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平法与普通法有什么关系?

只听说过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那么衡平法与他们是怎么个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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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个回答

几位答主给的信息都挺有用的,赞一个。

我来帮忙总结一下给题主的答案:

1. 衡平法和“普通法”一样,是“普通法系”下的一套法律子系统。和普通法系是从属关系。

2. 大陆法系下并无衡平法的概念;然而(看下一行)

3. (这是我给的答案)现代大陆法系通过法典的方式借鉴了不少衡平法的原则。举例1. 房产买卖合同未违约一方可以要求法庭判决强制执行买卖合同,对应衡平法的特定履行救济(Equitable Remedy of Specific Perfomance)。举例2. 物品买卖中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原则,对应衡平法的“善意议价购买人”原则(Third Party Purchaser in Good Faith for Value)。

普通法的五张面孔

2013-10-15

魔都晨曦来临 魔都晨曦来临

魔都晨曦来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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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黑字辩护士


自贸区概念今春横空出世,坊间着实热闹了一番。当然,近期热议逐渐沉寂下来。热炒期间,笔者读到一篇文章,题为《上海自贸区与普通法精神》。通篇读下来,稍感不知所云。


当然,说不知所云了事,诸位读者也同样是不知笔者所云。确切地说,笔者读罢《上》文,感到既未增添新知识,亦未提升理解力。这其实乃时文之通病。但笔者有时爱较真,认为对一篇文章(特指non-fiction)而言,增添新知识是较低要求,提升理解力是较高要求。


《上》文的主旨,似乎在讲金融发展需要良好的法律环境。论证的基础,则是普通法系具备这样良好的法律环境(申言之,不过度管制)。这二点均成立。但笔者感到非吐槽不可的,则是大而化之的文风,以及对概念不加定义的使用。这里的普通法,即英文中的common law。普通法是个时髦的概念,很多场合都会看见其身影。因此,对这个概念较准确的理解显得尤为必要。


套用一个比喻,普通法具有一张“普罗透斯似的脸”。比喻确实俗套,但用来形容普通法似乎还算恰当。在不同的语境下,普通法至少有五张不同的面孔。



第一:普通法是普遍通行于整个国家的(common to the whole country)法律。


法律通行全国,今天看来,乃极平常、天经地义之事。但古代和中世纪,并非如此。英格兰自亨利二世起,开始推行统一适用于整个英格兰(和后来的威尔士)的法律,并将司法权集中于伦敦(此举据称对英文的发展有促进作用)。这样的通行法律,即common law,这是普通法最初含义。举例如下:


Murder is an offence under the common law of England; however, walking on the grass in a local park may be an offence under a local by-law, but is not part of the common law of England.


谋杀是英格兰普通法下的犯罪;然而,践踏公园草地则可能是地方法规下的犯罪,但不属于英格兰普通法。


第二:普通法指判例法(case law)。


判例法是法官在审理个案过程中提炼出的一般法律规则,适用于以后再次发生的类似情形。关于判例法,法律教科书常常会举著名的“啤酒瓶里的死蜗牛”——Donoghue v Stevenson——案为例来阐述。Donoghue夫人和朋友造访某酒吧,朋友为她点了一杯姜汁啤酒饮料。在倒瓶中最后剩余的饮料过程中,有只死蜗牛从瓶中滑出。Donoghue夫人受惊不浅,为此患上肠胃炎,还曾一度休克。


人之常情,似乎该有人为Donoghue夫人的不幸遭遇承担责任。但问题是,啤酒不是Donoghue夫人自己买的。因而根据合同法,她对酒吧没有诉权,对啤酒制造商(Stevenson)也没有诉权。而购买啤酒的人,则因其本人未遭受损失,也无法起诉。换言之,当时的法律在这一点上是空白。


尽管如此,Donoghue夫人还是起诉了,案子从苏格兰一直打到英国贵族院司法委员会(Judicial Committee of the House of Lords——当时的终审法院),Donoghue夫人获胜。Lord Atkin写了一段非常著名的判词(稍长,不引),提出了Neighbour Principle(邻居原则),即按照基督教新约的要求爱自己的邻居。但这个原则过于抽象。


后人对本案,归纳出从最窄到最宽数条原则,适用于不同层次的事实。最窄的原则是:“not to sell opaque bottles of beverage containing dead snails to Scots widows(不要向苏格兰寡妇出售用不透明瓶子装的含有死蜗牛的饮料)”。中间状态的原则是:“manufacturers have a legal duty of care to the ultimate consumers of their products if it is not possible for defects to be identified before the goods are received(如果产品瑕疵在其送达最终消费者之前无法被检查出,生产商对最终消费者负有法定的注意义务)”。(黑按:a fine point,此处的legal所对应的名词形式law,就是common law)。最宽的原则就是邻居原则,即每个人对其周围人都负有一定的注意义务。



第三:普通法是相对于衡平法的法律体系。


普通法与衡平法之二分,殊为复杂,数言难尽。简言之,衡平法是对普通法(主要是第二种含义)的补充和完善,具有很大的灵活性和适应性,早期衡平法院(The Chancery)法官多由教士充任,可以依良心断案,不受先例拘束。以此避免普通法的僵化适用带来实质不正义。


试举一例:呆伯约翰从杰克处借债1英镑,约定六个月后归还,立有借据为证。六个月后,约翰如约还债,但他却忘记把借据从杰克处索回。杰克借据在手,诉至普通法院,要求约翰(再次)偿还1英镑。约翰有口莫辩,有借据为证,普通法院判约翰输。在多数地方,故事到此为止。但在中世纪的英格兰,约翰还可以向衡平法院陈情。如果大法官根据其良心认为杰克纯属趁机讹诈老实人,他可以不受“欠债还钱”的先例拘束,判定普通法院判决无效。


此外,衡平法的救济途径也比普通法更为丰富灵活,可以命令当事人为或者不为特定行为。例如:


Damages are common law remedies, whereas injunction is an equitable remedy.


违约金是普通法救济,而禁制令则是衡平法救济。


第四:普通法是相对于议会制定法而言的法律。


说普通法是判例法,是法官造法,可能会使人误以为在英国只有判例法(以及衡平法)。这是误解。在普通法之上,还有议会制定法(Acts of Parliament,又叫statute 或legislation)。议会制定法的权威为何高于普通法,牵涉到“议会主权”原则,暂不赘述。关于普通法和议会制定法之分野,可举一例:


Murder is a common law offence, but the defences of diminished responsibility and provocation are statutory under ss2 and 3 Homicide Act 1957.


谋杀是普通法犯罪,但是减轻责任和挑衅却是《1957年杀人法》第2和第3节下的制定法抗辩。


第五:普通法也可以指相对于民法法系的法律体系。


民法法系亦称大陆法系,是以罗马法为蓝本,后经法国和德国充分发展的法律体系,其核心特征在于主要部门法领域均有成文法典,典型者如《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德国商法典》等。在东亚,这个体系有时被称为“六法”体系(宪法、刑法、民法、商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之六分)。所以日、台等地的法学生和律师以啃《六法全书》为其主业。


普通法系则是以发源于英格兰和威尔士的英国普通法为渊源。随着17-19世纪的殖民扩张,目前已经延及全球,其覆盖范围大致相当于所有以英语为官方语言的国家,包括英国、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香港、新加坡等。


普通法法域,除英国本土之外,几乎都曾为英国殖民过的国家或地区,且以英语为官方语言。与民法法系不同,似乎还没有哪个国家曾移植过普通法。普通法,作为一个整体,是不可复制的。那么笔者大可怀疑,所谓“普通法的精神”是否能得以借鉴。这就像说,面对华美庄严的威斯特敏斯特大教堂,有人提议:咱们在别处也盖一座,但不要一砖一瓦地临摹复制了,直接借鉴其“神采”吧。这是一个可以完成的任务吗?



ed. @広道崇虚弘文妙化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