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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工人报  :促进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河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迎来修订,聚焦我省固体废物处置短板、弱项,强化全过程监管

发布日期:2022-09-30 16:44 信息来源:河北工人报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稿件来源:河北工人报  作者:

    本报讯(记者哈欣)9月28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河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条例的修订为全面促进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提供法治保障。条例将于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尽管全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取得了历史性、转折性、全局性变化,但是依然存在着职责界限不清、处置利用能力不均衡,特别是资源化利用率不高、全过程监管力度有待提升等短板和弱项问题。

    条例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负责,建立健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机制。同时,建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平台,建立健全固体废物统计制度,联通各类固体废物信息。

    条例进一步强化了全过程监管,要求推进固体废物收集、转移、处置等全过程监控和信息化追溯,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同时,加强对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建立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制度,加强对危险废物的产生、转移、利用、处置等全过程的在线监控。

    对于医疗废物的处置,条例强调,要合理布局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贮存、集中处置设施,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或者偏远地区,应当建立医疗废物周转设施、移动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法分类收集医疗废物,按照就近集中处置的原则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渗漏、扩散,并及时收集、运输和处置医疗废物。

    条例明确,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许可证;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提高对环境污染事故的赔付能力。鼓励企业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开展有害垃圾有偿回收、有奖回收工作。对堆放量较大、较集中的建筑垃圾可以通过堆山造景、建设公园等方式,进行综合利用和生态修复。支持和推广秸秆能源化、饲料化、肥料化、基料化、原料化利用,鼓励和扶持发展规模化养殖,引导相关单位和个人采取粪肥还田、制取沼气和制造有机肥等方法处理畜禽粪污。

    此外,条例对推进跨区域转移协同作出了规定。条例强调,与北京市、天津市以及周边地区建立联防联控合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与协调合作,开展跨区域联合执法,预防和解决跨区域污染纠纷,支持共建共享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同时,与北京市、天津市以及周边地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协商建立危险废物跨区域转移机制,简化转移审批程序。探索建立危险废物跨区域转移处置生态环境补偿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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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件来源:河北工人报  作者:

    本报讯(记者哈欣)9月28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河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条例的修订为全面促进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提供法治保障。条例将于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尽管全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取得了历史性、转折性、全局性变化,但是依然存在着职责界限不清、处置利用能力不均衡,特别是资源化利用率不高、全过程监管力度有待提升等短板和弱项问题。

    条例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负责,建立健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机制。同时,建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平台,建立健全固体废物统计制度,联通各类固体废物信息。

    条例进一步强化了全过程监管,要求推进固体废物收集、转移、处置等全过程监控和信息化追溯,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同时,加强对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建立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制度,加强对危险废物的产生、转移、利用、处置等全过程的在线监控。

    对于医疗废物的处置,条例强调,要合理布局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贮存、集中处置设施,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或者偏远地区,应当建立医疗废物周转设施、移动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法分类收集医疗废物,按照就近集中处置的原则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渗漏、扩散,并及时收集、运输和处置医疗废物。

    条例明确,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许可证;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提高对环境污染事故的赔付能力。鼓励企业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开展有害垃圾有偿回收、有奖回收工作。对堆放量较大、较集中的建筑垃圾可以通过堆山造景、建设公园等方式,进行综合利用和生态修复。支持和推广秸秆能源化、饲料化、肥料化、基料化、原料化利用,鼓励和扶持发展规模化养殖,引导相关单位和个人采取粪肥还田、制取沼气和制造有机肥等方法处理畜禽粪污。

    此外,条例对推进跨区域转移协同作出了规定。条例强调,与北京市、天津市以及周边地区建立联防联控合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与协调合作,开展跨区域联合执法,预防和解决跨区域污染纠纷,支持共建共享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同时,与北京市、天津市以及周边地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协商建立危险废物跨区域转移机制,简化转移审批程序。探索建立危险废物跨区域转移处置生态环境补偿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