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的帝国(9)

最后的帝国(9)

《中葡友好通商条约》

《中葡友好通商条约》是指清政府与葡萄牙于1887年在北京签署的不平等条约。1928年《中葡和好通商条约》第40年期满;12月27日,国民政府与葡萄牙签订《中葡友好通商条约》。

明正德年(1514年)葡萄牙人来到广东海面,在粤、闽、浙沿海兼做商人和海盗。明嘉靖三十六年(1557年)借口船上货物湿水,需要借地晾晒,重金贿赂广东地方官吏,租下了澳门,每年向广东香山县缴纳地税。鸦片战争时,葡萄牙趁西方殖民者在攫取中国特权之际,于清道光二十九年(1849年)三月五日在澳门发布通告,封闭粤海关监驻澳办事处,停付澳门租金。

二十五日澳门葡萄牙官员亚马勒以粤督拒其清裁海关设立广州领事为借口,驱逐澳门同知,封闭海关,掠夺财产停付自十六世纪以来按年缴纳的租金,基本掠夺了中国在澳门的主权。不过自葡萄牙人入居澳门非法占据的近三百年间,从未得到中国政府的承认。因此,澳门为了正式签约,企图迫使清政府承认澳门归葡萄牙所有而经常活动。

同治元年(1862年),葡萄牙政府派遣特使基马郎英士到北京谈判缔约,企图迫使清政府正式承认葡萄牙对澳门的占领。双方签订了《和好贸易章程》。规定:中国在澳门设官,其职权同于英、法在澳门的领事。两年后,新任总署大臣薛焕发现该条约几乎将澳门割让给葡萄牙,于是坚持换约前修改有关条约,终于使该约未能互换。

这时葡萄牙国势逐渐衰弱,法、美、俄、德登国都有向葡萄牙购买澳门作为军事基地的可能性,这对已经占领香港的英国是极为不利的,于是英国希望清政府回收澳门。经英国人赫德多方策划,清政府决定用一百万两白银购买葡萄牙人在澳门的一切房屋设施,收回澳门的主权。承担这一交涉使命的是西班牙驻华公使玛斯,后来因玛斯回国后不久病死,“玛斯计划”并未实施。

不久之后,英国又利用清政府对鸦片进行“税厘并征”的机会,于光绪十一年(1885年)七月与清政府签订了《烟台条约续增专条》,并与清政府代表在香港谈判关于港粤间贸易征收税金和预防鸦片走私的办法时,香港当局提出一定要以澳门为同样前提,才接受清政府要求。而税务总司赫德为迫使清政府与葡萄牙正式谈判签约,进而承认葡萄牙对澳门的占领,于次年七月向总理衙门提出解决中国与葡萄牙在澳门的地位问题。于是清政府派赫德为中方代表,澳门总督罗沙为葡方代表开始进行谈判。双方谈判后决定将澳门地方永租于葡国,并照香港所定章程行事。这时总理衙门急于实行鸦片税厘并征办法,以增加财政税收,于是就同意赫德的解决办法。

八月十日,赫德与罗沙商定达成了《拟议条约》、因《拟议条约》中有损害中国主权的条约,尤其是拱北、撒卡两款,为此中葡双方进行了激烈争论。经过赫德从中斡旋,中葡双方于十一月在葡萄牙首都里斯本关于澳门问题再次谈判。中方代表由赫德私人代表英人金登干担任,葡方以外交部长巴罗果美为代表。谈判中葡方力主割占对面山的全部或部分,拓展管理范围。因新任总署大臣曾纪泽等人的反对,金登干拒绝割让或出租对面山和撤除澳外关卡,致使谈判陷入困境。这时对谈判进行遥控的赫德不得不屡次通过金登干转告巴罗果美等人,劝葡方不要坐失签约的机会。几经周折后,葡方撤销有关对面山的要求,并提出两个解决方案:第一方案时中国承认葡萄牙永久占领和治理澳门及其附属地,未经中国允许,葡萄牙永远不得让给第二国。第二方案则是避开澳门问题,双方订立包括一切通常条款的通商条约。方案提出后,总署领衔大臣奕劻认为“葡国贫困日甚”,为防止德、美、俄、法登国预购澳门驻兵,便同意第一方案。

于是中葡双方与光绪十三年(1887年)三月二十七日签订了《里斯本议定书》,即《中葡里斯本草约》。规定:葡享有最惠国待遇,中国承认葡萄牙永驻、管理澳门已属澳之地,葡在澳门协同中国防止鸦片走私。

《中葡里斯本草约》签订的消息传出后,引起中国朝野的反对,而葡萄牙也并未放弃蚕食澳门附近的地区的活动,逐使门界址十分复杂。中葡双方又于同年七月在北京就澳门问题再次举行谈判。罗沙任葡方全权代表,中方以奕劻为代表。赫德为使草签的《中葡里斯本草约》不至于落空,在此期间,一方面暗示津海关税务司德璀琳对李鸿章施加压力,使清政府不能拒绝《草约》,同时,他本人也频于活动,反复提醒罗沙不要过分提出“附属地”的要求。

经过几个月的谈判,同年十二月一日,中葡双方签订了《中葡友好通商条约》。共54款,规定:①中国仍允许葡萄牙永驻及管理澳门及其附属澳门之地;②葡萄牙可以派公使驻北京,并在通商口岸设领事;③葡萄牙取得领事裁判权;葡人可以享受中国已给或将给其他国家的通商特权。在通商口岸有居住租买土地、建造房屋、设立教堂等权利。随后,罗沙立即带条约回葡萄牙,请葡萄牙国王批准。然后又返回中国。光绪十四年(1888年)四月二十八日在天津罗沙与换约大臣李鸿章互换了条约。至此,葡萄牙终于获得了对澳门的侵占。

发布于 2021-02-09 16:15