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产品生产者责任延伸试点实施方案》简析

法律法规体系


新《固废法》

生产者责任延伸原则

第六十六条 国家建立电器电子、铅蓄电池、车用动力电池等产品的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 电器电子、铅蓄电池、车用动力电池等产品的生产者应当按照规 定以自建或者委托等方式建立与产品销售量相匹配的废旧产品回收体 系,并向社会公开,实现有效回收和利用。

国家鼓励产品的生产者开展生态设计,促进资源回收利用。


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推行方案

(二)汽车产品。制定汽车产品生产者责任延伸政策指引,明确汽车生产企业的责任延伸评价标准,产品设计要考虑可回收性、可拆解性,优先使用再生原料、安全环保材料,将用于维修保养的技术信息、诊断设备向独立维修商(包括再制造企业)开放。鼓励生产企业利用售后服务网络与符合条件的拆解企业、再制造企业合作建立逆向回收利用体系,支持回收报废汽车,推广再制造产品。探索整合汽车生产、交易、维修、保险、报废等环节基础信息,逐步建立全国统一的汽车全生命周期信息管理体系,加强报废汽车产品回收利用管理。

建立电动汽车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体系。电动汽车及动力电池生产企业应负责建立废旧电池回收网络,利用售后服务网络回收废旧电池,统计并发布回收信息,确保废旧电池规范回收利用和安全处置。动力电池生产企业应实行产品编码,建立全生命周期追溯系统。率先在深圳等城市开展电动汽车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并在全国逐步推广。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尾气后处理装置,以及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不齐全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书面说明情况,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机动车车架(或者车身)或者发动机缺失的应当认定为车辆缺失,回收拆解企业不得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第二十七条

回收拆解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对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有关要求,对报废新能源汽车的废旧动力蓄电池或者其他类型储能装置进行拆卸、收集、贮存、运输及回收利用,加强全过程安全管理。


试点实施方案的目的

推进报废汽车的零部件再制造、再利用

主机厂为主导,联动汽车拆解企业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企业,共同逆向回收利用,提高报废汽车的零部件利用价值,提升资源综合利用水平。

体现汽车生产企业履行资源环境责任!实现低碳经济!


报废汽车回收体系建设

联合回收-方案推荐

自主回收-需取得汽车回收资质(需交通管理部门审核)

委托回收-第三方企业

因汽车回收资质仅允许当地汽车回收企业进行回收,

试点方案以城市为单位进行试点申报,需在申报城市建设汽车回收拆解、再制造、再利用体系。全国汽车拆解回收企业800余家,需在名单内进行选择合作。


编辑于 2021-07-13 22: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