響起)......<br />

主席,我 謹此陳辭。<br />

謝偉銓議員:主席,我十分支持葛珮帆議員今天提出“幫助中產”的議<br />

案。在現今社會和經濟問題均較多的環境下,除了基層市民和弱勢社<br />

羣需要社會關注及政府扶助外,中產階層同樣需要社會的關注和政府<br />

的協助。每年的施政報告和財政預算案(“預算案”)總會關注援助基層<br />

市民和弱勢社羣的措施,反觀中產階層卻很難找到為他們而設的針對<br />

性措施。一個負責任的政府必須全面顧及各階層市民的需要,所以,<br />

我非常贊成政府應盡快為中產階層市民提供切實措施,紓緩中產階層<br />

面對的壓力。<br />

正如原議案所說,“中產階層市民一向‘交稅多,福利少’”,交稅<br />

確實是中產階層的一大負擔。因此,在去年11月,我向特首和財政司<br />

司長提出3項稅務優惠建議,包括提供醫療保險扣稅優惠、遞增子女<br />

免稅額,以及提高薪俸稅免稅額和擴闊稅基。希望財政司司長會認真<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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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 ─ 2013年 1月 23日<br />

LEGISLATIVE COUNCIL ─ 23 January 2013<br />

考慮這些建議,在下月發表的預算案中為中產階層提供一些稅務優<br />

惠,以減輕他們的負擔。<br />

主席,中產階層中有很多也是專業人士,持續進修往往是他們提<br />

升個人專業發展的必經之路。政府有否顧及他們在這方面的需要,以<br />

及提供一些資助或鼓勵措施呢?要與時並進,持續進修是必要的,但<br />

不少專業課程收取的費用相當昂貴。雖然政府推出了持續進修基金,<br />

但對很多中產專業人士來說,1萬元的資助額實在有限,加上他們報<br />

讀的課程很多都不符合申請資格,因此,中產階層的專業人士往往要<br />

面對進修費用的沉重壓力。希望政府能正視有關問題,積極考慮為中<br />

產專業人士提供一些適切的進修資助及稅務優惠。<br />

此外,在中產階層面對的問題中,住屋也是相當重要的一環。日<br />

前,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發表了香港評估報告,指出香港現時的<br />

樓價較2008年上升了一倍,影響市民的置業能力。報告又指出,目前<br />

香港的樓價已超出合理水平10%,如果息率回升至2003年至2007年的<br />

水平,目前的樓價更超出合理水平30%,情況實在令人關注。<br />

在這樣的樓市下,一些月入4萬元至6萬元的中產家庭一方面沒有<br />

資格申請居屋或“綠悠雅苑”一類的資助房屋計劃,另一方面又沒有足<br />

夠首期購買私樓。政府應該為這些“無殼蝸牛”、中產之中的“夾心階<br />

層 ”提供協助,讓他們有機會在置業階梯上流動。<br />

特首在施政報告中強調,要“協助基層上樓、協助中產置業”,並<br />

提出在出租公屋之上,提供有資助的自置居所,搭建置業階梯。我相<br />

信特首有決心想幫助中產置業,但有何具體措施呢?我和很多市民都<br />

期待特首可盡快交代及推出有關措施,紓緩中產置業難的問題。<br />

主席,我在開始發言時已表明同意為中產階層提供協助,只要有<br />

關措施在具體執行上不存在問題,而且能真正令中產受惠,我都會支<br />

持。所以,我支持原議案及部分修正案。但是,關於訂立標準工時的<br />

建議,要“一刀切”的在各行各業執行,實在存有不少問題,所以,我<br />

對此有所保留。<br />

主席,我謹此陳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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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華峰議員:主席,不少評論認為,幫助中產人士,遠遠不及扶貧來<br />

得迫切。不過,在此容許我跟大家分享一位中產人士的故事,或者大<br />

家對中產的困境有更深切的體會。<br />

黃先生在本地大專院校畢業後,投身金融行業,卻遭逢亞洲金融<br />

風暴,被迫加入失業大軍。他不想依賴政府福利,於是報讀時裝設計<br />

課程,創立自己的時裝品牌。但是,創業“樣樣都要錢”,即使從親朋<br />

好友籌集到開業資金,仍沒有足夠的資金聘請人手,於是設計、設立<br />

生產線、市場推廣等所有工作都要自己親自處理。<br />

經過數年的努力,黃先生的產品終於打響名堂,現時在荃灣的二<br />

線商場和附近的工廈分別有一間零售店和設計工作室,合共聘請了5<br />

名員工。黃先生本考慮擴充業務,並開發新的款式,然而租金年年加,<br />

已佔去營業額接近四成。扣除日益上漲的生產成本、稅款、員工的薪<br />

金和強積金供款,實在無甚利潤,近數個月更出現虧損,若經濟一旦<br />

逆 轉,更有倒閉危機。<br />

主席,以上的故事並不是個別例子,而是我們身邊眾多中產朋友<br />

不斷拼搏,卻因為負擔太多、支援太少而身心俱疲的寫照。<br />

明愛向晴軒去年的調查顯示,尋求輔導的中產人士累積有二千多<br />

人,較2011年上升三成,求助的中產人士普遍對經濟前景和置業有憂<br />

慮,當中更有1%的人有抑鬱徵狀,甚至有人形容自己是“收入中產、<br />

生活草根”的 “窮中產”一族。<br />

我們香港經濟民生聯盟(“經民聯”)深知中產生活的重擔,中小型<br />

企業(“中小企”)經營的困難。因此,在行政長官梁振英就施政報告諮<br />

詢我們時,我們已經提出香港中產所面對的種種困難,但今次施政報<br />

告對中產的着墨甚少,對此我們表示失望。我們期望在下個月公布的<br />

財政預算案有更多支援中產的措施。民建聯的建議有以下數點:<br />

第一,設立“失業轉型貸款基金”:經濟波動時,首當其衝者往往<br />

是中產,因此我們建議政府撥款10億元,設立“失業轉型貸款基金”,<br />

協助合資格失業人士轉為自僱人士或創業。事實上,不少中產人士就<br />

如黃先生一樣,即使暫時失業,仍希望不斷自我增值、轉型甚至創業,<br />

只是苦無資金。若政府能在開始階段給予經濟扶持,不單可直接幫助<br />

他們渡過難關,更可鼓勵創業,促進產業多元。<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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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設立“企業免稅額”:我們建議政府參考個人入息免稅額,<br />

設立“企業免稅額”,減輕中小企,特別是新成立的中小企的稅務負擔。<br />

第三,民建聯亦建議,給予盈利少於300萬元的中小企訂定較優<br />

惠的10%利得稅率,鼓勵中小企再投資,提高競爭力。<br />

第四,降低強積金管理費:強積金管理費居高不下,受影響的不<br />

單是僱員,更包括須與員工分擔供款的僱主。因此,我們促請政府盡<br />

快推出可行方案,降低現時強積金的管理費,減輕中產僱員和中小企<br />

僱主的負擔。<br />

主席,中產是社會穩定的基石,更是香港進步的動力;中小企曾<br />

造就香港無數的經濟奇蹟,至今仍為社會提供大量就業機會。因此,<br />

經民聯促請政府正視中產“向下流動”的苦況,給予他們實質的幫助,<br />

使他們繼續發揮拼搏精神,帶動香港經濟再創明天。多謝主席。<br />

林健鋒議員:主席,首先我想澄清,張華峰議員剛才提到有關的 建議<br />

時說錯了,那個並不是民建聯的建議,而是經民聯提出的。<br />

香港很多中產市民都是專業人士、公司管理人員及中小型企業<br />

(“中小企”)的老闆,他們過去一直自力更生、 依時繳稅、 發聲不多,<br />

能 夠 享受的福利亦不太多,但他們於金融海嘯及經濟衰退時所遭 受的<br />

打擊卻比較大。中產人士是社會的重要支柱,應該 對他們公平一 些,<br />

給予他們多一點支持。<br />

香港很多人也希望能 有 一 塊 “磚頭”在手,最低限度可以無需憂慮<br />

住屋問題,能夠跟家人居於舒適的環境。擁有一個安樂窩是很多市民<br />

的心願,亦是有不錯收入的中產人士對自己的一些期望。<br />

住屋問題仍需靠賴土地供應解決,經 政府連番出招後,市場上的<br />

炒賣活動雖 已減少了一些,但仍出現供不應求的現象,不能滿足用家<br />

的需求。這次施政報告提出的方向是值得肯定的,因為增加土地供<br />

應,以及增加公屋和居者有其屋 等 資助房屋,均為針對問題的有效方<br />

法。除了土地供應外,由於過去改變土 地用途的過程比較慢,因此今<br />

後 無論是改建公屋、改變“GIC”用地,甚至是興建青年宿舍的進度均<br />

應加快,才能夠 滿足市場的 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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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亦關注到有人擔心香港是否有足夠的建築工人興建樓宇,因為<br />

現在有很 多工程相繼開展和趕緊興建。這 情況會否影響工程進度,而<br />

政府的計劃又 能否依時完成,都 是大家也關心的問題,但我們更擔心<br />

的是建築的質素。我們建造的樓宇必須安全,因為我們經常說要有一<br />

個安樂窩,但 如果樓宇的質素不安全,又怎可稱為安樂窩呢?<br />

現時正值借貸利率持續偏 低,土地供應仍然短缺,政府最近因而<br />

接連出招穩定樓市,至於成效如何,我們暫時尚未能下結論,不過我<br />

們 仍 看到樓價還 在上升。雖然很多人提議政府應繼續出招遏 抑樓價,<br />

包括徵收物業空置稅等,但我認為政府在考慮樓市政策時,應當 非常<br />

小心地處理,因為一旦經濟環境轉變,利率 反過來向上升時,這些措<br />

施便會令樓價不升反跌,亦可能成為樓價大跌 的催化劑,在這情況<br />

下,向銀行借錢購買樓宇的市民的還款額將 會大幅 增加,導致他們的<br />

生活負擔不斷加重。<br />

主席,在 “衣食住行”之中,除了“住 ”外,我也想談談“行 ”及中產<br />

在交通費用方面的壓力。很多中產人士因為負擔不起市區的樓價,需<br />

要 遷往偏遠地區,而 他們在偏遠地方的居所雖然可以大一點和舒適一<br />

點,但每天的上下班路程和交通費負擔則會 相對增多,交通時間亦會<br />

增 長很多。他們每天需要 由新界北、屯門、元朗、東涌等地來往市區<br />

上班,在乘搭巴士和地鐵方面付出更多時間及更昂貴的交通費。<br />

要紓緩市民(包括中產人士)的交通費負擔,我認為其中一個可行<br />

方法是向跨區工作的市民提供公共交通工具月票優惠。現 時 香港鐵路<br />

有限公司(“港鐵公司”)只有東涌線提供月票,政府作為港鐵公司的最<br />

大股東,有條件推動港鐵公司全線推行月票計劃,政府亦可與 巴士公<br />

司商談,讓市民乘搭巴士也可使用月票。月票優惠計劃除可減輕跨區<br />

工作的市民的交通開支負擔,更可鼓勵市民搬到新市鎮居住,降低市<br />

區的人口密度。<br />

財政司司長將於下月底公布新一屆政府的首份財政預算案,我們<br />

期待政府的財政預算案能提供一些紓解 民困的措施。政府應在財政許<br />

可的情況下,多些顧及中產人士的需要,包括推出各項稅務優惠,例<br />

如提高子女及父母免稅額等。我們亦希望政府能繼續向納稅人退稅,<br />

因為這樣最能令中產人士直接受惠。政府亦應繼續支援中小企,協助<br />

企業便 等於保就業,例如繼續延長“中小企融資擔保計劃”內的優惠,<br />

既 協助企業周轉,亦可保障僱員 的生計。<br />

主席,我謹此陳辭。<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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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逢國議員:主席,支持中產是大家十分關心的一項議題。除原議案<br />

外,今天還有9位議員提出修正案,並提出十多項有關支援中產的具<br />

體建議。事實上,我所屬的新世紀論壇(“新論壇”)作為一個凝聚中產<br />

力量的論政團體,近年亦一直要求政府為中產提供支援,包括設立5<br />

項免稅額,為中產的子女教育、私人醫療保險、私人樓宇租金、大廈<br />

維修及聘用外傭等開支,提供設有上限的免稅優惠,減輕中產的稅務<br />

負擔。今天的原議案和其他議員的修正案均與新論壇的建議十分接<br />

近,所以我大部分均會支持。<br />

主席,說到“幫助中產”,其實我的心情十分複雜。剛才很多同事<br />

提出的很多建議,都是集中於如何幫助中產,但我想集中討論為何中<br />

產也需要支援,為何身為中產也需要政府幫助的問題。<br />

記得在1999年,我和一羣中產專業人士成立了新論壇,用了很多<br />

時間討論如何界定誰是中產,以及中產有何訴求。當時大家心目中有<br />

關中產的定義,是能夠靠自己的能力,包括專業知識、學歷、工作經<br />

驗 或經營中小型企業(“中小企”),奮發向上,在社會擁有穩定收入和<br />

工作的一羣。大家認為這一階層只要努力工作,便能夠擁有舒適生<br />

活,經濟方面基本上能夠自我保障,是擁有較高消費能力,不需要依<br />

靠政府的社會中堅。<br />

當時的中產雖同樣是“交稅多,福利少”,但他們對政府的訴求大<br />

多是非物質性的,例如要求社會公平公義、有自由開放的言論空間、<br />

有向上流動的機會、政府廉潔問責、行政高效、社會有良好的治安、<br />

健全的法制、完善的教育和醫療制度,他們要求有更優質的環境,更<br />

高質素的文娛康樂生活等。<br />

相對於其他訴求,特區政府自成立以來,在維持法治、良好的治<br />

安環境、廉潔政府、行政高效、社會自由開放等各方面,仍能得到大<br />

多數市民的認同,亦得到國際社會的肯定,但是在生活質素、社會的<br />

流動性及對前景的盼望方面,中產的期望落差卻特別大。<br />

隨着過去的經濟起伏,數次的金融和房地產危機,香港的中產經<br />

歷了一場又一場的大風浪。他們有的成為“下流化”的中產;有的成為<br />

終身為“樓奴”的中產;有的是為子女教育奔波勞碌的中產;有的則是<br />

同時供養父母及子女的“三文治”中產。他們面對的是工時長,壓力<br />

大,職業失去穩定性,安全感低,焦慮感強,為口奔馳,對前途迷茫,<br />

對前景感到極不明朗,這些都是香港中產階級的生活寫照,但卻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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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中產所追求的生活質素。當年的“優皮” 生活,變成今天的“ 中<br />

慘 ”,這正是我面對今天的辯論時感到心情複雜的最大原因。<br />

誠然,中產的生活質素下降,除了是由全球化和區域競爭等外圍<br />

因素導致外,我認為亦和特區政府的經濟和產業政策所造成的惡果分<br />

不開。面對競爭,世界各地的政府均會非常積極地發展新產業,為國<br />

民拼經濟,謀就業。但是,過去的政府特別是去屆特區政府,卻經常<br />

以自由經濟作為託辭,逃避經濟發展重任,繼續“食老本”,仰賴金融<br />

地產業養活700萬人口,任由極少數既得利益團體壟斷香港的經濟命<br />

脈,擠壓中小企的生存空間,享用大部分經濟發展成果,形成了香港<br />

的深層次矛盾,導致今天的香港產業單元化,就業職位合約化,中小<br />

企被邊緣化,中產人士下流化,基層市民貧窮化,結果是社會矛盾尖<br />

銳化。<br />

主席,各位同事提到的支援中產建議均很有意思,但更加重要的<br />

是,政府必須改弦更張,制訂長遠的經濟發展及產業政策,為社會創<br />

造優質就業機會,改變過去“食老本”的經濟政策,讓中產有更大的向<br />

上流動空間,為中小企擴闊生存和發展空間,以保障就業,亦為年青<br />

人開拓更多發揮潛能的機會。易志明議員、莫乃光議員及吳亮星議員<br />

都提出了有關產業政策的修正案,對此我非常認同。<br />

主席,當中產不需要政府幫助,議會同事不需要再討論如何支援<br />

中產時,香港的中產才可說是成為真正的中產,享受一般所理解的中<br />

產階級應有的生活。當他們能夠置業安居,享有不用憂柴憂米憂就業<br />

的優質生活時,才能成為一股壯大香港的中堅和穩定力量。<br />

我知道我們距離這個目標仍很遠,並誠切希望特區政府能夠有所<br />

作為,在經濟、產業、房屋及專業發展方面照顧中產的需求,制訂恰<br />

切的措施,努力將這個距離拉近。<br />

主席,我謹此陳辭。<br />

陳志全議員:主席,梁振英於上星期三發表其首份施政報告,香港大<br />

學隨之在星期四和星期五這兩天進行民意調查,發現對施政報告的不<br />

滿率由24%上升至39%,急升了15%;而滿意率則由36%急降至27%。<br />

施政報告的評分由第一天於星期四作調查時的56.4分下降至48.2分,<br />

其主要原因何在?其中一個原因當然是經過星期四的施政報告答問<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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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後,大家發現這份施政報告雖遲交了3個月,但原來一樣是“無料<br />

到 ”,一樣是這麼的“廢 ”。另一個原因則很有趣,因為那數天正值交<br />

稅期,很多人在繳交了10萬元、8萬元的稅款後,再看看這份施政報<br />

告,當收到詢問施政報告評分的來電時,不給它一個零分也對不起自<br />

己。<br />

今年的施政報告主題是“穩中求變,務實為民”,這其實亦是中產<br />

人士的一闕悲歌。社會要穩定,倚靠的其實是中產,中產每年準時交<br />

稅,令政府有很穩定的稅收,但“務實為民”中的“民 ”卻沒有中產的份<br />

兒,而是照顧富豪和權貴。今天很多議員提出的修正案也載有針對中<br />

產的稅務措施,相信沒有人會有太大異議,其中有關“居所租金扣稅<br />

額 ”的建議,我是十分支持。梁振英在施政報告第57段提到,“有人認<br />

為:要住樓,可以租,不必買。”我正是其中之一,但梁振英說“‘中<br />

產置業’是社會穩定的重要基礎。因此,政府會堅持‘協助基層上樓、<br />

協助中產置業’的施政理念。”。<br />

其實對於“有樓階層”,政府已提供例如扣除已支付居所貸款利息<br />

的稅務優惠,但對於一些未有條件置業或根本無意置業的人士,卻沒<br />

有提供相應的住房開支稅務優惠,這實在不太公道。今天有多位議員<br />

提出類似建議,希望政府真的能廣納民意,聽取議員的意見,立即實<br />

施居所租金稅務寬減。<br />

葛珮帆議員所提議案的第一句是,“本港中產階層市民一向‘交稅<br />

多,福利少’”,希望此話並無暗示基層市民“交稅少,福利多”。 回頭<br />

說 葛議員曾經提到的“香港快樂指數調查2012”,奇怪的是她發現月入<br />

3萬元至4萬元家庭的快樂指數是66.9,屬指數最低的一個羣組,但這<br />

個羣組在2011年的快樂指數卻達74.1,屬眾羣組之冠。究竟2011年發<br />

生了甚麼事,令月入3萬元至4萬元的家庭羣組特別快樂,但到了2012<br />

年時又會變得特別不快樂呢?我想起來了,那是因為2011年有全民<br />

“回水”6,000元的措施。<br />

2011年讓香港人最感快樂的事情,正是全民“回水”,可惜特區政<br />

府和大部分議員均認為這措施可一不可再,因此皆反對直接“回水”。<br />

我們想來想去也想不通,退稅、電費補貼和差餉寬免其實亦屬“回水”<br />

方案,但為何政府提出這種種方案時,你們又不加反對?以退稅為<br />

例,此舉只是將資源再次集中在有錢人的口袋裏。現時樓價高企,“有<br />

樓人士”已獲取了樓價升值的利益,退回差餉只會令擁有物業數目越<br />

多的人士獲得退款越多,是還富於富的做法。只有直接“回水”,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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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大部分中產人士受惠,讓他們因應自己的需要和喜好運用這筆款<br />

項。所以,各位聲稱要為中產謀福利,希望可令中產人士生活得更加<br />

快樂的人士,請你們向大家解釋一下,為何要這樣反對實行全民直接<br />

“回水”措施?人民力量會一如既往,繼續提倡直接現金“回水”,較諸<br />

各類退稅和優惠措施,這將可更直接幫助中產人士。<br />

至於梁美芬議員提出,政府應設立“失業轉型貸款基金”協助中產<br />

創業,這是一項十分危險的建議,甚至是不負責任的做法。創業並非<br />

解決中產人士找不到一份好工的最佳方法,而且更是一個最冒險的方<br />

法。今天有很多議員說故事,我也準備了一個故事。這個星期有一本<br />

周刊以“炒鋪狂潮,無良業主大迫遷”作主題報道,指出有一羣人士試<br />

圖在尖沙咀一個商場創業,結果成為“炒鋪狂潮”下的犧牲品,導致血<br />

本無歸。他們原打算在聖誕及新年期間大手入貨,較平時購入多三至<br />

四 倍的貨物,豈料被業主要求遷出,在聖誕前被迫結業。事件中揭露<br />

了很多細節,例如租務條款竟容許業主隨時藉1個月通知要求租戶遷<br />

出,這實在極不公平,純粹是大業主霸權下的手法,但對於這種事情,<br />

政府反而幫不上忙。<br />

當我們說要協助中產,在他們找不到好工或懷才不遇時鼓勵他們<br />

創業,卻沒有針對地產霸權、業主霸權、財團霸權等問題,只盲目鼓<br />

勵他們這樣做,以為這樣便可推卸責任,其實只是將他們推入火坑,<br />

令他們面對更大的困局,所以這是絕對不能支持的建議。我謹此陳辭。<br />

黃毓民議員:主席,香港在特區政府3名首長董建華、曾蔭權及“689”<br />

共 16年的管治下,貧富懸殊超越英美,冠絕世上所有發達地區,整個<br />

社會已變為“M型結構”,中產階級逐漸消失,走向貧富兩極,當中大<br />

部分人甚至陷入了貧窮的泥沼,只有一小撮幸運兒能往上流動。當下<br />

百物騰貴,住屋、醫療和教育開支不斷飆升,月入4萬元以上的家庭<br />

生活同樣感到吃力。去年7月,英國雜誌《經濟學人》旗下一個智庫<br />

將香港列作全球最適宜居住城市,雖然無挖苦之意,但我們也可以把<br />

其看成黑色幽默。<br />

中產階級理應自給自足,無須仰賴政府的福利,他們可以崇尚生<br />

活品味,部分更會熱心公共事務,朝氣勃勃。中產階級是社會穩定的<br />

支柱,但今天的中產階級過着甚麼生活,而他們的憂慮又是甚麼呢?<br />

你是中產階級,我們這裏的中產階級是高人一等並不相同的,這裏很<br />

多人也是中產階級,在僱員中也有很多有錢人階級,我們這裏也是這<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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樣。所以,他說自己是基層是說不通的,因為他每月有八萬多元薪金,<br />

他怎會是基層呢?香港的社會和經濟結構令人窒息,不少中產階級的<br />

市民營營役役,為自己和家人求得溫飽後,時間、金錢和精力都已經<br />

耗盡,再無瑕理會其他事務,於是造成社會一種極端保守的氛圍,政<br />

治、社會和文化都顯得暮氣沉沉。<br />

有一位專欄作家曾經如此描述香港的中產,她說‥從前提起中<br />

產,總覺得他們對吃比較有要求,偶爾會去聽一場古典音樂會,投票<br />

時會投給民主派,偶然買得起一個Prada,之後還有錢剩下來,也會<br />

捐款給“無國界醫生”,今天的中產呢?便是兩個字‥供樓。<br />

香港只有物質上的中產,沒有精神上的中產。香港的中產階級跟<br />

基層一起變為朝不保夕的僱傭勞工(wage labour),這與經濟結構有着<br />

莫大關係。在資本主義社會之中,資本比收入更重要。眾所周知,房<br />

地產主宰了我們的經濟命脈,是貧是富視乎你有否持有物業。前任行<br />

政長官曾蔭權曾在2009年一個電台節目中,被一名任職醫生、準備與<br />

律師男友結婚的女子來電抱怨說無法置業,當時他叫該女子到天水圍<br />

去。<br />

孟子曰‥“民之為道也,有恆產者有恆心,無恆產者無恆心;苟<br />

無恆心,放僻邪侈,無不為已”,壞事亦可做盡。這道理今天在香港<br />

卻變為另一回事,因為很多持有物業者大可以遊手好閒,收租度日;<br />

但很多供樓者就要每月償還按揭,終天擔心被裁撤、減薪或樓市泡沫<br />

爆破,租樓者更要承受租金節節上升,居無定所之苦。這個族羣的市<br />

民即使有恆產亦已失去恆心,其生活壓力是十分沉重的。<br />

除了住屋外,醫療和教育也是中產階級的長期重擔。中產階級工<br />

作奔波勞碌,公餘也少不免應酬,身體健康差劣是常態,家庭醫療開<br />

支亦有增無減;他們的子女要入讀學費較高昂的學校,即使辛苦也要<br />

供養子女入讀國際學校或到海外留學,教育開支同樣令中產階級十分<br />

煩惱。<br />

在這個制度不公義、大財團得以瘋狂剝削人民的社會,中產往下<br />

沉淪已經是物理上的必然。很多議員的修正案都提出稅務寬免,這其<br />

實只是權宜之計,無助解決中產的困難。如果建立民主政制、消除地<br />

產霸權和改革經濟結構的願景,只能相逢在夢中,那麼短期而言,恐<br />

怕只能為沉淪的中產階級提供更大的安全網,紓緩他們的生活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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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寬免也好,調整稅制也好,我們更希望特區政府停止為住<br />

屋、醫療和教育的私營化及市場化推波助瀾。今次議案的題目是“幫<br />

助中產”,其實我們要求更卑微,只希望特區政府“停止加害中產”。<br />

從前的中產以“交稅多,福利少”為傲,現在則為此抱怨,認為社會對<br />

他們不公道,政府亦不仁不義。問題是在於他們可支配的收入已大大<br />

減少,生活質素大不如前。所以,特區政府千萬不再在住屋、醫療和<br />

教育上火上加油,希望中產階級的生活可以慢慢重回正軌,不要弄出<br />

太多事情。<br />

我認為今天有些修正案是很可笑的,每年也是這樣說,對嗎?主<br />

席,但這究竟能否解決問題呢?當然是無法解決,關鍵在於哪裏呢?<br />

便是在於這個資本主義制度50年不變的畸形社會是重商主義,現時是<br />

無法解決地產霸權的問題。特區政府是最大的地產霸權,一些較小的<br />

地產發展商會告訴你:“三千多元的建築費用、三千多元的補地價,<br />

以及取得土地又需要三千多元,成本合共需要1萬元,如果我的單位<br />

不賣每呎15,000元,我賺甚麼呢?”主席,所以特區政府便是罪魁禍<br />

首了。多謝主席。<br />

湯家驊議員:主席,有人說香港最大的羣體便是中產人士,最苦的羣<br />

體亦是中產人士。主席,截至去年為止,數字顯示全港共有27萬戶家<br />

庭 (以 一戶4名成員計算,即超過100萬人)可被視為中產, 每月收入介<br />

乎 3萬至39,000元,較2006年的22萬戶增加約 四分之一。但是,剛才<br />

亦有同事提到,各項調查顯示,這羣人越來越苦,因為工資追不上通<br />

脹,有稅交,沒 福利; 有家庭,無房 買;有子女,沒適合的學校。對<br />

他們來說,一個新政府的成立,或多或少都帶來少許希望,希望新特<br />

首 、 新政府可以為他們多做一些事情。<br />

可是,施政報告公布後,差不多令 所有人譁然。主席,在施政報<br />

告中,唯一可說得上令中產人士受惠的,便是取消徵收外傭稅400元 。<br />

外傭稅推行時間不長,曾蔭權年代徵收時,很多人對 為何要徵收此400<br />

元、為何還要向中產人士開刀都感到莫名其妙。但是,主席,即使現<br />

時取消此400元,在外傭日益要求加工資的情況下,此400元或絕大部<br />

分 很可能已被工資吸納。或者徵稅時,本來要加工資,僱主沒有加,<br />

預留為稅款,但現在不用交稅,不加工資的藉口便沒有了。<br />

主席,在競選期間,梁振英似乎接納了公民黨眾多稅務優惠建議<br />

的其中一項,在其政綱亦有提及,他表示會延長自置居所貸款利息扣<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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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LATIVE COUNCIL ─ 23 January 2013<br />

稅年期至20年,免稅額由每年10萬元增至15萬元,推行低息或免息貸<br />

款計劃,協助合資格的中產人士在私人物業市場置業。主席,寫得清<br />

清楚楚、詳詳細細、漂漂亮亮,但正如我們一位同事所說,他是男人,<br />

飛來飛去,連結婚紀念日可能也 不記得,又怎會記得中產人士?所<br />

以 , 這承諾亦好像在房屋政策和標準工時方面的 其他承諾般石沉 大<br />

海。主席,這怎會不令中產人士為之愕然?<br />

在房屋政策方面,大家都可以看到,施政報告發表當天的下午,<br />

所有賣盤一是封盤,一是加價。我們可以看到, 剛截止申請的“綠悠<br />

雅苑”共收到超過5萬個申請,其中單身申請表有35 800份,超額認購<br />

最少三百六十倍。至於白表免 補 地價購買二手居屋,目前亦收到超過<br />

3萬份申請。主席,反應如此熱烈,凸顯中產人士是無殼蝸牛,在香<br />

港既買不到房,亦沒有福利,沒有前景。<br />

主席,我們不認同政府應該依賴一次過“派錢”,所以就這方面我<br />

們與立法會一些同事的意見並不一致。相反,公民黨在施政報告發表<br />

前,提出一系列令 中產人士受惠的稅務優惠建議。可惜,差不多每項<br />

建議,梁振英只是 聽 而已。我不知道他是不記得還是不接受,抑或根<br />

本不認同。<br />

主席,我們 曾提議醫療保險免稅額增至每年6,000元,鼓勵有經濟<br />

能力的中產人士購買醫療保險,減輕公營醫療的負擔。我們建議租住<br />

私人物業免稅額,令本身沒有自置物業而 正租住私人樓宇的人士,享<br />

有稅務優惠, 上限為36,000元。我們建議設立以12,000元為上限的強<br />

制性公積金自願性供款扣稅額,令供 強積金的人士可以節省一些。為<br />

了紓緩中產人士的負擔,我們建議增加薪俸稅個人免稅額至126,000<br />

元,已婚人士免稅額增至30萬元。子女免稅額(第一至九名子女)上升<br />

至 7萬元,課稅年度新生嬰兒免稅額增至7萬元。<br />

凡此種種,主席,我不可在此全部讀出,但走向和精神非常清晰,<br />

中產人士需要幫忙,但不需要施捨。我希望特區政府正視中產人士面<br />

對的困難,聽到今天議會所提出的 強烈聲音。多謝主席。<br />

陳偉業議員:主席,上次討論中產的問題是在2011年 11月 2日,轉瞬<br />

已過了一年多,但香港中產朋友的問題不僅毫無改善,反而是日益苦<br />

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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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年多前的辯論中,我已指出中產的問題是金融霸權和地產霸<br />

權所導致的。其實,我在十多年前已在立法會指出,香港社會逐步走<br />

向貧窮化是必然的事實,因為整個制度是傾斜的,而且隨着政治制度<br />

的偏頗,導致中產的問題難以改善。因為這個小圈子選舉便是由地產<br />

霸權、金融霸權所操控的,這個小圈子選舉裏的所謂專業代表,很多<br />

都是地產霸權和金融霸權的代言人。因此,當整個制度給地產霸權和<br />

金融霸權操控,中產便會成為這個制度下的受害者。<br />

在 1970年代、1980年代,由於經濟起飛、工業革命、工業改變,<br />

中產可以從經濟發展得益。但是,隨着制度變遷,政府政策的偏頗和<br />

傾斜,中產受到禍害是必然的事實。要改變這個事實和待遇,很多議<br />

員、政黨,包括人民力量在內,過去每年都不斷提出很多意見,包括<br />

如何改善中產的生活;如何改善香港的城市規劃,令香港的生活環境<br />

變得較為舒適;如何規限工作時數,以及標準工時的問題等;強積金<br />

要改為全民退休保障等。但是,政府全部都當作“耳邊風”,因為政府<br />

便是地產和金融霸權的代言人。所以,要改變這個制度,已經不是在<br />

這個議事堂內可以做到的事,一定要透過議會內外的改革,甚至議會<br />

內外的革命,要推倒這個制度,才可以還中產一個公道。<br />

我想在此特別提及兩位人士,一位是陳雲教授,另一位是戴耀廷<br />

教授,兩位都是建制人士。陳雲當過中央政策組的全職顧問,戴耀廷<br />

現為香港大學法律系副教授,二人在學術界都有資深地位,受到尊<br />

敬。最近二人均提出香港要進行積極的民間抗爭運動。戴耀廷教授提<br />

出 1萬人佔領中環,一定要推倒這個制度,這是一個警號。<br />

過去多年來,人民力量 ⎯⎯ 我和黃毓民議員 ⎯⎯ 我們與梁國<br />

雄 議員一起,喊破了喉嚨,給主席趕出這個議事堂多次,但這個政府<br />

仍然坐視不理。現在連學者也要覺醒,學者也要倡導,在這個議會外,<br />

用人民革命的手段迫使這個制度改變,香港的中產你們覺醒了沒有?<br />

你們是否仍然依靠這個政權,仍然依靠這個由金融霸權、地產霸權操<br />

控的議會和政府架構,去繼續禍害你們的下一代?<br />

推動這種革命歷來都是由中產領導的。當年的華盛頓本身是中<br />

產,他的父親是大地主;孫中山也是中產,他本身是醫生;黃興都是<br />

中產,也是地主出身;周恩來、毛澤東都是中產,周恩來留學歐洲多<br />

年,毛澤東是富裕的農民出身,曾就讀師範大學;哲古華拉都是中產。<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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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如今在香港,如果中產的朋友繼續啞忍,像有些民主派議<br />

員在選舉時所說那般,再忍耐多兩屆吧。可是,現在並不是忍耐的時<br />

候,現在是站出來的時候,再忍耐的話,你們的下一代永遠沒有好日<br />

子過。<br />

最近有一項調查清楚指出,大學畢業生的工資10年前是8,000元,<br />

到今天仍然是8,000元。但是,香港的地產霸權、金融霸權的資產在<br />

這 10年內飆升了多少?<br />

看看我們權貴議員的身家在這10年裏飆升了多少?尤其所謂勞<br />

工出身的議員,水漲船高,他們便是依賴權貴,為自己謀利益,藉自<br />

己的政治身份打壓勞工階級,壓制勞工權益來為自己謀利益。<br />

鍾祖康最近在《蘋果日報》發表了一篇文章,叫某位自稱勞工界<br />

代表的議員作出交代,不要總是在發空炮,在議事堂內只是空談。該<br />

議員是勞工界二十多萬人的代表,當勞工界受壓迫時,便應帶頭出來<br />

抗爭,而不是不斷在這個議事堂內發空炮,學“貪曾”作無謂辯論。<br />

主席,連續3屆的特首,一個是“懵 ”,一個是“貪 ”,一個是“騙 ”,<br />

這是制度所使然。一個壞的制度會選出壞的領袖,會選出傾斜地產霸<br />

權和金融霸權的領袖。所以,要推翻這個制度,一定要靠人民。香港<br />

人如果不覺醒,只會繼續受這個制度虐待。<br />

陳克勤議員:主 席,我們今天討論的議題是“幫助中產”。何謂中產呢 ?<br />

坊間流傳一個笑中有淚的笑話,說中產其實是“仲慘”,因為他們的住<br />

屋沒有保障、醫療沒有保障、工作沒有退休保障,而 即使在退休之後,<br />

真的拿着一筆強積金,也未必可以安享退休生活。這個笑話,人們聽<br />

起來可能會覺得很平淡或沒有甚麼,但中產人士卻 確實有很深刻的體<br />

會。很多同事剛才均指出,中產人士對社會貢獻良多,但我們也看到,<br />

他們的訴求卻往往被社會忽略。所以,葛珮帆議員今天提出這項議<br />

案,確實正正可以切 合中產人士的需要。我們希望透過今次辯論,促<br />

使政府提供一些更妥善的政策,幫助中產階層。<br />

可能有人會 說,為 何 要 幫助中產階層呢?他們本身有賺錢能力,<br />

不用居住在公屋,亦不用申領綜援,為何還要幫助他們呢?我覺得這<br />

種說法和看法是有需要改變的。社會上有不同階層,每個階層也有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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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的需要;一個社會應該照顧各階層的需要,正如年青人、長者、貧<br />

窮人士、商界,均是需要幫助的羣組 。<br />

主席,我經常說,我們要幫助有需要的人,而不只是幫助最有需<br />

要的人。如果政府永遠只照顧某階層,而忽略其他階層的話,久而久<br />

之,社會便會變得分化。<br />

我早前收到一宗求助個案,一位父親對我說,他正租住私人樓<br />

宇,兒子正在求學,但他突然失業了,他問我政府有甚麼可以幫助他。<br />

主席,我想了很久,發覺現時的政策,真的沒有甚麼可以幫助他。當<br />

中產階層遇上人生逆境,無論是好像我剛才所說的中年失業,或突然<br />

不幸地患上頑疾,他們的狀況可能較基層人士更淒慘。<br />

主席,有些人說我們不如劃一條界線,達到某一收入水平的人士<br />

便當作是中產人士好了。我覺得這只 是技術性的說法,但卻不是最有<br />

意 義 的做法。我們覺得,如果要協助中產的話,便要看看他們的負擔<br />

有多重。社會上有一種誤解,說中產是富有的,但我卻覺得中產其實<br />

是社會的夾心階層。沒錯,他們的生活質素較一般基層市民好一點<br />

點 ,但卻 絕對不能稱為 富有,而且我們看到香港社會現時有一種趨<br />

勢,即使人 們有中產的收入,但卻 往往過着 基層的生活,而且承受更<br />

大的生活壓力。<br />

舉例來說,我認識很多中產父母,他們均很希望為子女找到好的<br />

學校就讀,讓他們接受優質教育。如果子女無法入讀這些學校或無法<br />

負擔學費的話,他們便會感到內疚,好像對不起子女。政府給予中產<br />

階層的支援是很少的,他們很多時候需要靠自己,所以他們的生活壓<br />

力較一般市民為大。最近亦有研究指出,在每6位香港人之中,便有1<br />

位患有抑鬱症,當中不少是中產階層人士,而他們又有否 得 到協助<br />

呢?我們看到, 只有三分之一的人願意主動尋求協助。<br />

主席,你會看到,正因為中產階層較少說出自己的問題,所以政<br />

府更需要敏銳 地發掘有甚麼政策可以幫助他們,並 提出一些具體的解<br />

決辦法。總括來說,我覺得中產人士主要面對以下數方面的壓力‥第<br />

一,養育子女;第二,供養父母;第三,醫療保障;第四,事業發展;<br />

第五,住屋,即租樓或 供樓;第六,退休生活。因此,我建議政府要<br />

就上述六大範疇,提出一些具體措施,以紓緩中產人士的壓力。<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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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在養育子女方面,我覺得政府可以從稅務優惠方面着手,研<br />

究 可否把新生嬰兒的免稅額提高至10萬 元、增 設 10萬元的子女教育開<br />

支扣稅額、落實免費幼稚園教育、向每名幼兒至小學學童每年發放<br />

1,000元 的 醫療券、增設課外活動津貼,以及降低學童保姆車收費等。<br />

如果政府可以落實這些措施的話,相信將可以大大減輕中產人士的負<br />

擔。<br />

至於我剛才指出的其餘五大範疇,其實也 可以依循這樣的思路來<br />

考慮,策略性地推出一些措施。例如在供養父母方面,可否同樣提出<br />

一些免稅額呢?在供樓和租樓方面,可否延長居所貸款利息的扣稅年<br />

期呢?在醫療方面,可否研究或提供醫療保險的扣稅額呢?在退休生<br />

活方面,不少中產人士均希望政府能夠盡快改革強制性公積金制度,<br />

這些都 是中產人士要求了 很久的東西,但 政 府 卻 一直未有落實有關建<br />

議。<br />

主席,行政長官經常說,政策是成熟一項推一項。 我很希望政府<br />

在推出利好中產的政策方面,亦能抱持這個原則,因為中產階層是穩<br />

定香港社會的一根重要支柱。<br />

主席,我謹此陳辭。<br />

李慧琼議員:主席,奧巴馬昨天宣誓就任美國總統。他在就職演說中<br />

特別提到:“美國的繁榮,必須建立在崛起的中產階級的肩膀之上。”<br />

在較早之前,他亦承諾在第二個任期的重 要工作,便 是協助中產家<br />

庭,反映他對中產階層的重視。<br />

無論是美國以至世界各地,中產階層均是社會的中堅力量,因為<br />

中產階級信奉法制,主張公平競爭,追求自由、和平和理性的價值觀,<br />

所以從政治角度而言,中產階層是社會的穩定力量。至於從經濟 角度<br />

而言,中產階層的貢獻則 更大。在香港的GDP中,有40%來自人力資<br />

本的投入,而擁有最豐富的人力資本的 自然是中產階級。<br />

此外,中產階層繳交的稅款亦支撐政府財政的主要來源。只有大<br />

約 40%的 香港工作人口需要交薪俸稅,而收入最高的20萬人所 繳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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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俸稅已經佔薪俸稅總額的82%。所以, 中產階層繳交的稅款一直是<br />

政府重要的稅收來源。<br />

為了穩住這羣社會的中堅力量,政府在制訂 政策的每個過程中,<br />

必須重視中產階層的利益和訴求,為他們排憂解難,令政策資源分配<br />

更公道合理。所以,我在去年參加 立法會選舉時,便制訂了一份“幫<br />

中產、促上流、建優質社會”的中產階層政綱,詳細列出我們民建聯<br />

團隊在減輕中產階層的稅務負擔、安居置業、完善退休保障、促進公<br />

平環境、優化公共服務、增加 教育投資, 以至鞏固家庭價值等8方面<br />

的範疇主張。因為時間關係,我無法在此將我的主張及理念一一解<br />

釋。我稍後會利用時間,將這份“幫中產、促上流、建優質社會”的主<br />

張交給局長, 希望局長可以回去研究及落實。<br />

我 在 今天的 發言中 只想補充以下數點。第一點是剛才很多同事提<br />

及的一點。我們在落區時,有大量中產人士向我們表示,他們的收入<br />

看來可觀,但可動用的收入實際上可能少得可憐。他 們 真 的 是典型“交<br />

稅多,福利少”的階層。很多中產人士形容自己是“收入中產,生活草<br />

根 ”,壓力大,生活水平比基層市民更差。<br />

香港最低收 入的10%家庭有可能會受惠於綜合社會保障援助制<br />

度 , 而 30%中低收 入 的 家庭可以申請公屋。 至於收入偏低的家庭,亦<br />

有 居者有其屋(“居屋”)計劃可 供 申請。不過,資助房屋福利始終有收<br />

入、資產以至數量的限制。很多符合居屋申請資格的中產家庭其實未<br />

能解決房屋問題,中產人士很多時候要靠自己在市場打拼,將其大半<br />

生收入向地產商進貢。<br />

此外,基層或有時間的人士會選擇使用公營醫院,中產階層則要<br />

承受醫療保險及醫療負擔。至於子女教育,不少中產人士亦會另付學<br />

費,將子女送到直資中小學、私立大學,甚至國際學校,每年花費大<br />

量金錢。<br />

當然,你可以說凡此種種皆是中產人士自己的選擇,但大家均十<br />

分 明白,很多中產人士的生活壓力其實非常大,為了讓 子女有更好的<br />

發展空間,他們願意花費大量金錢特別是 在教育上。所以,很多中產<br />

家庭對其生活狀況形容為“賺得多,使得多”、“表面風光,內裏陰乾”。<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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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們時常對我說,相比獲得政府資助的基層,部分中產人士的家庭生<br />

活質素,以至消費能力可能更差。<br />

第二,是 香港現行的簡單低稅制。其實當時的設計主要是創造有<br />

利的營商環境,並無考慮相對公平的財富分配,亦無助改善中產階層<br />

的稅務負擔。對於很多中產人士來說,富豪、老闆或大企業所繳交的<br />

稅款的 實際金額可能較他們多,但大家均 很清楚,稅款佔他們總收入<br />

的比例肯定較中產階層少。<br />

究其原因,是大家所繳交的稅種非常不同,營商人士繳交利得<br />

稅,中產人士很多時候是繳交薪俸稅。在 目前的稅務制度下,薪俸稅<br />

可以扣減的稅款實在遠較利得稅為少。如果一名中產人士是單身或只<br />

是兩夫婦生活,問題會較少。不過,如果他要供養子女 ⎯⎯ 不單1<br />

名子女,可能聽特區政府呼籲“生 3個 ” ⎯⎯ 或要供養父母,而免稅額<br />

每月只有數千元,相對於有關開支而言,實際上 是杯水車薪。<br />

此外,香港沒有資產增值稅。 富有的人無論從利息、物業增值、<br />

資產增值,以至海外投資收入等的財富收益,在香港均 不需要交稅。<br />

對中產人士,尤其是“邊緣中產人士”來說,上述各項皆是遙不可及的<br />

收入來源。他們每月只能 依靠其殷 實工作所得的薪金來過中產階層的<br />

生活,但所賺得的一分一毫皆 要全數交稅。所以,從稅制上,我們確<br />

實看到,中產階層面對稅務的壓力是非常大的。<br />

第三,我們要正視中產階層萎縮的現象。根據政府統計處去年6<br />

月有關香港住戶收入分布的報告,過去15年 來,中等收入住戶比例逐<br />

年減少,家庭收入差距顯著走向兩極化。具體而言,每月家庭收入1萬<br />

元至4萬元的所謂中產家庭比例由 61.2%下跌至52.8%。<br />

特首多次表示,施政將會有4個重點加1個 重要範疇,即發展經<br />

濟,但卻並無提到中產階層。我希望各位局長在落實任何政策前能 考<br />

慮如何協助整體市民向上流動,因為只有協助整體市民向上流動,包<br />

括基層市民、中產階層,讓他們可以向上流動,人人才能受惠於 我們<br />

的社會發展,社會才能穩定。<br />

主席,我謹此陳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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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劉淑儀議員:主席,正如多位議員剛才指出,中產對任何一個社會<br />

確實非常重要,是穩定社會的力量。但是,如何界定中產,卻有不同<br />

的建議,例如剛才有同事引述,香港科技大學經濟系教授認為,應該<br />

用收入作界定中產的主要標準;如果根據這個標準,香港的中產家庭<br />

佔全港家庭50%以上。<br />

另一方面,香港大學社會學系教授呂大樂指出,收入不僅是界定<br />

中產的主要標準,界定中產除了收入之外,還應視乎對方的職業、學<br />

歷、生活方式和價值觀;如果根據這個界定標準,他認為香港的中產<br />

家庭佔家庭總數的20%至 30%。<br />

我比較認同呂大樂教授的界定,並且想引述另一種說法,那便是<br />

牛津大學的Stein RINGEN教授說,中產約佔社會大約20%到 80%的幅<br />

度,但一般而言,社會分成3個階層,一個是the under-class(社會底<br />

層 ),一個正常社會應該只有很小比例的底層,應該只有5%到 10%或<br />

10%至 15%左右,這個under-class(社會底層)是 “those who do not have<br />

enough”,沒有足夠資源生存、艱苦掙扎求存的一羣。社會也有一個<br />

upper-class,他認為大約佔10%至 20%, upper-class( 社會頂層) 便是<br />

“those who have a lot of surplus”,有很多盈餘的人,這些有很多盈餘<br />

的人乘坐飛機,並不是好像我們那樣儲蓄里數,希望upgrade到<br />

business class那 麼簡單,他們的盈餘多到想乘坐私人飛機,這些人是<br />

社會的頂層。至於社會的中間階層,他認為可以佔70%到 80%,便是<br />

“those who have a bit more than enough”,所擁有的比本身需要多一些<br />

的人,便是中間階層,即他們並不是掙扎求存,所擁有的超過滿足生<br />

活或生活習慣、生活方式所需,但又不是有很多盈餘。我想我們社會<br />

中有很多人也符合這個定義。<br />

如果這樣子看中產的需要,我便不贊成用福利的角度來看。如果<br />

說中產的特色是交稅多、回饋少的話,我是同意的,但正如很多同事<br />

也指出,其實香港交稅的人,只佔勞動人口的三十多個百分比,其中<br />

有很多也是中產。他們得的回饋是少的,譬如政府向公屋租戶免稅、<br />

綜援人士出雙糧等,這些他們全部也沒有,直至政府2011年向全民派<br />

發 6,000元。所以即使我把錢捐出,我也為這6,000元感到高興。<br />

我自己是中產,也曾經跟很多中產交談,中產所需要的並不是福<br />

利,如果說中產純粹有種entitlement主義,一定要和應分向政府索取<br />

福利,我相信這不符合中產的價值觀。所以,我看過今天葛珮帆議員<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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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議案,以及多項修正案後,我最認同的便是梁繼昌議員的修正案,<br />

因為他有提及中產的價值觀。<br />

的而且確,我認為中產最重要的價值觀便是獨立自主,憑着我們<br />

的學識和努力,有向上流動和選擇的自由。我記得並認同呂大樂教授<br />

曾經在我創辦的學苑演講和講學,他問中產有甚麼東西可以傳給子女<br />

呢?可能現在有一層樓,將來把房子賣掉,搬往較細單位,然後分一<br />

部分給子女,讓子女多買一層樓,中產可以留給子女的物質沒有很<br />

多,但中產最想留給自己子女的,便是他們的cultural asset 或<br />

intellectual asset,即是文化財產和學識。所以,我認為中產最重視的,<br />

便是教育和向上流動的機會。我們看過很多有關中產的書籍,又或是<br />

呂大樂教授說的香港四代人,香港的中產是怎樣的呢?很多人也是由<br />

無到有,自力更生的,所以雖然我十分認同各位同事如此關心中產,<br />

但我真的不贊成福利主義,連中產也向政府索取福利。<br />

中產是否真的付出這麼多、回饋這麼少呢?其實也不能說是完全<br />

沒有回饋的,以我們繳付的稅務而言,我相信很多中產都喜歡聽歌<br />

劇、觀看文娛表演等,香港每年的藝術節,也由政府大量津貼,讓中<br />

產人士可以看到來自俄羅斯的芭蕾舞或全國戲曲等,其實這些已經是<br />

對我們的回饋。<br />

所以,我覺得政府最需要滿足中產的需求,是給我們向上流動的<br />

機會,這一點要從3方面着手:第一,一定要繼續強化香港人自力更<br />

生、努力向上的精神,而不是每每向政府伸手,要求幫助;第二,一<br />

定搞好教育制度,讓我們的子女享有公平的機會,起點平等、機會均<br />

等,這些是中產最需要的;第三,要有一個完善的產業政策,讓我們<br />

的經濟多元化發展,讓我們的子女可以有較好的出路。當然,中產是<br />

否希望政府在稅務上提供寬免呢?這是毫無疑問的,但我不贊成所有<br />

令我們稅基更為狹窄的稅務建議,因為稅基更為狹窄時,我們如何能<br />

夠再投資在12年免費教育或增加大學資助學位呢?<br />

多謝主席。<br />

毛孟靜議員:主席,剛才很多同事說,中產向下沉淪,向下流動。這<br />

是事實。 他們說 “中產下流”或 “中產下流化”時,其實並沒有惡意,但<br />

我每次聽到後,便會感到非常刺耳,希望大家能 注意到,這些文字是<br />

很 敏感的。我亦不同意用 收入水平來界定中產的 定義,因為究竟甚麼


立法會 ─ 2013年 1月 23日<br />

LEGISLATIVE COUNCIL ─ 23 January 2013<br />

是收入呢?來自股票和股息的收益 應 否計算作收入呢?現在這些收<br />

益 是無須交稅的。此 外,資產和不動產又是否計算作收入呢 ? 例如我<br />

的收入很少,但我卻擁有 3個單位,這又如何計算呢?但是,很諷刺,<br />

坦 白 說,到 了 今 天,香港仍然在討論誰 人應該屬 於 中產階層,以及“中<br />

產 ”的定義為何。<br />

香港實行“一國兩制”,與西方社會一樣奉 行資本主義。所有資本<br />

主義社會都 一定是菱形的,上面是尖,下面也是尖 ⎯⎯ 尖 頂代表的<br />

是一小撮有錢人,尖的底部是基層的 一小撮窮人,而最重要的是中間<br />

的一大羣人。然而,香港和其他社會很相似,便是中產既 是 最 大多數,<br />

同時也是被視為小數的最大多數,因為中產最受忽略,上面的有錢人<br />

無須理會甚麼,他們十分舒泰,也 懶理政府做甚麼,總之不要影響他<br />

們 便行,而我們則一定要幫助基層,這是基於起碼的 人 道 和公義精<br />

神。結果, 中產便只好坐在一邊,不知道發生甚麼事。<br />

我不同意人們所說,中產不應抱 有福利主義的心態,不應心存拿<br />

取福利的心態。在 稅制方面,人們不應說,中產交稅是天經地義,但<br />

卻一定不能給他們任何優惠。稅務寬 減或豁免並不是 福利,只是減輕<br />

我們的壓力而已。今時今日仍有人說中產要抱有獨立照顧自己的心<br />

態。我不太喜歡這種言論,因為好像說有錢人便 一定不獨立,基層更<br />

不能自主獨立。 這是無謂地分化社會心態的一種說法。<br />

我認為到了今天,“中產”兩個字,說來說去仍沒有正式的定義,<br />

已變成純粹的 政治術語。早在2004年,當時的行政長官董建華也說,<br />

香港應該有stable的,他是說stable and confident, 即 穩定和 有自信的<br />

中產階級,這樣便 有 助香港達至繁榮和穩定。2004年到現在,已經9<br />

年 了,我 們 的中產階層面對的景況對比過去有甚麼大分別呢?也 不是<br />

完全沒有的,但卻 可能是 比從前更憂心重重。曾蔭權提出的外傭稅終<br />

於撤銷了,但 我 卻是從來也 沒有想過政府會有膽量重徵這稅項 的。若<br />

政府有 膽量這樣做,中產隨時會 暴動。我是預計了的,市場亦已消化<br />

了 這 400元的外傭稅。 我們不可能再說為了擴大稅基,而向中產另外<br />

增加稅收,這是不能想像的。<br />

董建華當年希望出現的中產階層,是要穩定和有信心的。已有太<br />

多人說過房屋、租金和地產霸權了,我也 不再重複,不浪費大家的時<br />

間 了。但坦白說,有小孩的中產家庭壓力沉重,每月供樓的情況已無<br />

須多說了,供樓20年 簡直是地老天荒。但是,最令人痛苦的 卻 是 子女<br />

的 教育問題。今天有負責房屋、醫療和金融的高官出席,但卻 沒有人<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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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及 教育。中產階層其實分為上中產和下中產,但 人們都概括地說中<br />

產不須要福利。中產階層最擔心和最 大筆的開支是甚麼呢 ? 幼稚園學<br />

費甚至直迫大學學費,是那樣昂貴的。是甚麼幼稚園那麼高級,那麼<br />

厲害呢?便是因為小朋友要學好英文。為甚麼要學好英文呢?便是希<br />

望小一時可入讀名校,小一入讀名校後,希望能 直升名校中學,將來<br />

入讀好的大學。<br />

坦白說,如果香港的 教育制度能夠多給中產家庭一點信心,小朋<br />

友便無須自小便聽母親對着他們說“學好英文”,令他們感到極大壓<br />

力,對英文科甚至產生陰影。教育這一環,如果能 在 5年內真正推行<br />

由幼兒教育開始的 15年免費教育,那麼,所有家庭便會安心,知道子<br />

女 將來升讀小學和中學也會 沒有問題,而 當 孩子升讀大學時,如果我<br />

們 亦能多提供大學學位給本地生,而非那些以海外生名義入讀的大陸<br />

學 生,中產便不用擔心小朋友讀完中學後 (選 中學時 還要考慮應就讀<br />

直資或國際學校)沒有機會入讀本地大學,而要到英國、美國、澳洲<br />

或加拿大讀書,又須支出一大筆費用。如果教育制度可以多 給信心予<br />

中產家庭,他們便會非常感激。<br />

主席,我們今天根本無法進行討論。 我們或許只能純粹朗誦講<br />

稿,而無 法 進行辯論,是因為連“中產”的定義也沒有的時候,大家又<br />

能 辯論甚麼呢?我希望這個議題不會在9年後回來,同樣是春去秋<br />

來。多謝主席。<br />

梁君彥議員:主席,剛才很多同事也提到現時中產面對的多方面問<br />

題,包括置業困難、子女教育開支和醫療等,我不打算重複。今天很<br />

多同事也發言,因為大家都明白中產的重要性,亦知道所有穩定的社<br />

會均有賴中產的支持,壯大中產階層便是社會穩定的基石。過去香港<br />

的經濟增長強勁,很多基層人士也可透過個人努力,由基層攀上中產<br />

階層,但現時香港和很多發展地區一樣,經濟增長大幅放緩,中產家<br />

庭佔社會比例較以前多,但他們的收入增長幅度卻大不如前。近年的<br />

金融海嘯、歐債危機和全球經濟急劇放緩,更令不少中產覺得自己正<br />

向下流或有向下流的危機。<br />

過去很多中產都以自身努力,由基層做到公司的管理層躋身中產<br />

階層。但是,隨着科技和資訊的發展,不少公司的架構都出現了轉變,<br />

由以前的大老闆到普通文員中間,可能有很多級的管理層,變成現時<br />

的老闆以下,只有兩、三個高層管理人員。中產失去了大量的晉陞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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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升級也出現了斷層,中產失去了向上流的方向舵,更令人擔心自<br />

己可能會因為經濟轉變,未必可以繼續留在原有的中產階層,社會怨<br />

氣逐漸累積,滋生更多排斥和社會矛盾,危及到社會的長遠發展。<br />

我曾經讀過一篇關於中產的文章,當中談及全球不少國家也有一<br />

個相同現象,便是過高的稅拖低了中產階層的幸福感。中產過去一直<br />

是 “交稅多,福利少”的一羣,但中產不是要求政府“派糖”,我們只是<br />

希望政府能夠讓中產和下一代有持續發展的機會。我們亦期望政府能<br />

締造有利中產發展的穩定環境,讓現時的中產不要再有下流的危機,<br />

更要讓年輕一輩知道,只要他們努力拼搏,一樣可以向上流動,晉身<br />

中產行列。<br />

要 幫助中產,我認為政府可以從短期措施和長期策略兩方面着<br />

手。短期而言,政府可以針對中產交稅重的問題,適度減輕他們的稅<br />

務負擔,其中一個方法便是推出子女教育開支扣稅。此外,中產人士<br />

患病不一定要輪候公營的醫療服務,稍為有能力的都會購買醫療保<br />

險,所以,我們建議當局引入醫療保險扣稅的優惠。此外,中產亦希<br />

望退休後可以繼續維持現有的生活質素,所以,我們有必要為他們的<br />

退休生活籌謀,我認為政府應研究如何鼓勵市民多做儲蓄為退休做準<br />

備。我們是否應多提供誘因,令市民可以給強積金戶口作額外供款,<br />

甚至容許市民選擇將有關款項交給金管局管理,以減低管理費?<br />

香港經濟民生聯盟相信只有投資未來,才能長遠幫助中產向上流<br />

動。因此,我們需要發展多元的經濟,着眼未來,優化我們的教育和<br />

人才培訓的政策,進一步培訓專業人才,配合香港知識型經濟的發<br />

展,帶動社會流動,亦令到年輕人可透過新技能開拓高增值的產業。<br />

針對企業,我們應鼓勵它們投放更多資源創新,因為只有創新的<br />

意念,企業才有更大需要聘請更多人,提供更多高、中層職位,讓中<br />

產有繼續向上流動的機會,基層亦可因此攀上社會流動的階梯成為中<br />

產,從而壯大中產的隊伍。其實我們過去數年也跟政府表示,我們亦<br />

要投資在年輕一代,如何教他們創業,幫助他們創業,給他們一個機<br />

會。<br />

我在最後一分多鐘時間想談談,其實中產最憂心的是其置業問<br />

題,他們想買樓但買不到。當然,香港地少人多,需求大,樓價一直<br />

急升,但這次看到特首的施政報告,雖然提出了很多中、長期的工作,<br />

但短期的樓市則未能紓緩,中產對買不起樓感到十分憂慮。再者,很<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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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人說政府與地產商勾結等,我想指出,其實高地價政策的最大得益<br />

者是政府,而政府在高地價的得益,令中產看不到樓價會有緩和及有<br />

下降的趨勢。<br />

舉例而言,連“綠 悠雅苑”政府也提出每平方呎6,300元的售價,而<br />

且未包括地價。我不是做地產發展商也知道,現時三千多元已能興建<br />

1平方呎,其實政府應開價四千多元,這樣才可讓市民看到政府有決<br />

心將地價和樓房的供應做得好,中產才有希望。因為四千多元1平方<br />

呎,加上三千多元至4,000元的地價,實際上呎價也要8,000元,但現<br />

時 “綠 悠雅苑”呎價6,300元,再加三千多元至4,000元的地價,其實呎<br />

高達1萬元,於是中產便看不到有機會可以買樓,這樣對他們是不好<br />

的,我希望政府應仔細點考慮樓價的問題。<br />

多謝主席。<br />

田北辰議員:主席,“squeezed middle”曾是牛津英文大辭典的年度詞<br />

彙,而在香港,這詞彙亦是多年來的年度辭 彙,絲毫沒有改變,因為<br />

中產階 層 一直是被忽略的一羣。 政府口說 扶助中產,但卻 “口惠而實<br />

不至”。<br />

中產面對各種擠壓,可謂四面楚歌: 資助房屋沒份兒,居者有其<br />

屋計劃“抽獎”較六合彩更難中獎,買新樓全是“劏房式 豪宅”;交通津<br />

貼沒份兒,港鐵票價年年加價卻有他們份兒;在子女教育方面,學校<br />

越來越“貴族化”,直資學校及私立學校又 負擔不來,接受學券資助的<br />

幼稚園竟然越來越少。<br />

政府多年來對中產階層採取“積極不干預”政策, 而依我所見,中<br />

產階層現正經歷最黑暗的時代,而且尚未看到曙光。在教育方面,上<br />

屆特首竟然有顔面呼籲市民“生 3個 ”。他 現在或許也感到尷尬或面紅。<br />

我 曾 任 當區區議員的荃灣區是一個典型的中產選區。為 準備今天<br />

這項議案辯論,我曾 特別約見居民數 次,大家聊聊天,讓我聽 取 他們<br />

的聲音。在現今的政治生態下,中產正 面對結構上不公義的情況。<br />

全民退休保障,我們現時每天皆在談論;對於回購領匯房地產投<br />

資信託基金的股份,多位 議員均表示支持;有關不設資產審查的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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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津貼,我們亦曾爭拗不斷。錢是 不會從 天上掉下來的,說到底其<br />

實全是向中產人士的錢包入手,佔他們的 便宜。<br />

對於基層生活的苦況,社會當然認為有迫切需要予以援助,而在<br />

上層社會方面,我們亦無需理會,但中產階層卻備受忽略。雖然他們<br />

是最沉默的一羣,但沉默不代表他們接受。<br />

大家可能曾聽到一種說法,便是在中產人士中,情況最困難的是<br />

所謂的 “邊緣中產人士”。何謂“邊緣中產人士”呢 ? 讓我舉一個例子。<br />

一個居於天水圍嘉湖山莊500平方呎兩房單位、 月入兩 萬元的三 人家<br />

庭 現時要繳付7,000元 月租,而一個居於同區約400平方呎的公屋單<br />

位、月入16,000元的公屋住戶則只需繳付1,300元 月租。 在 扣除房租<br />

後 ,該個邊緣中產家庭每月可支配的收入只有 13,000元,而該公屋租<br />

戶 卻 反而有一萬四千多元。我相信大家也曾聽聞這例子。類似例子在<br />

香港其實多不勝數, 幾乎每個地區皆有,教人難以置信。<br />

所謂的“ 邊緣中產人士” 其實為數不少。在目前約237萬 個 家庭<br />

中,家庭月入15,000元至25,000元 的家庭約佔兩成三,即 約 50萬 個。“邊<br />

緣中產人士”不單沒有向上流動的機會,他們的生活水平 ⎯⎯ 正如多<br />

位 議員所說般 ⎯⎯ 更 正在向下流動。最可悲的是,他們當中,大部<br />

分是青年人。如果政府再不正視他們的情況,我恐怕他們將來會成為<br />

社會的計時炸彈,而 這亦解釋了為何中央最近關注香港政府有否積極<br />

處理青年人的問題。<br />

對 於如何協助中產階層,新民黨持 3項 重要原則。 第一,是關乎<br />

稅務方面的。我們認為,透過一筆過撥款來推行短期而能夠紓解民困<br />

的稅務優惠最為可取,以 免影響長遠稅收。換言之,我們贊成以退稅<br />

的形式幫助中產人士。 為甚麼呢?<br />

特首在其工作報告中 提出未來數年會進行大量民生工程,凡此種<br />

種皆會增加經常性開支。在 長者生活津貼推行後,經常性開支已增加<br />

六十多億元,但 我們還有其他工作要推展。因此,我們一定要謹慎處<br />

理 經常性 開支。很多人提出調整免稅額。回顧歷史,大家便會發現免<br />

稅額從來只有向 上調而不曾向 下調。既然免稅額只 “可加而 不可減”,<br />

經不斷上調後, 長遠而言會產生所謂的“multiplier effect”,對財政構<br />

成深遠影響。因此,我們認為退稅是最好的方法。財政司司長可視乎<br />

每年的 經濟環境和政府的 收入來 釐定退稅額,此 舉 亦可避免香港稅基<br />

變得越 來 越 狹 窄。<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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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是房屋方面。對 於 任何形式的租金免稅額或租金津貼,我<br />

們 有極大保留。大家可以預期,一旦推出有關措施,業主亦可以加租<br />

如儀,最終不但未能減輕租客所 面對的加租壓力,反而會 令更多錢流<br />

入業主的 手 中 。這又 是否我們所樂見的 呢 ?<br />

第三,是教育方面。剛才有多位議員提及教育方面的事宜 。我的<br />

選區的選民向我表達了3種 意見。 他們深感氣憤,請我一定要轉達。<br />

第 一,是 免費教育。不論當局推行12年還是15年免費教育 ⎯⎯ 購<br />

買 教科書現時最少要花2,400元,最 多要花四千多元,年年加價 ⎯⎯ 現<br />

時是由 學校揀選教科書的,但 卻由家長付鈔,家長根本別無選擇。家<br />

長 向我問道:“既然要自費購買教科書,為何稱為‘免費教育’呢?”所<br />

以,當局應盡快落實教科書免費做法,而 其實此舉所招致的開支佔整<br />

體 教育開支不足2%。<br />

第二,家長希望盡快落實15年免費教育,並 要求政府全面資助幼<br />

兒教育,因為目前學券制水份越來越多,接受學券的名校越來越少。<br />

不少例子均 顯示,有同一所學校向 家長收取的費用由1年前的數百元<br />

增至超過兩 萬元。<br />

最後,我們對於全面資助副學士學位有極 大 保留,因為副學士是<br />

一條“掘 頭巷”, 而 副學士更 被稱為“掘 頭進士”。 所以, 政府應資該 助<br />

學士學位,這才是應當做的工作(計時器響起)......<br />

主席:田議員,發言時限到了。<br />

田北辰議員: 我 謹此陳辭。多謝。<br />

陳家洛議員:主席,今天辯論的關於中產在香港所面對的種種困難和<br />

挑戰,是我們多次談及的問題。香港人追求怎樣的生活呢?我們說中<br />

產也好,基層也好,做生意的也好,當然希望生活幸福,希望下一代<br />

有安全感,透過自己的努力、社會不同政策的配合,在香港這個地方,<br />

不但令自己現時的生活得到滿足感,亦令下一代未來有發展的空間和<br />

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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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主席,“生、老、病、死”人生的數個階段,在香港回歸15年<br />

後的今天,各方面均出現了問題。“生 ”,床位不足,將軍澳現時連婦<br />

產科也沒有,孕婦要與“雙非孕婦”爭奪床位。很多私營醫院看到了商<br />

機,立即大肆擴張,但服務質素卻備受質疑。<br />

“老 ”, 在議會上辯論過無數次的全民退休保障,連今時今日的中<br />

產退休長者,均覺得這是需要的。不是說他們懶惰,不是說他們沒有<br />

努力,不是說他們追求的是福利主義,而是在今時今日,生活如此艱<br />

苦,他們要拿出積蓄來援助下一代,幫助他們找尋更多機會,或置業,<br />

或照顧孫兒孫女。在長者生活津貼的問題上,政府製造了這麼多關<br />

卡,令很多長者 ⎯⎯ 即使是中產的長者 ⎯⎯ 均覺得很不服氣,感<br />

到受冤屈。<br />

“病 ”,醫療費高漲,政府經常說: 你們自行解決吧,我們推行了<br />

很多醫療保險,你們購買保險吧。大家均覺得,政府經常性的不干預、<br />

撒手不理的態度,令現今很多中產家庭擔驚受怕,覺得沒有安全感。<br />

“死 ”,真是沒有葬身之地。公營的龕位長期不足,很多無良的私<br />

營骨灰龕經營商看到商機,在違規和不合法的情況下大肆促銷。很多<br />

中產家庭購買了一些非法違規經營的龕場的龕位,現在也不知怎麼<br />

辦。將來取締的時候,這些孝子賢孫除了一眶眼淚、爭取賠償之外,<br />

又會轉而購買政府的龕位。<br />

何謂“ 中產” ? 我們如何定義?可以用主觀或客觀的方法來定<br />

義,但今天在議事廳裏,大家說的似乎不是哪些人屬於中產,而是說<br />

中產作為一個階層,可否維持香港持續的經濟發展,可否令下一代擁<br />

有更多機會,憑自身的努力爭取向上流動。<br />

大家懂得說一個強而穩固的中產,一個“欖核型”的社會,將會帶<br />

來穩定。倒過來想想,如果“欖核型”的社會變為一個“啞鈴型”的社<br />

會,有錢人肥到穿不上襪子,但人數越來越少,很多人便會不斷跌下<br />

去。我的下一代或甚至我本人在數十年之後,究竟是甚麼光景呢?我<br />

也不敢想像,沒人敢想像。<br />

“他朝君體也相同”,我們今天關心基層所面對的問題 ⎯⎯ “劏<br />

房 ”、板間房、“天台屋”、懸掛式鐵籠,我怎知道我們將來的生活會<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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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變為這樣呢?當社會和政府繼續充耳不聞,當社會還有很多人覺得<br />

中產不要問這麼多、不要爭取這麼多福利、應好自為之,這樣的社會<br />

論述和形態是沒有幸福的,大家均沒有安全感。<br />

政府過往十多年的施政有一種習慣,便是“拉一派、打一派”,基<br />

層要錢,便由中產交稅。為何不能把中產視為一羣人,而是要與基層<br />

對立呢?不應這樣做,真正負責任的政府,有遠見的政府,把市民和<br />

社會福祉放在首位、以人為本的政府,會考慮到這個問題。英國過往<br />

十多年便在處理這個問題,在首相府下設立一個策略小組,專門研究<br />

在不公道的社會下,如何團結中產、基層甚至富足階層的人,羣策羣<br />

力,將斷裂的社會流動階梯重新修復。這當然需要政府政策的支援和<br />

公帑的配合。<br />

很多人也談及教育,我和陳局長也是教育工作者,15年免費教<br />

育,只聞樓梯響,能拖便拖。大學的資助學額依然只增加數百個,專<br />

上學院缺乏監管,質素存在問題。<br />

說到產業結構、多元產業,說來說去甚麼都做不到,怎樣發展人<br />

才呢?至於具體可以幫助學生的措施,學生貸款可否在畢業後才開始<br />

計算利息呢?面對種種問題,如何協助中產人士面對現時的逆境,令<br />

他們能夠安心,集中精神,照顧自己、家人,為香港作出貢獻,這是<br />

政府要面對的挑戰。<br />

所以,今天辯論的議案所關注的所有議題,施政報告可以說是“交<br />

白卷”,且看看政府在未來一年,有否更具體的措施,協助香港的中<br />

產。我謹此陳辭。<br />

方剛議員:主席,今天這項議題的主角是“中產”,而在我代表的批發<br />

零售界內,有超過九成人士也是中產。所以,我是支持今天這項原議<br />

案及大部分修正案的,但對於很多同事的發言內容,我卻 有 所 保留。<br />

很多批發零售業的經營者在開始時也是“打工仔”,然後開始慢慢<br />

向上爬,部分自行創業成為支撐香港經濟的支柱,這些人士一直是香<br />

港引以自豪的成功個案。可是,今天卻時移世易,正如同事剛才也提<br />

到,很 多 中 產 人士現時的景況甚至較能夠享受政府房屋福利及其他保<br />

障的“打工一族”更差。中產人士一直認為政府沒有需要為他們提供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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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特別福利,因為只要他們自己勤力些便可以賺到錢,大家也支持政<br />

府把福利用於幫助有真正需要的人士,但大前提是不可以養懶人。<br />

主席,政府應該如何具體地協助中產人士呢?自由黨的同事已經<br />

就此詳細地提出建議,所以我的發言主要是想提出經營中小型企業<br />

(“中小企”)的中產人士今天所面對的困難。今時今日,作為中小企的<br />

老闆確實是“高不成,低不就 ”,因為政府近年推出的政策也是不利於<br />

中小企發展,加上鋪租飆升及經營成本不斷上升,以 他們的財力,他<br />

們 根本無法好 像財雄勢大的大財團那樣容易適應新法例。因此,他們<br />

的經營是越來越困難,當小老闆較“打工仔”還辛苦,但如果出去社會<br />

工作,因為他們已有一定年紀,其實亦沒有人會願意僱用。<br />

中小企老闆除了交稅多及沒有福利外,他們還要承擔高經濟風險<br />

及龐大的社會責任,正如今天在口頭質詢時曾經提到,在房協轄下的<br />

鋪位,如果經營了6年也不獲續約,他們便會連裝修費用也蝕去 ,員<br />

工的遣散費用更加不在話下。<br />

我們不奢望政府的政策會向 中產傾斜或支援中小企,我們只希望<br />

政府在制訂政策時能 記得這羣人。例如,政府在豁免商業登記費 時便<br />

忘記了小商販的牌照費用;政府的副食品批發市場,因為當中全部也<br />

是外判商,當要適應最低工資的成本上漲時,他們便會轉嫁於給租<br />

戶;政府亦沒有按零售行業的發展相應地增加鋪位的供應量,因此令<br />

鋪租飆升相當厲害。就着以上種種情況,我會在2月 6日的會議上再提<br />

出詳盡建議。<br />

主席,早前我曾經在會議上提出,當政府推行新管制時,我希望<br />

政府可以顧及 中小企的承擔能力,以免中小企因無法適應新法例而倒<br />

閉。我明白中小企聘用僱員的數目較少,因此不大令人留意,但中小<br />

企在經濟層面和社會層面上,其實是發揮了相當重要的制衡角色。它<br />

們 制衡了大財團的經營,以免市場被大財團壟斷,亦是“打工仔”及年<br />

青人向上流動的主要出路。如果中小企在 社會上沒有辦法生存,所有<br />

人 便 只能夠為壟斷市場的大財團工作,永遠也“工字不出頭”。大家可<br />

以想像到屆時整個社會將會變成甚麼情況。<br />

今天很多同事把議題與他們的 選民的利益掛鈎,這是可以理解<br />

的,但我的選民包括了香港所有大零售商、中小企及基層小商販,因<br />

此,我想從較中立的角度提出事實。我想請問各位,在最低工資立法<br />

後,倒閉的是哪種規模的企業呢?鋪租飆升後,倒閉的又是哪類企業<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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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LATIVE COUNCIL ─ 23 January 2013<br />

呢?當樓市出現負資產時,要斷供的又是哪階 層人士呢?如果香港推<br />

行 標準工時,超時工作將會“補水”一倍半工資,請問最缺乏能力的又<br />

是哪些企業? 將會倒閉的又是誰呢?相信大家也知道答案,我亦不需<br />

要多說了。<br />

所以,我只是希望議事堂今天可以從顧全大局的角度,以中庸及<br />

和諧的態度對待社會各個階層。我謹此陳辭,多謝主席。<br />

(代理主席梁君彥議員代為主持會議)<br />

蔣麗芸議員:代理主席,在外國,中產的定義是有穩定工作、有車、<br />

有樓,會定期出外旅行,如果有間簡簡單單的度假屋便更好。根據世<br />

界銀行的定義,中產的月 入約為25,000港元, 香港對中產的定義則較<br />

闊,指月入1萬 元至4萬 元 的人士。<br />

我們且 不談月入1萬 元那羣 人,即使是收入較高、月入4萬 元那羣<br />

人,對他們來說,莫說買車或買樓,很多人連生小孩也不敢,何解呢?<br />

因為香港的中產有一個稱號,便是“夾心階層”,即兩邊不到岸,錢賺<br />

得不多,但又 不是少至可以享用很多社會福利。<br />

讓我們先看一些數字。根據政府統計處(“統計處”)2011年的人口<br />

普查,主要職業收入的數據顯示,在全港327萬名“打工仔”中,每月<br />

收入低於6,000 元 者的比率,由2001 年的13.9% 減少至2011 年的<br />

10.1%;同時,每月收入高於3萬 元 者的比率亦由11.7%上升至16.4%。<br />

這些數字看上 去絕對是好事,因為很明顯低收入人士減少了,高收入<br />

人士則增多了。不過,我們要留意,因為政府劃分了 10個階層,如果<br />

剛好處於中間,統計處給 中產的 定義是 月入介乎1萬 元至4萬 元 的人<br />

士 ,這階層的中產人士有一百八十多萬人,其中工資介乎1萬 元至<br />

19,999元的中產人士佔了64%, 反映本港絕大多數中產人士的收入不<br />

超過2萬 元 。 對於這羣 低收入的 中產人士而言,置身於中產階層究竟<br />

是好事還是壞 事呢?<br />

我們再多看一個數字,在中產之中,所有收入組別的人數均較10<br />

年前錄得升幅,唯一錄得跌幅的,正是統計處所指中產階層中最低的<br />

那 個組別,即月入1萬 元至15,000元 的 那 羣 “打工仔”。十年前,這組別<br />

佔 24.4%, 10年後,已 下跌至 23%, 何解呢?為何會比10年前少 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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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情況實在 值得我們深思。又 或會否如某 些人所言,寧可賺少一點,<br />

也不要月入過萬元,原因很可能是住屋 的問題。<br />

現 時 單身人士申請公屋的入息上限是9,200元,公屋每月租金介乎<br />

八百多元至1,200元,每隔一段時間,政府可能會免收一、兩個月租<br />

金,“燈油火蠟”亦可能得到 一些機構贊助,又不用繳納薪俸稅。但 是,<br />

一旦他們的工資超過了一萬元,那可慘了,無法申請公屋,更要租住<br />

私 樓,現時深水埗最便宜的“劏房”月租也要3,000元、4,000元,還有“燈<br />

油火蠟”、交通費,如果是年青人,更要償還grant loan。<br />

我早前從收音機聽到一位母親致電電台,她說自己月入僅數千<br />

元,有一 子 一 女,她說兩名子女已不是小孩子了,已畢 業並已出來 工<br />

作,但 仍 要 睡 “碌架床”,想替他們申請公屋,卻又 超出資格,因為他<br />

們分別月入近1萬 元及超過1萬 元,她問主持人應如何是好。節目中還<br />

有一位嘉賓是施永青,雖然他是很能幹的人,但 他也說不知應怎辦。<br />

其實,這些問題的出現,很大程度與 香港的福利制度有關,因為我們<br />

的制度忽略了這個 收入羣組的聲音,我們可以如何幫助他們呢?<br />

美國總統奧巴馬連任後,為協助中產,在 去年2月設立了一個中<br />

產階級家庭工作組,他說要把中產階級與美國夢連結 起 來,更說要為<br />

中產階級而奮鬥。<br />

代理主席,民建聯亦建議政府設立中產委員會,為香港的中產階<br />

級而奮鬥,針對性 支援中產,提供住屋、醫療、交通、進修、子女教<br />

育等方面的支援,使 公共政策反映香港中產的訴求,令中產人士感 到<br />

政府對他們有一點重視。<br />

其實,政府也 是時候給 我們的中產一個香港夢,這個夢也 不 是有<br />

很 多 要求,主要是希望政府盡量協助中產家庭置業安居。像我們的行<br />

政長官在其競選政綱中說,為了中產家庭,延長自置居所貸款利息扣<br />

稅年期;此外,他更說 可以推行低息或免息貸款計劃。陳局長、張局<br />

長兩位都 在席,希望你們能提醒我們的特首(計時器響起)......<br />

代理主席:蔣議員,發言時限到了。<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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蔣麗芸議員: ......有關這項政策。<br />

我謹此陳辭,多謝代理主席。<br />

陳健波議員:代理主席,“中產”其實並無唯一的標準定義,但我相信<br />

月入3萬元、 4萬元,以至十多萬元的人士其實也可說是中產人士。<br />

成為中產階級一直被視為“打工仔”的目標。 理論上,他們有一份<br />

高薪及穩定的工作、有樓、有美滿的家庭,但今天香港的 中產階層反<br />

而成為渾身壓力的象徵,當中的壓力包括工作壓力、供樓壓力、子女<br />

教養的壓力,以至將來退休的壓力。另一方面,中產人士負擔極重,<br />

一旦遇上失業,後果往往不堪設想。難怪近年尋求輔導的中產人士有<br />

大幅上升的趨勢,而這現象正好說明中產人士的苦況。<br />

中產階級是社會的重要組成部分,如果以廣義的定義來計算,中<br />

產 階層更是社會最大的一羣。根據過去的經驗,中產階級如果能夠健<br />

康發展,社會自然趨向穩定;如果中產階級備受困擾,便反映出社會<br />

百病叢生。今天我們討論的問題,便是如何改善目前的政策,減低中<br />

產人士的壓力。<br />

首先,居住對中產人士造 成的困擾遠比任何階層大。中產人士沒<br />

有資格申請公屋,不少連申請居者有其屋計劃單位的資格也沒有,但<br />

他們有很強的住屋需要,因為中產人士一般有相對穩定的收入,自然<br />

希望有一個屬於自己的安樂窩,所以買樓是絕大部分中產人士的人生<br />

目標。<br />

不過,現時樓價已經上升至 一般市民難以負擔的水平,中產人士<br />

更深受其害,因為他們最大的 支出往往用於供樓或租樓上,因此減輕<br />

中產人士有關方面的負擔,是優先要做的工作。我一直要求政府提 供<br />

足夠的土地,包括興建足夠的中小型單位,以穩定樓市,同時應該研<br />

究租金扣稅的建議,令無錢買樓或不想供樓的 市民皆 可以受惠。<br />

此外,我亦同意要進一步延長居所貸款利息扣稅的年限。 其實,<br />

近年供樓的 利息極低,可以扣稅的金額已大為減少。政府應該研究優<br />

化計劃,以幫助供樓負擔最重的中產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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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教育也是中產家長最感頭痛的問題。 每當中小學派位放榜<br />

時,大家總 會 看到有家長因子女派位未如理想而淚灑當場。我 由此便<br />

知道教育制度給香港的學生及家長帶來巨大壓力。有不少人在傳統名<br />

校讀書,但 由於功課壓力很大,他們 的 學習生活並不愉快,但當他們<br />

到外國讀書,結果卻 愛上讀書,成績突飛猛進。難怪有不少家長寧願<br />

送子女到國際學校讀書。<br />

不過,此舉卻衍生出另一個問題,便是國際學校學額供不應求,<br />

反而令在 港工作的外籍人士的子女難以找到學位。老實說,本港的教<br />

育制度已經令家長及學生飽受煎熬。我希望政府能夠正視問題,徹底<br />

檢討本港的教育問題。<br />

我在上一屆立法會中曾提出一項名為“促請政府推動工作與生活<br />

平衡的新職業文化運動”的議案,目的便是紓減市民的工作壓力及生<br />

活挫敗感。其實,這項建議特別適合中產人士,因為本港的 經濟發展<br />

已 到 達 成熟期,中產階級希望透過奮發工作來 換取陞 職加薪的 機會已<br />

經大幅減少,工作滿足感更是少之又少,所以不少人容易對工作及生<br />

活產生不滿情緒。<br />

我認為政府可以透過各種渠道,鼓勵市民開放心懷,尋找生活的<br />

興趣或寄託,例如文娛康體活動,並且認識到除事業外,還有家庭及<br />

人生,而僱主亦應盡量為僱員在工作上提供適當的空間,讓員工能夠<br />

靈活處理家庭及生活的問題。<br />

其實,最令中產人士感到憤憤不平的,便是他們“交稅多, 福利<br />

少 ”。近年,財政司司長已經逐步增加供養父母及子女的免稅額,但<br />

對中產的幫助仍然很有限。我認為,政府除研究擴大免稅額外,還可<br />

以考慮為中產人士引入 更多實際的稅務援助措施,包括保險業界倡議<br />

多年的醫療保險扣稅措施,從而協助中產人士為醫療問題做好準備。<br />

此外,我亦希望保險扣稅措施應逐步擴闊至其他保 險種類,包括<br />

人壽保險等及退休計劃等,以協助中產人士為自己的將來做好準備,<br />

對將來的生活會更有信心。我希望下月公布的財政預算案能夠為中產<br />

市民帶來好消息。<br />

最後,不得不提的是特別為 中產人士而設的自願醫療保障 計劃<br />

(“醫保計劃”)。醫保計劃可以大大減低中產人士對醫療開支的擔憂,<br />

是一項能夠真正幫助他們的措施。目前政府正在草擬具體方案,而 由<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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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 部分細節仍存有商議的地方,我希望各界能夠協商出為各界所 接受<br />

的方案,盡快推行醫保計劃。<br />

我謹此陳辭 。<br />

梁家傑議員:代理主席,今天閱報看到港大民意研究計劃就梁振英特<br />

首第一份施政報告做了一個跟進調查,發現與1星期前比較,滿意率<br />

下跌了9個百分點,由發表當天的36%下跌至27%。不滿意施政報告的<br />

比率由24%上升至39%,整體評分亦跌至48.2分,較即時調查低了8.2<br />

分。<br />

代理主席,我深信由原本支持變成不支持,由打高分數變成打低<br />

分數的被調查對象之中,一定有不少是中產。因為如果中產人士看看<br />

報告,細心消化一下,便發覺不得了,原來這份施政報告對中產幾乎<br />

完全沒有甚麼幫助。<br />

代理主席,梁振英口裏說得“天下無敵”,但做起來卻恐怕有心無<br />

力。在中產最關注的議題上,其實他沒有甚麼立竿見影,可以令到大<br />

家 “飲得杯落”的措施。例如中產一般的特色都是上有高堂,下有子<br />

女,亦希望給家人維持一個安樂窩,但在這3方面都乏善足陳。<br />

至於醫療,梁振英在改善醫療方面相當吝嗇。現時醫管局各聯網<br />

的輪候時間非常長,以九龍東聯網來說,婦科、外科和耳鼻喉3個專<br />

科的最長輪候時間分別是146星期、134星期和121星期;而耳鼻喉和<br />

外科的輪候中位數分別是30星期和98星期。<br />

代理主席,如果要接受非急症的手術要輪候多時,例如切除白內<br />

障一般要輪候2年,甚至更長時間。試問中產人士會否忍心他的父母<br />

要這般輪候呢?如果不忍心,便惟有自己付款給父母看私家醫生,這<br />

方面施政報告並沒有作出回應。看畢施政報告便發覺要照顧上一代,<br />

仍然要自己付錢、掏腰包,那又怎會感到滿意呢?<br />

談到教育,我相信在納稅人之中,他們最不滿的政策無疑一定是<br />

教育。但是,代理主席都知道,教育經費在每年三千多億元的公共行<br />

政開支中排第一位。撥了那麼多錢出來,而效果卻乏善足陳。剛才很<br />

多同事都說過,在香港養育一名孩子,由幼稚園開始供書教學直至大<br />

學畢業,所費不菲。如果香港的基礎教育、大學教育做得好些,讓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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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的家長,尤其中產的家長,可以安心讓他們的子女在香港由幼稚園<br />

一直讀至大學,你說可以省回多少錢呢?<br />

但是,回看梁振英的施政報告,的確在這方面沒有提供甚麼協<br />

助。例如15年免費教育的建議,以為必然會有點作為,希望幼稚園也<br />

會被納入15年免費教育,但他卻說是試驗性的。還有,大家都明白在<br />

立法會討論了那麼久,有指現在的幼稚園很參差,單是租金,由每月<br />

1元至十多萬元、二十多萬元也有。除非政府真的有魄力撥一些地方<br />

出來,讓幼稚園搬到那兒去辦學,否則這個問題是解決不了的。如果<br />

要解決了這個問題才實行15年免費教育,即是不用實行了。所以,中<br />

產家長又感到很失望。<br />

最後談住屋。梁振英的施政報告第54段寫得悲天憫人,說現今的<br />

“劏房”、“籠屋”雖然在室內,但與二、三十年前的山邊木屋、鐵皮屋、<br />

寮屋沒有分別,除了衞生問題外,更有安全問題,說得“頂呱呱”,非<br />

常動聽,所以,我說他寫得悲天憫人。可是,至於接下來的行動,等<br />

候 “上樓”、租屋、買屋的人可真是“一殼眼淚”,因為連勾地表上的“熟<br />

地 ”,本來他可以隨時撥幾幅地出來興建居屋、公屋,他也不做,一<br />

幅地也不撥出來。<br />

所以,在 1個星期後對這份施政報告的評分大幅下跌也是預期中<br />

事。公民黨會支持原議案和所有修正案,因為我們認為這些都是能惠<br />

及中產的措施,對比之下,亦看到施政報告的確是沒膽沒識、沒有規<br />

劃,也沒有承擔。謹此陳辭。<br />

梁國雄議員:代理主席,所謂“民無信不立”。我們今天討論香港社會<br />

面對的問題,又討論中產階級面對的問題。中產階級據說是香港社會<br />

的支柱,我姑且當此說法正確。中產階級現時的信心危機從何而來<br />

呢?是他們看不到與自己有切身關係的問題(例如房屋問題)有任何改<br />

善。“行騙長官”梁振英以解決香港的深層次矛盾 ⎯⎯ 尤其是地產霸<br />

權造成的禍害 ⎯⎯ 為幌子來競選特首,但上台後卻一事無成。<br />

代理主席,另一點是中產人士既然屬夾心階層,他們最討厭的便<br />

是不公平,因為公平對他們而言非常重要。很多中產人士是專業人<br />

士,如果不公平又怎麼行呢?<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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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我們看看特首採取甚麼措施來令他們安心。特首經常說“開誠<br />

布公”。他的口氣真大,膽敢自比為諸葛亮。他有何能耐可自比為諸<br />

葛亮呢?何謂“ 開誠布公” 呢?“ 開誠布公” 出自《三國志․ 諸葛亮<br />

傳》。我引述:“諸葛亮之為相國也,撫百姓,示儀軌,約官職,從<br />

權制,開誠心,布公道” ⎯⎯ 此所謂“開誠布公”也 ⎯⎯ “盡忠益時<br />

者雖讎必賞,犯法怠慢者雖親必罰,服罪輸情者雖重必釋,游辭巧飾<br />

者雖輕必戮;善無微而不賞,惡無纖而不貶;庶事精練,物理其本,<br />

循名責實,虛偽不齒”。<br />

梁振英“開口”“開誠”, “埋口”“布公”,但他有何能耐可自比為諸<br />

葛亮呢?諸葛亮“約官職,從權制”。這是甚麼意思呢?意思是少用庸<br />

官。不過,梁振英卻擴權擴官,“5司 14局 ”擴權之不能,便成立大大<br />

小小的委員會,還有金融發展局。陳局長,你看看我吧!金融發展局<br />

與你有關。他對於其性質反覆無常,一時說該局不是政府機構,沒有<br />

公權力,一時又說該局是,真的是“開口夾着脷”。<br />

“約官職,從權制”,他做得到嗎?他破壞行之有效或相對有效的<br />

制度來擴權,將其心腹帶進現行的制度內。共產黨有云:“路線決定<br />

了後,幹部決定一切。 ”他於是便納入一些“幹部”。<br />

“盡忠益時者雖讎必賞”的意思是,即使是仇敵,但如果他們做得<br />

好,有益於國家和人民,當權者也一定會對他們好,會有“賞賜”。他<br />

是這樣的嗎......<br />

代理主席:梁議員,這項議案的主題是“幫助中產”,請你針對這項議<br />

題發言。<br />

梁國雄議員:我現在所說的,是特首的行為不能幫助中產階層,必須<br />

予以改善,才能幫助中產人士。我的發言開宗明義指出,中產人士希<br />

望有公平的制度、有誠信、有框架讓他們自食其力,而並非依賴政府<br />

的救濟。大家如果不相信,儘管看看一眾官員便知道。他們十居其九<br />

也是中產之上。因此,我說道,如果連堂堂特首也做不到開誠布公,<br />

那麼中產階層便真的無日安寧,因為在買樓時樓價可能突然上升,又<br />

不知道會否受政策影響,而不買樓又害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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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法怠慢者雖親必罰”的意思是,即使是至親,但如果他們有事<br />

不做,還要違反法規,也要懲罰。他有否這樣做呢?他的政權一上<br />

台 ......麥齊光 ⎯⎯ 他現在已被淡忘 ⎯⎯ 最初真的是罪大惡極,但<br />

最後原來卻只是小事一樁。另一個例子是林奮強。他現時只是暫時休<br />

假,卻沒有受罰,顯示出他做不到“犯法怠慢者雖親必罰”。諸葛武侯<br />

認為該做的事,他卻不做。<br />

“服罪輸情者雖重必釋”的意思是,一如我這種人般,為社會公義<br />

而打官司,應該“雖重必釋”,即他不應要我繳付訟費。不過,他一定<br />

不會。<br />

“游辭巧飾者雖輕必戮”,特首便做到了。何謂“游辭巧飾”呢?意<br />

思是話中沒有真話,為自己文過飾非,“一加一等於零”當然是沒有錯<br />

的,對嗎?<br />

最後是“循名責實,虛偽不齒”,意思是“是便說是”、“以真名呼實<br />

物 ”,做該做的事而不齒虛偽的行為。可惜的是,這議會的保皇黨卻<br />

並非如此,虛偽開懷。<br />

代理主席,總其成者,特首說開誠布公,坦白說,真的教人捧腹<br />

大笑,不要令諸葛武侯從棺材中跳出來。代理主席,我的立論很簡單,<br />

為表率者,一言興邦,一言喪邦;一言取錢,一言“派錢”。特首的話<br />

中沒有真話,叫大家該怎麼辦呢?所以,中產人士不放心,這是我昨<br />

天喝酒時,他們告訴我的。(計時器響起)<br />

代理主席:梁議員,發言時限到了。是否有其他議員想發言?<br />

謝偉俊議員:代理主席,很多同事就中產的定義,分別發表了很多意<br />

見。我有點 好奇,於是也嘗試尋找應該如何作出定義,發現原來這個<br />

字最早是在《牛津字典》出現,是在1766年,而最先 使用這字眼的人<br />

是當時的丹麥女皇Queen Caroline,雖然她當時不承認在丹麥存在所<br />

謂 middle class(中產)。<br />

事實上,我們可勉強從 數 方 面 形容何謂中產,主要是教育、工作<br />

環境的實際情況 ⎯⎯ 這主要是白領和藍領的分別 ⎯⎯ 以及消費<br />

模式等 方面。一般來說,從 這數方面 來作出界定,較諸一些同事以 收<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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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多少來下定義,會更 為 合適。後者可能源自香港的習慣,甚麼也用<br />

金錢來量化,包括結婚的賀金要多少才算合格、何謂合格的禮物,甚<br />

麼也以金錢來量化,而漠視了真正的價值。<br />

代理主席,“middle class”這一個英文名詞的定義, 嚴格來說,是<br />

與 我們香港人 一般所說的夾心階層有少許分別的。我 恐怕同事今天的<br />

議案、修正案,甚至是 發言,均是針對夾心階層,多於真正針對我們<br />

剛才所說的中產價值。當然,如果純粹是說一些夾在中層、收入不太<br />

高、景況只較基層略好,但在現今香港社會卻 蒙受各種經濟壓力的社<br />

會羣組,我是 絕對支持今天的議案和修正案的。我同意,特別在稅務<br />

方面,不論從正面或反面,都要 做一些工作。舉例來說,正面的措施<br />

可 包括擴闊稅階,以及在供養父母、子女、教育、租金、醫療券和 保<br />

險 各方面,提供多些稅務優惠或豁免。這 些 也是可以考慮的。事實上,<br />

很多同事剛才也提及了,我亦不用再多說,反正我也完全支持這些措<br />

施,認為它們能幫助香港的夾心階層,令他們生活得 稍為舒暢一點,<br />

少一點壓力。<br />

然而,代理主席,我覺得更重要的是,如果我們真的要幫助香港<br />

的中產......我非常同意葉劉淑儀議員剛才所說的話。她贊成並強調梁<br />

繼昌議員所說的中產價值,包括自由、自主和自立的價值觀,而我也<br />

深有同感。從 這 些 價值觀來看,我 恐怕,當我們提出 各種措施來幫助<br />

所謂的 中產人士(其實是夾心階層人士)時,很諷刺性地,我們正正便<br />

會 破壞中產的自立、自主和自由。事實上,我相信真正的中產不希望<br />

太多人幫助他們,更不需要別人幫助他們,他們很多時候都想 自行處<br />

理 和 選擇他們自己的生活模式。<br />

事實上,在現代社會,如果我們問 別人何謂中產,或他們認為自<br />

己 屬於甚麼階層,或是否屬於middle class,答案恐怕是莫衷一是。不<br />

過,我相信,如果在西方社會進行調查,特別是美國,超過八成人會<br />

認為自己屬於中產階層。所以,談到幫助中產,我 恐怕界定要幫助哪<br />

些人也並非容易的事。但正如我剛才所說,如果是 幫助一些真的在收<br />

入方面面對 壓力的人,我是絕對樂意亦支持政府多些做事的。<br />

代理主席,另一方面,我們更需要培養或推動中產價值,但這正<br />

正 香港極之不足的 地方。別的不說,如果中產的價值是崇尚自立、自<br />

由、自主的話,我 恐怕,很多香港人被 所謂置業或“有殼蝸牛”的概念<br />

所拖累之下,是會一生中也無法成為中產人士的,因為把大部分收入<br />

投資在置業方面,不論是為了老有 所 居 也好,為了家庭的要求也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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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成家立室的 對象的要求也好,或純粹為了滿足感或投資也好,根<br />

本就是非中產的。供樓的負擔佔 收入的比例如此大,我們根本失去了<br />

中產應有的生活樂趣。<br />

我記得曾多次與香港的才子談天 ⎯⎯ 包括陶傑先生 ⎯⎯ 談<br />

論中產的問題。我覺得以中產的定義來說,他是非常中產的,這是因<br />

他不羈 的 消 費 風格;很多時候,特別是一些專業人士,例如大律師和<br />

醫生等,他們除了賺錢之外,也要懂得享受生活,否則便只 會 被 金錢<br />

控制。有時候在誠品書店裏,隨意拿着書本閱讀一個下午,我覺得這<br />

便是真正的中產。<br />

然而,在香港,無論在藝術、文化、體育、悠閒,甚至我們最簡<br />

單要求的空氣質素、水及食物等各方面, 均不能提供良 好的中產環<br />

境。我希望政府除了對於同事所指出的中產(我認為是 夾心階層)經濟<br />

困難予以重視和幫助之外,我覺得政府可以對 中產給予的 另一種幫<br />

助,是在價值觀及優質生活方面,多做一些工作。希望政府多些關注<br />

真正的中產價值觀,令香港的人力質素可以提升,亦希望財政預算案<br />

更着重這方面和有較多的落墨,除了為夾心階層提供稅務方面的優惠<br />

和各種資助之外,更能 在質量(Quality)方面,增強中產的價值。多謝<br />

代理主席。<br />

葉建源議員: 代理主席,剛才聽到謝偉俊議員說的中產階級的價值<br />

觀,我也同意中產階級在經濟上無憂的情況下,會追求自主、自由、<br />

自立等人生目標和人生樂趣等。但是,環顧香港的現實,越來越多中<br />

產人士跌入他所說的夾心階層,而且我們亦擔心年青一代能否有更多<br />

人進入謝偉俊議員剛才說的中產階層。所以,“幫助中產”的議案仍然<br />

是一個重要的議題。我所代表的教育界,大部分人過去也相信自己是<br />

中產,但現在無論在工作、教育、住屋、稅制和醫療等問題上,都承<br />

受極大的壓力,充滿怨氣和憤懣,可能部分人覺得自己已進入夾心階<br />

層。<br />

香港的典型中產並不靠父蔭,而是在1970年代、1980年代依靠自<br />

身的勤奮努力,很多人皆來自基層,拾級而上,改變出身貧困的命運。<br />

但是,現在的中產成為了夾心階層,他們“交稅多,福利少”,薪金生<br />

活水平和社經地位遠遠及不上富有階層,同時也獲取不到弱勢基層的<br />

社會保障和福利。正如剛才多位議員所說,部分中產向下流,生活水<br />

平甚至比不起部分基層,成為“窮中產”。<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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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LATIVE COUNCIL ─ 23 January 2013<br />

如果事業略有所成,生活較充裕,向社會報以一定的回饋,我相<br />

信大部分中產是樂意的。可是,現在政府的稅務和房地產政策向大財<br />

團和地產商傾斜靠攏,中產菁英首當其衝,遭到剝削,蒙受損失,不<br />

滿和失望可想而知。首先,我認為在稅務方面,現時稅制對中產極不<br />

公道,累進稅率的計算,讓中產很容易需要繳付最大餘額稅率或標準<br />

稅率。此外,個人、子女及供養父母等的免稅額偏低,尤其是在子女<br />

免稅額方面,無論第一名至第九名子女,每名都只有63,000元,這絶<br />

對不是鼓勵生育的做法。為減輕中產的稅務負擔,我認為要提高這些<br />

免稅額,並同意單仲偕議員的修訂中提出要增設的“子女專上教育免<br />

稅額”,為就讀本地及本地以外全日制專上課程學生的家長提供合適<br />

金額的免稅優惠。<br />

代理主席,在房屋方面,我相信部分中產是“三無”人士 ⎯⎯ 無<br />

公屋、無居屋、無錢買私樓,有錢的中產當然情況會比較好。行政長<br />

官梁振英先生剛發表的施政報告,唯一一句提及中產的,就只有“‘中<br />

產置業’是社會穩定的重要基礎。因此,政府會堅持‘協助基層上樓、<br />

協助中產置業’的施政理念。”可是,有甚麼具體可行辦法,協助中產<br />

置業,報告就付諸闕如,沒有交代。可能有部分市民,對梁振英上場<br />

抱有期望,以為他會改善房地產政策。不過,我們現在看到,說了那<br />

麼久,沒有甚麼成果。實際上,在政制上,一個由大部分商賈巨富選<br />

出來的行政長官,不可能在最後不維持地產商的利益。所以,在這個<br />

問題上,我們只能繼續鍥而不舍,要求政府提供足夠的土地供應,以<br />

及增加資助房屋的興建量,為中產及基層紓緩置業及租金壓力。<br />

中產之苦,莫過於醫療開支所帶來的經濟困難。年近退休的中產<br />

者,很擔心醫療開支。公營醫院有人滿之患,私營醫療服務收費高昂,<br />

萬一不幸患上長期病患或危疾,情況更可憐。我最近參與司徒華教育<br />

基金的會議,在我的記憶中,“華叔”患癌症時也受到經濟上的困擾。<br />

長時間擔任小學校長的人也遇到這種情況,我認為醫療問題應好好處<br />

理。我認為要更好地使用為病人提供經濟援助的100億元撒瑪利亞基<br />

金,資助病人購買更多醫療項目,放寬經濟審查,以便讓更多中產者<br />

受惠。<br />

此外,我也同意放寬法律援助計劃資產上限限制,讓更多中產者<br />

享有法律援助,免因高昂法律服務開支而得不到合理的法律權利。<br />

最後,我想說回我的本行 ⎯⎯ 教育。中產包括老師對教育其實<br />

相當失望。十五年免費教育一拖再拖,現在施政報告還說要再研究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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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行性,而且教育局局長表示四、五年內都不會成事。為甚麼還要拖<br />

那麼久呢?中學縮班殺校,教師人心惶惶;大學升學瓶頸嚴重。想到<br />

學生的升學問題,教師和家長都十分擔憂。再談談年青教師,我所擔<br />

心的是,回顧過去的路,年青教師可以順利成為中產人士,但今天,<br />

他們在合約制下,在職級限制下,往往朝不保夕。這種情況對於年青<br />

人來說是十分大的打擊。<br />

代理主席,“天行健,君子以自強不息”,中產也如是,向來自力<br />

更生,以個人的堅毅和勇氣來解決生活上的困難。但是,在今天,我<br />

們希望政府明白,有越來越多的夾心階層,越來越多的中產者(計時<br />

器響起)......<br />

代理主席:葉議員,發言時限到了。<br />

葉建源議員: ......充滿怨氣,需要幫助他們一把。多謝。<br />

涂謹申議員:代理主席,聽過很多同事剛才的說法後,我想從我的一<br />

些同輩或朋友,甚至一些同輩的子女的情況開始說起,就整個社會的<br />

制度,看看有甚麼是我們需要反省一下的。<br />

或許我先從第一個現象說起,就是有越來越多的大學生仍在讀書<br />

時便已申請公屋。我不知道大家怎麼看這個現象和今天的議題,我很<br />

感歎的是,我們以前一般會認為,有機會接受大學教育,日後在公平、<br />

開放和充滿機會的社會裏,自然能夠向上流動。我先不談價值觀和想<br />

法,但最低限度,實際一點從收入的角度來看,是會有一定的收入,<br />

可以實踐自主、自強的人生,無需依賴他人,甚至能比較熱烈地參與<br />

政治甚至社會議題的議論,更能參與公民社會。可以說,他們應該是<br />

自主性較高的一羣。<br />

但是,大家看到很多年青人在讀大學時便已經非常擔心。那是否<br />

因為他們特別悲觀呢?其實不是的,而是因為他們從師兄師姐,甚至<br />

是哥哥、姐姐甚至父親的經歷看到,香港的機會越來越少。很多大學<br />

畢業的朋友,如果最終也無法購入一層樓,他們一輩子當專業人士的<br />

收入,也可能無法讓其自主地過有尊嚴的晚年。<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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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想一下,香港現在已不用以前的界定方式,即所謂的中產與草<br />

根。現在很多時候是以有沒有自置樓房,有沒有自置店鋪,有沒有自<br />

置物業來界定 ⎯⎯ 香港已發展成為這樣的社會。舉例而言,某人被<br />

界定為草根,可以因此獲配公屋,成為公屋住戶後又因為“租者置其<br />

屋 ”計劃而買入公屋或居屋,待居住了數十年後,一覺醒來發現所擁<br />

有的單位的價值已達數百萬元。可是,另一邊廂,某大學畢業的中產<br />

專業人士可能住在月租數千元的“劏房”,在扣除所有支出後,他發現<br />

與另一位被界定為不屬中產的草根人士或普羅大眾相比,原來自己的<br />

生活比他們更可憐。<br />

有些人獲配公屋或抽到居屋,或家人擁有一層居屋、私人樓宇單<br />

位,雖然可能只是很舊的單位,但原來從政府的資助、津貼和幫助等<br />

角度來看,這些人士並不需要政府怎樣提供幫助和協助。換言之,是<br />

以有產業與無產業作區分,把所有身份和地位全部混淆。<br />

我認為同事提出的很多措施,最主要的都是和房屋有關。梁振英<br />

說要幫助中產置業,他便要“說得出、做得到”,舉例而言,不要1年<br />

只建成5 000個居屋單位。梁振英上台後,我曾經多次對他和局長說,<br />

政府可否有一個房屋的programme......居屋的數目應如何釐定?讓我<br />

舉個例子,假設一名中產人士年屆30歲或32歲,如果他已抽了7年居<br />

屋,但7年都抽不中,而他又符合入息限額,當局可否立刻分配一層<br />

居屋給他“上樓”, 讓其自置物業呢?然後他供樓20年,供至五十多<br />

歲。如果政府能提供基本的規劃......當然,他有機會擁有一層樓,可<br />

以過有尊嚴的晚年。我已不說尚未處理的醫療等方面的問題,但政府<br />

解決了房屋問題,最低限度已有一個基礎。即使他將來以樓宇申請逆<br />

按揭、安老按揭,最低限度他能有一筆錢,而這是與退休相關的。<br />

當然,有人會說不行,因為這種做法十分社會主義,不符合資本<br />

主義。但大家記住,現時香港的樓價這麼高昂,如果這時候不以這角<br />

度規劃,將來可能會成為中產的人士,或渴望成為中產的人士,其實<br />

都會失去希望。而那些自主、自強、獨立思考的價值 ⎯⎯ 說得坦白<br />

點 ⎯⎯ 可能會淡化得很厲害,骨氣和自信亦可能會蕩然無存。因<br />

此,我認為政府應從首要的重中之重着手,就是讓中等收入人士能有<br />

規劃地擁有一個合適的、細小的物業安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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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志偉議員:代理主席,就中產面對的困難,其實大家都看到,對中<br />

產來說, 房屋是 最關鍵的核心問題。<br />

有資產的中產固然會擔心現時 的房屋政策可能令樓市出現他 們<br />

不 希望見 到 的方向; 沒有資產者 , 則 非常擔心如何才能 “有瓦遮頭”,<br />

以 長遠規劃自己的未來。<br />

這 份 施政報告說明 了整個房屋政策的理念要從供應着手,這個政<br />

策路向是正確的。但是,剛才張炳良局長表示,現 時居屋只會 覆 蓋 月<br />

入 4萬元以下的家庭,我們要想想究竟這 是否足夠呢?<br />

事實上, 在回歸之前, 我們有夾心階層,有不同的置業梯階,讓<br />

社會上有 不同需要的市民都有獲得資助房屋的 路 徑。政 府 會 否 在這個<br />

環節上考慮得更遠、更闊,將更大範圍的市民納入這個資助房屋計劃<br />

內?如果可以這樣做的話,大家會較安心和 放心,不用 那麼緊張地 爭<br />

逐有限的資源。<br />

大家都知道,為何現今 的年青人那麼緊張,尚未畢業已 要申請公<br />

屋。因為那是一道自製的置業梯階,獲配公屋便 有機會購 買一個 未補<br />

地價的居屋單位,這樣,他們才可以慢慢踏 上置業梯階。<br />

然而,如果可以告訴公眾,政府會盡一切的努力去覆蓋市民大眾<br />

的 住 屋 需要,大家的想法便 會不同 了。但我們現時看到的政策只 是千<br />

方百計把 這些需求排除,我們看到 的政策,往往造成一些私 人 樓 宇建<br />

成 後,買家並不是香港人,可能是外地的資金或 內 地 的有錢人,又 或<br />

是 香港很富裕的一羣,那又 怎能令我們的社會和諧呢?<br />

所以, 我覺得在房屋政策上,重建置業梯階是一個很重要的想<br />

法,這是第一點。這道梯階應該包含夾心階層房屋。局長剛才說如果<br />

家庭入息的上限是4 萬元,大概覆蓋了70% 現時未有自置居所的市<br />

民,可能當局可以再推高一點,變成4萬元至6萬元的中產夾心階層,<br />

已可以覆蓋大部分有需要的市民大眾了。這樣,大家便可以安心一<br />

點,看到自己的未來可以怎樣走,這是第一點。<br />

第二點,關於剛才有同事提及單身申請人的輪候情況。在現行的<br />

房屋政策下,正是因為看到輪候中的單身申請人很多都是年青人,當<br />

局便將他們排除在外,令單身房屋的供應不能切合實際需要。<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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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記得當天討論單身申請人的輪候政策時,我已指出現今的輪候<br />

情況根本是整個社會的現象,有很多人想有自己的居所,也可藉此減<br />

少與家庭的摩擦和矛盾。所以,我覺得這部分的需要是不可以排除<br />

的,不可以透過計分制去排除他們。同時,如果按房屋署的邏輯,這<br />

羣年青人其實有很大的謀生能力,如果他們的收入水平會很快改善,<br />

當局應該作出改變,對於獲配公屋的單身朋友實施一套較嚴謹的富戶<br />

政策,審查其入息和資產,那樣才能調整實際的輪候時間和加快回轉<br />

(turnover),以確保房屋資源用於有需要的人身上,而不是透過排除這<br />

些申請人去減低需求。<br />

所以,在這個中產的議題上,我們應該把房屋政策推而廣之。香<br />

港市民現在要面對全國各地的人都可以來港置業,或自由行旅客來港<br />

消費,香港市民的生活和最根本的生活保障必須有所得着,我們才可<br />

以安心規劃未來。因此,在房屋政策上,我希望政府會考慮將夾心階<br />

層的建屋計劃納入接下來的土地供應和計劃內,令處於夾心階層的中<br />

產都能受惠。<br />

多謝代理主席。<br />

代理主席:是否有其他議員想發言?<br />

(沒有其他議員表示想發言)<br />

代理主席:葛珮帆議員,你現在可以就9項修正案發言。發言時限是5<br />

分鐘。<br />

葛珮帆議員: 代理主席,今天有9位議員提出修正案,當中包括很多<br />

紓解民困 、免稅、扣稅等措施。<br />

雖然我的原議案未有提出這類 具體建議,但民建聯在施政報告和<br />

財政預算案的 期望中,已經向政府提交一系列的建議和措施,例如提<br />

高個人免稅額至13萬元,以及設立上限為 5萬元的子女教育開支扣稅<br />

額等。雖然相關數字可能跟各位議員在 修正案提出的建議有差異,但<br />

我們決定,只要各修正案提出的建議立場和 方向跟民建聯的一致,即<br />

使數字上有出入,我們也會支持相關紓解民困和稅務寬免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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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對於某些 修正案,我要在此特別一提。 郭偉強議員提出修<br />

正案加入“全力推動本港就標準工時立法”,民建聯的立場是,現時當<br />

局已經決定就標準工時的問題成立由勞、資、官,以及學者和 社會人<br />

士組成的專責委員會進行深入討論、建立共識,以尋找未來的路向,<br />

因此,我們認為應該給予他們時間,在達成共識之前,民建聯認為不<br />

宜在這個時間輕言立法。所以,我們會投 棄權票 。<br />

郭家麒議員的修正案提出盡快訂立標準工時,當中未有指 明 要 立<br />

法。因此,如果是自願性推行標準工時的話,我們認為盡快推行也沒<br />

有問題。<br />

梁繼昌議員提出的修正案強調政府必須“重塑一個真正的自由市<br />

場 ”。對於自由市場的問題,民建聯要指出,任何一個自由經濟體系,<br />

也需要政府適度有為的介入才能有效發展,例如產業發展和經濟規劃<br />

便需要政府適度主導,提供一些誘因,推動個別行業發展,又例如房<br />

屋供應,目前市民也期望特區政府能夠有所作為,又例如消費權益<br />

等,也需要政府一定程度的介入。故此,民建聯對這項修訂的立場有<br />

所保留。<br />

此外,張超雄議員提出的修正案要求“研究及制訂方案,以社會<br />

保險形式提供退休、殘疾、死亡及失業的保障”,我們認為社會對於<br />

是否應以社會保險形式提供各項社會保障措施,目前仍 未有共識,我<br />

們不應該輕率作出決定,所以我們會表決棄權。<br />

此外,代理主席,我要就郭家麒議員發言時針對民建聯的指控作<br />

出澄清。郭家麒議員指出,在2010年和2011年,曾經有議員提出一些<br />

跟中產有關的議案......<br />

代理主席:葛議員,你現在只可以就修正案發言,不能進行辯論。<br />

葛珮帆議員: ......那些也是郭家麒議員的發言,所以我覺得有需要在<br />

這裏說一說,因為那些指控對民建聯不公道。修正案內......<br />

代理主席:你只可以提出對各項修正案的看法,不可以將辯論延續。<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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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珮帆議員: ......郭家麒議員在修正案中提出很多點建議,可能有些<br />

議員會對當中一、兩點不同意,所以否決他的修正案,但這並不等於<br />

不支持中產。 所以,我覺得郭家麒議員不應該這樣評論民建聯。<br />

代理主席,我謹此陳辭。<br />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代 理 主席,今 天的辯論中 有 43位議員發言,大家<br />

都同意中產對生活質素有追求,大家亦 分享了“中產之痛”。雖然在學<br />

術理論上,中產的定義尚無定論,有些用經濟收入來 界定,有些則 用<br />

職業處境、生活消費方式或 價值觀念來界定。但是,在議事堂內,當<br />

談 到幫助中產的問題時,大家都知道所說的是甚麼。我會先就房屋及<br />

運輸方面作出回應,其他兩位局長會就其他方面作出回應。<br />

剛才有數 位議員提到,政府需要增加房屋供應,以紓緩未能負擔<br />

私人樓宇,但有 置居需要的中產階層的困境。對於這一點,政府是非<br />

常認同的。正如我在開場發言所說,行政長官的施政理念包括協助中<br />

產置業安居。在剛發表的施政報告中已明確指出,增加房屋供應是政<br />

府 的 當務之急。在樓價及租金高企下,公營房屋的供應尤其重要,包<br />

括資助的出售房屋,即是居屋及由香港房 屋 協 會 (“房協”)興建的資助<br />

房屋。隨短中期增加土地供應和善用發展空間,我們相信可以相應<br />

調整可供應的單位數目。<br />

在私人住宅市場方面,我已說過在未來3至 4年,一手市場預計可<br />

以提供約67 000個單位,之後還會因應現時賣地和其他來源不絕的供<br />

應,推出新樓;並且在地政總署加快審批預售樓花申請的情況下,未<br />

來 數 年 , 私樓樓花應會 持續供應。<br />

有議員擔心,既說有土地供應了,但建屋是否合時呢?單位推出<br />

市場,包括預售,又是否及時呢?這些都是政府非常關注的問題,我<br />

們會檢視有關程序。<br />

我們明白,外來購買力是衝 擊本地私人樓市的力量,不容低估。<br />

因此,政府將堅持以香港永久性居民的住屋置業需要為優先,這既反<br />

映 於 “港人港地”的新政策上,也反映於 我們的管理需求措施上。<br />

有議員提議應向“捱 貴租”的家庭提供私樓租金津貼。向住戶提供<br />

私樓租金津貼,在市場供應短缺的情況下,難以 確定得益的究竟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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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物業的業主還是租客。 結果很可能是當業主得知租客獲得政府資<br />

助,會把租金再向上調整,最終政府所提供的租金津貼變成了額外租<br />

金,住客未必得到實際 幫助。在這考慮之下,政府並沒有計劃引進私<br />

樓租金津貼。<br />

此 外,也 有議員建議政府重推十多年前的首次置業貸款計劃,以<br />

協助市民置業。同樣,在目前樓價供應緊張的情況下,政府擔心任何<br />

政府貸款或現金津貼勢將推高樓價,反而令置業者得不償失。<br />

有議員主張政府應該重推以前房協在 1994年 推出的夾心階層住<br />

屋計劃(“夾屋計劃”)。當時這計劃之下的家庭每月總入息限額為6萬<br />

元,我們說的是差不多20年前。目前,政府透過香港房 屋 委 員 會及房<br />

協重新提供資助房屋,搭建置居的階梯,正是照顧入息超過申請公屋<br />

的入息及資產上限,但又沒有能力購買私人住宅的中等入息人士,即<br />

社會上普遍認為屬於“夾心階層”的人士。最新的受資助房屋入息限額<br />

定 在每月4萬元的水平,大體上涵蓋了全港約七成私人樓宇非業主的<br />

住戶,而這個上限亦會定期按既定的方程式作出調整。我們認為,在<br />

現時土地資源緊張的前提下,公共資源應集中優先協助月入4萬元或<br />

以下的 家庭,當中亦包括多位議員剛才提到的 “邊緣”中產。所以,政<br />

府 沒有計劃重推類似房協舊有的夾屋計劃。<br />

至於有議員提到應該重推租者置其屋計劃(“租置計劃”),讓較多<br />

公屋住戶購買自己所住的公屋單位。我過去在立法會的討論中 亦解釋<br />

過,租置計劃自從在十多年前推行後,發現有關屋的管理方面存在<br />

不少困難及矛盾,主要因為當中既有租戶,也 有租置計劃下的 新業<br />

主。況且,現時居於公屋的住戶亦可以用綠表的身份申請將來的新居<br />

屋,或現時未補價的二手居屋,從 而騰空他們原本居住的單位,讓給<br />

公屋輪候冊的人士。但無論如何,在長遠房屋策略的檢討中,我們會<br />

進一步研究這個問題。<br />

代 理 主席,長遠房屋策略督導委員會現正全面檢視及評估社會上<br />

各階層、各羣 組人士的中長期住屋需要,包括剛才有議員關心的非長<br />

者單身人士,也 包括首次置業者的需求。我們希望透過全面檢討訂定<br />

優次,並對將來的 房屋供應作較好的規劃。今天在 議案辯論中 聽到各<br />

位 的具體建議,我們會在長遠房屋策略檢討中 一併研究其可行性。<br />

剛才有議員 ⎯⎯ 應該是梁繼昌議員 ⎯⎯ 提到,政府應該重塑<br />

一個真正的自由市場。行政長官在施政報告亦提出,在市場可以發揮<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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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優勢時,政府是 不應干預的。但是,市場並非萬能,政府有時候也<br />

要發揮調節市場的作用,當然,關鍵在於能否做到調節有道。<br />

政府目前一直密切監察私人住宅物業市場的發展,並對資產市場<br />

泡沫風險保持警惕。目前供求失衡,加上樓價在環球及本地經濟放緩<br />

下持續急升,情況令人關注。最近,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作出警告,因<br />

此,政府不能對市場的 一些重大波動置諸不理,有必要時需出手穩定<br />

市場。<br />

有些議員建議設立租金免稅額,或好像置業供樓的稅務寬免等措<br />

施,稍後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會在其總結發言就庫 務方面的<br />

意見作出回應。<br />

代 理 主席,交通方面,剛才在辯論中發言的數位議員均 集中論述<br />

交通費用的問題。政府與議員同樣關注交通費用對基層和中產人士帶<br />

來的生活負擔。在處理公共交通工具 ⎯⎯ 包括鐵路、專營巴士、的<br />

士、專線小巴、渡輪、電車等 ⎯⎯ 的加價申請時,政府會顧及市民<br />

的負擔能力。我們會繼續做好把關工作,務求票價合理,服務便捷。<br />

我 要在此一提港鐵票價調整機制檢討,正如行政長官在施政報告<br />

中提及,作為政府持股約77%的公用事業,香 港鐵路有限公司雖屬上<br />

市公司,但並非一般私營企業,長期以來配合政府的集體運輸政策發<br />

展,而政府亦 給予港鐵在鐵路沿線的上蓋物業發展權。鐵路作為公共<br />

交通的 主要骨幹,其收費的確影響廣大市民的民生。<br />

政府已清楚表明,港鐵票價調整機制的涵蓋範圍應包括港鐵的服<br />

務表現和盈利狀況,以及市民的負擔能力。目前政府在考慮專營公共<br />

交通營辦商提出調整收費的 建議時,亦同時顧及這些因素,我們覺得<br />

港鐵不應例外。<br />

有議員提出要求港鐵推出全線適用的日票、周票或月票等,以減<br />

輕市民的交通費用 開支。港鐵現時的收費模式原則上以車程距離作為<br />

計算基礎,如果 改以日票、周票或 月票形式計算,需要改變港鐵票價<br />

的整個基本結構,包括可能出現短程乘客補貼長程乘客的情況,亦可<br />

能 會對其他公共交通工具帶來一些影響,因此,我們需要小心考慮。<br />

代 理 主席,房屋與交通運輸在在關乎民生。政府決心透過增加房<br />

屋供應和 加強公營房屋角色來 協助中產置居,並務求推動公共交通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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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 “票價公道”(Fair Fare),改善道路和鐵路交通,讓廣大市民,包括<br />

中產人士,能夠受惠。<br />

多謝代理 主席。<br />

食物及生局局長:代理主席,我首先多謝各位議員的發言。<br />

葛珮帆議員在提出議案 時,特別提到中產人士要面對的 多項問<br />

題,當中包括醫療問題,特別是 看私家醫生時的私家醫療開支;照顧<br />

子女教育,包括學費、書簿費及進修等 問 題;以及需要照顧家中 長者,<br />

包括家居照顧等。我會先就醫療政策方面作出 回應,然後再就各位議<br />

員對其他政策方面的議題稍作回應。<br />

正如我在開場發言中 所說,香港的醫療系統是公私營雙軌的 醫療<br />

系統。有很多議員提到,中產人士很多時候 會看私家醫生,尤其是在<br />

面對嚴重疾病時。 公營系統其實是在香港醫療系統內非常重要的基<br />

石,也是全體市民的安全網。<br />

醫院管理局(“醫管局”)自成立以來,一直為市民提供獲國際認可<br />

醫療水平的服務。行政長官在上星期發表的施政報告亦 明確表示,我<br />

們會繼續加強公營醫療系統及提升服務質素。當中,醫管局在來年會<br />

增加醫療設施,而 我們亦陸續有興建新醫院的項目,以及一些現有醫<br />

院有重建及擴建的計劃。我不在此逐一詳細說明。<br />

有議員關注專科門診的輪候時間,這亦是我一直與醫管局積極研<br />

究改善的項目之一。醫管局於2012年開始試行專科跨網轉介服務,透<br />

過中央協調的配對計劃,讓病人可跨聯網接受專科門診服務,以縮短<br />

輪候時間。這項計劃已先於九龍東及九龍中聯網的耳鼻喉科試行。醫<br />

管局亦將探討在其他專科為病人提供類似的 轉介安排。此 外,醫管局<br />

亦會分階段在網上公布專科門診輪候時間,供市民查閱,以加強透明<br />

度和整體問責。<br />

在私營服務方面,多位議員關注政府是否有政策把醫療服務私營<br />

化。事實上,我們多番強調,在公私營雙軌的醫療制度中,推行改進<br />

私營醫院的發展是有需要的,否則公立醫院或公立醫療體系在低收<br />

費、高津貼及合理服務水平下,不能單獨負擔所有香港市民的醫療需<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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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LATIVE COUNCIL ─ 23 January 2013<br />

求。因此,我們需要適當地推動香港私營醫院的 發展,以增加服務量,<br />

令能夠負擔的中產人士有多元的選擇。<br />

我們現正根據醫療改革第二階段公眾諮詢結果推展各項醫療改<br />

革措施,包括為自願參與並受政府規管的醫療保障計劃(“醫保計劃”)<br />

制訂具體建議,以及促進醫療服務發展。醫保計劃旨在輔助公營醫<br />

療,為願意使用並能夠負擔私營醫療的市民,特別是中產人士,提供<br />

更多的選擇和更佳的保障。我們正就推行醫保計劃的各項細節進行詳<br />

細的研究,例如規管及組織架構、醫保計劃下標準醫療保險的主要組<br />

成部分、支援醫保計劃運作的規則和機制,以及為配合推行醫保計劃<br />

提供公帑資助或財務誘因的各項 可行方案。<br />

當中,有多位議員提出建議以稅務優惠吸引更多人士購買私家醫<br />

療保險。行政長官在競選政綱及施政報告中也提出為購買醫療保險的<br />

人士提供稅務優惠。我們的工作小組亦 將在今年完成各方面的研究,<br />

提出具體的方案。<br />

在推動醫保計劃的同時,正如有部分議員指出,我們亦有需要監<br />

管私家醫療服務的質素。我們會檢討私營醫療機構的規管架構,以提<br />

高這些機構的服務質素、安全性及收費的 透明度,保障公眾健康和消<br />

費者權益。檢討工作預計在今年年底前完成,隨後我們會就相關的建<br />

議諮詢公眾,以及準備有關的立法程序。<br />

提高私家醫院收費的透明度是檢討的重點之一,我們會研究改善<br />

報價制度等措施,確保醫院收費公開、透明,讓病人在入院前或接受<br />

任何醫療程序前知悉醫院收費,並能比較價格。我們相信這些措施會<br />

令中產人士對私營醫療服務更有信心,並能明智地選擇適合他們的服<br />

務。<br />

(主席恢復主持會議)<br />

在教育方面,葛珮帆議員及眾多議員都 關心中產人士在教育方面<br />

的承擔。首先,在學生資助制度方面,政府不時檢討各項學生資助計<br />

劃,為經濟上有需要的專上學生提供更適切的支援。事實上,自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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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LATIVE COUNCIL ─ 23 January 2013<br />

年 以 來,我 們 已 就入息審查機制及 個別資助計劃多番進行整體性的檢<br />

討。在2011-2012學年,政府已就須經入息審查的資助計劃實施了一<br />

系列改善措施,包括放寬可獲全額資助的入息上限等。<br />

為減輕學生貸款人的還款負擔,政府已於2012年完成檢討學生貸<br />

款計劃下的利率及還款年期,亦已 把年利率下調。這措施惠及約七 萬<br />

多 名貸款人。在免入息審查貸款方面,我們已把風險調整年利率由<br />

1.5%下調至0%,貸款年利率調低至1.6%。 此 外,標準還款期亦已延<br />

長。<br />

上述措施應可減輕學生的還款負擔,為有需要的學生提供適切協<br />

助。<br />

不少議員也 關注到 幼兒教育及15年免費教育。提供更優質的幼稚<br />

園教育是現屆政府其中一項重點工作。教育局指出,幼稚園界別各持<br />

份 者對如何優化幼兒教育有不同的意見和期望,而現時幼稚園在各方<br />

面亦存在很大差異。因此,我們須審慎處理如何推展免費幼稚園教<br />

育。就此,教育局會成立專責委員會,研究其可行性並提出具體的建<br />

議。在此期間,我們會繼續推行“學前教育學券計劃”(“學券計劃”)。<br />

此外,教育局亦 會為所有參加學券計劃的幼稚園提供一筆過的額<br />

外津貼,每所幼稚園可得的津貼額 為 15萬 元 至 25萬元。<br />

在協助青年人升學方面,局方亦會通過推動公立與自資院校相輔<br />

相成的發展,預期在未來兩年內,適齡人口組別中有超過三分之一的<br />

青年有機會修讀學士學位課程,連同副學位學額,修讀專上課程的青<br />

少年將近七成。<br />

同時,由本學年起,我們亦為優秀的副學位畢業生提供更多銜接<br />

學位,把大學教育資助委員會(“教資會”)資助的 高年級學士學位課程<br />

學額分階段倍增至每年8 000個。<br />

為進一步加強有關質素保證的機制,教育局已接納教資會《 高等<br />

教育檢討報告》的建議,積極探討最終成立單一質素保證機制 的可行<br />

性。就教資會資助院校副學位部門日後定期接受評審局質素核證的事<br />

宜,有關的專責小組預計於今年上半年展開工作,研究落實定期質素<br />

核 測 的細節。<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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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數名議員提及關於推行標準工時的建議。政府在去年11月已發<br />

表了勞工處所完成的詳細研究報告。正如行政長官在競選政綱中提<br />

出,政府會成立一個包括政府、僱主及僱員代表、學者和社會人士在<br />

內的標準工時專責委員會,跟進報告。勞工及福利局局長現正跟進籌<br />

組工作,預期可於本年第一季完成。政府希望社會各界可在專責委員<br />

會的平台上,進行知情和深入的討論,建立共識,找出未來路向。<br />

主席,今天 各位議員在以上我剛才提及的各項政策範疇發表的意<br />

見,有關的政策局會詳細聆聽、分析及跟進。<br />

多謝主席。<br />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主席,多謝各位議員就議案中有關經濟、產<br />

業、個人事業發展及稅務範疇提出的寶貴意見。<br />

特區政府和各位議員一樣,非常關注香 港的產業多元化發展。正<br />

如 我在第一次發言所提到,由行政長官領導的“經濟發展委員會”,目<br />

的正是為制訂全面的產業政策展開高層次、跨部門和跨界別的研究。<br />

香港的產業發展已經從低成本的勞工密集生產形式,轉向至以知<br />

識為本及高增值的生產活動。我們的重點支援措施集中在那些香港有<br />

比較優勢,而又能促進香港成為一個知識為本及高增值社會的生產活<br />

動。<br />

正如議員提及,一些中產人士可能有志投身創新科技、資訊科技<br />

及創意產業。在這方面,由於政府的政策是推動以上產業的發展,故<br />

此我們為這些有志之士提供多方面的支援,例如在資訊科技方面,政<br />

府現正發展香港科學園第三期,增加其現有樓面面積近50%,創造<br />

4 000個科研職位。政府亦提供軟件支援,包括創新及科技基金、小<br />

型企業研究資助計劃、 投資研發現金回贈計劃等。<br />

此 外,數碼港及香港科技園均設有資助計劃及創業培育計劃,為<br />

他們提供資金、辦公室和培訓等,以協助他們成立資訊科技公司,奠<br />

定成功的基礎。科技園公司亦透過科技培育計劃,為新成立的科技公<br />

司提供價格相宜的辦公室、共用設施,以至與營商有關的支援服務,<br />

協助這些公司茁壯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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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推動香港經濟多元發展,政府銳意推動文化及創意產業。政府<br />

在 2009年成立“創意香港”辦公室,為支援創意業界提供一站式服務。<br />

除創新科技、資訊科技及創意產業外,很多中產人士亦投身於金<br />

融業和相關的服務行業。為鞏固香港的國際金融中心地位,我們不但<br />

要保持既有的競爭優勢,更要拓展新增長點。就此,行政長官在施政<br />

報告中宣布成立金融發展局。成立金融發展局的目的,是為持份者提<br />

供高層次和有效的平台,集中研究如何配合國家金融市場逐步走向國<br />

際,進一步發展香港金融業。<br />

在發展區域經濟方面,特區政府一直不遺餘力地加強香港與周邊<br />

經濟體系或地區的經貿合作,期望為香港企業和人才開拓更多發展的<br />

機會。有關措施包括:<br />

(一 ) 積極參與亞太區經濟合作組織的會議和工作,推動區內貿<br />

易及投資自由化,以促進和保障香港的經濟貿易利益。<br />

(二 ) 積極與貿易夥伴探討雙邊或諸邊自由貿易協定,以協助港<br />

商及投資者開拓海外市場,以及鞏固和提升香港國際貿易<br />

中心的地位。<br />

(三 ) 擴闊和深化CEPA各項合作領域,並進一步加強專業資格互<br />

認,以協助本港專業服務,例如會計、建築、法律、醫療、<br />

保險及檢測認證等專業進入內地市場,為業界爭取多方面<br />

優惠及便利。<br />

(四 ) 致力加強與內地的科研合作,透過在中央、省及市層面已<br />

經建立的合作平台,推動兩地合作進行科研。<br />

(五 ) 舉辦推廣和商業配對活動,並向內地推廣本港在設計、品<br />

牌建立、市場推廣及廣告等方面的專長,協助業界開拓迅<br />

速增長的內地市場。<br />

政府相關部門會繼續就業界訴求和意見,與內地相關部委就不同<br />

專業領域,商討如何進一步便利合資格人士取得內地專業資格,在內<br />

地註冊、執業或開業,以及積極處理在這些方面的落實問題。<br />

至於有關稅制和稅務措施方面,我在第一次的發言中已簡單地闡<br />

述我們調整稅制或 推出新的稅務措施的時候所持守的原則和作出的<br />

考慮。多位議員今天提出了各式各樣的稅收寬免措施,例如寬減薪俸<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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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增加免稅額、設立不同類別的扣稅項目等,均會對政府的財政收<br />

入帶來長遠的影響。所以,政府的考慮需 要是全方位、多角度的。無<br />

論是經濟環境高低順逆,我們都同樣秉持“審慎理財、量入為出”的基<br />

本原則。在審視每一項政策建議時,我們都會詳細研究對政府財政的<br />

整體影響,力求在市民的負擔能力與穩定公共財政之間取得平衡。<br />

多年來,香港一直奉行簡單及低稅率的稅制,並致力保持稅制公<br />

平和中立的原則。在薪俸稅方面,我們不單實行累進稅率,充分體現<br />

能者多付的公平原則,我們更提供非常優厚的薪俸稅免稅額。因此,<br />

所有薪俸稅納稅人的整體平均實際稅率遠低於薪俸稅的15%標準稅<br />

率。<br />

以 2010-2011課稅年度為例,只有約四成的工作人口需 要繳納薪俸<br />

稅。而即使在實施一次性減稅措施之前,85.3%的薪俸稅納稅人的平<br />

均實際稅率低於5.5%,而所有薪俸稅納稅人的整體平均實際稅率則只<br />

有 8.1%,與世界其他經濟體系比較,這已是很輕的稅務負擔。這可以<br />

看到,大部分人士都不用繳納薪俸稅,而大部分薪俸稅納稅人所繳付<br />

的稅款則只佔他們的收入很小部分。<br />

儘管如此,我們仍不時因應社會經濟發展和每年在制訂政府財政<br />

預算案時搜 集所得的意見,審視稅制以考慮是否推出稅務措施。舉例<br />

而言,按2012-2013年度財政預算案的建議,我們自2012-2013課稅年<br />

度開始,全面增加薪俸稅下的各項個人免稅額,包括基本免稅額、單<br />

親免稅額、子女免稅額、已婚人士免稅額、供養父母/祖父母免稅額、<br />

供養兄弟姐妹免稅額和傷殘受養人免稅額,並同時提高長者住宿照顧<br />

開支和向認可退休金計劃支付的強制性供款的扣除上限,以及延長居<br />

所貸款利息的扣除年期,惠及所有須繳納薪俸稅及個人入息課稅的納<br />

稅人,合共約150萬人。薪俸稅下各項經調整後的個人免稅額,已顧<br />

及納稅人的各項基本所需,例如住屋開支,以及各種因家庭責任而增<br />

加的財政負擔。<br />

為進一步紓緩納稅人的財政壓力,政府亦按2012-2013年度財政預<br />

算案的建議,實施多項一次性的寬減措施,包括一次過寬減2011-2012<br />

課稅年度75%的薪俸稅及個人入息課稅,每宗個案以12,000元為上<br />

限。有關扣減已在納稅人2011-2012課稅年度的最終應繳稅款中反映。<br />

在今天的議案辯論,多位議員表示希望政府盡量減低中產人士的<br />

稅務負擔。政府會在制訂2013-2014年度的財政預算案時仔細考慮。<br />

就此,我亦希望各位議員能夠理解,薪俸稅收入是政府其中一項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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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LATIVE COUNCIL ─ 23 January 2013<br />

收入來源,故此,政府在考慮應否調整經常性的稅務措施時,需要小<br />

心審視有關改變對公共財政帶來的影響,以及是否符合行之已久的稅<br />

務原則,包括稅制簡單和公平的原則。<br />

不少議員都關注到目前香港社會保障和退休保障制度方面的情<br />

況。正如行政長官在施政報告所述,我們注意到各界就綜合社會保障<br />

援助(“綜援”)計劃提過一些意見,例如如何在提供安全網及鼓勵有工<br />

作能力人士就業之間取得平衡,又或是綜援家庭中兒童的發展需要<br />

等。這些都涉及重大政策考慮,對社會保障制度及公共財政均可能帶<br />

來深遠影響,需要時間仔細研究。<br />

此外,政府亦會繼續鞏固和優化現行制度下的3根支柱(即強制性<br />

公積金制度、個人自願儲蓄, 以及無須供款的社會保障制度),並以<br />

開放、務實及審慎的態度,深入探討退休保障,就退休保障的路向建<br />

立共識。扶貧委員會轄下的社會保障和退休保障專責小組將會聚焦研<br />

究這兩項課題,並會小心考慮各界就社會保障和退休保障發表的意<br />

見。<br />

至於有關下調強積金收費的建議,我於1月 10日的立法會議案 辯<br />

論中,已清晰表明政府有決心促使強積金收費下調,並具體交代了積<br />

金局和政府在這方面的工作,以 及收集了議員就完善強積金制度方案<br />

的意見。行政長官在1月 16日發表的施政報告,公布了政府會採取多<br />

管齊下的措施, 促使強積金收費下調。<br />

主席,我謹此陳辭。<br />

主席:郭偉強議員,你現在可以就議案動議修正案。<br />

郭偉強議員:主席,我動議修正葛珮帆議員的議案。<br />

郭偉強議員動議的修正案如下:<br />

“ 在 “本港中產階層”之前加上“長久以來,”;在“本會促請政府”<br />

之後加上“將本港打造成‘宜居城市’,並”;在“家庭友善、”之後<br />

加上“居住環境、”;及在“積極措施,”之後加上“包括全力推動<br />

本港就標準工時立法及制訂全民性退休保障措施,以創造良好<br />

的工作及生活環境,並”。 ”<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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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LATIVE COUNCIL ─ 23 January 2013<br />

主席:我現在向各位提出的待議議題是:郭偉強議員就葛珮帆議員議<br />

案動議的修正案,予以通過。<br />

主席:我現在向各位提出上述待決議題,付諸表決。贊成的請舉手。<br />

(議員舉手)<br />

主席:反對的請舉手。<br />

(議員舉手)<br />

郭偉強議員起立要求記名表決。<br />

Mr KWOK Wai-keung rose to claim a division.<br />

主席: 郭偉強議員要求記名表決。表決鐘會響5分鐘。<br />

主席:現在開始表決。<br />

主席:請各位議員核對所作的表決。如果沒有問題,現在停止表決,<br />

顯示結果。<br />

功能團體:<br />

Functional Constituencies:<br />

涂謹申議員、馮檢基議員、梁家騮議員、張國柱議員、陳婉嫻議員、<br />

郭偉強議員、郭榮鏗議員、葉建源議員及鄧家彪議員贊成。<br />

石禮謙議員、張宇人議員、方剛議員、林健鋒議員、梁君彥議員、<br />

林大輝議員、易志明議員、姚思榮議員、莫乃光議員、梁繼昌議員、<br />

張華峰議員、廖長江議員、盧偉國議員及謝偉銓議員反對。


立法會 ─ 2013年 1月 23日<br />

LEGISLATIVE COUNCIL ─ 23 January 2013<br />

黃定光議員、李慧琼議員、陳健波議員、葉國謙議員、吳亮星議員、<br />

何俊賢議員及馬逢國議員棄權。<br />

地方選區:<br />

Geographical Constituencies:<br />

李卓人議員、梁耀忠議員、劉慧卿議員、王國興議員、湯家驊議員、<br />

何秀蘭議員、梁家傑議員、梁國雄議員、陳偉業議員、黃毓民議員、<br />

毛孟靜議員、胡志偉議員、范國威議員、陳志全議員、陳家洛議員、<br />

麥美娟議員、郭家麒議員、張超雄議員、單仲偕議員及黃碧雲議員<br />

贊成。<br />

陳克勤議員、梁美芬議員、葉劉淑儀議員、田北辰議員及田北俊議員<br />

反對。<br />

陳鑑林議員、譚耀宗議員、謝偉俊議員、陳恒鑌議員、葛珮帆議員、<br />

蔣麗芸議員及鍾樹根議員棄權。<br />

主席曾鈺成議員沒有表決。<br />

主席宣布經由功能團體選舉產生的議員,有30人 出 席,9人 贊 成,14人<br />

反對,7人棄權;而經由分區直接選舉產生的議員,有33人出席,20人<br />

贊成,5人反對,7人棄權。由於議題未 獲得兩部分在席議員分別以過<br />

半數贊成,他於是宣布修正案被否決。<br />

THE PRESIDENT announced that among the Members returned by functional<br />

constituencies, 30 were present, nine were in favour of the amendment, 14 against<br />

it and seven abstained; while among the Members returned by geographical<br />

constituencies through direct elections, 33 were present, 20 were in favour of the<br />

amendment, five against it and seven abstained. Since the question was not<br />

agreed by a majority of each of the two groups of Members present, he therefore<br />

declared that the amendment was negatived.<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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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br />

立法會 ─ 2013年 1月 23日<br />

LEGISLATIVE COUNCIL ─ 23 January 2013<br />

梁君彥議員:主席,我動議若稍後就“幫助中產”所提出的議案或修正<br />

案再進行記名表決,表決須在鐘聲響起1分鐘後進行。<br />

主席:我現在向各位提出的待議議題是:梁君彥議員動議的議案,予<br />

以通過。<br />

主席:是否有議員想發言?<br />

(沒有議員表示想發言)<br />

主席:我現在向各位提出上述待決議題,付諸表決。贊成的請舉手。<br />

(議員舉手)<br />

主席:反對的請舉手。<br />

(沒有議員舉手)<br />

主席:我認為議題獲得經由功能團體選舉產生及分區直接選舉產生的<br />

兩部分在席議員,分別以過半數贊成。我宣布議案獲得通過。<br />

我命令若稍後就“幫助中產”所提出的議案或修正案再進行記名<br />

表決,表決須在鐘聲響起1分鐘後進行。<br />

主席: 郭家麒議員,你可以動議你的修正案。<br />

郭家麒議員: 主席,我動議修正葛珮帆議員的議案。


立法會 ─ 2013年 1月 23日<br />

LEGISLATIVE COUNCIL ─ 23 January 2013<br />

郭家麒議員動議的修正案如下:<br />

“ 在 “本港中產階層”之前加上“鑒於”;在“沉重壓力”之後刪除“;<br />

就此”;在“教育進修”之後加上“、文娛康體”;及在緊接句號之<br />

前加上“;有關措施應包括:稅務方面― (一 ) 盡快檢討印花稅優<br />

惠的樓價上限,由現時的2,000,000元改為3,000,000元,以紓緩<br />

中產階層市民的置業負擔;(二 ) 新增‘租住私人樓宇免稅額’,<br />

讓無自置物業又正在租住私人樓宇的中產階層市民享有稅務優<br />

惠,上限為36,000元;(三 ) 將薪俸稅個人免稅額增加至126,000<br />

元,已婚人士免稅額增至300,000元;(四 ) 將子女免稅額(第一至<br />

九名子女)增加至70,000元,課稅年度新生嬰兒免稅額亦增加至<br />

70,000元;住屋方面― (五 ) 盡快興建居屋,每年最少提供10 000<br />

個居屋單位,為中產階層市民重整置業階梯;(六 ) 立即在閒置<br />

政府土地興建資助房屋,以增加樓宇供應,從而紓緩中產階層<br />

市民的置業負擔;醫療方面― (七 ) 加強對私家醫院的規管,避<br />

免私家醫院淪為牟利機構,以減輕中產階層市民向私家醫院求<br />

診的經濟負擔;(八 ) 增撥資源,以解決公立醫院專科輪候時間<br />

過長問題,令中產階層市民得到完善的醫療保障;交通方面―<br />

(九 ) 檢討現時制定公共交通收費的機制,以減輕中產階層市民<br />

的交通開支;家庭友善政策方面― (十 ) 盡快訂立標準工時,以<br />

提升中產階層市民的生活質素,並落實家庭友善政策,讓僱員<br />

能同時履行工作和家庭責任;教育進修方面― (十一) 全面檢討<br />

現時學生資助制度;提高‘資助專上課程學生資助計劃’的資產上<br />

限、減低貸款利率及延長還款期;同時減低‘免入息審查貸款計<br />

劃 ’的貸款利率及延長還款期,以紓緩中產家庭子女的學費負<br />

擔;(十二) 全面資助副學位課程及檢討副學位課程的銜接配<br />

套,並加強對自資專上院校的監管,以提高其課程質素及認受<br />

性,讓中產家庭的子女有更多機會接受專上教育;(十三) 檢討<br />

直接資助(‘直資’)計劃中學政策,加強對直資中學的監管,以維<br />

持直資中學學費於合理水平,以減輕中產家庭的經濟負擔;文<br />

娛康體方面― (十四) 出租閒置政府物業予藝術團體,並提供租<br />

務優惠,以鼓勵中產階層市民參與文化藝術創作;(十五) 在各<br />

區增建圖書館、社區中心、室內體育館、游泳池及運動場等,<br />

以增加中產階層市民參與文娛康體活動的機會;及個人發展方<br />

面 ― (十六) 為有意在創意媒體、文化產業及高科技產業創業的<br />

中產階層市民提供低息貸款及租務優惠”。 ”<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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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4<br />

立法會 ─ 2013年 1月 23日<br />

LEGISLATIVE COUNCIL ─ 23 January 2013<br />

主席:我現在向各位提出的待議議題是:郭家麒議員就葛珮帆議員議<br />

案動議的修正案,予以通過。<br />

主席:我現在向各位提出上述待決議題,付諸表決。贊成的請舉手。<br />

(議員舉手)<br />

主席:反對的請舉手。<br />

(議員舉手)<br />

梁君彥議員起立要求記名表決。<br />

Mr Andrew LEUNG rose to claim a division.<br />

主席: 梁君彥議員要求記名表決。表決鐘會響1分鐘。<br />

主席:現在開始表決。<br />

主席:請各位議員核對所作的表決。如果沒有問題,現在停止表決,<br />

顯示結果。<br />

功能團體:<br />

Functional Constituencies:<br />

涂謹申議員、馮檢基議員、黃定光議員、李慧琼議員、陳健波議員、<br />

梁家騮議員、張國柱議員、葉國謙議員、何俊賢議員、馬逢國議員、<br />

陳婉嫻議員、郭偉強議員、郭榮鏗議員、葉建源議員及鄧家彪議員<br />

贊成。


立法會 ─ 2013年 1月 23日<br />

LEGISLATIVE COUNCIL ─ 23 January 2013<br />

石禮謙議員、張宇人議員、方剛議員、林健鋒議員、梁君彥議員、<br />

林大輝議員、易志明議員、姚思榮議員、張華峰議員、廖長江議員及<br />

盧偉國議員反對。<br />

吳亮星議員、莫乃光議員、梁繼昌議員及謝偉銓議員棄權。<br />

地方選區:<br />

Geographical Constituencies:<br />

李卓人議員、陳鑑林議員、梁耀忠議員、劉慧卿議員、譚耀宗議員、<br />

王國興議員、湯家驊議員、何秀蘭議員、陳克勤議員、梁家傑議員、<br />

陳偉業議員、黃毓民議員、毛孟靜議員、胡志偉議員、范國威議員、<br />

陳志全議員、陳恒鑌議員、陳家洛議員、麥美娟議員、郭家麒議員、<br />

張超雄議員、單仲偕議員、黃碧雲議員、葛珮帆議員、蔣麗芸議員及<br />

鍾樹根議員贊成。<br />

梁美芬議員、葉劉淑儀議員、田北辰議員及田北俊議員反對。<br />

謝偉俊議員棄權。<br />

主席曾鈺成議員沒有表決。<br />

主席宣布經由功能團體選舉產生的議員,有30人 出 席,15人 贊 成,11人<br />

反對,4人棄權;而經由分區直接選舉產生的議員,有32人出席,26人<br />

贊成,4人反對,1人棄權。由於議題未獲得兩部分在席議員分別以過<br />

半數贊成,他於是宣布修正案被否決。<br />

THE PRESIDENT announced that among the Members returned by functional<br />

constituencies, 30 were present, 15 were in favour of the amendment, 11 against<br />

it and four abstained; while among the Members returned by geographical<br />

constituencies through direct elections, 32 were present, 26 were in favour of the<br />

amendment, four against it and one abstained. Since the question was not<br />

agreed by a majority of each of the two groups of Members present, he therefore<br />

declared that the amendment was negatived.<br />

255


256<br />

立法會 ─ 2013年 1月 23日<br />

LEGISLATIVE COUNCIL ─ 23 January 2013<br />

主席: 梁繼昌議員,你可以動議你的修正案。<br />

梁繼昌議員: 主席,我動議修正葛珮帆議員的議案。<br />

梁繼昌議員動議的修正案如下:<br />

“ 在 “本港中產階層”之前加上“中產階層的價值在於自主、自立和<br />

擁有選擇的自由;”;在“交通、”之後加上“生育、”;及在緊接<br />

句號之前加上“;同時,政府必須完善市場監管機制及重塑一個<br />

真正的自由市場;透過自由市場的正面力量,保持中產階層的<br />

自主和活力”。 ”<br />

主席:我現在向各位提出的待議議題是:梁繼昌議員就葛珮帆議員議<br />

案動議的修正案,予以通過。<br />

主席:我現在向各位提出上述待決議題,付諸表決。贊成的請舉手。<br />

(議員舉手)<br />

主席:反對的請舉手。<br />

(沒有議員舉手)<br />

陳鑑林議員起立要求記名表決。<br />

Mr CHAN Kam-lam rose to claim a division.<br />

主席: 陳鑑林議員要求記名表決。表決鐘會響1分鐘。<br />

主席:現在開始表決。


立法會 ─ 2013年 1月 23日<br />

LEGISLATIVE COUNCIL ─ 23 January 2013<br />

主席:請各位議員核對所作的表決。如果沒有問題,現在停止表決,<br />

顯示結果。<br />

功能團體:<br />

Functional Constituencies:<br />

涂謹申議員、張宇人議員、方剛議員、林大輝議員、陳健波議員、<br />

梁家騮議員、吳亮星議員、易志明議員、姚思榮議員、莫乃光議員、<br />

梁繼昌議員、郭榮鏗議員、葉建源議員、廖長江議員及謝偉銓議員<br />

贊成。<br />

石禮謙議員、馮檢基議員、林健鋒議員、梁君彥議員、黃定光議員、<br />

李慧琼議員、張國柱議員、葉國謙議員、何俊賢議員、馬逢國議員、<br />

陳婉嫻議員、張華峰議員及盧偉國議員棄權。<br />

地方選區:<br />

Geographical Constituencies:<br />

劉慧卿議員、湯家驊議員、葉劉淑儀議員、謝偉俊議員、梁家傑議員、<br />

毛孟靜議員、田北辰議員、田北俊議員、胡志偉議員、范國威議員、<br />

陳家洛議員、郭家麒議員、單仲偕議員及黃碧雲議員贊成。<br />

李卓人議員、陳鑑林議員、梁耀忠議員、譚耀宗議員、何秀蘭議員、<br />

陳克勤議員、梁美芬議員、陳偉業議員、黃毓民議員、陳志全議員、<br />

陳恒鑌議員、張超雄議員、葛珮帆議員、蔣麗芸議員及鍾樹根議員<br />

棄權。<br />

主席曾鈺成議員沒有表決。<br />

主席宣布經由功能團體選舉產生的議員,有28人出席,15人贊成,13<br />

人棄權;而經由分區直接選舉產生的議員,有30人出席,14人贊成,<br />

15人棄權。由於議題未獲得兩部分在席議員分別以過半數贊成,他於<br />

是宣布修正案被否決。<br />

257


258<br />

立法會 ─ 2013年 1月 23日<br />

LEGISLATIVE COUNCIL ─ 23 January 2013<br />

THE PRESIDENT announced that among the Members returned by functional<br />

constituencies, 28 were present, 15 were in favour of the amendment and 13<br />

abstained; while among the Members returned by geographical constituencies<br />

through direct elections, 30 were present, 14 were in favour of the amendment<br />

and 15 abstained. Since the question was not agreed by a majority of each of the<br />

two groups of Members present, he therefore declared that the amendment was<br />

negatived.<br />

主席: 張超雄議員,你可以動議你的修正案。<br />

張超雄議員:主席,我動議修正葛珮帆議員的議案。<br />

張超雄議員動議的修正案如下:<br />

“ 在 “本港中產階層”之前加上“在官商勾結、財團壟斷、公共服務<br />

私營化下,”;在“一向‘交稅多,福利少’”之前加上“相對大財<br />

團 ”;在 “加上近年”之後加上“公共事業只求私利及不顧社會責任<br />

地不斷加價、政府縱容財團壟斷造成”;在“通脹肆虐,”之後加<br />

上 “‘地產霸權’下 ”;及在“積極措施,”之後加上“包括打破壟斷、<br />

停止公共服務私營化、落實民主政制、增加公共開支,以及研<br />

究及制訂方案,以社會保險形式提供退休、殘疾、死亡及失業<br />

的保障,”。 ”<br />

主席:我現在向各位提出的待議議題是:張超雄議員就葛珮帆議員議<br />

案動議的修正案,予以通過。<br />

主席:我現在向各位提出上述待決議題,付諸表決。贊成的請舉手。<br />

(議員舉手)<br />

主席:反對的請舉手。<br />

(議員舉手)


立法會 ─ 2013年 1月 23日<br />

LEGISLATIVE COUNCIL ─ 23 January 2013<br />

陳鑑林議員起立要求記名表決。<br />

Mr CHAN Kam-lam rose to claim a division.<br />

主席: 陳鑑林議員要求記名表決。表決鐘會響1分鐘。<br />

主席:現在開始表決。<br />

主席:請各位議員核對所作的表決。如果沒有問題,現在停止表決,<br />

顯示結果。<br />

功能團體:<br />

Functional Constituencies:<br />

涂謹申議員、馮檢基議員、梁家騮議員、張國柱議員、莫乃光議員、<br />

梁繼昌議員、郭榮鏗議員及葉建源議員贊成。<br />

石禮謙議員、張宇人議員、方剛議員、林健鋒議員、梁君彥議員、<br />

林大輝議員、陳健波議員、吳亮星議員、易志明議員、姚思榮議員、<br />

張華峰議員、廖長江議員、盧偉國議員及謝偉銓議員反對。<br />

黃定光議員、李慧琼議員、葉國謙議員、何俊賢議員及馬逢國議員<br />

棄權。<br />

地方選區:<br />

Geographical Constituencies:<br />

李卓人議員、梁耀忠議員、劉慧卿議員、湯家驊議員、何秀蘭議員、<br />

梁家傑議員、陳偉業議員、黃毓民議員、毛孟靜議員、胡志偉議員、<br />

范國威議員、陳志全議員、陳家洛議員、郭家麒議員、張超雄議員、<br />

單仲偕議員及黃碧雲議員贊成。<br />

259


260<br />

立法會 ─ 2013年 1月 23日<br />

LEGISLATIVE COUNCIL ─ 23 January 2013<br />

梁美芬議員、葉劉淑儀議員、田北辰議員及田北俊議員反對。<br />

陳鑑林議員、譚耀宗議員、陳克勤議員、謝偉俊議員、陳恒鑌議員、<br />

葛珮帆議員、蔣麗芸議員及鍾樹根議員棄權。<br />

主席曾鈺成議員沒有表決。<br />

主席宣布經由功能團體選舉產生的議員,有27人 出 席,8人 贊 成,14人<br />

反對,5人棄權;而經由分區直接選舉產生的議員,有30人出席,17人<br />

贊成,4人反對,8人棄權。由於議題未獲得兩部分在席議員分別以過<br />

半數贊成,他於是宣布修正案被否決。<br />

THE PRESIDENT announced that among the Members returned by functional<br />

constituencies, 27 were present, eight were in favour of the amendment, 14<br />

against it and five abstained; while among the Members returned by geographical<br />

constituencies through direct elections, 30 were present, 17 were in favour of the<br />

amendment, four against it and eight abstained. Since the question was not<br />

agreed by a majority of each of the two groups of Members present, he therefore<br />

declared that the amendment was negatived.<br />

主席:單仲偕議員,你可以動議你的修正案。<br />

單仲偕議員:主席,我動議修正葛珮帆議員的議案。<br />

單仲偕議員動議的修正案如下:<br />

“ 在 “本港中產階層”之前加上“鑒於”;在“沉重壓力”之後刪除“;<br />

就此”;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有關措施應包括:(一 ) 增加<br />

子女免稅額,由現時每名63,000元增加至100,000元,並調高薪<br />

俸稅及個人入息課稅的基本免稅額;(二 ) 增設‘居所租金扣稅<br />

額 ’,年期為15個課稅年度,扣除上限為每年100,000元;(三 ) 取<br />

消外傭徵費;(四 ) 提供足夠的土地供應及增加資助房屋的興建<br />

量,使每年公私營居住單位的供應不少於50 000個;(五 ) 因應<br />

人口老化和醫療通脹造成的負擔,增撥資源以改善公營醫療服


立法會 ─ 2013年 1月 23日<br />

LEGISLATIVE COUNCIL ─ 23 January 2013<br />

務,並為購買醫療保險人士提供稅務優惠,以減輕中產階層市<br />

民的醫療開支負擔;(六 ) 推出適用於港鐵全線的日票、周票及<br />

月票;(七 ) 訂立家庭友善政策,立法制訂僱員有薪侍產假,增<br />

加託兒及護老服務,以協助家庭照顧者;(八 ) 立即落實幼稚園、<br />

小學及中學的15年免費教育;及(九 ) 為就讀本地及本地以外全<br />

日制專上課程學生的家長提供40,000元的‘ 子女專上教育免稅<br />

額 ’”。 ”<br />

主席:我現在向各位提出的待議議題是:單仲偕議員就葛珮帆議員議<br />

案動議的修正案,予以通過。<br />

主席:我現在向各位提出上述待決議題,付諸表決。贊成的請舉手。<br />

(議員舉手)<br />

主席:反對的請舉手。<br />

(議員舉手)<br />

梁君彥議員起立要求記名表決。<br />

Mr Andrew LEUNG rose to claim a division.<br />

主席: 梁君彥議員要求記名表決。表決鐘會響1分鐘。<br />

主席:現在開始表決。<br />

主席:請各位議員核對所作的表決。如果沒有問題,現在停止表決,<br />

顯示結果。<br />

261


262<br />

功能團體:<br />

Functional Constituencies:<br />

立法會 ─ 2013年 1月 23日<br />

LEGISLATIVE COUNCIL ─ 23 January 2013<br />

涂謹申議員、張宇人議員、馮檢基議員、方剛議員、黃定光議員、<br />

李慧琼議員、陳健波議員、梁家騮議員、張國柱議員、葉國謙議員、<br />

何俊賢議員、易志明議員、莫乃光議員、梁繼昌議員、郭榮鏗議員及<br />

葉建源議員贊成。<br />

林大輝議員反對。<br />

石禮謙議員、林健鋒議員、梁君彥議員、吳亮星議員、姚思榮議員、<br />

馬逢國議員、張華峰議員、廖長江議員、盧偉國議員及謝偉銓議員<br />

棄權。<br />

地方選區:<br />

Geographical Constituencies:<br />

李卓人議員、陳鑑林議員、梁耀忠議員、劉慧卿議員、譚耀宗議員、<br />

湯家驊議員、何秀蘭議員、陳克勤議員、謝偉俊議員、梁家傑議員、<br />

陳偉業議員、黃毓民議員、毛孟靜議員、田北俊議員、胡志偉議員、<br />

范國威議員、陳志全議員、陳恒鑌議員、陳家洛議員、郭家麒議員、<br />

張超雄議員、單仲偕議員、黃碧雲議員、葛珮帆議員、蔣麗芸議員及<br />

鍾樹根議員贊成。<br />

葉劉淑儀議員及田北辰議員反對。<br />

梁美芬議員棄權。<br />

主席曾鈺成議員沒有表決。


立法會 ─ 2013年 1月 23日<br />

LEGISLATIVE COUNCIL ─ 23 January 2013<br />

主席宣布經由功能團體選舉產生的議員,有27人 出 席,16人 贊 成,1人<br />

反 對,10人棄權;而經由分區直接選舉產生的議員,有30人 出 席,26人<br />

贊成,2人反對,1人棄權。由於議題獲得兩部分在席議員分別以過半<br />

數贊成,他於是宣布修正案獲得通過。<br />

THE PRESIDENT announced that among the Members returned by functional<br />

constituencies, 27 were present, 16 were in favour of the amendment, one against<br />

it and 10 abstained; while among the Members returned by geographical<br />

constituencies through direct elections, 30 were present, 26 were in favour of the<br />

amendment, two against it and one abstained. Since the question was agreed by<br />

a majority of each of the two groups of Members present, he therefore declared<br />

that the amendment was passed.<br />

主席:議員已獲通知,由於單仲偕議員的修正案獲得通過,易志明議<br />

員、吳亮星議員及梁美芬議員已撤回他們的修正案。<br />

主席:莫乃光議員,由於單仲偕議員的修正案獲得通過,你現在可以<br />

動議你經修改的修正案。<br />

莫乃光議員:主席,我動議按照我經修改的修正案,進一步修正經單<br />

仲偕議員修正的葛珮帆議員議案。<br />

(莫乃光議員仍然站立)<br />

主席:莫議員,如果有需要,你可以就修正案內經修改的措辭發言。<br />

莫乃光議員:我的修正案只是加了數個有關教育方面的建議,其實與<br />

單仲偕議員的方向是一致的。<br />

莫乃光議員就經單仲偕議員修正的議案動議的進一步修正案如下:<br />

“ 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十 ) 增加大學學位,為中產階層學生提<br />

供更多升學機會;(十一) 檢討持續進修基金申領可獲發還學費<br />

的上限和次數,以及該基金批核可發還款項課程的準則;(十二)<br />

263


264<br />

立法會 ─ 2013年 1月 23日<br />

LEGISLATIVE COUNCIL ─ 23 January 2013<br />

優化‘免入息審查貸款計劃’,包括貸款利息由借款人畢業後起計<br />

算及調低貸款利息;及(十三) 注資重新啟動‘中小企業培訓基<br />

金 ’,令更多在職中產階層市民得到培訓機會”。 ”<br />

主席:我現在向各位提出的待議議題是:莫乃光議員就經單仲偕議員<br />

修正的葛珮帆議員議案動議的修正案,予以通過。<br />

主席:我現在向各位提出上述待決議題,付諸表決。贊成的請舉手。<br />

(議員舉手)<br />

主席:反對的請舉手。<br />

(沒有議員舉手)<br />

主席:我認為議題獲得經由功能團體選舉產生及分區直接選舉產生的<br />

兩部分在席議員,分別以過半數贊成。我宣布修正案獲得通過。<br />

主席: 葛珮帆議員,你現在可以發言答辯,你還有1分 54秒。<br />

葛珮帆議員:主席,我 感謝40位議員就我今天提出的 “幫助中產”議案<br />

發言。大部分議員均認同今天香港的中產很辛苦,壓力很大,需要政<br />

府和社會的幫助及關注。有議員認為中產不是 需要福利,而是需要前<br />

景、機會及自立。我則認為香港的中產很多方面都有需要,既要有向<br />

上流動及繼續發展的機會,亦要求提升家庭及生活各方面的質素。福<br />

利不等於救濟。 圖書館、公園及醫療,均屬福利。<br />

主席,中產的訴求其實很清晰,最重要的是能夠維持生計、事業<br />

有發展、有負擔得起的住屋、子女有優良教育、生病能就醫、有條件<br />

照顧家人,這些事情,我們今天已經說了 很多遍。政府經常對我們說,<br />

已經做了不少工作,但要做的仍有很多。我希望大家今天支持我的議<br />

案。多謝。


立法會 ─ 2013年 1月 23日<br />

LEGISLATIVE COUNCIL ─ 23 January 2013<br />

主席:我現在向各位提出的待決議題是:由葛珮帆議員動議的議案,<br />

經單仲偕議員及 莫乃光議員修正後,予以通過。<br />

主席: 現在付諸表決,贊成的請舉手。<br />

(議員舉手)<br />

主席: 反對的請舉手。<br />

(沒有議員舉手)<br />

主席:我認為議題獲得經由功能團體選舉產生及分區直接選舉產生的<br />

兩部分在席議員,分別以過半數贊成。我宣布經修正的議案獲得通過。<br />

主席:第三項議員議案:優化失業綜援。<br />

由於現在已經 是下午7時 51分,這項議案辯論不可能在今晚午夜<br />

12時 前完成, 所以,我會在10時左右暫停會議,明天下午2時 30分恢<br />

復。<br />

有意就議案辯論發言的議員請按下“要求發言”按鈕。<br />

我現在請田北俊議員發言及動議議案。<br />

優化失業綜援<br />

OPTIMIZING THE COMPREHENSIVE SOCIAL SECURITY<br />

ASSISTANCE FOR THE UNEMPLOYED<br />

田北俊議員:主席,我今天提出這項“優化失業綜援”議案,重點是促<br />

請政府盡快採取有效措施,杜絕濫用失業綜援,讓我們更能善用社會<br />

寶貴的資源幫助更有需要的人士。提出這項議案的原因,是自由黨根<br />

據所進行的研究,發現長期持續申請失業綜援的情況在最近8年正不<br />

斷惡化,這是必須正視的。<br />

265


266<br />

立法會 ─ 2013年 1月 23日<br />

LEGISLATIVE COUNCIL ─ 23 January 2013<br />

我列舉一些實際數字,大家便會知道長期申領綜援的真正情況。<br />

政府的資料顯示,持續申領失業綜援超過5年的情況很嚴重,2012年<br />

10月有15 000宗,較2004年、2005年的1萬宗多了4 000宗,上升了四<br />

成。雖然上升四成聽來不是很多,但其實2004年、2005年的經濟情況<br />

是很差勁的,失業率達8%,而去年的經濟卻是相當好的,失業率只<br />

有 3.5%,領取失業綜援的人數卻反而增加了數千宗。換言之,即使整<br />

體經濟好轉,就業容易,失業情況有所改善,但對改善長期申領失業<br />

綜援的情況卻毫無幫助。<br />

為甚麼健全人士會長期持續申領失業綜援呢?自然是有很多不<br />

同的原因,有一些是非常值得同情的,但無可否認當中肯定有濫用的<br />

情況存在。我們經常從新聞報道看到這些個案,當然,最離譜的莫過<br />

於海嘯生還的一對男女,他們領取綜合社會保障援助(“綜援”)來旅<br />

遊。此外,也有領取綜援的父母獨留年幼子女在家,然後到深圳遊玩。<br />

除了這些極端或少數的濫用例子外,其實也有不少人是“放軟手<br />

腳 ”,有工不做。我們收到不少中小企僱主的投訴,指有應徵者向僱<br />

主表明不要聘請他們,他們說自己只是應酬社署的就業援助計劃前往<br />

應徵,實際是想不斷領取失業綜援。這種放軟手腳濫用失業綜援的情<br />

況,是很難被發現的,但社會知悉後卻非常反感。<br />

我們去年12月進行的民調顯示,在1 200名受訪市民中,超過七成<br />

認為香港濫用綜援的情況嚴重,也有超過八成贊成為申領失業綜援設<br />

立限期。除了我們自己做的民調外,經濟通(ET Net.com)在去年年底,<br />

也曾就“自由黨促失業綜援限領 兩年,你認同嗎?”這個問題進行了一<br />

項網絡民意調查,結果有680人參加,有九成人表示贊成。而我和不<br />

少黨友在落區時,也有不少街坊跟我們說支持杜絕濫用失業綜援。我<br />

想民意是非常清楚,只是支持杜絕濫用失業綜援,並非其他綜援。<br />

我亦察覺到今次多位議員的修正案,包括張超雄議員、梁耀忠議<br />

員等的修正案,均同意我這項議案的精神,便是要推動有能力者自力<br />

更生,杜絕濫用失業綜援的情況。易志明議員稍後會提出修正案,具<br />

體地說明自由黨認為能有助杜絕濫用的建議,包括為申領失業綜援設<br />

立兩年的限期。如果在期滿後想再領取,並非不行,但卻要向獨立的<br />

個案覆核委員會再作申請。


立法會 ─ 2013年 1月 23日<br />

LEGISLATIVE COUNCIL ─ 23 January 2013<br />

雖然有很多人認為不應設立限期,但其實外國很多地方均有設立<br />

限期的例子,譬如美國的限期為6個月 ⎯⎯ 當然,我明白美國有其<br />

他福利讓人民領取 ⎯⎯ 而新西蘭的領取失業綜援時間則較長,可領<br />

取 1年。我們雖然建議把限期定為兩年,但期滿後並非一定不能再申<br />

請,如果領取了兩年後仍有需要申請,我們會繼續支持政府利用覆核<br />

委員會審批申請,而並非繼續由社會福利署同一位職員批出。<br />

我們提出設立這個限期的最大目的,是促使健全的失業人士重投<br />

職場,職場即職業的場所,無須再長期依賴社會的保障。當然,以往<br />

或會有人說找工作很困難,而且工資較綜援金額為低,但到了今天,<br />

這種說法似乎不合時宜。首先,目前的失業率已下跌至只有3.3%,不<br />

單是全民就業,而且很多行業根本上非常欠缺人手,“有工沒有人做”<br />

的情況隨處可見。舉例而言,職工盟去年11月舉辦招聘會,提供4 000<br />

個職位空缺,但只吸引了1 500人到場找工作。再者,在實施法定最<br />

低工資後,根本已不存在以往的工資過低情況。事實上,不少不需要<br />

甚麼資歷、技術的工種,例如清潔、飲食等,現時的工資亦遠高於<br />

28元。所以,如果要在社會上找工作,是應該有就業機會的。<br />

我們因此認為,只要這些健全的人士真的能下定決心及認真地找<br />

工作,不要有太多要求,在現時勞工短缺的大氣候下,要找一份正當<br />

和收入不錯的工作,相信一定不會困難。<br />

雖然社會認同要杜絕濫用失業綜援,但我發覺當我們提出這議題<br />

後,亦有些人曲解了我們的意思。所以,我們必須再次重申,我們只<br />

是要求杜絕有能力自力更生的健全人士長期濫用失業綜援,這當然不<br />

包括長者、殘疾人士、單親家庭等類別。我們絕不是要削減綜援,藉<br />

此減少政府的開支或為商界削減利得稅。我們絕對不是從這個角度出<br />

發,我們只是希望能善用資源,杜絕真正濫用綜援的情況,使騰出的<br />

資源得以用於更有需要被幫助的人士。<br />

早前在行政長官的答問會上,易志明議員亦就打擊濫用失業綜援<br />

一事提出質詢,要求政府回應民意,為失業綜援設立申領年期。行政<br />

長官當時的回應表明,一定要確保綜援和其他社會福利不會被濫用,<br />

讓金錢可以用在有需要的人士身上。相信扶貧委員會亦會實事求是,<br />

衡量這個問題。<br />

267


268<br />

立法會 ─ 2013年 1月 23日<br />

LEGISLATIVE COUNCIL ─ 23 January 2013<br />

我今天提出的議案,正是希望各位能正視這問題。我當然也留意<br />

到,今天的問題所涉及的是15 000人,問題不算太大。但是,在現今<br />

的香港,當有很多事情發生的時候,如果不加以正視的話,問題便會<br />

越來越大。舉例而言,在行政長官選舉中的所謂僭建問題,由1980<br />

年代、1990年代至2000年代,各種小規模僭建,從搭建花棚以至晾衣<br />

架,政府也不予理會,但到了今天想理會也無法入手了;“雙非嬰兒”<br />

是存在多年的問題,當時的數字只不過是三百多名,所以當時的保安<br />

局局長便說不用理會 ⎯⎯ 我們亦支持他不用理會 ⎯⎯ 但到了去<br />

年,數字已上升至35 000人。<br />

因此,我們認為雖然現時濫用失業綜援的情況並非嚴重,但如果<br />

我們不處理的話,在5年、10年後,這萬多人的數字便隨時會變為更<br />

大的數字,屆時政府或社會想要處理這個問題,也無法處理了。所以,<br />

我們希望政府於今時今日能採取一些行動,處理這個問題。<br />

主席,我謹此陳辭,提出議案。<br />

田北俊議員動議的議案如下:<br />

“ 本會促請政府盡快採取有效措施,推動有能力者自力更生,杜<br />

絕濫用失業綜援,以便集中資源幫助真正有需要的人士。”<br />

主席:我現在向各位提出的待議議題是:田北俊議員動議的議案,予<br />

以通過。<br />

主席:易志明議員、張超雄議員、譚耀宗議員、鄧家彪議員、陳志全<br />

議員、湯家驊議員及梁耀忠議員要就這項議案動議修正案,而鍾樹根<br />

議員要就梁耀忠議員的修正案動議修正案。本會現在就議案及各項修<br />

正案進行合併辯論。<br />

我會請上述議員依次序發言,但他們在現階段不可動議修正案。


立法會 ─ 2013年 1月 23日<br />

LEGISLATIVE COUNCIL ─ 23 January 2013<br />

易志明議員:主席,綜合社會保障援助(“綜援”)制度是香港市民的社<br />

會福利安全網,讓失業人士申領,獲得一定的金額,維持基本生活,<br />

以便他們能繼續尋找工作。對此,社會大眾毫無異議,亦認同這是一<br />

個成熟社會應有的義務,因為一個人沒有工作及收入是會感到彷徨<br />

的。綜援提供基本的安全保障,讓失業人士一面找工作,一面不需要<br />

太擔心收入和生活下,準備再自力更生,再戰職場,發揮自我價值和<br />

貢獻社會,完全是合理的社會福利政策。<br />

不過,社會資源有限,我們認為現行的長期申領失業綜援制度有<br />

修訂的必要。原因是我們的研究發現,持續長期申領失業綜援的人數<br />

持續高企,佔申領失業綜援總數的比例更是不斷上升。<br />

根據社會福利署(“社署”)的數字,過去8年間持續兩年以上申領失<br />

業綜援的人數由2004-2005年度佔所有申領失業綜援的人數的58%,上<br />

升至去年10月的79%(約有20 900人 ),而持續5年以上申領失業綜援的<br />

人數亦由2004-2005年度佔所有申領失業綜援的人數的25%,大幅上升<br />

至 56%(約有14 000人 ),增幅驚人。<br />

這些人士失業數年,但卻不能返回職場,情況令人感到擔心。在<br />

這些人當中,有不少是身體健全及有工作能力的。究竟是他們不找工<br />

作,還是真的找不到工作呢?<br />

香港的失業率在過去8年來一直下降,由2004-2005年度的6.8%下<br />

降至最新公布的3.3%。即使因政府統計處出現懷疑“篤數”的情況而導<br />

致數字不太準確,失業率下降仍是不爭的事實。此外,最低工資自前<br />

年 5月實施以來,不少行業均無法聘請人手,出現人手短缺、“有工無<br />

人做”的情況,包括我從事的貨運物流業,而機場空運及飲食、護理、<br />

建造等行業,亦長期請不夠人。<br />

所以,既然找工作不難,但仍有大量人士需要長期申領失業綜<br />

援,則當中部分人士或已養成一種習慣。田北俊議員今天動議的議案<br />

措辭是“......促請政府盡快採取有效措施,推動有能力者自力更生,杜<br />

絕 濫用失業綜援,以便集中資源幫助真正有需要的人士”,正是希望<br />

讓健全人士能盡快重返職場,而我提出的修正案,是想進一步完善這<br />

項議案。<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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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 ─ 2013年 1月 23日<br />

LEGISLATIVE COUNCIL ─ 23 January 2013<br />

主席,在目前找工作不難的情況下,我認為替申領失業綜援人士<br />

設立一個申領期限,是最佳的時機,而就此期限而言,儘管我們的調<br />

查顯示,有多達七成三的受訪者建議1年,我們仍願意提出較寬鬆的<br />

兩年的建議,讓申領者有較大的空間。<br />

我留意到,在我們提出建議後,外間有一些團體提出不少十分片<br />

面的批評言論,例如指我們建議訂出兩年申領期限,是將申領失業綜<br />

援人士排除在保障安全網外,是不人道及不公平的。不過,我必須強<br />

調,這是片面的指責,因為我們的建議還有一項非常重要的註腳,便<br />

是兩年期屆滿後,如果該人士有需要繼續申領,便需要由獨立的個案<br />

覆核委員會檢視,再個別審批。<br />

這其實便是一個安全網,如果不是濫用失業綜援者而是有真正實<br />

際需要的人士,則個案覆核委員會必然不會把他們摒棄於保障網外。<br />

所以,我們的建議不是“一刀切”,使他們兩年後便要“脫網”。我希望<br />

市民留意這一點。<br />

亦有意見指出,申領失業綜援的個案佔整體申領綜援個案的比例<br />

已於2012年 11月下跌至低於9%,並指出我們大張旗鼓要大力改革有<br />

關制度以防止所謂 “濫用綜援”的情況所觸及的申領失業綜援個案,其<br />

實佔整體申領綜援個案不足一成。我們同意申領失業綜援個案佔整體<br />

申領綜援個案的比例不算高,但我們針對的是長期持續濫用失業綜援<br />

的原則問題。有能力自食其力的人,即使屬於少數,難道不應該要求<br />

他們重返職場嗎?<br />

此外,我提出的另一項修訂,是建議政府“優化現行的自力更生<br />

支援計劃下的綜合就業援助延展計劃,並要求該等健全而未有重投職<br />

場的申領者全職每周5天、每天8小時參與社會福利署(‘社署’)安排的<br />

社區工作,讓他們按最低工資賺取收入,參與求職及就業培訓,保持<br />

工作的健康心態”。這方案的優點是令申領失業綜援的人士可以盡其<br />

所能,貢獻社會。<br />

我提出這項建議,是因為過往社署的自力更生支援計劃要求低而<br />

寬鬆,申領失業綜援的人士只需每周最少申請兩份工作、出席社署安<br />

排的面試等,而在社區工作方面,則只需參與每星期不超過3天或每<br />

星期不多於24小時的社區工作,例如清潔郊野公園等,長期會令失業<br />

受助人變得安於現狀、失去工作動力和鬥志,不能提升他們重返職場<br />

和自力更生的決心。這方案的優點是令申領失業綜援的人士可以盡其<br />

所能,貢獻社會。


立法會 ─ 2013年 1月 23日<br />

LEGISLATIVE COUNCIL ─ 23 January 2013<br />

當然,作為把關的社署如果沒有做好本份,則濫用的情況必然會<br />

持續,所以我亦要求社署一定要加強監管。<br />

主席,社署今天下午發表最新的綜援數字,指出去年12月的申領<br />

失業綜援個案有二萬三千九百多宗,較11月下降250宗。在該二萬三<br />

千九百多宗個案中,如果能夠令一半個案(即 11 000人 )重返職場,便<br />

即時可以釋放一半的勞動力,對整體勞動力市場有很大幫助。<br />

我重申,自由黨的建議並非針對申領失業綜援的人士,只是希望<br />

他們能夠在政府的協助下做到自力更生,早日發揮工作能力、重返職<br />

場、重拾自信,而政府節省下來的資源則可以幫助更有需要的弱勢社<br />

羣。<br />

我們自由黨亦留意到自上述建議在本月初公布後,電台的<br />

phone-in節目亦接到聽眾的來電,有住在公屋的聽眾表示在鄰居之<br />

中,亦有失業數年而長期申領綜援的人士,但看到他們身體健全,只<br />

是不願意重返工作場所而已。<br />

此外,根據社署的數字,具有大專學歷而申領綜援的人士在2007<br />

年年底的持續申領綜援平均時間是3.6年,但及至2011年年底,平均<br />

申領時間已上升至5.3年。雖然這些有大專學歷的失業綜援受助人只<br />

佔整體失業綜援受助人的1.1%,但我們認為,他們既然已經有大專學<br />

歷的教育程度,比基層有更多學識和更大能力,便不應該長期倚賴綜<br />

援。<br />

有前線社工指出,很多健全、年輕而長期申領失業綜援的人士屬<br />

於隱蔽青年。他們不喜歡與人接觸、不喜歡正常的社交生活,寧願留<br />

在家中“打機”,日復一日,所以找不到工作。他們之所以申領失業綜<br />

援,很可能跟他們的工作能力無關,而是他們的態度問題。<br />

我們要強調,自由黨的建議並不應用於申領失業綜援的長者、單<br />

親家庭和傷殘人士。社署實在有需要加強監管,確保申領失業綜援的<br />

健全人士並無濫用綜援,使公帑獲得恰當的運用,幫到真正有需要的<br />

人士。<br />

主席,我謹此陳辭。<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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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超雄議員:對於自由黨提出“優化失業綜援”的議案,其實我的感覺<br />

是遺憾,感到不舒服。田北俊議員剛才說我沒有反對,甚至他說我贊<br />

成他的原議案,我想是因為他看到我的修正案,對他原議案一個字也<br />

沒有修改。沒錯,他原議案本身的內容,例如要“推動有能力者自力<br />

更生, 杜絕濫用失業綜援”,其實是必然的道理,我沒有理由反對。<br />

但是,我們提出議案時,要明白對社會的影響。<br />

在立法會提出一項議案,我們相信是一個社會關注,影響重大的<br />

議題。而我們現時將失業綜援一事,將當中的一小部分人有可能濫<br />

用,或你認為他可以工作但他沒有,而將此事放大,這種做法我是絕<br />

不認同的。如果我們假設所有人都是懶惰,給他們福利,他們便寧願<br />

要福利而不工作,這種看法實在很負面,為甚麼我們要這樣假設呢?<br />

為甚麼我們要這樣標籤一些人,只要他正在申請福利,我們便說他有<br />

問題?<br />

試想一下,香港的貧窮問題是嚴重的。就多個民間團體,社聯是<br />

一個大家都覺得值得尊重的團體。社聯用國際貧窮線來量度,發現多<br />

年來我們的貧窮情況是嚴重的。我們有17%、 18%的人口是屬於貧窮<br />

線以下,這是一個驚人的比例,任何一個先進的城市,沒有理由有接<br />

近兩成人口是屬於貧窮。對於貧窮問題,我們應否做些事?應否幫助<br />

貧窮的人呢?如何幫助呢?最直接的,我們一直以來,當然是提供服<br />

務,提供實物,例如房屋、醫療和教育,但他們要生活,所以最直接<br />

的便是給予現金,綜援正由此而來。<br />

為甚麼市民會窮呢?看看綜援中的分類便知道哪些人窮,為甚麼<br />

窮。老人家、傷殘人士、長期病患者、單親和失業,來來去去,主要<br />

是這幾類人。看看現時這安全網當中有甚麼人,究竟這5類人的比例<br />

如何,發現老人家佔現時的綜援個案57%,傷殘人士和長期病患者連<br />

同老弱共有73%,即是在安全網中,現時用公帑支付現金援助予香港<br />

窮人,其中有73%人是老弱傷殘。餘下還有11.5%的人是單親,即是<br />

他們最年輕的子女是15歲以下,我們普遍認為如果他們是單親,有照<br />

顧子女的責任,所以如果他們貧窮,我們要援助他們。再看看餘下的<br />

失業綜援是8.9%,不足一成。<br />

如果說這一成的綜援人士領取綜援很久,這是一個社會大問題,<br />

我覺得這說法有點誇張。如果你不相信我,說問題是嚴重的,可詢問<br />

公眾,進行調查 ⎯⎯ 很抱歉,公眾的印象未必是真確的。2007年和<br />

2009年,樂施會也曾委託香港理工大學社會政策研究中心進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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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LATIVE COUNCIL ─ 23 January 2013<br />

2009年的研究我有份參與,我和鍾劍華訪問了過千位市民,隨機抽<br />

樣,我們發現五成多接近六成市民以為領取綜援的是甚麼人呢?他們<br />

以為大部分是失業人士,但我剛才說了,其實是不足一成。他們以為<br />

大部分是失業人士,接近六成市民認為領取綜援的大部分是新移民,<br />

但其實我們多年前已實施一項要求居住7年才可申請綜援的規定。所<br />

以,能夠領取綜援的新移民,其實都是酌情個案,據我理解,當中佔<br />

4%以下。所以,可見公眾的印象跟實情可以相距甚遠。<br />

可是,自由黨拿着公眾調查,又找出一些數字,說2004年和2005<br />

年以至今天的失業率,下降了百分之四十多。然而,失業綜援個案在<br />

整體綜援個案中的下降比例是沒有那麼快,所以,你便覺得會否是市<br />

民越來越依賴綜援,造成綜援養懶人等情況。請自由黨找一些較好的<br />

研究助理,你說的失業綜援佔整體綜援個案的比例,是會受其他個案<br />

的增減所影響,如果老人家多了,那麼失業綜援的比例便會下降,這<br />

未必直接與究竟有多少失業的人領取綜援有關。所以,國際研究也是<br />

說所謂take-up rate(領取率)。大家看到現時的新聞財經報告也報道,<br />

美國的失業救濟、失業援助有多少人領取,這並非指示究竟現時美國<br />

人變得有多懶惰,而是一個經濟指標,用作預測經濟上勞動市場的變<br />

化,更不是假設領取的人是懶惰。<br />

所以,你真的要好好地進行研究。即使回看2004年和2005年失業<br />

個案的數字,與現時的數字相比,下跌的比例正正是百分之四十多,<br />

與失業率的下降比例簡直是沒有分別,所以不要玩弄數字,造成好像<br />

有很多人正在領取的印象。其實,現時的失業率正一直下降,領取失<br />

業綜援的人數也不斷下降。<br />

所以,我希望你們能聚焦一些,因為你們隨街放滿橫額,說“照<br />

顧真正老弱殘、四肢健全不應貪”,大家想想路過看到這些橫額的窮<br />

家庭,如果他們真的正在領取綜援,他們的小孩子會怎樣想呢?小童<br />

群益會曾進行多項調查,發覺領取綜援的小孩子有負面情緒,他們的<br />

自尊低,經常會不開心,情緒孤獨。就這些動作和公眾宣傳,如落街<br />

呼籲市民簽名,叫人反對濫用綜援,當然人人都會反對濫用綜援,但<br />

如果翻看所謂詐騙濫用的個案,過去10年全也幾乎低於0.1%。大家要<br />

說說道理,不要做出一些令社會針對窮人的動作。<br />

如果說失業人口中有人長時間領取綜援,為何會有這樣的增長<br />

呢?我認為這是值得研究的課題。而且,我們確實要盡力幫助領取綜<br />

援的失業人士有機會就業,但請用一個正面的方法,請大家視工作本<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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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為一項權利,而不是我們要逃避的事情,只要工作能給人尊嚴,有<br />

合理報酬,有健康的工作環境,誰會不想工作呢?<br />

大家想想現時的福利,所謂綜援金有多少錢?如果不計算租金津<br />

貼 ⎯⎯ 租金津貼是實報實銷的,如果是公屋住戶,根本公屋的租金<br />

是不會先發給申領人,而是直接交給房署。如果是私樓住戶,現時大<br />

部分綜援受助者的租金津貼是不足的,要自行從生活費中補貼出來。<br />

如果我們只看標準金額,現時每名單身人士每月的綜援金是1,990<br />

元,這是他們的生活費,包括所有飲食、交通、衣着、娛樂、成藥等,<br />

每月1,990元,即每天是66.3元。試想想誰會有工不做,寧願申領1,990<br />

元 (計時器響起)......<br />

主席: 張 議員, 發言時限到了。<br />

張超雄議員: 謝謝主席。<br />

譚耀宗議員:主席,我們剛才辯論了中產階層的問題,現在換另一個<br />

話題,討論基層方面的問題。<br />

香港的貧富懸殊情況越來越嚴重,貧窮問題越來越複雜,貧窮的<br />

成因也越來越多。在1990年代以前的香港,貧窮的主要成因有老、弱、<br />

傷、病這四大類,在綜援領取者中,有九成都屬於這些情況。但是,<br />

隨着經濟結構的調整,家庭組成模式的變化,失業、低收入、單親等<br />

原因都直接導致不少市民生活困難,因而需要依靠綜援生活。失業綜<br />

援是1990年代中期新增加的綜援類別。在現時27萬宗綜援個案中,有<br />

57%屬於年老個案,傷殘及健康欠佳的佔16%,單親佔12%,低收入<br />

佔 4%,因失業而領取綜援的個案則佔9%。<br />

我們再看看失業綜援的一些特徵,可以更瞭解他們的貧窮成因。<br />

根據政府的統計數字,我們可以看到失業綜援個案的數目緊隨失業率<br />

升跌。在1997年年底,失業綜援個案約17 000宗,那時候的失業率是<br />

2.2%;到了2003年,因為SARS,年內失業率上升至7.8%,失業綜援<br />

個案也飆升至超過5萬宗;在去年年底,失業率為3.4%,失業綜援個<br />

案則有24 000宗。可見只要外圍經濟環境好轉,大部分失業綜援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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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LATIVE COUNCIL ─ 23 January 2013<br />

者便不用再依靠社會援助,而失業綜援在經濟急劇調整時的緊急援助<br />

作用是不能抹煞的。<br />

至於為何失業綜援個案數目由2007年至2011年一直高踞不下,維<br />

持在3萬宗上下呢?我們可以再看看在推行最低工資前兩方面的數<br />

字‥其一是失業綜援個案中的家庭成員人數,在此類別中,大約一半<br />

個案只有一名家庭成員,另一半個案則有多於一名成員,其中三至四<br />

人家庭佔了三成;另一個數字是失業綜援領取人的年齡,其中40至 49<br />

歲的受助人佔了三成,50至 59歲的受助人則高達五成。由數字可見,<br />

失業而單獨一人領取綜援者,如果年齡不大,他們重返勞動市場及脫<br />

離綜援的機會較高;但那些年齡在四、五十歲或以上,家中有三、四<br />

名成員的,要他們完全脫離綜援,可說十分困難。現實的情況是,有<br />

不少具備工作能力的市民,即使他們願意,也不一定找到工作,即使<br />

他們找到一份工作,也不足以養活自己和家人,所以他們只能留在綜<br />

援網中,這絕不是一句“綜援養懶人”便可以解釋過去的。在2011年 5<br />

月實施最低工資這種工資保障制度之後,我們看到,在同樣3.4%的失<br />

業率下,失業綜援個案數目在去年年底已明顯下跌至24 000宗左右。<br />

當然,我們不能排除有些人濫用失業綜援機制,但我們也看到社<br />

會福利署(“社署”)在過去10年不斷強化措施,力求減少受助人長期依<br />

賴綜援。社署由2003年開始引入“自力更生計劃”,今年更進一步整合<br />

為 “自力更生綜合就業援助計劃”。單是2009年至2011年期間,參加計<br />

劃的受助人中已有七千五百多人成功就業,脫離綜援網。另一方面,<br />

我們認為社署在打擊詐騙綜援個案方面也十分進取,過去3年,平均<br />

每年都揭發約900宗詐騙個案。所以,我們認為現時社署的對應措施<br />

是有效的,沒有需要過於收緊限制,將真正有需要的人士拒諸門外。<br />

要協助領取失業綜援的人士自力更生,民建聯認為應該提高現時<br />

自力更生支援計劃下“豁免計算入息”的最高豁免額、加強就業培訓和<br />

就業輔導服務,以及鼓勵僱主聘用綜援受助人等。民建聯一直希望政<br />

府改革失業綜援,達致“以工代賑”的目標。民建聯在2005年提出將薪<br />

金最高豁免額由2,500元提高至3,500元。雖然社署在2007年調整了豁<br />

免階梯,將第一級全數豁免計算的工作入息由原來的600元增加至800<br />

元,但最高豁免額仍然維持不變。我們希望政府可以落實民建聯的建<br />

議,使賺取工資低過全港中位數一半(即 5,500元 )的受助人都可以獲得<br />

一定的豁免,最高豁免額為3,500元,鼓勵他們保持一定的工作能力。<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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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在2011年 開始在全港18區全面推行“ 鼓勵就業交通津貼計<br />

劃 ”,實踐證明這個計劃能真正幫助低收入市民。作為一種就業支援,<br />

我們認為可以將“鼓勵就業交通津貼計劃”改為直接設立低收入家庭<br />

生活補助計劃,讓收入仍偏低的家庭可通過簡單入息及資產審查,每<br />

月獲得一定金額的補助。這種社會保障機制將有助於領取失業綜援的<br />

人士更敢於走出綜援網。<br />

主席,現時香港社會的矛盾越來越尖銳。在2008年 7月,香港中<br />

文大學的社會工作學系與亞太研究所曾經發表一份報告,探討市民對<br />

社會和諧的看法。調查結果顯示,在各項最影響社會和諧的因素中,<br />

有 61.9%的受訪者選擇“窮人與有錢人的矛盾”,有48.4%選擇“市民與<br />

大財團的矛盾”,有44.1%選擇“家庭糾紛及成員缺乏互愛”;相反,認<br />

為 “政治紛爭”影響社會和諧的受訪者只有38.5%。我相信這些調查數<br />

字在今天仍然有參考價值。對於貧窮人士,我們的社會應該針對貧窮<br />

的成因,對症下藥,幫助需要幫助的人士。這樣,我們的社會才會更<br />

和諧。<br />

多謝主席。<br />

鄧家彪議員:主席,自由黨提出的議案及修正案,令我想起“一念天<br />

堂,一念地獄”這句話。我們的着眼點是如何幫助和推動面對就業困<br />

難 的人士,讓他們進入市場,他們看到的卻 是 這些人為何要 依賴綜合<br />

社會保障援助(“綜援”)計劃,質疑是否因為他們懶惰,主張不應放 任<br />

他們這樣做。我十分尊重的譚耀宗議員剛才在其發言終結時提出了一<br />

些 數據,非常正確地指出為何自由黨要採取這 種 策略。貧富懸殊和貧<br />

富差距是香港社會的深層次矛盾,佔據 社會資源的商界因而轉移視<br />

線,引導夾心階層把矛頭轉向 最基層人士,這做法令我們十分痛心。<br />

我們當然不希望出現這種矛盾,但 這項議案驟看之下似是四平八<br />

穩,但從田北俊議員的發言及早前發出的新聞稿,卻 可 見 其用意其實<br />

並非單純在於“優化”或 “ 杜絕濫用” 失業綜援,而是要 “ 杜絕失業綜<br />

援 ”,下一步甚至可能是“杜絕綜援”。今天懷疑領取失業綜援的人士<br />

生性懶惰,明天在 處理了這一 羣 之 後便輪到老年人,大可懷疑他們是<br />

因為年青時懶於工作,未能儲蓄,因而須在年老時領取綜援。至於單<br />

親人士,你們亦可懷疑他們其實也能抽出時間工作,加上住所附近有<br />

社區保 姆 服務,應 可 出外工作。所以,議案措辭本身雖 看似沒有問題,<br />

但 背後的整套想法卻令人感到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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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LATIVE COUNCIL ─ 23 January 2013<br />

我 想 在此作出申報,我曾經服務社會福利署(“社署”),加入成為<br />

當時新 推 行 的自力更生支援計劃下的就業援助主任(EA-CO)。 這個職<br />

位 現 已消失,因相關工作已外判予 NGO。當時 是 社會經濟頗差的<br />

2002、2003年,我被派往一些失業重災區如屯門、元朗工作,曾經接<br />

觸 一些由尼泊爾、巴基 斯坦回流香港的年青 人。他們都 在香港出生,<br />

但卻回國就學,然後回流香港求職,因此當然會處處碰壁,尤其是在<br />

那 個 時候。亦有一些單親 母親,帶着年紀已屆14或 15歲 的子女過活,<br />

但由於子女的成長發展出現問題,誤入歧途,這些母親根本難以專心<br />

出外求職。有些則是北上創業失敗後回 港的人士,當中不乏滿 有 學問<br />

的中年人,真是甚麼人也有。所以,我們不能把26 000宗或24 000宗<br />

失業綜援個案數字看得如此簡單和片面,單純因為他們已長期領取失<br />

業 綜援達2年甚至5年 而 加以整頓,因為情況並非這麼簡單。<br />

我剛剛跟東涌一個單親家庭通電,讓我簡述一下有關情況。很多<br />

人 以為這家庭領取的是單親綜援,但其 實是失業綜援。這家庭之前並<br />

無領取綜援,但 丈夫早前不幸因病身故,遺下兩名子女,其中一 名現<br />

正 就 讀全日制幼稚園,另一名 則 已 16歲,正在中學就讀。這家庭因何<br />

被 界 定為需要領取失業綜援呢 ?因為社署人員告訴這位母親,孩 子 就<br />

讀 的是全日制幼稚園,所以她應有時間出外工作,因此屬於失業綜援<br />

個案, 這是多麼的荒謬。<br />

這 也 罷了。這位母親其實一直很努力從事家務助理工作,但卻未<br />

能達到每月工作120小時的要求,因為每月做 120小時的 家務助理工<br />

作,並不容易,而她亦沒有 可能辦得 到,因她畢竟有一名就讀幼稚園<br />

的孩子 需要照顧。於是,事情便變得更加荒謬了,她為了要參加自力<br />

更生支援計劃的課程而被迫推辭部分工 作,這 究竟是一套甚麼制度?<br />

然而,社署職員卻告訴她,當她的孩子 入讀小學後,其個案便會變成<br />

單親綜援個案而無需再面對這煩惱。 這 實在是有點荒謬。<br />

易志明議員在先前提出的書面質詢中 提到持續領取綜援這種現<br />

象,但 究竟是持續領取綜援還是持續領取失業綜援呢?這 當中可能有<br />

一些分別。 因為持續領取失業綜援代表受助人持續在 一段長時間失<br />

業,但持續領取綜援則是家庭持續面對某 些變化,可能是低收入,也<br />

可能是失業、單親、疾病或 健康欠佳。我們不能排除這些原因,而 我<br />

亦 有 這份信 心 ,因為我已 任職區議員5年,現 正踏入第六年,十分明<br />

白基層生活如何。<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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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LATIVE COUNCIL ─ 23 January 2013<br />

所以,恕我不能接受這項議案,尤其是那些banner上的標語,說<br />

甚麼“ 四肢健全不應貪”,那麼反過來說,是否“四肢不健全便 應該<br />

貪 ”?這究竟是甚麼概念?難道領取綜援便等於貪?當然,我們已有<br />

的共識是無論甚麼階層,社會應該是流動的。對於綜援受助人,我們<br />

應積極提供協助,令他們真正能夠自力更生,不但找到工作,並透過<br />

工作有職位上的流動,由基層上升至剛才那項議案所提及的中產。人<br />

人都希望能夠如此,但並無可能。現時,GDP的 93%屬服務業,這是<br />

否人人都適合的職業呢?一名中年男士是否能輕易投身服務業?但<br />

是,領取失業綜援的人士中剛巧有超過七成年屆40歲,超過一半在50<br />

歲或以上,試問他們如何能輕易地在服務業求得一份工作?<br />

自由黨在其新聞稿中提到,他們很關注庫房需花費16.5億元,作<br />

為發放失業綜援的開支。我不禁想,他們為何不向“打 工仔”償還那最<br />

少 80億元的無償加班工資?其實,我們剛才已曾提出很多有關實施最<br />

低工資或創造優良就業環境的好處。<br />

此 外,2009-2010年度的失業綜援及低收入綜援個案合共有48 000<br />

宗,社署為回應今天這項議案,剛剛公布了這方面的最新數字是<br />

34 000宗。個案數目在實施最低工資後,顯著下跌了28%,我們提倡<br />

實施最低工資,正是這個道理。所以,對於一直反對實行最低工資的<br />

商界團體突然熱衷討論社會福利事務,我們是感到懷疑和有所質疑及<br />

保留。因此,對於這項議案,恕我們不能接受。<br />

我們認為要更全面協助領取失業綜援的人士,首先是透過全新的<br />

制度向慈善團體或社會服務團體作出反映,為他們提供更恰切的協<br />

助。在應付出席面試的需要,例如車費、衣着及面試裝備等方面,甚<br />

至應以更加以人為本的方式提供協助。工聯會一直同意並鼓吹採取這<br />

種方式,所以我們對此是有期待的。<br />

不過,我要利用餘下的1分鐘批評社署。該署一方面優化協助綜<br />

援受助人進入就業市場的計劃,另一方面卻製造失業及製造綜援個<br />

案。因為在該署外判及改革失業綜援就業援助計劃的制度下,有80<br />

名 (現已變為68名 )社區工作幹事要面臨失業。他們已在社署服務了十<br />

多年,如果我當年繼續在社署擔任就業援助主任(EA-CO),相信也會<br />

遭遇同一命運。雖然我很熟悉這羣同事、這個制度及社署的運作,但<br />

很遺憾,在社署眼中,在一個應該講求關懷的部門眼中,這羣員工並<br />

無價值。我們退而求其次,要求社署在已經預留2.3億元的情況下,<br />

考慮要求NGO必須以這筆款項重新聘請這批員工,以協助完成這項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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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LATIVE COUNCIL ─ 23 January 2013<br />

計劃,但卻遭到拒絕。所以,對於社署推出這項新計劃,我要提出批<br />

評,因為它製造了失業,也製造了綜援個案。<br />

我謹此陳辭。<br />

陳志全議員:主席,對於田北俊議員今天提出“優化失業綜援”議案,<br />

我首先要指出,我平常不會使用和提及“優化”這個詞語,因為這是一<br />

個 “病毒詞”。從小至大,我們使用的是“改善”和 “改良”,但不知從何<br />

時開始便變為了“優化”;不知是否特區政府牽頭開始使用,因為最多<br />

提及“優化”的 ⎯⎯ 我聽到最多 ⎯⎯ 是張建宗局長。我希望其他官<br />

員、議員甚至學生們,不要經常把“優化”掛在嘴邊,而不用“改善”和<br />

“改良”。<br />

田北俊議員的原議案只有短短兩行,上半句是:“本會促請政府<br />

盡快採取有效措施,推動有能力者自力更生,” ⎯⎯ 田議員鼓勵失業<br />

人士自力更生,令人感動,當然沒有人會反對。但是,下半句是:“杜<br />

絕濫用失業綜援,以便集中資源幫助真正有需要的人士。”再看看易<br />

志明議員的修正案,便看到這其實是一場抹黑、醜化、標籤領取綜援<br />

人士的“工程”。<br />

自由黨近月以反對濫用綜援為題,在地區舉行簽名運動,“四肢<br />

健全不應貪”的橫額,隨處可見,他們更在社交網站發功,成立了“反<br />

對濫用綜援大聯盟”想 “呃 like”,幸好開設了兩個月後也只有約1 000<br />

人讚好;表面上是向政府施壓,要政府正視濫用綜援的問題,但實際<br />

上,卻是誇大其辭,製造矛盾,強化“領取綜援、綜援養懶人”的論述,<br />

標籤領取綜援的朋友,說他們是“大食懶”和 “寄生蟲”。<br />

綜援旨在幫助一些有需要的人士,濫用固然不好 ⎯⎯ 濫用甚麼<br />

其實也不好,沒有人會贊成濫用食水、電力、衞生紙均應該被反對,<br />

但我們要問的是,究竟是否真的有人濫用呢?所謂濫用,究竟是個別<br />

的情況,還是已經成為一種社會現象,成為很嚴重的社會問題,而要<br />

在制度上改革並杜絕它呢?我列舉一個例子,如果你今天晚上在立法<br />

會的洗手間,看到一卷衞生紙被人全拉出來了,掉在地上,即是有人<br />

濫用衞生紙,接着你便舉辦簽名運動、拉起banner,甚至提出議案辯<br />

論,說要杜絕立法會議員濫用衞生紙,你覺得這樣做是否公道呢?“濫<br />

用 ”有胡亂使用、過度使用的意思,如果“濫用”套用在失業綜援之上,<br />

其一,可以指社會上出現大量失業人士申領綜援,整體上過度使用綜<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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援的機制,帶來負面影響,這是數量上的問題;第二,可以指某些失<br />

業人士長期依賴綜援,刻意逃避工作,荒廢生命,這是動機上的問題。<br />

就數量方面來說,自由黨的官方網頁試圖以濫用失業綜援為題,<br />

進行數據分析,製造香港社會申領失業綜援人士的數字大幅上升的假<br />

象。根據自由黨就2004年至2012年對失業綜援數據的分析,他們以持<br />

續申領失業綜援超過兩年及5年的數據,與失業率進行比較。為何要<br />

比較這些數字呢?因為這些是對他們的“標 籤工程”最有利的數字。略<br />

懂社會統計學的人均會知道,社會上是否出現過分依賴失業綜援的問<br />

題 ⎯⎯ 張超雄議員剛才也提到應該使用“領取率”(take up rate)來釐<br />

定 ⎯⎯ 應該把“整體申領失業綜援人數”和 “整體失業人數”加以比<br />

較。<br />

根據政府統計處和相關政府部門的數據,2004年申領失業綜援人<br />

數為45 231人,2012年則為24 230人,整體下降了54%; 2004年的失<br />

業人數為227 000人,2012年則為117 000人,整體下降了52%。以上<br />

述數據作比較,申領失業綜援人數和整體失業人數下降的比例和趨勢<br />

相當接近,我們能否從這個數字推論,香港濫用失業綜援的情況是相<br />

當嚴重呢?<br />

以動機方面分析又如何?如果自由黨針對的是大專學歷申領失<br />

業綜援的人士,認為他們的學歷不算低,在動機上是刻意選擇不工作<br />

而申領綜援、荒廢生命,那麼我們最低限度要先看看那些數字。2011<br />

年具有大專學歷而申請失業綜援的人數是302人,當中有多少人的動<br />

機是因為有工不做,為了領取綜援而刻意拒絕工作呢?這是無法推證<br />

的。如果不能證實在302人中有多少人是有這動機,便不可因此而推<br />

論香港出現濫用綜援的情況,否則倒不如說擁有大專學歷的人士不能<br />

申領失業綜援,或附加一些更苛刻的申領條件。<br />

即使我使用自由黨的數據 ⎯⎯ 引用持續領取失業綜援兩年及5<br />

年的人數上升的數據,這也只能說明,在申領失業綜援的人數中,真<br />

的有部分人士未必能做得自力更生,找到合適的工作。他們均是受害<br />

者,而並非得益者,這亦無法證明當中絕大部分人擁有大專學歷。我<br />

當然希望社會福利署應該透過自力更生支援計劃,幫助更多人,人盡<br />

其才,但卻不應把這個問題定性為“濫用失業綜援情況嚴重”。社會福<br />

利從來都有一種標籤作用,所以,很多人寧願捱餓、藉在街上拾荒來<br />

果腹,也不願意申請綜援。在文明的社會裏,應替領取社會福利去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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籤化,不要令他們覺得是羞耻或耻辱。就是,我今天遇到不測和不幸,<br />

社會幫助了我,別人他朝遇上不幸,我們也會幫助對方。<br />

在剛過去的一天,奧巴馬在總統就職典禮上發表演說,當中提及<br />

社會保障的意義,他說‥“我們向每個人作出承諾,通過醫療保險、<br />

聯邦醫療輔助和社會保障來承諾,這些保障不會削弱我們的創造力,<br />

而是讓我們更強大;這些不會讓我們成為國家的不勞而獲者,而是讓<br />

我們勇於承擔風險,令國家更美好。”(The commitments we make to<br />

each other ― through Medicare, and Medicaid, and Social Security ―<br />

these things do not sap our initiative; they strengthen us. They do not<br />

make us a nation of takers; they free us to take the risks that make this<br />

country great.)<br />

香港的社會福利制度發展至今,竟然有立法會議員通過議案和可<br />

以說是透過“工程”,來標籤失業綜援人士,情何以堪?天有不測之風<br />

雲,人有霎時禍福,還包括香港長期被扭曲的各種社會制度。社會福<br />

利、道德價值,為那些無論是先天或後天遭遇不幸的人士,提供最基<br />

本的生活保障,但為何要針對這羣每月領取1,990元的人,說他們濫<br />

用綜援,令他們走在街上看到那些banner時,也要低下頭來,感到很<br />

慚愧呢?<br />

我們經常說“有頭髮誰人想做瘌痢 ? ”,有些財金評論員說“有綜援<br />

誰人想工作?”,這真是非常冷血的說法,這位時事評論員不知是否<br />

自由黨黨員?<br />

主席,無知可以透過學習來改善,但不理他們的死活,刻意造謠<br />

罔顧事實,便是有違天理,必受民意所懲。我謹此陳辭。<br />

湯家驊議員:主席,一些真正認為這個制度能幫助人的人,是不會強<br />

調這個制度曾被多少人衝擊過,又或多少人濫用過。主席,如果翻查<br />

報章的資料,我們便發覺說領取綜援人士,或綜援金額、制度會養懶<br />

人的話,也許最早可以追溯至1998年。當時的社會福利署署長梁建邦<br />

先生說了這樣的一番話:“綜援金額一定要降低,否則,便會養懶人。”<br />

當然即時引起社會很大的回響。在沒有最低工資,工業大部分北移的<br />

情況下,政府還這樣標籤受政府施政或經濟環境所影響、要領取綜援<br />

的低技術勞工和家庭,你說是否很涼薄呢?<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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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幸地,我們後來發現在歷屆特區政府施政失誤、資源錯配的情<br />

況下,失業人士或貧窮人士數目竟然是與日俱增。直至現在,香港在<br />

世界上得到一個惡名,我們雖是已發展的地方,但貧富懸殊狀況卻是<br />

差勁的一個地方。主席,儘管如此,特區政府那一套“好怕益咗懶人、<br />

窮人”的心態,是從沒有改變的。<br />

主席,前數天,我們在立法會討論“衰仔紙”的問題,特區政府更<br />

厚顏至每次談論這個問題,都說沒有“衰仔紙”這樣東西,政府並沒有<br />

任何表格寫冠有“衰仔紙”這 3個字,根本並沒有這種東西。政府更說<br />

要求子女簽署這張文件,是為了便利他們的父母領取綜援,這有何不<br />

妥呢?確實是沒有不妥之處云云。主席,這只是表達了政府那種“好<br />

怕益咗窮人”的心理。<br />

主席,特區政府在2003年削減綜援金額,也是另一個很好的例<br />

子。在這樣的歷史背景下,當我第一次看到田北俊議員提出的議案,<br />

其實我心中也“打個突”。如要優化綜援便說優化綜援,何必採用這些<br />

字眼呢?動聽的便是改善政策,難聽的便是把困難人士標籤,再加上<br />

濫用的污名。<br />

主席,自由黨根據今年1月以電話問卷調查所作出的分析,指過<br />

去 10年香港失業率回落,但領取失業綜援的人卻未有如數下降。該調<br />

查分析更指領取綜援的人數會在5年內持續增加,更憂慮高學歷的申<br />

領人士數目會不斷上升。所以,自由黨便公開地說要制訂措施,防止<br />

有人依賴、濫用綜援,要設法推動有勞動力的人往勞動市場工作。<br />

主席,要幫助勞動人士往勞動市場工作是沒有問題的,我們是贊<br />

同的,但千萬不要以同一口吻來侮辱、羞辱社會上需要幫助的人。主<br />

席,如果我們細心看看那些數字,我們不難發覺自由黨的所謂電話問<br />

卷調查其實是“略有”問題的。主席,我很客氣地說“略有”。如果大家<br />

翻看過往的官方數字,失業率和領取綜援的人數其實是有掛鈎效應<br />

的,而綜援的申請人數在過去數年,由2003年開始其實是每年遞減<br />

的。主席,是遞減,平均每年減少0.7%。<br />

主席,剛好政府在今天下午發表了一些新數字,說明今年領取綜<br />

援人士的個案數目較2011年減少了1萬人 ⎯⎯ 是 1萬人。我們再看看<br />

失業綜援的數字,其實是集中在40至 49歲及50至 59歲這兩個組羣,而<br />

並非好像自由黨所說,有很多青年人或高學歷人士領取綜援。所以,<br />

主席,那些所謂“養懶人”等說話,即使你說得出口,但我們從數字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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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也會不攻自破。況且,一人綜援的標準金額是1,900元,主席,<br />

只是1,900元而已,在如此高通脹的社會裏,這是否真的養得起他呢?<br />

這本身已經是一個很大的問題。<br />

當然,社會上很多人或從他人處聽聞,加上看到自由黨的宣傳產<br />

品,甚至他自己可能也認識一、兩位人士真正牽涉濫用綜援的個案,<br />

然後便可以偏概全的說“香港有很多人濫用綜援”,我希望局長稍後發<br />

言時要否認有關指控。因為有關指控,會給人一種感覺,即使他沒有<br />

濫用,但也是懶人一名,只是濫用二字更差而已。<br />

主席,社會上確實有很多人需要依賴綜援生活,這不是他們想<br />

的。主席,前兩天,我剛去聲援數名教車師傅,他們告訴我的故事,<br />

真是非常辛酸。主席,他們在駕駛學院工作了二十多年,超過20年,<br />

你猜猜他們工資有多少?只得一萬一千多元,開始時工資僅是八千多<br />

元,工作20年後仍然是一萬一千多元,這也不要緊,主席,但他們仍<br />

然在過年前1個月被解僱,解僱的原因是甚麼呢?主席,原因有二,<br />

第一,是他們要組織工會,爭取權益,造反了,這些老闆級聽到他們<br />

要組織工會,還不把他們趕盡殺絕,“炒魷魚”嗎?然而,主席,另一<br />

個更令人痛心的原因,就是這名工作二十多年的師傅 ⎯⎯ 他其實是<br />

師傅的師傅,他所教授的徒弟現在已經當上師傅了 ⎯⎯ 工資達一萬<br />

一千多元,還是太高了,而運輸署則助紂為虐,發出40個牌照,在年<br />

青人(即他的徒子徒孫)領取牌照後,駕駛學院便說可以了,聘請一名<br />

年青師傅只需8,500元,於是便把年資高的師傅辭退掉。主席,為的<br />

就是這些理由。<br />

主席,這些師傅一生人的一技之長便是教車,但他們離開學院後<br />

便不能夠教車,他們怎麼辦呢?便是領取綜援,不知道自由黨會否說<br />

為何他們那麼懶,不外出工作,他們不教車也可當看更、倒垃圾。主<br />

席,我相信社會裏有很多人年屆五、六十歲,但仍然願意轉工的,有<br />

很多這樣的人,但當他們不能面對這種情況而須領取綜援時,請你不<br />

要說他們是在濫用綜援。<br />

主席,我今天的議案提出很多優化保障基層人士的措施,很多同<br />

事也提出相等措施,我今天沒有時間逐一介紹,我只能說,香港仍然<br />

有很多需要幫助的人,我們今天應該把焦點放在幫助他人身上。<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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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耀忠議員:主席,香港社會自從有選舉之後,很多參選團體或候選<br />

人為了爭取選民支持,於是便 提出很多政綱或對社會現狀作出批評。<br />

我覺得這是十分正常和健康的做法。<br />

不過,如果我們為求選票而踐踏別人的尊嚴,又或在 社會提倡一<br />

些不正確和負面的意識,以爭取支持 ⎯⎯ 雖然我不會形容這種行為<br />

是可耻 ⎯⎯ 但 我仍要說,這最少是 不公道、不公平的做法。我希望<br />

政團或候選人不要用這種心態搏取選民的支持。<br />

大家都知道,綜援除了是社會的 安全網之外,還有一個意義,便<br />

是為社會帶來安定和安穩。事實上,社會上的貧窮人士,又或是一位<br />

家庭經濟支柱失業,找不到工作,可 怎麼辦呢?難道要他們偷呃拐 騙<br />

嗎?我們是 不會這樣做的,所以才設立綜援網來 協助他們,令他們不<br />

用捱餓,他們的家人也不用捱餓。 這便是綜援網的意義和目的。<br />

不過,社會上不斷有人說“綜援養懶人”,以十分負面的態度看待<br />

他們,而 我們反而沒有進行正面宣傳和教育,指出社會不應該這樣看<br />

輕他們。但當然,這是政府的責任,因為很多時候,政府也帶頭這樣<br />

說。這是最不理想的,而且政府看到別人這樣批評時,沒有挺身而出,<br />

作出澄清或解答,這也是政府的責任。<br />

不過,無論如何,正如多位同事指出,田北俊議員今天的議案提<br />

出 “促請政府盡快採取有效措施,推動有能力者自力更生”,這些話是<br />

沒有問題,沒有人會反對的,即使下一句“集中資源幫助真正有需要<br />

的人士”也是沒有問題的。 但問題在哪裏呢?便是在 中間的 8個字“杜<br />

絕濫用失業綜援”。我暫且不談能否杜絕的問題,先談“濫用”。 剛才<br />

很多同事提及濫用的問題,失業人士是否在 濫用綜援呢?坦白說,田<br />

北俊議員,你也說一說,有甚麼制度是十全十美,沒有漏洞的呢?你<br />

告訴我吧。我承認,是總會有人濫用的。事實上,是 一定有害羣之馬<br />

的,怎會沒有呢?但是,問題是我們能否制訂一個十全十美,一定沒<br />

有人濫用的制度呢?如果有便好了,請你告訴張局長。<br />

正如很多同事指出,即使有人濫用,但濫用的程度有多大?是否<br />

嚴重呢?要處理這個問題,對嗎?很簡單,我舉一個例子,公務員是<br />

否有人貪污?有的,對嗎?我能否說 全部公務員都 貪污呢?能否這樣<br />

說呢?不能 這樣說的。我們的特首說謊,是否每一位特首也說謊呢?<br />

可不可以這樣說呢?不可以這樣說的。所以,我們是不能以偏概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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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當然,有漏洞要盡量堵塞,這是我同意的,但政府也 沒有說過不<br />

堵塞漏洞。大家看看,政府使用的招數並不簡單,甚至聘請專業人士、<br />

退休警察來調查,還有甚麼舉報熱線等,而且也 並非沒有成功個案,<br />

只是這些個案不斷在減少,由 以前四千多宗不斷減少至三千多宗。換<br />

言之,即使有濫用情況,但情況正在改善中,並非普及和 十分嚴重。<br />

所以,我希望田北俊議員要想清楚、說清楚。 向社會提出這種 以<br />

偏概全的言論,真的不是十分有用的做法,而 且 還會令社會的負面情<br />

緒 和分化情況更為嚴重。這有甚麼好處呢?況且,正如我剛才所說,<br />

根本是不容易杜絕的。為何我們不正面思考問題,研究為何會有人領<br />

取失業綜援呢?為何不從根源考慮和改善呢?其實,即使有數字指<br />

出,有很多人長期領取綜援,但卻沒有提及其他情況。長期領取綜援<br />

的是甚麼人呢?是40歲以上的人比較多,當中超過一半更 是沒有技術<br />

的;超過一半以上是沒有技術的。所以,問題的癥結已經回答了 你,<br />

他們為何領取綜援。但 是,你卻不思考這個問題。剛才有 同事引述了<br />

你的說話 ⎯⎯ 四肢健全不工作,真的會養懶人,為甚麼他們不去工<br />

作 ? 但問題卻是,那些人想找工作也找不到。原因為何?很簡單,局<br />

長便最清楚,過去我們不斷提及年齡歧視,這 便是其中一個原因。賣<br />

西餅的職位,要 年青貌美的 才獲聘請;年紀大 的不會獲 聘請,中年人<br />

士到哪裏工作呢?誰會聘請他們呢?<br />

剛才提到,這羣人大多數都沒有技術,現時香港的經濟是以......<br />

田北俊議員,你經營的製衣業也日漸式微,對嗎?以往製衣業會聘請<br />

長者剪線頭,但 現在已沒有這些工作。現時以服務性行業為主,只聘<br />

請年青人。中年人士怎麼辦呢?誰會聘請他們呢?你們不考慮找工作<br />

讓他們做,卻指他們不肯工作。其實真的不要這樣說。他們都希望工<br />

作,例如居於屯門或天水圍的婦女,她們希望工作,特別是小販行業,<br />

但政府卻不准許,也沒有提供協助。所以,我今天提出的修正案,其<br />

中一項是要求政府在每區增設小販認可區或 重發小販牌,讓沒有技術<br />

的年長人士能夠有就業機會。你們並無提出正面的建議,只是踐踏他<br />

們,一而再,再而三地踐踏他們。<br />

老實說,你可以問張建宗局長,我們已 說了很多年,由回歸前至<br />

今,不斷要求他就年齡歧視立法,特別在求職方面,但他卻沒有這樣<br />

做。我們應該做些正面的工作,讓 我們一起向局長施壓,要他做這方<br />

面的工作。況且,正如剛才很多同事引用的數字也顯示,領取失業綜<br />

援人士的數目不斷下降,現時只有二萬多人,而當中逾半數是四十多<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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歲以上,並沒有技術能力的人士。如果我們能 創造更多就業機會給他<br />

們,便能解決很多問題。為何我們不做呢?為何你們反而為 不斷爭取<br />

所謂中產的票數來支持你們,而 一起踐踏這羣人。我覺得這種做法真<br />

的不太好。<br />

我們要正面和具建設性一點,中國政府時常叫我們提出建設性的<br />

建議。我剛才所述的小販區及立法禁止年齡歧視,都是正面的建議,<br />

能夠協助他們找工作。為何不做呢?在2003年,大 家 也 知 道,在 SARS<br />

時期,政府設立了很多讓低技術及年老人士工作的職位,當時真的有<br />

很多人去做。清潔郊區的廁所是一個例子,這種做法很好,當時聘請<br />

了很多人,現時卻取消了。那些職位的目的是讓沒有技術的年長人士<br />

來做,政府應再提供這些就業機會。但是,你們所提出的意見並不太<br />

好。所以,我們今天希望正面地要求政府考慮如何創造就業機會,讓<br />

這羣人就業,提供培訓和協助他們,這才是正面的做法。為何反而不<br />

做而做其他事呢?特別是標籤他們為不工作的四肢健全的人,這樣有<br />

少許醜化了他們,以及踐踏他們的尊嚴。這是最差的做法。<br />

因此,我希望大家今天能夠支持我們,從正面的角度來看這羣人<br />

及協助他們(計時器響起)......而不是踐踏他們。<br />

鍾樹根議員:主席,我今天提出的修正案是希望修訂梁耀忠議員的修<br />

正案,他建議“一刀切”在每區增設墟市 及小販認可區。我認為在開設<br />

墟市前,必須獲得當區區議會同意,再研究有關各區的實際情況,以<br />

及 對居民帶來的影響,方為穩妥。上個月,民政事務委員會曾經討論<br />

在 天水圍開設“天秀墟”的建議,有關建議也先 諮詢過 元朗區議會的意<br />

見,獲得支持後才拍板推行。我重申,我並非反對增設墟市 及小販認<br />

可區和 重發小販牌的建議,相反,民建聯同意建設墟市,以及適量重<br />

發固定攤檔的小販牌,這會 有助增加基層就業的機會。但關鍵在於設<br />

立墟市 前,必須小心研究有關選址是否適當,附近居民和商戶是否接<br />

納,以及當區的交通和 人流配套能否應付得來。<br />

在 2003年,政府在SARS疫情過 後宣布在上環重開“大笪地”,在 黃<br />

大仙開設“騰龍墟”,兩者最後都失敗收場。 不過, 當年我與 YMCA和<br />

milk雜誌曾策劃和推動,並 獲得東區區議會支持的“FARM維園跳蚤市<br />

場 ”即將邁向10周年,至今仍然可以在每個星期天“趁墟”一次,為青<br />

年提供創業機會。由此可見,開設墟市必須事先從長 計議,不能像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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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員建議那般,一窩蜂、“一刀切”地在每區開設墟市,以為遍地開花<br />

便能幫助基層就業。要知道開設墟市並非只是批出 一幅地那麼簡單,<br />

諸如在墟市附近的交通配套、該區的消費人口、附近的購物設施、鄰<br />

近的商鋪租金水平、會 否 造成不公平競爭、衞生環境的影響評估、執<br />

法巡查人手、居民是否支持等,均 必須掌握大量數據。這方面,區議<br />

會作為當區的民意代表機構,政府在開設墟市前諮詢區議會的意見,<br />

實在是個 必 需 的過程。因此,我今天提出進一步修正案的目的,並非<br />

反對梁議員的建議,而是想 提高其建議的可行性,希望各位同事支持。<br />

此外,就 今天“優化失業綜援”的辯論,我亦希望趁此機會表 達自<br />

己的意見。現時在香港領取失業綜援的人士經常被誤解,而且有負面<br />

標籤。雖然社會上可能確實存在一小撮濫用失業綜援的人,但我認為<br />

輿論不應“一竹篙打一船人”,因為不少領取失業綜援的人也有其實際<br />

需要。 關鍵在於政府如何對綜援申請做好把關,以及有否適當的配<br />

套,協助健全的失業綜援人士重返勞動市場。<br />

根據社會福利署2012年 10月的統計數字,按不同年齡的組別劃<br />

分,持 續 5年或以上領取綜援的羣組較5年以下的羣組在人數 上 高出很<br />

多倍,例如20歲至29歲 持續5年領取失業綜援的人士為1 275人,比只<br />

持續兩年領取綜援的112人高出十倍之多,反映香港可能出現了結構<br />

性失業的問題,導致有些人長期無法找到工作。誠如我先 前 在 “幫助<br />

中產”的議案辯論中 所說,現時香港出現產業單一化、 階層流動減低<br />

的情況,再加上香港正邁向知識型經濟、 行業轉型和 科技發達等原<br />

因,均導致職位大量流失,人力資源錯配。部分未能趕上轉型快車的<br />

人士,很可能因此長期加入失業大軍。最可怕的是,隨着工資兩極化,<br />

基層職位的薪金不斷下降,未能追上通脹,令失業人士欠缺工作積極<br />

性。<br />

今天民建聯主席譚耀宗議員提出提高自力更生支援計劃下“豁免<br />

計算入息”的最高豁免額、加強就業培訓及就業輔導服務,以及鼓勵<br />

僱主聘用綜援受助人,皆針對長期失業人士的直接治標措施。而治本<br />

之源,則在於搞好產業多元化,創造更多高增值職位,推高工資水平,<br />

吸納失業人士轉型投身工作。<br />

另一方面,社會和傳媒也應以正面、積極和健康的態度來評價這<br />

羣長期失業的人士,不要作負面標籤,瞭解他們長期失業背後的問題<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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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LATIVE COUNCIL ─ 23 January 2013<br />

所在,再對症下藥,方能避免這羣人為逃避世俗眼光而更隱蔽自己、<br />

更依賴綜援過活而造成的“全輸”局面。<br />

多謝主席。<br />

勞工及福 利局局長:主席,我首先要 感謝田北俊議員今天 提出這項 議<br />

案,以及易志明議員、張超雄議員、譚耀宗議員、鄧家彪議員、陳志<br />

全議員、湯家驊議員、梁耀忠議員和 鍾樹根議員提出的 修正案。<br />

綜合社會保障援助(“綜援”)計劃的目的,是協助面對經濟困難的<br />

家庭應付基本生活需要。綜援計劃為那些因年老、患病、殘疾、單親、<br />

失業和低收入等原因而 在經濟上無法自給自足的家庭,以入息補助的<br />

方法提供最後的安全網。計劃無須供款,但申請人一定要接受經濟狀<br />

況調查,以確保有限的資源用於有真正需要的家庭身上。<br />

截至去年12月底即上月,有 269 239個家庭(涵蓋418 768名受助人)<br />

在綜援計劃下獲得援助。大部分綜援個案屬於年老、永久傷 殘、健康<br />

欠佳及單親等 類別。截至去 年 12月,這些個案佔綜援個案總數達<br />

85%, 至於失業個案則僅佔 9%。<br />

社會福利署(“社署”)的數字顯示,屬 失業類別的綜援個案數目,<br />

已由2009年 12月底的33 279宗 (佔該年綜援個案總數的11.5%),下 跌 近<br />

三成至上月即去年 12月底的 23 980宗 (佔 去 年綜援個案總數的8.9%)。<br />

我們的政策目標,是為社會上有能力工作的弱勢社羣 提供自力更<br />

生、改善生活的機會,並以公共資源照顧不能自助的人士,特別是那<br />

些沒有家人供養的年老、傷殘及長期患病人士。除了為經濟有困難人<br />

士提供安全網,我們也應盡力確保社會保障制度可以幫助受助人放眼<br />

將來,自力更生。為達到 這個目標,我們的一貫做法是鼓勵和協助有<br />

工作能力的就業年齡健全綜援受助人自力更生。<br />

按照這個原則,社署一直繼續透過各項支援計劃,鼓勵和協助有<br />

能力的失業綜援受助人尋找有薪的全職工作,從而達致自力更生。失<br />

業綜援受助人一定要參加自力更生支援計劃,並要 積極地 尋找每月工<br />

作時數不少於120小時及每月入息不少於1,775元 (自 2012年 2月 1日起<br />

適用金額)的全職工作。針對不同綜援受助人的需要,社署過往在自<br />

力更生支援計劃下提供不同的就業援助服務,包括“綜合就業援助計<br />

劃 ”和 “走出我天地計劃”,以及為綜援單親父母及兒童照顧者而設的<br />

“欣曉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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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 了改良綜援計劃下的各項就業援助計劃,社署已於今 年 1月起<br />

委託非政府機構推行自力更生綜合就業援助計劃,以家庭為單位,並<br />

按不同類別的健全失業綜援受助人的獨特需要,提供多元化和一站式<br />

的就業援助服務,包括工作輔導、就業訓練、技能提升課程及工作體<br />

驗等,目的是提升他們的就業機會。<br />

除 了 就業援助計劃之外,在自力更生支援計劃下亦設有豁免計算<br />

入息機制,鼓勵有工作能力的綜援受助人求職和持續就業,讓從事有<br />

薪工作的綜援受助人在經濟上能較完全倚賴綜援的受助人為佳。<br />

我們明白部分綜援受助人可能因照顧子女的緣故而未能全力投<br />

入勞動市場,為照顧這方面的需要,社署一直透過資助非政府機構,<br />

提供多元化的幼兒照顧服務及課餘託管服務,其中包括幼兒中心服<br />

務、暫託幼兒服務、延長時間服務,還有互助幼兒中心服務、鄰里支<br />

援幼兒照顧計劃,以及課餘託管服務等。<br />

為確保公帑的 有效運用,社署一向致力遏止詐騙和濫用綜援的情<br />

況,包括設有舉報機制,對涉嫌欺詐的個案進行調查,以及定期覆檢<br />

個案,同時與其他政府部門和有關機構進行資料核對程序,以核實個<br />

案資料的真確性。<br />

截至去 年 11月底,社署於2012-2013年度共就1 261宗綜援個案完<br />

成調查,當中有758宗案件確證有詐騙成分,約佔整體個案數目的<br />

0.3%, 涉及款項為3,830萬元。社署會繼續提高服務效率和成效,防<br />

止及打擊欺詐和 濫用綜援,並會嚴謹處理每宗個案的申請,以確保能<br />

向真正符合申領準則的人士發放援助。<br />

主席,正如行政長官在今年的施政報告中指出,政府相當注意到<br />

社會上有意見關注現時的 綜援計 劃,是 否 已 在提供安全網及鼓勵有工<br />

作能力人士就業之間取得適當平衡。扶貧委員會轄下設有社會保障和<br />

退休保障專責小組,聚焦研究這兩個範疇的有關政策,當中包括綜援<br />

制度。田北俊議員今天提出這項議案,正好讓各位議員提出寶貴意<br />

見。待我 聽取大家的意見後,會進一步作出綜合回應。<br />

主席,我謹此陳辭。<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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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乃光議員:主席,田北俊議員的原議案短短一句,提議“杜絕濫用<br />

失業綜援,以便集中資源幫助真正有需要的人士。”。這項議案表面<br />

沒問題,但卻暗藏殺機,人格謀殺了不少有真正需要的綜援戶。此話<br />

何解呢?問題出在“以便”兩字,說成要杜絕濫用失業綜援,才能集中<br />

資源幫助真正有需要的人士。如果沒有這兩個字,我想 我也可支持這<br />

項 議 案。翻 查 紀 錄,27萬名綜援受助人中,只有數百宗詐騙綜援個案,<br />

不足1 000宗。假使政府真的可以做到零濫用,特區政府是否窮到要<br />

靠杜絕濫用所省下來的公帑,才夠錢幫助數目更大的27萬名綜援戶<br />

呢?<br />

再者,何謂“濫用”? 我們最近在街上看到一些橫額表示,有手有<br />

腳,不要濫用綜援。這令我覺得對於眾多有真正需要而領取綜援,但<br />

又真是有手有腳的人構成冒犯。自由黨的報告指,持續申領綜援的人<br />

數倍增,是由於綜援制度“養成倚賴心理”,究竟這是甚麼推論呢?經<br />

濟差,政府不推行產業政策,找不到工作是否便等於懶惰呢?該報告<br />

更引用嶺南大學的快樂指數調查,指綜援人士的快樂指數達70.2分,<br />

較月入三、四萬元的夾心階層人士為高,並指原因是自力更生支援計<br />

劃監管不力,令綜援戶只需做工時短的 “筍 工 ”,所以便快樂。看到報<br />

告寫成這樣,相信很多人的快樂指數也會下跌。<br />

社會上確實有不少人由於各種原因而找不到工作,最明顯的便 是<br />

低技術的中、老年人士。難道他們不想找工作嗎?問題是僱主不想聘<br />

請他們。不知道大家有否留意近年很多保安員都很年輕。為何年青人<br />

會從事這類工作暫且不談,從這個簡單例子可見,中、老年人的就業<br />

機會正在萎縮。政府推出廣告,呼籲僱主不要年齡歧視,唯才是用。<br />

推出這種廣告,表示政府知悉現今社會確實存在這問題。所以,這羣<br />

人實在是政府發展經濟不力的受害者,需要社會幫助。我們應體諒他<br />

們,不應標籤他們為懶人。<br />

主席,基於上述各種理由,我不能支持田北俊議員的原議案,原<br />

因 始終是“以便”兩字。所以,我反而會支持譚耀宗議員、陳 志 全 議員、<br />

湯家驊議員及梁耀忠議員的修正案,因為他們均刪除了“以便”兩字,<br />

並有其他補充。至於鄧家彪議員的修正案要求訂立標準工時,我覺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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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現階段尚未獲 得社會共識,對很多行業會構成重大影響,因此我對<br />

他的修正案有保留。<br />

我最後想提的是,梁耀忠議員建議增設墟市 及小販認可區,以及<br />

重發小販牌,我是同意的。對於低技術人士來說,從事小販擺賣,確<br />

實是較 容易維生的方式。而且,我們公共專業聯盟在早前花園街大火<br />

後,亦於去年年中發表了意見書,回應政府的諮詢。我們指出,由於<br />

社會環境的改變,政府不應再因循守舊,只從小販影響市容衞生的角<br />

度出發,應重新確認小販正面存在的價值,亦可構思妥善的規管方<br />

法。例如,在天水圍等偏遠新市鎮,跨區工作成本高,需要的正是發<br />

展地區經濟。重發小販牌照,再劃指定墟市讓他們擺賣,既可令綜援<br />

人士自食其力,亦可讓 低收入人士改善收入,從而振興地區經濟,甚<br />

至 令相關地區成為旅遊區,可謂一舉多得。<br />

香港有27萬名綜援戶, 不能全怪 市民。 香港市民普遍都勤奮努<br />

力,但領取綜援並不代表懶惰、沒有骨氣。我們應該反思,為何香港<br />

這個國際城市,庫房擁有二萬二千多億元儲備,但我們的堅尼系數仍<br />

然高達0.537,已遠超國際慣用的警戒線0.4呢?這代表甚麼呢?這代<br />

表我們不應怪人窮,而應怪 特區政府,為何手握龐大儲備,竟能容忍<br />

貧富懸殊達致這種境地?為何政府的思維會覺得“劏房”仍為“窮人恩<br />

物 ”,有存在價值?<br />

所以,最後我只能 說一句,只恨政府滅貧不努力,冷待基層15年。<br />

主席,我謹此陳辭。<br />

王國興議員:主席,我發言是反對田北俊議員的原議案及易志明議員<br />

的修正案,而支持其他修正案。<br />

主席,田北俊議員的議案其實是誤導公眾,亦非常偏頗。“杜絕<br />

濫用失業綜援”這種說法,其實來自自由黨在全香港、九龍及新界所<br />

懸掛的一幅橫額,這幅橫額的標題是“反對濫用綜援”,副題是“照顧<br />

真正老弱殘,四肢健全不應貪”。我覺得有關措辭相當帶有歧視的成<br />

分,亦製造矛盾、挑撥及分化。四肢健全是否等於貪呢?四肢健全是<br />

否便如自由黨所形容的騙取綜援呢?難道四肢不健全便應該貪嗎?<br />

所以,其實這種標籤的說法,只能令我們看到這反映出自由黨跟以往<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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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廿蚊張”一樣的思路。所以,我很希望自由黨能夠盡快在全港各區更<br />

換這幅這麼不合理的橫額,這確實是不必要,亦不應該的。<br />

事實上,我們很多同事均清楚地指出,綜援以至失業綜援,其實<br />

是一個從經濟上協助無法自給自足人士的安全網,使他們有一定的入<br />

息水平,以維持生活上的基本需要,何必要標籤他們呢?我們誠然是<br />

反對濫用,亦反對藉蓄意欺詐來騙取綜援;現實是有害羣之馬,但不<br />

應該因為有害羣之馬,而“一竹篙 打一船人”,有頭髮的誰想做“瘌 痢 ”<br />

呢 ?<br />

自由黨不單從四肢是否健全來作出如此負面標籤,自由黨的青年<br />

團主席李梓敬亦表示,逾半數領取失業綜援的人士屬50歲以下,不少<br />

人具重返職場的能力,因此要設兩年期限。其實,這項建議亦十分片<br />

面。如果只是以年齡來判斷而不理會其他情況,我希望田北俊議員等<br />

人想想這建議是否十分偏頗。<br />

主席,根據勞工及福利局的數字,綜援受助人的教育程度往往令<br />

他們在就業方面遇到困難。根據2011年 12月底的一項統計,小學或以<br />

下程度領取綜援的人士有15 409人,佔當時的數字28 151人逾半,他<br />

們的學歷和技術都是比較低的,難以就業;而其中擁有大專學歷的只<br />

有 302人。所以,面對這種情況,我們覺得應當實事求是,根據實際<br />

情況來研究問題。其實,很多領取綜援或失業綜援的人士,可能都是<br />

遇到不幸的遭遇或各類社會因素、家庭因素或個人處境,而被迫申<br />

領。因此,我認為自由黨不應該單憑表面來作出如此主觀的判斷,不<br />

要以為領取失業綜援或綜援的人都是“大懶蟲”,假設他們都是貪,我<br />

認為這樣便真的是有錢人不知道窮人的慘況。<br />

主席,領取失業綜援的人其實只佔9%,而實際上處方亦提供了最<br />

新數字,顯示由去年10月、11月至12月,數字均見逐月下降之勢。田<br />

北俊議員剛才的發言指過往8年的情況持續惡化,是錯誤的。根據政<br />

府的統計數字,2007年失業綜援佔12.5%, 2008年、2009年、2010年<br />

及 2011年均持續下降,到2011年便下跌至10.4%。所以,田議員所收<br />

集的資料是不準確的,我希望他作出矯正,亦不應提出“濫用”或 “養<br />

懶人”這些偏頗的說法。<br />

根本的問題,我們認為是政府及社會各界都應該大力幫助這些弱<br />

勢社羣,例如應當為他們做好轉業和進入職場的輔導,又例如增加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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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服務,令單親家庭的人士易於就業。再者,發展本土經濟,重發小<br />

販牌照,其實都是值得當局考慮的。天水圍的天光墟設有190個攤檔<br />

的臨時牌照,但有三千八百多人申請;從這二十倍的申請額,可見其<br />

實大多數的基層市民均很願意自食其力、自力更生和自謀出路,但我<br />

們要問社會及政府(計時器響起)......有否給他們出路呢?<br />

主席: 王 議員, 發言時限到了。<br />

梁志祥議員:主席,在 2012年 11月有27萬宗領取綜合社會保障援助<br />

(“綜援”)的個案。這些申領綜援人士主要分為兩類,第一類是因為自<br />

身問題未能自食其力,包括單親家庭、年老無依、殘疾及長期病患或<br />

需要特別護理的人士,我相信政府及納稅人是非常樂意向他們伸出援<br />

手給予支持。<br />

第二類是身體健全的失業人士或低收入人士,靠綜援過活亦未必<br />

是他們所願。根據政府所提供的數字,現時失業綜援受助人的數目約<br />

為 24 000人,其中40歲至59歲人士佔八成,顯示中年失業再受僱確實<br />

很困難,失業亦並非與他們不求職有關。<br />

對於失業人士而言,綜援是雪中送炭的措施,我記得在我接觸的<br />

一 些求助個案中,有一些失業中、老年人士無法找到工作,但又希望<br />

得到支援,所以便來找我尋求解決辦法。我鼓勵他們領取綜援,因為<br />

他們在渡過難關後,便可以重投社會,亦可以於遇上困難時藉此解決<br />

問題,這對於他們重投社會亦是一個正確方向。<br />

現時,自力更生支援計劃是綜援的一部分,該計劃要求受助人積<br />

極求職、參與社區工作,以及豁免受助人部分入息,從而鼓勵綜援受<br />

助人就業及持續工作。其中“豁免計算入息”的安排,是指綜援受助人<br />

可以從工作賺取入息而無須在綜援中扣減,最高豁免計算金額為每月<br />

2,500元。譚耀宗議員亦於其提出的修正案中建議,為鼓勵領取綜援<br />

的人士重投社會工作,提高“豁免計算入息”,以推動有能力者自力更<br />

生,對此我是非常同意的。<br />

至於為綜援受助人加強就業培訓、提供就業輔導服務,或創造基<br />

層就業機會,均是幫助有能力者自力更生的方法。<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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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在較早前公布於天水圍設立露天墟市“天秀墟”, 190個攤檔<br />

名額竟然收到3 800份申請,可見需求極大。政府應該考慮將這類型<br />

的墟市或小販認可區推展至其他地區,除可為低技術學歷人士提供就<br />

業機會外,亦可為顧客提供多一個選擇。當然,設置這類型墟市亦要<br />

作出周詳的考慮,必須重視區議會的意見,避免好心做壞事。<br />

香港的社會安全網未盡完善且需要優化,這是肯定的,但我認為<br />

需要優化的原因並非是防止綜援被濫用,而是因為現時的綜援福利制<br />

度未能有效地照顧社會上的弱勢一羣。<br />

根據樂施會的貧窮數據調查,香港最少有100萬人屬貧窮人口,<br />

但只有27萬宗領取綜援的個案。早前亦有調查顯示,有兩成七人士符<br />

合資格但沒領取綜援,其每月生活費比綜援金還要少。<br />

政府有必要瞭解這批人士拒絕領取綜援的原因並提供支援。此<br />

外,不少未合乎領取綜援資格的人士,其生活質素亦是十分惡劣的。<br />

我希望政府在現有的綜援制度以外,盡快建立第二層社會安全網。民<br />

建聯多次在不同的場合及會議上建議政府設立低收入家庭生活補助<br />

計劃,讓沒有領取綜援而投入勞動市場但收入偏低的家庭,在通過經<br />

濟審查後領取生活資助,從而提高貧困家庭的生活水平。<br />

今天有多位議員 ⎯⎯ 包括田北俊議員、張超雄議員、譚耀宗議<br />

員、陳志全議員、湯家驊議員及 何俊仁議員 ⎯⎯ 就優化綜援提出多<br />

項建議,我認為都是可取的,希望政府可以認真考慮,在解決貧窮問<br />

題上推行更長遠性的措施。<br />

主席,我謹此陳辭,多謝。<br />

陳健波議員:主席,本港就業市場持續得到改善,而勞工的薪金更得<br />

到最低工資的保障,在這樣的情況下,本港仍然有兩萬六千多人要申<br />

領綜援,情況實在令人關注。立法會今天辯論失業綜援的問題,我同<br />

意失業綜援需要作出優化,但我的看法是資源是次要的問題,最重要<br />

是要協助申領失業綜援的人士重建健康的人生。<br />

中國人社會講究自力更生,大部分人還有這種傳統美德,絕大多<br />

數的香港人如果不是有特別原因,都會寧願用自己的勞力換取應得的<br />

報酬,而不是申領失業綜援。事實上,如果因為一時間找不到工作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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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社會援助,社會是會體諒的。但是,在今天就業環境不太差的情<br />

況下,仍然有這麼多人持續長時間領取失業綜援,就並非一個健康社<br />

會應有的現象,我們應該研究一下究竟出現了甚麼問題。<br />

根據政府資料顯示,在2012年 10月,有一萬八千多人已經持續申<br />

領失業綜援3年或以上,當中申領5年或以上有一萬四千多人。這羣持<br />

續領取失業綜援的人士,可能各自有自己的問題,或對前路無信心、<br />

因失意而自暴自棄、擔心工作壓力而不願上班,甚至只是不懂怎樣面<br />

試,當然亦不排除有些根本不想工作,原因有很多,失業綜援可能只<br />

是他們的避風港,所以單單為他們提供支援,我認為是無法幫助他們<br />

解決問題的。<br />

此外,在2011年領取失業綜援的人士中,有302人具有大專或以<br />

上學歷,雖然已比2009年的383人有所回落,但他們平均領取失業綜<br />

援的年期已經達到5.3年,有85人更是30歲以下。雖然三百多人這個<br />

數字不算多,但他們是大學生,在目前的環境,願意工作便應該不難<br />

找到工作,他們能夠賺取的薪酬一定比基層市民為多,為何寧願長時<br />

間領取僅夠糊口的綜援金呢?究竟發生了甚麼事?我認為政府有必<br />

要關心這些人。<br />

事實上,一個社會如果大部分人都能夠培養出健康的人生觀,社<br />

會亦都會健康發展。對有工作能力的人來說,健康的人生應該包含自<br />

己的工作或事業,可以為社會或經濟作出一份貢獻,與家人一起分享<br />

努力的成果。<br />

所以,我認為政府要優化失業綜援,是應該以鼓勵及協助他們重<br />

投社會為核心,着眼點不是在資源問題,反而短期內要投入更多資<br />

源,幫助他們重過新生。今天不少同事提出了很多具體的措施,包括<br />

加強就業培訓、求職輔導、鼓勵僱主招聘等,我是同意這些是必須做<br />

的工作。<br />

我認為更重要的,是政府應該以關懷的角度出發,提出更深入、<br />

更貼身的措施,包括安排社工跟進長時間領取失業綜援的個案,因應<br />

不同的情況,安排輔導及支援。當遇到自暴自棄或擔心工作壓力的人<br />

士,安排心理輔導;遇到不懂面試的人,安排接受相關的訓練,我相<br />

信這羣長期領取失業綜援的人,很多人是性格較被動及內向的人,未<br />

必願意求助,而政府派人主動關心及協助他們,相信效果會更好。當<br />

然,這些工作會花費不少資源,不過我認為是值得做的事,政府或許<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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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與志願機構合作,效果可能會更好。此外,我亦很贊成部分同事<br />

的建議,特別是提高自力更生支援計劃下“豁免計算入息”的最高豁免<br />

額,以增加計劃的誘因,從而鼓勵他們外出工作。<br />

我謹此陳辭。<br />

潘兆平議員:主席,妥善運用社會資源,避免浪費,是使用公帑的大<br />

原則,沒有人能反對。但是,落實到具體層面,不同立場、不同利益<br />

代言人便會持有不同的看法。這個議會剛討論完幫助中產,不少議員<br />

提出幫助中產階級的 建議,但中產階級已是社會上 經濟環境較佳,市<br />

場競爭能力較強的一羣,因 此,以中產階層“交稅多,福利少”為理由,<br />

進而以公帑協助中產階級,究竟是否妥善運用資源、是否如本議案所<br />

說的集中資源幫助真正有需要的人士的方法, 是 大 有商榷餘地的。<br />

今天辯論的題目是“優化失業綜援”。 “優化”是很正面的措辭,沒<br />

有甚麼反對的理由,但若優化代表收緊領取失業綜援的資格,便要小<br />

心處理,要先 看相關數據,才能決定究竟以優化為名,收緊領取失業<br />

綜援資格為實的建議,是否合理。在過去10年,2003年是失業高峰期,<br />

失業人數達278 000人,但近年失業率已大幅回落,2011年失業人數<br />

是 127 000人 。 比對2003年失業高峰期和2011年的數字,2003年領取<br />

失業綜援有50 118人,2011年不足29 000人 。 若以百分率計算,2011<br />

年失業人士較2003年少了54%,領取失業綜援的人士則減少46%,兩<br />

者有8%的差距,但總體而言是兩者趨向一致,並沒有太大偏離。我<br />

不能說當中完全沒有濫用失業綜援的情況,但即使有,情況亦不算嚴<br />

重。<br />

若進一步分析領取失業綜援的年齡組別,在2011年年底,30歲以<br />

下領取失業綜援的人數佔 總數的11.6%、30歲至39歲佔11.3%、40歲至<br />

49歲 佔 29.4%,佔最多的是50歲至59歲中老年工友,佔47.7%,即 領取<br />

失業綜援的總人數近半。若加上失業者年齡背景便更能說明問題,<br />

2011年按年齡組別劃分的失業率,若撇除20歲以下的青少年,50歲至<br />

59歲中老年工友失業率是3.3%,較20歲至29歲的失業率5.3%還要低。<br />

但是,20歲至29歲相對高失業率的組羣,在領取失業綜援的年齡組別<br />

裏只是排第三位,說明年青勞動人口並沒有濫用失業綜援,而 即使<br />

有,也並 不普遍。但是,失業率達 3.3%的 50歲至59歲 的 中老年工友,<br />

佔了領取失業綜援的近半,成為領取失業綜援的主要羣體。是甚麼原<br />

因令這羣體的失業工友成為主要的失業綜援申領人,恐怕也不是一句<br />

濫用便能解釋,收緊領取條件便能解決。


立法會 ─ 2013年 1月 23日<br />

LEGISLATIVE COUNCIL ─ 23 January 2013<br />

主席,50歲至59歲領取失業綜援者多,有更深層的社會原因,今<br />

天眾多修正案都有提到,如要減少申領失業綜援人數,應多開拓中老<br />

年工友的就業職位,進行有針對性的就業培訓和就業輔導等。勞聯也<br />

有自己的主張,要求政府設立失業貸款基金,避免失業者完全失去經<br />

濟支援,生活水平急速下降,最終跌入綜援網,這樣才能真正優化失<br />

業綜援。<br />

主席,我謹此陳辭。<br />

暫停會議<br />

SUSPENSION <strong>OF</strong> MEETING<br />

主席: 我宣布現在暫停會議,明天下午2時 30分恢復會議。<br />

立法會遂於晚上9時 56分暫停會議。<br />

Suspended accordingly at four minutes to Ten o'clock.<br />

297


立法會 ─ 2013年 1月 23日<br />

LEGISLATIVE COUNCIL ─ 23 January 2013<br />

書面答覆<br />

A1<br />

附錄I<br />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就郭家麒議員對第二項質詢的補充質詢所作書面<br />

答覆<br />

截至2013年 1月 1日為止,全港約有6 100間地產代理店鋪。由2013年<br />

1月 1日至18日,地產代理監管局(“地監局”)巡查了約350間地產代理店<br />

鋪,佔整體地產代理店鋪約5.7%。由2013年 1月 19日至1月 31日為止,<br />

地監局巡查了另外約160間 (約 2.6%)地產代理店鋪 並就網上及報章的<br />

廣告進行了約3 000次的查察。


A2<br />

立法會 ─ 2013年 1月 23日<br />

LEGISLATIVE COUNCIL ─ 23 January 2013<br />

WRITTEN ANSWER<br />

Appendix I<br />

Written answer by the Secretary for Transport and Housing to Dr KWOK<br />

Ka-ki's supplementary question to Question 2<br />

As at 1 January 2013, there were about 6 100 estate agency shops in Hong Kong.<br />

The Estate Agents Authority (EAA) inspected some 350 estate agency shops<br />

from 1 to 18 January 2013, around 5.7% of the total number. From 19 to<br />

31 January 2013, the EAA conducted inspections of another some 160 (around<br />

2.6%) estate agency shops, and about 3 000 checks regarding advertisements in<br />

newspapers and online advertise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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