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B条件下,装船费该由谁承担?

FOB条件下,装船费该由谁承担?

记得在学校学习的时候,一直就搞不清楚,明明是说以船舷为界划分风险,为什么还长篇累牍的去纠结各种装卸条款下责任与费用的归属?后来才慢慢的搞清楚,前面是买卖合约里风险与费用的划分,后面是租约中不同装卸条款下风险与费用的划分。回想当初的教科书,就是这样常常毫无征兆的就从租约穿越到买卖合同,又从买卖合约中悄无声息的潜伏回来,这一来一往就常常让我昏昏然而不知所以然。

在我刚刚学会去甄别所遇问题应归属贸易合约还是租约问题,懂得应该分开考虑问题的时候,“FOB条件下,装船费该由谁承担“的问题就再一次让我凌乱。

装船费该由谁负担的问题明明是由租约中的装卸条款来确定的,我们知道常见的装卸条款有:

  • FLT(Full Liner Terms,全班轮条款,船东管装管卸)
  • FIO(Free In and Out,船东不管装也不管卸)
  • Filo(Free In and Liner Out,船东不管装管卸)
  • LIFO(Liner In and Free Out,船东管装不管卸)
  • FIOST(Free In and Out, Stowed and Trimmed,船东不管装卸、积载及平舱)

租约中的这些条款完美的解释了装船费该由谁来承担的问题,这和FOB又有什么关系?连码头公司都知道以船代(船东的代理人)申报的装卸条款来确定装船费该向谁收取,而不是询问货代(货主的代理人)贸易价格条款是什么,因为只有船东的代理才知道租约中的装卸条款是什么,换言之,租约中的装卸条款才是准确确定装船费该由谁承担的依据。

那么,FOB(Free On Board)作为贸易术语到底有没有说明装船费的归属问题?

FOB是指装运港船上交货,简称船上交货,是当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卖方即完成交货,而买方必须自该点起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在买卖合约FOB条件下,装运港是以船舷为界划分风险的,也就是说,货物在装上船之前的风险,包括在装船时货物跌落码头或海中(只要不是船舱内),均有卖方承担。

货物装上船之后,包括在起航前和在运输过程中所发生的损坏和灭失,则由买方承担。以“船舷为界”划分风险是历史上形成的一项行之有效的规则,由于其界限分明,易于理解和接受,故沿用至今。严格地讲,船舷为界只是说明风险划分的界限,它并不表示买卖双方的责任和费用划分的界限。这是因为装船作业是一个连续过程,在卖方承担装船责任的情况下,他必须完成这一全过程。

关于费用划分问题,《2000通则》中有关FOB的卖方义务第6条规定:“卖方必须支付与货物有关的一切费用,直至货物在指定装运港已越过船舷为止。”这实际上是指在一般情况下,卖方要承担装船的主要费用,而不包括货物装上船后的理舱费和平舱费。

很明显,FOB条件下,卖方是要承担装船费的。而租约在某种程度上是依托于买卖合约的,毕竟没有买卖合约就没有租约,租约是为了保证买卖合约的有效执行。

既然买卖合约中已经约定装船费由卖方承担,作为FOB租船的买方自然不会在租船时去和船东订立任何需要承担装船费的装卸条款,即使是船东承担,羊毛出在羊身上,买方也要为此多付运费给船东。如此,FOB条款完美的穿透至租约,使贸易合约和租约在装船费的问题上协调一致。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情况却是多变的,导致在FOB条件下,我们依然能够在租约中看到班轮条款的影子。

比如,FOB的买家在租船时遇上的是班轮公司(集装箱船公司),不得已只能签下班轮条款的租约,那多付的装船费只好再找卖方收回来。还有就是本来应该是买方租船,而买方在租船无果的情况下,委托卖方代为租船,卖方为了减轻装船压力而签下了班轮条款。

这些都是买卖双方在订立合约时无法预见到的,导致FOB条件下,租约却是班轮条款的局面。

当然,也有好多情况是买卖双方在订立合约时就已经遇见到的,于是就出现了FOB的变形,主要有以下4种:

1、FOB Liner Terms

FOB Liner Terms(班轮条件)。是指装船的有关费用按照班轮的做法办理。在班轮运输条件下,装船费用包括在班轮运费之中,与装船有关的费用均由负责办理运输事宜的买方承担,因而本应卖方承担的装船费因此变形而不再承担。

2、FOB Under Tackle

FOB Under Tackle(吊钩下交货)。吊钩下交货,是指卖方仅负责将货物交到买方指派的船只的吊钩所及之处,以后的装船费用概由买方负担。

3、FOB Stowed

FOB Stowed(理舱费在内)。理舱费在内,简称FOB.S.,是指卖方负责把货物装入货舱,并负担包括理舱费在内的装船费用。

4、FOB Trimmed

FOB Trimmed(平舱费在内)。平舱费在内,简称FOB.T.,是指卖方负责把货物装入货舱,并支付包括平舱费在内的装船费用。


上述FOB的变形,只是用以明确装船费用的负担问题,并未改变FOB贸易术语的交货地点和风险划分的界限。除了上述的变形外,在订约自由的大原则下,会有更多的变化,所以在FOB的条件下,租约中的装卸条款依然存在诸多可能性。

发布于 2021-12-14 13: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