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单的告知项,你认真填写了吗?

投保单的告知项,你认真填写了吗?

保险方案敲定,我们迎来了投保“最后一公里”。填写投保单是很多人忽略的工作,特别是投保单里面大量的告知项被仓促勾选,甚至交由中介代劳,这么做不合规也对自己不负责。

告知项是保险公司筛选客户、规避风险的重要一环,如何告知比较稳妥避免产生纠纷?让我们拿起投保单,放慢速度,认真做一做功课。

以上是一款相对简约的投保单告知书样本,告知项通常包括一般告知事项、健康告知事项、财务告知事项,有些保险未达一定保额不需要做财务告知,则投保单上没有财务告知事项,高保额需另外填写财务告知问卷。

一般告知事项

一般告知事项中,会询问保险购买的历史:购买过哪家的保险?金额多少?什么时候投保的?有没有拒保索赔过?

还会询问是否有高风险的嗜好:潜水,滑雪,跳伞等等。

大部分保险会询问是否计划出国定居或工作:需告知具体的国家和时间。

有些保险会对职业具体情况进行询问:职业是否接触危险物?是否以摩托车作为工作及日常使用的交通工具?

还有个别保险会询问是否酒驾过?是否有交通事故记录?做个遵纪守法的好司机也很重要。

有些保险公司还会约定出现纠纷,是选择人民法院诉讼,还是进行仲裁?选择仲裁的话还要约定具体的仲裁机构,这将作为保险合同组成部分决定后续理赔纠纷的解决方式,这点要特别注意。

健康告知事项

接下来是大篇幅的健康告知事项。除了通用事项,还有女性补充告知(特定年龄及以上填写)和婴幼儿告知(特定年龄及以下填写)。

通用事项中一般会列举好几十种病种,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那投保单问什么病就答什么,有就有,没有就没有,实务中却没有这么简单。保险公司一般会在告知事项中添加“兜底询问条款”概括前面的询问条款中没有涉及到的问题,如上方投保单告知书样本中橙色方框部分,来弥补询问上的漏洞。虽然《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6条规定当保险人以投保人违反概括性条款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同时又规定,但该概括性条款有具体内容的除外。这样的表述有歧义令人摸不着头脑,又给了法官自由裁量的空间。为了稳妥起见避免纠纷,思贝还是建议投保人将慢性疾病史和手术住院史如实告知,不限定于告知事项中涉及的病种

投保单的告知项,需要投保人自主、认真、如实填写,对于存在既往症的被保险人,最好在投保同时提供近期的检查报告,这是由于核保工作很繁重,不提供近期的报告仅仅告知既往症,核保员对病情了解不全面,出于为保险公司规避风险的目标,核保直接做出对该既往疾病除外承保或者拒保对投保人及被保险人都是不利的,负责任的核保人员则会下照会要求体检,耽误了时间还不如提前准备好检查报告不是吗?

还有投保人执念于《保险法》的不可抗辩条款而不做全面如实的告知,说等到两年以后就能赔,这绝对是给自己埋雷的行为。试想大家都不做告知又能得到理赔,保险公司肯定开不久保险行业也不可能长久。信息时代保险公司可以很容易查到被保险人的就诊记录,如果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投保人在投保时存在欺诈行为,保险合同终止且保费是不会退还的。我们支付对价,本意是想转移人生风险,何必徒增缔约风险呢?


投保人切莫忽视投保单的告知项,它将作为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决定着日后保险理赔与否,也不要抱有侥幸,不如实填写,只有缔约双方都秉持原则,把好投保的“最后一公里”,才能有效发挥保险的保障作用,让我们的人生更踏实。

更多内容和互动请关注公众号: 保贝说

编辑于 2017-07-05 1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