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出口管制管控行为与管控物项

美国出口管制管控行为与管控物项

一、美国出口管制的管控行为

(一)出口(EXPORT)——EAR [1]§ 734.13

1.除EAR § 734.17、734.18规定情况外,“出口”是指:

(1)实际从美国运送或传输,包括以任何方式将物项从美国发送或带出到美国以外的地方;

(2)向美国境内的非美国人披露或转让技术或源代码(非目标代码),即“视同出口”;

(3)在美国境内将登记、控制权或所有权转让给另一个实体:

a.将受EAR管控的、不符合STA[2]许可例外资格的航天器(即为任何航天器提供太空基础物流、组装或维修服务的航天器)转让致位于任何其他国家的个人;或

b.将任何其他受EAR管控的航天器提供给“D:5”国家组的个人。

2.在美国境内向非美国人披露或以其他方式将“技术”或源代码,被视为将该技术或代码出口到该非美国人最接近的国籍国或永久居留国;

3.一件物项的出口将经过一个或多个国家转运至EAR中确定的目的地,这个出口被视为出口至该目的地。

(二)再出口(REEXPORT)——EAR § 734.14

1.除EAR § 734.18、734.20规定情况外,“再出口”是指:

(1)物项的实际运送或传输,包括以任何方式将物项发送或带出这些国家;

(2)将受EAR管控的“技术”或源代码披露或转让给非披露或转让国的外国个人(视为再出口);

(3)在美国境外的人转让登记、控制权或所有权:

a.将受EAR管控的、不符合STA许可例外资格的航天器(即为任何航天器提供太空基础物流、组装或维修服务的航天器)转让致位于任何其他国家的个人;或

b.将任何其他受EAR管控的航天器提供给“D:5”国家组的个人。

2.除第734.20条描述情况外,在美国境外向其他国家的外国人披露或以其他方式将“技术”或源代码,被视为将该技术或代码出口到该外国人最接近的国籍国或永久居留国。

3.将受EAR管控的物品再出口,其途经一个或多个经EAR确定的目的地的国家之后再到达最终目的地,这个再出口将被视为再出口到该最终目的地。

(三)披露(RELEASE)——EAR § 734.15

1.除EAR § 734.18规定情况外,“披露”是指:

(1)外国人对物品进行的外观或其他检查,如果披露了EAR管控的“技术”或源代码,那么视为将这些技术或源代码披露给了该外国人;或

(2)在美国或海外,与外国人进行的口头或书面交流中涉及到的“技术”或源代码。

2.任何通过使用“访问信息”或其他方式使“技术”或“软件”向自己或他人“披露”的行为都需要授权,该授权范围需要与出口或再出口此类“技术”或“软件”至个人所需的授权相同。

(四)国内转让(TRANSFER IN-COUNTRY)——EAR § 734.16

除EAR § 734.18 (a)(3)规定情况外,在国内转让是指在相同外国境内改变物项的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

二、美国出口管制的管控物项

(一)受控物项

1.在美国境内的所有物项,包括在美国对外贸易区或从一个国家到另一个国家过程中从美国转运的物项。

2.任何地方的美国原产物项。

3.含有超出最小占比的美国成分的外国产品。

外国生产的产品内并入(incorporate)、捆绑(bundle with)、混合(commingle with)美国物项超过以下比例,则受EAR管制:

4.外国使用特定技术或软件生产的特定“直接产品”。

5.由位于美国境外的完整工厂(生产设备)或工厂(生产设备)的主要组件生产的外国“直接产品”,并且工厂(生产设备)使用的是美国原产技术或软件。

(二)非受控物项

1.美国政府其他部门/机构专属管辖的物项[3]

部门机构物项
美国国务院ITAR 国防用品与服务
美国财政部海外资产管理办公室对某些外国管控交易与禁运产品
美国核管理委员会核反应堆容器产品
美国能源部特殊核材料生产技术
美国专利商标局以专利形式向外国出口非保密技术
美国国防部与国家对外军事销售部门计划在该计划下出售、出租、出借属于EAR管控范围物项

2.部分影印制品

3.信息和软件

(1)公开信息(EAR § 734.7);

(2)基础研究中产生的信息和软件(EAR § 734.8);

(3)学术机构或教学实验室课程中披露的信息;

(4)专利或公开的专利申请中可获取信息(涉密受保护信息除外);

(5)非专有系统描述;

(6)CCL清单中第九类(推进系统、航天器和相关设备)E组(技术)的遥测数据。

三)《商业管制清单》— EAR SUPPLEMENT NO. 1 TO PART 774

《商业管制清单》(Commerce Control List,简称“CCL”),是美国商务部制定的用于管制出口的商品和技术清单,该清单包括了军用和民用的商品和技术。其中包括了需要特殊许可证才能进行出口交易的敏感商品和技术,例如核设备、生物化学武器、软件和硬件技术等。凡属EAR管制物项,未纳入CCL的,均以EAR99指代。

1、十个产品大类

在CCL中,所有美国原产产品和技术共分为十大类别(0-9):

序号类别名称
0核材料、设施和设备以及杂项
1材料、化学品、微生物和毒素
2加工材料
3电子产品
4计算机
5电信和信息安全
6激光器和传感器
7导航和航空电子设备
8海军
9推进系统、航天器和相关设备

2、5个产品小类(A-E)

序号类别名称
A系统、设备及零部件
B测试、检验及生产设备
C材料
D系统
E技术

每一物品按其所在类别和功能组均有一个特定出口管制分类代码(Export Control Classification Number,简称“ECCN”)。ECCN代码用于判断某一物项是否属于管制物项以及该管制物项的交易是否需要获得许可证。

引用:

1、EAR § 734(2023年5月19日更新):

bis.doc.gov/index.php/d

2、EAR SUPPLEMENT NO. 1 TO PART 774(2022年1月6日更新):

bis.doc.gov/index.php/d

参考

  1. ^EAR”指美国《出口管理条例》
  2. ^“STA”指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FCC)实验特别临时管理局
  3. ^“ITAR”指美国《国际武器贸易条例》
发布于 2023-05-28 10:19・IP 属地上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